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管片复合螺纹塑料吊装螺栓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隧道管片复合螺纹塑料吊装螺栓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22
决定日:2009-04-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8861.5
申请日:2003-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北?镇金灵五金塑料厂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俊?
主审员:向琳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F16B13/00 E21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文字记载和附图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说明书中技术特征的含义以及由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若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200320128861.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隧道管片复合螺纹塑料吊装螺栓套”,申请日为2003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周俊?。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隧道管片复合螺纹塑料吊装螺栓套,包括一个设有外螺纹(1)和内螺纹(2)的塑料吊装螺栓套(3),其特征是:该塑料吊装螺栓套(3)的外螺纹(1)的截面形状为圆弧形与梯形复合结构,受力面的一边为圆弧形,背受力面的一边梯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吊装螺栓套,其特征在于外螺纹(1)截面为梯形的一边的斜边与垂直线的夹角为5~10度。”

2008年12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北?镇金灵五金塑料厂(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特开2002-295186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9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外螺纹受力面、背力面作出清楚说明,从而没有对螺纹的截面形状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对外螺纹的截面形状进行改进,螺纹的截面形状是由牙侧面、牙顶、牙底共同构成的轮廓,但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牙侧面的形状,缺少牙顶、牙底的形状特征,没有从整体上反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埋在混凝土中的套筒1,其具有内螺纹与吊具13旋接,其外周面是螺纹形状,外周面螺纹的截面呈梯形与圆弧形的复合形状(见图1至图3),在图形的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圆弧形边所围占的面积比直线形边所围占的面积大是公知的常识,在附件1所给予的外螺纹复合形状的启示下,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1月5日补充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即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3))、增加了一项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其中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受力面的一边”以及“背力面的一边”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梯形一边的斜边”以及“垂直线”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也未作出清楚解释、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31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1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

口头审理于2009年3月3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应当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视为未出席口头审理;(2)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3)专利权人对附件1原文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但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该译文中“罗口”一词翻译不准确,应翻译为“肋”;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该观点无异议,同意将附件1的中文译文中的“罗口”全文替换成“肋”;合议组宣布本次口头审理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上述修改译文为准;(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4月3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合格的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公开日为2002年10月9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并于2009年1月5日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1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就附件1的中文译文达成一致,即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中的“罗口”全文替换成“肋”。经核实,确认附件1的真实性,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一个完整的螺纹包括:牙侧面、牙顶、牙底,螺纹的截面形状是由二个牙侧面、牙顶、牙底共四面构成的轮廓,但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受力面、背力面作出清楚说明,从而没有对螺纹的截面形状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是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为准。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描述:“采用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可避免三角形、矩形和梯形螺纹牙在角位处容易产生的力集中,防止嵌入螺纹牙间的混凝土被拉裂或拉断。然而,采用对称圆弧形螺纹牙会使纵向剖面上相邻两个螺纹牙间的混凝土的截面面积减少,亦削弱了该处混凝土的抗拔强度,难以支承较大的负荷”。由此可知,本专利肯定了现有技术中采用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带来的好的技术效果,也提出了现有技术中采用对称圆弧形螺纹牙而产生的技术缺陷,也就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采用对称圆弧形螺纹牙使纵向剖面上相邻两个螺纹牙间的混凝土的截面面积减少,削弱了该处混凝土的抗拔强度,难以支承较大的负荷。在此基础上,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隧道管片复合螺纹塑料吊装螺栓套,包括一个设有外螺纹和内螺纹的塑料吊装螺栓套,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外螺纹进行了具体描述:“外螺纹的截面形状为圆弧形和梯形复合结构,螺纹受力面11的一边为圆弧形,背受力面12的一边为梯形。外螺纹1背受力面12的斜边与垂直线的夹角为5度。”,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指出了本专利产生的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外螺纹的受力面仍采用已有技术的圆弧形,……,而背受力面为梯形面可扩大混凝土嵌入量,提高了嵌入螺纹间的混凝土的抗剪能力”。从上述描述可知:本专利外螺纹的受力面仍然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该“外螺纹的受力面”指“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不包括牙底;“外螺纹1背受力面12的一边”形成梯形且具有一个斜边,那么相应还应当具有一个梯形的平行边,否则若仅有斜边无法确定其是梯形的一个部分,而且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还指出“外螺纹1的截面形状为圆弧形和梯形复合结构”,前面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已经得出圆弧形是“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那么要形成完整的外螺纹,其背受力面12应当包括除“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之外的所有部分,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牙底在吊装过程中不受力是公知常识,因此,外螺纹背受力面包括螺纹牙另一侧以及牙底,螺纹牙另一侧为梯形的一个斜边,牙底为梯形的一个平行边。同时本专利附图1和2也已经直观、清晰地反映出外螺纹的截面形状为圆弧形和梯形复合结构,圆弧形一边是圆弧形牙侧,梯形一边由牙底边和牙另一侧的斜边形成。至于请求人提出的牙顶,由于受力面是圆弧形,根据力学原理进行受力分析,在垂直受力时,圆弧形与圆周垂直切线的交点为受力面与非受力面的划分点,根据该公知常识,能够精确划分受力面和背受力面。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文字记载和附图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对本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受力面的一边”以及“背力面的一边”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也未作出清楚解释、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外螺纹的截面形状为圆弧形与梯形复合结构,受力面的一边为圆弧形,背受力面的一边梯形”,本决定第二部分第3节之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已经论述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能够明确“受力面”和“背受力面”的具体含义,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可以明确“受力面的一边”是外螺纹横截面中圆弧形螺纹牙受力面的那一边,而“背受力面的一边”是外螺纹横截面中与受力面处于相对的位置的另一边,其形状是由牙底边和牙另一侧的斜边形成的梯形部分。由此可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权利要求1中“受力面的一边”以及“背受力面的一边”其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梯形的一边的斜边”以及“垂直线”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也未作出清楚解释、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在本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已经明确了“背受力面的一边”是外螺纹横截面中与受力面处于相对的位置的另一边,其形状是由牙底边和牙另一侧的斜边形成的梯形部分,那么“梯形的一边的斜边”其含义就应当是构成梯形部分的牙另一侧的斜边,而“垂直线”应当是梯形本身的垂直线。可见,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上述两个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对外螺纹的截面形状进行改进,螺纹的截面形状是由牙侧面、牙顶、牙底共同构成的轮廓,但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牙侧面的形状,缺少牙顶、牙底的形状特征,没有从整体上反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采用对称圆弧形螺纹牙会使纵向剖面上相邻两个螺纹牙间的混凝土的截面面积减少,亦削弱了该处混凝土的抗拔强度,难以支承较大的负荷”(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1-12行),根据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外螺纹的截面形状设置为圆弧形和梯形复合结构,螺纹受力面的一边为圆弧形,背受力面的一边为梯形,该梯形一边的斜边与垂直线的夹角为5~10度,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可知,本专利中上述梯形的垂直线应当是经过斜边与牙底垂直边的交点并与牙底相垂直的梯形垂直线,也就是说,背受力面的一边的斜边与牙底的夹角应当是90度加上5~10度,这样形成的螺纹牙之间的纵向截面面积比现有技术中对称圆弧形螺纹牙间截面面积大,才能扩大混凝土嵌入量,从而获得提高嵌入螺纹间的混凝土的抗剪能力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该塑料吊装螺栓套的外螺纹的截面形状为圆弧形与梯形复合结构,受力面的一边为圆弧形,背受力面的一边梯形”,但并未限定背受力面一边所形成的梯形的具体形状,若没有该特征,则不能确保外螺纹在纵向截面上相邻两个螺纹牙间的混凝土嵌入量一定会被扩大,从而无法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支撑环用埋入式套管的结构,在套管筒身的内圆周上形成阴螺纹,在外圆周面上形成圆周方向的多条横肋,横肋的主要作用在于强化起吊时的固定力量,因此,横肋相当于本专利在螺栓套外圆周设的外螺纹。附件1横肋的牙体是半圆形,牙底是直边,因此,该横肋截面形状实质上是圆弧形与梯形的复合结构。本专利的技术特征“背受力面的一边梯形”没有被附件1公开,但在图形的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形下,圆弧形边所围占的面积比直线形边所围占的面积大是公知的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梯形斜边的夹角没有实质性特点,故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支撑环用埋入式套管(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0012-0016段,附图1),该套管在内圆周上形成圆弧状的阴螺纹(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螺纹),在外圆周面上形成圆周方向的多条横肋和轴向的多条纵肋,横肋的横截面状态为半圆形,从附件1附图1所示的套管的纵剖平面图中可以看出,相邻横肋之间具有与套管垂直轴线平行的直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隧道管片复合螺纹塑料吊装螺栓套包括外螺纹,而附件1在套管外圆周面上形成的是横肋;2)权利要求1限定外螺纹受力面的一边为圆弧形,背受力面的一边梯形,而附件1中公开的横肋,其横截面为半圆形,相邻横肋之间具有与套管垂直轴线平行的直边。对于区别1),螺纹是螺旋状的,而横肋是沿外圆周水平设置的,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对于区别2),附件1中横肋的截面为半圆形,当向上起吊时,横肋截面的上半圆弧为受力面,而背受力面是横肋截面的下半圆弧和相邻横肋之间的直边,其组合形状并非梯形。请求人认为“在图形的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形下,圆弧形边所围占的面积比直线形边所围占的面积大是公知常识”,即区别2)是公知常识,但本申请是基于特定的技术问题对外螺纹的横截面形状进行的特定改进,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背受力面为梯形面可扩大混凝土嵌入量、提高了嵌入螺纹间的混凝土的抗剪能力,并非简单的、随意的图形拼凑组合,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样的特定改进是公知常识。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32012886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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