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塑料广告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晒塑料广告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34
决定日:2009-04-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0718.5
申请日:2007-1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三水华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耿旋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G09F19/00G09F13/00B32B7/12B41M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在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得到该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3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60718.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名称为“防晒塑料广告膜”,申请日为2007年12月3日,专利权人是梁耿旋,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至少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或下表面的油墨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层复合材料层以及至少一层胶水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或者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的油墨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之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墨层的上表面进一步设置至少一层光油层。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下表面的油墨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

5、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进一步设置至少一层光油层。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有一层油墨层。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印刷底料层。”



佛山市三水华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7日针对上述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W510595),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两种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和2),附件1公开了技术方案2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1与技术方案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8与附件1、附件2及附件3的结合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7126Y的ZL200620055625.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7月第1版、2002年1月第2次印刷的《印刷概论》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73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10月第1版、2001年10月第1次印刷的《印后加工技术》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第48页的复印件,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W510595),于2008年1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W510595),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案件编号W510595)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同一专利权,同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W510539),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包括3个技术方案,方案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方案2和3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7126Y的ZL200620055625.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请求人声称的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7月第1版《印刷概论》的第173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请求人声称的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10月第1版《印后加工技术》的第48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7935Y的ZL200620064550.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5:ZL200720060718.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W510539),于2008年11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W510539),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案件编号W510539)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案件编号为W510539的案件中,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表示:在之前所提供的证据附件1-5的基础上,补充证据附件6-9,并增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5992Y的ZL03220429.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4822C的ZL94108767.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4285Y的ZL95203002.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25895Y的ZL200620124593.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W510539案件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4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

附件2’:申请号200620055625.9(即附件1)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3’:申请号200620055625.9(即附件1)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4’:实用新型名称为“复合胶粘带”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共2页。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至少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或下表面的油墨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层复合材料层、至少一层光油层以及至少一层胶水层;其中,所述的光油层设置在所述油墨层的上表面或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上,所述的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或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墨层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之上,所述的光油层设置所述油墨层上,所述的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之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墨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下表面之下,所述的光油层设置所述印刷底料层上,所述的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有一层油墨层。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印刷底料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日向上述两案(案件编号W510595和案件编号W510539)的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4日将上述两案合并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W510539案件中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随W510539案件的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在W510539案件的口审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针对案件编号为W510539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的规定,因此,口头审理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为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W510595案件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3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附件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

附件6’:申请号200720060718.5(即附件5)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7’:实用新型名称为“防晒塑料广告膜”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共2页。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至少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或下表面的油墨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层复合材料层、至少一层光油层以及至少一层胶水层;其中,所述的光油层设置在所述油墨层的上表面或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上,所述的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或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墨层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之上,所述的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之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墨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下表面之下,所述的光油层设置所述印刷底料层上,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有一层油墨层。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印刷底料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在W510595案件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8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针对W510595案件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针对W510595案件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4.6.2节关于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此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

(2)在W510539案中,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日补充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收到)证据附件6-9,并声称增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在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的文字部分进行了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属于新的理由,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没有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对于该新增加的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审查。合议组接受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且,附件2、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针对案件编号为W510539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关于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本次口头审理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为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由于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合议组当庭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3及其后面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清楚的;此外,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根据审查指南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修改时机的规定,专利权人可针对权利要求合并式修改的时间已经过去,在合议组作出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只能作删除式的修改,如果专利权人需要修改权利要求,应当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并且如果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仍将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该无效审查所针对的文本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针对W510539和W510595案件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的油墨层,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层复合材料层以及至少一层胶水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之间;所述油墨层的上表面进一步设置至少一层光油层。

2、一种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下表面的油墨层,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层复合材料层以及至少一层胶水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进一步设置至少一层光油层。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晒塑料广告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

此外,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的修改说明中有如下说明:1)新权利要求1是原权利要求3的方案之一,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中的其它方案;2)新权利要求2是原权利要求5的方案之一,并删除原权利要求5中的其它方案;3)新权利要求3是原权利要求7的方案之一,并删除原权利要求7中的其它方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1)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2日针对W510539案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在2009年2月1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中指出,专利权人针对案件编号为W510539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a)当要将权利要求3和5进行合并式修改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必然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必然要包含权利要求3所从属的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b)由于权利要求5也可引用权利要求3,当权利要求3、5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式修改时,由于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也必然应当包含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而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的新权利要求1中对于印刷底料层的限定为“至少一层印刷底料层”,并不是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一层印刷底料层”,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没有包含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因此,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既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方式,也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方式,更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2)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针对W510595案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指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针对W510595案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其理由与(1)中的评述相同,因此,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既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方式,也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方式,更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3)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针对W510539和W510595案件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其中,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是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有一层油墨层”,因此,根据引用关系,包含“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特征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必然包括“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有一层油墨层”的特征;而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特征的权利要求3是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独立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油墨层是位于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并非位于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因此,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既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方式也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方式,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所做的以上修改均不予接受,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请求人增加的无效理由和补充的证据

在W510539案中,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日补充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收到)证据附件6-9,并自称增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在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经在文字部分进行了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属于新的理由;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没有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3节中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因此,对于该新增加的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和补充的证据合议组不予审查。



3.关于附件1-4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证据。

此外,附件2(《印刷概论》)的封面注明了“中等职业教育教材”,附件3(《印后加工技术》)的封面注明了“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因而,附件2、附件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晒塑料广告膜,附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简便、图案美观且不会脱落的复合胶粘带(对应于防晒塑料广告膜),并且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二段-第6页第二段):复合胶粘带10包括透明的印刷膜11(对应于至少一层印刷底料层)、复合胶层13、复合膜15、以及不干胶层17,印刷膜11包括外表面111与内表面112,在内表面112(对应于下表面)上设有采用印刷技术直接在印刷膜11的内表面112上印刷出各种图案(对应于油墨层),图案是彩色的,图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制于文字、纹理、风景图画、人物图像、动物图像、广告商标、物品图形、卡通造型等等;复合胶层13(对应于胶水层)用于将复合膜15(对应于复合材料层)粘附于印刷膜11的内表面112上。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权利要求1属于复合塑料广告膜领域,附件1属于带有图案可做广告宣传的复合胶粘带领域,因此,两者属于相近领域,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油墨层位于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或者油墨层同时位于印刷底料层上、下表面的技术方案,而附件1仅公开的是油墨层位于印刷膜的下表面的技术方案。

附件2涉及到印刷的基础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第173页第2段):塑料薄膜还分为“表印油墨”和“里印油墨”,“表印油墨”一般印在塑料薄膜表面……“里印油墨”是以阳图反像印在透明度较高的塑料薄膜的里面,然后与其他塑料薄膜或其他材料复合成软包装材料。因此,附件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在塑料膜上“表印油墨”和“里印油墨”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可做广告宣传的复合胶粘带公开了印刷膜、油墨层、复合胶层、复合膜、不干胶层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公开的表印油墨和里印油墨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塑料广告膜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复合胶粘带主要用于包装目的,并不适用于广告特别是室外广告的目的。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1段明确公开“本实用新型的复合胶粘带除了用于粘连用途以外,还可以作为一种装饰材料使用”;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2段明确公开“将彩色图案直接印刷于印刷膜的内表面既能有效的防止图案受损,又能使显示的图案具有光泽”;说明书第6页第1段明确公开“直接在印刷膜内表面印刷出各种图案……图案的内容包括……广告商标……”。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件1所公开的复合胶粘带并不仅仅用于粘连包装,其还可以作为具有室外的广告目的的装饰材料。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的油墨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下表面之间”的特征。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附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复合胶粘带10包括透明的印刷膜11(对应于一层印刷底料层)的特征,而在内表面112(对应于下表面)上设有采用印刷技术直接在印刷膜11的内表面112上印刷出各种图案(对应于油墨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为“所述油墨层的上表面进一步设置至少一层光油层”。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3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第48页第62段):上光是在印刷品表面涂布一层无色透明涂料的工艺过程,经过上光的印刷品表面(对应于光油层)光亮、美观,增强了印刷品的防潮性能、耐晒性能、抗水性能、耐磨性能、防污性能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得到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广告膜设置有可以提高防晒功效的光油层,特别适合防晒场合。对此,合议组认为,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3第48页第6段公开了上光本身就具有耐晒性能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不论是对于纸张还是对于塑料膜,在其外表面涂布上光均可以起到相应的防晒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一层印刷底料层以及位于所述印刷底料层下表面的油墨层,所述胶水层设置在所述复合材料层的上表面与所述油墨层的下表面之间”的特征。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附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复合胶粘带10包括透明的印刷膜11(对应于一层印刷底料层)的特征,而在内表面112(对应于下表面)上设有采用印刷技术直接在印刷膜11的内表面112上印刷出各种图案(对应于油墨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得到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为“所述印刷底料层的上表面进一步设置至少一层光油层”。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3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第48页第62段):上光是在印刷品表面涂布一层无色透明涂料的工艺过程,经过上光的印刷品表面(对应于光油层)光亮、美观,增强了印刷品的防潮性能、耐晒性能、抗水性能、耐磨性能、防污性能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得到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印刷底料层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有一层油墨层”的特征。如前所述,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2已经公开了在塑料膜上“表印油墨”和“里印油墨”的技术,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时采用表印和里印油墨的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得到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的特征。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公开了复合层15(对应于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材料层)可以包括一层或者一层以上。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通过对广告膜内部加层的设置,可以使得广告膜具有较单层不同的效果,因此,附件1给出了相应的复合层加层的启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得到权利要求7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防晒塑料广告膜包括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印刷底料层”的特征。附件4公开了一种新型UHT液体无菌包装袋膜,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该包装袋膜由双向拉伸聚丙烯层与三层共挤灰白膜层(对应于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印刷底料层)复合而成,双向拉伸聚丙烯层与三层共挤灰白膜层之间印刷有油墨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通过对广告膜内部加层的设置,可以使得广告膜具有较单层不同的效果,例如,避免油墨脱落等,因此,附件4给出了相应的印刷底料层加层启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以及附件4得到权利要求8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作为反证的附件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不影响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由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加以评述。





决定

宣告ZL20072006071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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