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35
决定日:2009-05-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1377.9
申请日:2007-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职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海龙威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晓军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0K17/28(2006.01),B60G3/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71377.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申请日为2007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海龙威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车包括:

四套独立悬挂总成,每独立悬挂总成各与车架联结,并与四个车轮联结;

一总驱动源,设置在车架的后部;所述总驱动源连接后减速器,所述后减速器包括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和前驱扭力输出部;

一前左后轮万向节、后左后轮万向节、左后轮万向杆连接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左后轮扭力传输到左后轮:

一前右后轮万向节、后右后轮万向节、右后轮万向杆连接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右后轮扭力传输到右后轮;

一前驱前万向节、前驱后万向节、前驱万向杆连接前驱扭力输出部,将前驱扭力传输到前驱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前驱前万向节、前驱后万向节、前驱万向杆连接前驱箱的结构之间,其间还设置一电动离合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

所述前驱箱包括左前轮扭力输出部、右前轮扭力输出部,一前左前轮万向节、后左前轮万向节、左前轮万向杆连接左前轮扭力输出部,将左前轮扭力传输到左前轮;

一前右前轮万向节、后右前轮万向节、右前轮万向杆连接右前轮扭力输出部,将右前轮扭力传输到右前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车轮的刹车装置为碟刹片或是前碟后盘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各独立悬挂总成连接一减震器,所述减震器一端连接独立悬挂总成的拐臂上,另一端与车架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减速器内还包括一后差速器,接在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右后轮扭力输出部之间;

所述前驱箱包括左前轮扭力输出部、右前轮扭力输出部,所述前驱箱内还包括一前差速器,接在左前轮扭力输出部、右前轮扭力输出部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其特征在于:

所述前差速器连接有一差速锁,差速锁锁住差速器,所述差速器失效;差速锁打开,差速器有效,所述差速锁的控制机构安装在仪表盘或是驾驶员能控制的部位。”



针对本专利,张职(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4699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第1、10-19、21-22页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公开号为CN1010727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第1、6-8、10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92年11月4日,公告号为CN21209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第1页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4月18日,公开号为CN19480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第1页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5:公告日为1992年7月1日,公告号为CN210865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第1页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仅没有公开左、右后轮是通过前、后万向节和万向杆分别传输到左、右后轮的以及前驱扭力是通过万向杆及前后两个万向节传输到前驱箱的,但是该特征为机动车制造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另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车轮导向系统的万向节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十字环式等速万向节,证据2和证据3给出了通过万向节来实现车轮导向的启示,而万向杆两端设置万向节是机械常识;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结合证据2和证据3的内容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证据4公开了一种超微型电动车,该电动车可实现四轮驱动和两轮驱动的转换,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和证据4可以轻易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内容为证据1至证据3的内容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机动车制造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涉及后差速器的技术内容在说明书无详细说明,在附图中也无相应显示,公众无法了解其原理和作用,另外,差速器的使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悉,此外,涉及前差速器的内容在证据1中已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公开不充分,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一种车辆驱动桥差速锁自动控制系统,其公开了与差速器配合的差速锁,并提到了在驾驶室内安装启动开关,与权利要求7所述的将控制机构安装在仪表盘或驾驶员能控制的部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和证据5可以轻易地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



2009年3月1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其他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就上述无效理由,请求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它们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表现在:证据1公开了一种四轮驱动机动车,包括位于车架前部的发动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动力源)以及将动力传递到另一对车轮的动力传动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减速器),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技术特征全部为公知常识。此外,证据2说明书摘要部分内容“本发明涉及一种车轮导向系统万向节装置,特别用于汽车的转向驱动轴”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一前左后轮万向节、后左后轮万向节、左后轮万向杆连接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左后轮扭力传输到左后轮;一前右后轮万向节、后右后轮万向节、右后轮万向杆连接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右后轮扭力传输到右后轮”。证据3说明书摘要部分内容“一种用于对车辆的转向,驱动车轮传输动力的十字环式等速万向节”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一前左后轮万向节、后左后轮万向节、左后轮万向杆连接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左后轮扭力传输到左后轮;一前右后轮万向节、后右后轮万向节、右后轮万向杆连接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右后轮扭力传输到右后轮;一前驱前万向节、前驱后万向、前驱万向杆连接前驱扭力输出部,将前驱扭力传输到前驱箱”。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四轮驱动机动车的动力传动系统,根据机动车的驱动状态调节机动车前后轮的动力分配的动力传动系统,包括动力传动机构(8)和后差速(9),动力传动机构(8)设置在机动车中,该机动车被配置成动力始终被传递到由一对前轮(5a)和一对后轮构成的两对车轮中的一对车轮上,该动力传动机构(8)将动力传递到另一对车轮上,后差速(9)设置在另一对车轮的左右车轮之间,在左右车轮之间分配从动力传动机构(8)传递到该另一对车轮的动力;其中,自动传动装置2被连接到横向安装的发动机1(动力源),前差速3的环形齿轮3a和自动传动装置2的输出齿轮2a啮合,前差速3的左右侧齿轮3b各自通过驱动轴4和左右前轮5a连接,因此来自发动机1的动力通过前差速3传递到前轮5a,动力切断单元6的环形齿轮6a和前差速3的差速箱3c连接,前传动轴71的前端的传动齿轮7a和环形齿轮6a啮合,自动传动装置2、前差速3和动力切断单元6被设置在一个共用机箱中,作为动力传动机构的电控联结器8设置在前传动轴71的后部和后传动轴72的后部之间,传动轴72的后端的传动齿轮7b和后差速9的环形齿轮9a啮合,后差速9的左右侧齿轮9b各自通过驱动轴10和左右后轮5b连接,电控联结器8能通过调节设置在其中的电磁离合器8a的接合力控制从前传动轴71传递到后传动轴72的动力而控制传递到后差速9的动力,通过电控联结器8的这种操作,从发动机1提供到前轮5a的动力和提供到后轮5b的动力之比可以被调节。(参见证据1的附图1及说明书第10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3、4段)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动力源,即发动机1对应于本专利的总驱动源,证据1中的动力传动机构8对应于本专利的减速器。但是,从附图1和说明书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发动机1设置在车架前部的两车轮之间,而本专利的总驱动源设置在车架的后部,证据1中的动力始终传递到两对车轮中的第一对车轮(即,前轮)上,而动力传动机构8将动力传递到两对车轮的另一对车轮(即,后轮)上并通过后差速在第二对车轮的左、右车轮之间分配,即,证据1中并没有明确或隐含地记载动力源连接在包括三个输出部的减速器上。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四轮独立悬挂四驱电动车包括四套独立悬挂总成,每套独立悬挂总成各与车架联结,并与四个车轮联结;而证据1没有公开此悬挂形式;2.本专利中总驱动源设置在车架后部,并通过与之相连的后减速器输出动力,该后减速器包括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和前驱扭力输出部,而证据1中的动力源设置在车架前部,且没有明确或隐含地记载后减速器包括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路输出部;3.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扭力输出部与其相对应的车轮和其前驱箱之间是通过一对万向节以及一个万向杆相连接的,而证据1中没有公开此连接方式。

证据2公开了一种特别用于汽车的转向驱动轴的车轮导向系统万向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万向节装置包括设置在车轴或车轮架上的万向节叉形端(1)和支承车轮轴承(3)的转向节(2),其中万向节叉形端(1)和转向节(2)借助两个支承部位(4)、(5)彼此可摆动连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合议组认为,从该证据说明书摘要部分公开的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扭力输出部与对应的车轮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该证据说明书摘要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一前左后轮万向节、后左后轮万向节、左后轮万向杆连接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左后轮扭力传输到左后轮;一前右后轮万向节、后右后轮万向节、右后轮万向杆连接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右后轮扭力传输到右后轮”的主张不予支持。

证据3公开了一种十字环式等速万向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十字环式等速万向节用于对车辆的转向,驱动车轮传输动力。”(参见证据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合议组认为,从该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扭力输出部与对应的车轮和前驱箱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该证据说明书摘要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一前左后轮万向节、后左后轮万向节、左后轮万向杆连接左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左后轮扭力传输到左后轮;一前右后轮万向节、后右后轮万向节、右后轮万向杆连接右后轮扭力输出部,将右后轮扭力传输到右后轮;一前驱前万向节、前驱后万向、前驱万向杆连接前驱扭力输出部,将前驱扭力传输到前驱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2和证据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技术效果:通过采用独立悬挂结构实现了每个车轮的独立悬挂,并允许车轮上、下跳动很大范围而不影响驱动的性能,克服了链条齿轮传输的缺点,不管路面多么不平以及车身有多大变形,驱动力都会完美地传输到车轮上。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说明书摘要部分的“驱动方式采用前轮驱动、后轮驱动或四轮驱动方式”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超微型电动车,该电动车包括电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和车身系统,为方向盘式转向机构,其中,电驱动系统由轮毂电机及其控制器和动力蓄电池组成,底盘系统是由装置在底盘骨架上的电动车轮、转向系、制动系和悬架系组成的底盘平台,驱动方式采用前轮驱动、后轮驱动或四轮驱动方式。(参见证据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可见,证据4的摘要及摘要附图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即使将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证据4结合也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的说明书摘要部分隐含公开。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车辆驱动桥差速锁的自动控制系统,该机动车辆驱动桥强制锁紧式差速锁的锁紧一般是在停车时进行的,而机动车一旦在坏路停车再行起步,即使是锁紧了差速锁,一般也无法行驶,而采用自动控制的差速锁后,就无需停车起步了;另外,在驾驶室内可装一启动该系统的开关。(参见证据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可见,证据5的摘要及摘要附图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即使将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证据5结合也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20072017137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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