
发明创造名称:耐震暨耐冷热的扩管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19
决定日:2009-04-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0655.3
申请日:2003-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玉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明义
主审员:乔东峰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F16L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在该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3270655.3、名称为“耐震暨耐冷热的扩管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李明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耐震暨耐冷热的扩管接头,其特征在于:
该扩管接头的主体结构主要是由被接管、主锁螺、外部止漏胶圈、收敛式迫紧胶圈及管接头所构成,其中:
被接管,其下端设有扩管部,该扩管部和主锁螺所开设的凹形扣槽嵌定定位;
主锁螺,其底部外缘为螺合牙纹,贯通的内缘供被接管穿合,并且其内开设有一凹形扣槽;此外,位于螺合牙纹的顶部,另设有可供下述外部止漏胶圈套合的弧状槽;
外部止漏胶圈,其是圈套于前述主锁螺所设的弧状槽内;
收敛式迫紧胶圈,其置于下述的管接头第二阶层缘的空间内,通过收敛式结构态样的下端,与管接头的内斜壁形成紧密性的贴合;该胶圈是由被接管所穿合;
管接头,其顶端内缘为内螺牙纹,延其之下呈现为两阶层的结构体,第一阶层缘是主锁螺的锁合终点挡缘,第二阶层缘专供收敛式迫紧胶圈置入,延此之下的管接头内部,另设有被接管插入终点的挡缘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震暨耐冷热的扩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锁螺具有齿状顶缘。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震暨耐冷热的扩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锁螺是无顶缘的内齿式结构态样的主锁螺。”
针对本专利,胡玉(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说明书,共13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98205372.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2日,共8页;
附件3:专利号为ZL01235869.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1日,共6页;
附件4:请求人声称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主编为徐灏,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北京第一版,1991年9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第131页的复印页,共1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对于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由附件4证明),因此权利要求3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并提交了附件4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共3页。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已行使了陈述意见的权利,充分表达了各自的主张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2与附件3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成立。并且,附件2与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震暨耐冷热的扩管接头,其技术方案包括了如下技术?1征:
A、该扩管接头的主体结构主要是由被接管、主锁螺、外部止漏胶圈、收敛式迫紧胶圈及管接头所构成;
B、被接管,其下端设有扩管部,该扩管部和主锁螺所开设的凹形扣槽嵌定定位;
C、主锁螺,其底部外缘为螺合牙纹,贯通的内缘供被接管穿合,并且其内开设有一凹形扣槽;
D、位于螺合牙纹的顶部,另设有可供下述外部止漏胶圈套合的弧状槽;
E、外部止漏胶圈,其是圈套于前述主锁螺所设的弧状槽内;
F、收敛式迫紧胶圈,其置于下述的管接头第二阶层缘的空间内,通过收敛式结构态样的下端,与管接头的内斜壁形成紧密性的贴合,?¥胶圈是由被接管所穿合;
G、管接头,其顶端内缘为内螺牙纹;
H、延其之下呈现为两阶层的结构体,第一阶层缘是主锁螺的锁合终点挡缘;
I、第二阶层缘专供收敛式迫紧胶圈置入;
J、延此之下的管接头内部,另设有被接管插入终点的挡缘部。
附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伸缩可挠性的强力管接头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主要由配管(1)、内胶圈(2)、外胶圈(3)、主锁螺(4)、C型扣圈(5)、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及主接头(7)等元件所构成;主接头(7)的接口部设有内螺纹(71),内螺纹(71)的下部设有斜向的缘部(72),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设于缘部(72);主锁螺(4)为一具有顶锁部的锁螺体,锁螺体锁迫于主接头(7)的内螺纹(71),其底部设的抵缘(41),抵缘(41)抵迫于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主锁螺(4)锁部的顶缘设有凹槽(46),其内置有外胶圈(3);内胶圈(2)和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套箍于配管(1);(以上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9行至第3页第1行)在主锁螺(4)的内底缘处,开设一延下微性渐而扩张凹面(42),而此扩张凹面(42)的底缘弧部(43),恰可套箍一C型扣圈(5),利用C型扣圈(5),则可嵌扣卡定于配管(1)的滚槽(11)内,令配管(1)只能于微性渐而扩张凹面(42)内形成其裕度,进行拉、缩的变化,并且受制于扩张凹面(42)的前抵部(44)及底缘弧部(43)所阻挡(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0行及附图2);内胶圈(2)置入于主锁螺(4)头部内缘的槽圈(45)内,以外胶圈(3)套合于主锁螺(4)锁部的顶缘凹槽(46),在配接于配管(1)及主接头(7)时,即可达到封堵外界液体侵入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17行及附图2);而主接头(7)设有内螺纹(71),并于内螺纹(71)的底缘设有斜向的缘部(72),供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置于其上,达到迫合抵固的效果;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为内三环圈体,置于主接头(7)的斜向缘部(72)上(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7-20行及附图2);可将配管(1)采用外凸式滚凸部(10),以排除C型扣圈(5)的使用,同时,为主锁螺(4)制造上具有便利性,也可改用一垫圈(8)辅助,并达到同等迫压于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的目的(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4-26行及说明书附图4)。
从上述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看出,附件2中的配管(1)是需要被连接的管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被接管,附件2中的主接头(7)是与配管(1)连接的接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管接头;附件2的配管(1)具有一个滚凸部(10),其从配管(1)向外侧扩张,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护管部;附件2的主锁螺(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锁螺;附件2的主锁螺(4)底部的抵缘(41)的前抵部(44)与扩张凹面(42)的抵缘弧部(43)之间形成一个槽(附图3与附图4的扩张凹面(42)处),用于套箍配管(1)的滚凸部(10),因此在该扩张凹面(42)处的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主锁螺开设的凹形扣槽;从附件2的附图1中可以看到,主锁螺(4)的底部外缘为螺合牙纹,与主接头(4)的内螺纹(71)配合,该内螺纹(7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管接头顶部内缘的内螺牙纹;附件2的主锁螺(4)的顶缘所设的凹槽(46)与外胶圈(3)套合,因此该凹槽(4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锁螺(4)上所设的弧状槽,该外胶圈(3)相当于外部止漏胶圈;附件2中的主接头(7)的底缘所设的斜向的缘部(72)供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置于其上以达到适合抵固的效果,可见附件2中的缘部(72)所在的位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阶层结构的位置,该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敛式迫紧胶圈;附件2中的缘部(72)直接抵适于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因此相当于对比文件1管接头的第二阶层缘。此外,由于在管件的内螺纹与无内螺纹区交界处设置一个挡缘以限制其内螺合部件的位置是一种很常见的机械结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附件2中,在主锁螺的锁合终点必然需要定位,因而必然将设置一个第一阶层缘以完成定位,故附件2隐含公开了第一阶缘层。
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I,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J,即权利要求1的管接头还包括一个作为主锁螺的锁合终点挡缘的第一阶层缘和作为被接管插入终点的挡缘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J,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管接头,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由连接头1、连接螺母2、锁紧套3、铜管4组成,其连接头1的内孔设有内管定位台阶A和内斜台B(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9-10行及附图2)。可以看出,附件3的连接头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管接头,铜管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被接管;并且,从附件3的附图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铜管4与连接头1相连接之后,铜管4与连接头的内管定位台阶A相抵,因此该内管定位台阶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作为被接管插入终点的挡缘部。由此,附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J,并且其附件3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用于定位被接管插入管接头的位置,因此附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J应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
由上所述,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主锁螺具有齿状顶缘,在附件2的附图1中清楚地显示了主锁螺(4)的顶部是齿状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2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主锁螺是无顶缘的内齿式结构态样的主锁螺。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为无论是内齿式和外齿式都是机械零件中常见的设计,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者是供外部工具配合以旋入主锁螺,因此将内齿式外缘设计应用于附件2的主锁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至此已得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第0327065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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