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72
决定日:2009-04-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00969.8
申请日:2003-10-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仅要考虑其附加特征,还应考虑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要针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来判断其新颖性或创造性。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实用性,即判断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为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10100969.8,申请日是2003年10月1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4),叠合层(4)与基层叠合成整体,在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设置有连接件(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设置在空腔体的周围侧壁(2)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在同一个周围侧壁(2)上设置有至少两个。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有的周围侧壁(2)上均设置有连接件(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为承插孔、承插管、钢筋、钢筋网、空心模块、实心模块、焊接件、卡套、螺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之间以胶结、咬合、焊合、压合、螺钉连接、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与下底板(3)叠合。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为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为胶凝材料加气砼层。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为泡沫塑料层。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叠合层(4)或连接件(5)中含有增强物(6),或者有增强物(6)露出,或者各自中的增强物(6)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还设置有阴角(7)、倒角(8)、凹槽(9)、凹坑(10)、孔洞(11)、凸台模块(12)、凸条(13)或阳角(14)。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凸条(13)自身或彼此之间呈平行、相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加强筋(17),或者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加强筋(17)露出空腔体外,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6),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叠合有叠合层(4)。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8)。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轻质材料(18)。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或者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上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为波纹形、锯齿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9)。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5)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0)。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伸出有挑边(21)或露增强物(6)的挑边(21),或者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边(21)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砼、轻质砼、聚合物砼或聚合物砂浆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轻质砼的壁。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者叠合层(4)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6)叠合而成。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本身为至少两层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本身为至少两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29、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与叠合层(4)为一体成型的整体,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4)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4)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31、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70038C(专利号为03143757.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3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CN1403667A(申请号为02145942.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1519Y(专利号为01247162.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0Y(专利号为0026321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专利号为01215092.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申请人为邱则有、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46552C(专利号为200310100975.3)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属于非正常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2、14-19、21-2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20、29-3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7、17、29、30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相对于附件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公知技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中包含特征“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内侧”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中包含特征“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19分别相对于附件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9分别相对于附件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属于常用技术手段,附件5用于证明可拆式连接的盖板为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5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31相对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放弃附件1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及与附件1有关的无效理由,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中除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之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2002年3月第1版,2008年7月第十四次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44-147页、第150-153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2006年1月第一次印刷的《工程建设常用专业词汇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55、156页的复印件,共4页。
(3)合议组当庭将附件7、8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予以签收。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4)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以及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意见。并当庭告知附件6的权利要求20、21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6-13、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7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就重复授权这一问题进行处理,否则合议组将以上述理由宣告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无效。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2日提交了针对本案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针对专利号为ZL200310100975.3即本案附件6的意见陈述书1页,专利权人删除ZL200310100975.3的权利要求20、21,放弃ZL200310100975.3的权利要求20、2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放弃ZL200310100975.3(附件6)的权利要求20、21的请求已被审理关于ZL200310100975.3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合议组接受,并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第131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的ZL200310100975.3的权利要求20、21自始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要求使用附件2-8作为证据,其中附件2-5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附件6用于评价本专利构成重复授权,附件7、8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权人对附件2-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8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由于附件2-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2-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7、8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实用性,即判断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为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29、30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层和叠合层指代不明,叠合是指在预制构件上(基层)现浇一层砂浆或砼(叠合层),附件7、8中给出了叠合构件的定义。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叠合层(4)”应为后浇的现浇层。在一个已经封闭的空腔中后浇一个叠合层不仅是多此一举,而且是不可能实现的步骤,没有积极的效果。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3行记载的制作方式不能实现,作为后浇的叠合层在基层还不具备的前提下无法悬挂或放置于开口面上,也不能封堵开口面,并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模壳构件具有基层,而上述制作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能确定模壳构件是否具有基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制造和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模壳构件,更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中包含特征“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内侧”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9、30也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8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其认可附件7、8中有关于请求人所述的叠合的解释,但本专利所述的叠合的含义与请求人所述的叠合的含义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同理,权利要求7中包含特征“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内侧”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9、30均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由于附件7、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次,即使考虑附件7、8的内容,其也仅分别对“叠合式受弯构件”及“叠合式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说明,而没有对“叠合层”进行限制性或排他性的定义,因此,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在申请本专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命名“叠合层”和“基层”。所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叠合层”只能理解为后浇的现浇层的主张不成立;再次,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实用性的关键在于考察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为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叠合层”和“基层”的技术方案,按照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少在“叠合层采用预制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实施的,其中,封堵开口面的料浆硬化后形成本专利所述“基层”,这样叠合层就位于基层的内侧。此外,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与叠合层至少可以通过预制形成一体成型的整体,而且,至少可以通过在预制的叠合层上设置连接件以实现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另外,权利要求1、7、29、30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中包含特征“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内侧”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9、30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中包含特征“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其理由是加劲物和垂直面的叠合层无法完成,增强物是露不出来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7中的上述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有文字说明及图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第12页第一段及图1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上的增强物穿过模壳构件的外表面即可实现露出,能够实现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这些技术方案能够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声明放弃的某项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并宣告该权利要求自始无效后,不能作为评价其他专利权是否违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基础。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23
请求人认为附件6的权利要求20致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6的权利要求21致使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针对本案附件6的专利权提出的、案件编号为W402293的无效案件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接受专利权人放弃附件6的权利要求20、21的请求,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决定,认定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所放弃的附件6的权利要求20、21自始无效。因此,请求人关于附件6权利要求20、21致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3、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22、24-3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22的附加特征分别与附件6权利要求11-19的附加特征完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4-31分别与附件6权利要求23-29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4-22、24-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22、24-3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 附件6的权利要求11-19与权利要求23-29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均没有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商设置有连接件(5)”,因此,即便相应的附加特征相同,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22、24-3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通过引用部分而包括“在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上设置有连接件(5)”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22的保护范围与附件6权利要求11-19的保护范围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4-31的保护范围与附件6权利要求23-29的保护范围不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14-22、24-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仅要考虑其附加特征,还应考虑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要针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来判断其新颖性或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是连接件的特征、材质,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特征,附件2的权利要求7、3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所有技术特征,虽然附件2中没有提到下底,附件2也没有明确的提出叠合层,但是权利要求5依然没有创造性;无论叠合层位于基层外侧或者内侧均属于公知技术,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中围板与围板之间、围板与底面面板之间有连接丝或网与权利要求13中含有增强物是相同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3或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为对轻质材料进行约定和量的界定,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3、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的附加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或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搬运件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下底、叠合层,附件3没有公开叠合层和连接件,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特征、连接件和叠合层,附件5没有公开叠合层和连接件,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13、19、20、25、31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核查请求人主张的相应附件内容,查明以下事实:
附件2中请求人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33公开了一种成组模壳构件,包括模壳上板(1)、周围侧壁(2),上板(1)与周围侧壁(2)构成有空腔(3)的模壳(4),其中,至少二个模壳(4)在至少一个周围侧壁(2)的至少一处有连接管(5)将模壳(4)彼此连接成一体,连接管(5)或悬挑管(6)的横截面形状为圆形、椭圆形、方形、方圆形、类圆形、类椭圆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或其组合,悬挑管(6)的端部设置有对接定位装置(16),对接定位装置(16)为孔洞、槽、杆、焊接件、定位紧固件、承接口、连接铁丝、丝杆、螺母。在至少一个模壳(4)的至少一个周围侧壁(2)有至少一截悬挑管(6)。在与有连通管(5)的周围侧壁(2)相邻的至少一个周围侧壁(2)上有至少一截悬挑管(6)。
附件3中请求人引用的权利要求4及说明书第2页第8-10行公开了一种模盒及制作方法与其用途,所述模盒呈空腹、多面体、一面开口的形状,其构成的盒面(1)可以是规则的平面、曲面或者是不规则的平面、曲面,也可以是波形折面的空腹多面体;它是由底面面板(2)、围板(3)构成的空腹多面体,在其底面面板(2)上可以设置有若干肋条(4),在围板(3)上也可以不设置肋条(8),围板(3)与围板(3)之间、围板(3)与底面面板(2)之间有连接丝或网(6)。所述模盒填埋于构件内,产品中结构模盒所用材料均为普通建材,成本与主体结构相当;轻质材料?用于填充式模盒,如发泡砼,加气砼,膨胀珍珠岩砼,秸杆材料、塑料、玻璃钢等,结构材料?用于结构式模盒。
附件4中请求人引用的权利要求1公开一种轻型复合模壳,由轻烧粉、胶结剂、玻璃纤维布构成,其内为中空,壁由轻烧粉和胶结剂混拌的混合层与玻璃纤维布相互间隔叠加粘接而成,混合层为2-7层,玻璃纤维布为1-6层。
附件5公开了一种多面体建筑构件,多面体可以是空心结构,除了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形状外,还可以是正六面体等其它形状,空心多面体2可以用有机材料如塑料,或无机材料如水泥沙浆,或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如树酯沙浆等制成(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1-2页,图1-3)。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请求人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方式可见,请求人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7、13、19、20、25、31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仅考虑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7、13、19、20、25、31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在评价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除考虑其附加特征外,还应当考虑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有技术特征。
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4),叠合层(4)与基层叠合成整体”(下称“关于叠合层的特征”)这一特征而言,附件2上述权利要求7、33显然并没有公开该特征,即使考虑其对材质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3页),其中公开的是由多层胶结材料、布或网增强物交替叠合胶结组成的、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所述层状结构是由胶结料、布或网增强物交替形成,在这种工艺中,通常是在胶结料固化前设置布或网增强物,因此,附件2中所述的层状结构并没有预制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叠合层和基层是先后形成的,即“本专利的叠合是预制层和预制层叠合以及预制层和现浇层的叠合”,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确认。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叠合层、基层”与附件2中的层状结构并不相同,附件2未给出在模壳构件中应用前述关于叠合层的特征的技术启示。同理,附件3-5也没有公开前述关于叠合层的特征,也未给出在模壳构件中应用前述关于叠合层的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前述关于叠合层的特征的存在,不仅能够提高模壳强度,还能使得模壳构件制作容易,提高生产效率高,降低成本。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3、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7、13、19、20、25、3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310100969.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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