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及方法以及接地故障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62
决定日:2009-04-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07239.2
申请日:2005-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8-0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希珂尔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H01H 71/00,G01R 31/00,H01H 8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1.如果申请文件通过改变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2.若现有技术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结合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510007239.2、名称为“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及方法以及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2月5日,专利权人为希珂尔电气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压敏电阻,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
一个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包括一个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当所述检测器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达到预定值时,输出一个触发信号;
一个断路装置,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在所述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所述断路开关;
一个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包括由所述断路装置控制的指示灯开关和指示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还包括一个比较器,将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器是检测线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断路装置是串联连接的可控硅和分断线圈。
6、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将另一端通过一个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使压敏电阻通过断路开关并联在电力线上;
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
由比较装置对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
如果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大于所述阈值,则比较装置输出一个触发信号,以使断路装置切断所述断路开关,同时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
7、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压敏电阻(MOV1),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一动触点与一静触点的接触连接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
接地检测装置(N1),通过不平衡电流检测,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
故障触发模块(IC),接收接地检测装置(N1)所输出的故障检测信号,当所述故障检测信号大于阈值时,输出触发信号;
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包括分断线圈(J2)和可控硅(VD7),可控硅(VD7)由故障触发模块所输出的触发信号导通,使分断线圈(J2)通电产生分断磁场,由此使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
一个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包括由所述分断线圈控制的开关(K4)和指示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N2),当发生误接地现象时,向故障触发模块(IC)输出故障检测信号。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是零序电流互感器(N1),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是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当有中性误接地现象发生时,此振荡器起振。”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以下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1至3:
附件1:美国专利公开号为US 2003/0099073A1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5页及其中文译文25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5月29日;
附件2:美国专利号为US 5153806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及其中文译文14页,其授权日为1992年10月6日;
附件3:申请号为01813629.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4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6、7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3)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7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所熟知或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是显而易见的,附件2的电路公开了这种实现方式;④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清楚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涉及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权利要求1-5、6-10涉及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10涉及的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权利要求6涉及的如何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并将该值与阈值比较的分立的步骤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整体是混乱的;⑤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方案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从原申请文件中得出,其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2008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一份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证据,该意见陈述书中表明该意见陈述书是对本专利(其标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均与本专利相同)的无效申请的补充理由、证据和说明,但其标注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富士通株式会社”,且写有“对专利局2008年2月20日作出的上述专利申请的授权通知书,陈述意见”。该意见陈述书补充以下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4至7:
附件4:美国专利号为US5745322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2页及其中文译文50页,其授权日为1998年4月28日;
附件5:美国专利号为US4618907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9页及其中文译文18页,其授权日为1986年10月21日;
附件6:美国专利号为US5943199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4页及其中文译文35页,其授权日为1999年8月24日;
附件7:美国专利号为US6212048B1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4页及其中文译文23页,其授权日为2001年4月3日。
该意见陈述书除了陈述与请求人2008年9月12日提出的相同的无效理由外,补充了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1、6、7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附件5和附件6的结合、附件5和附件7的结合以及附件1-7的其它结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比较器被附件5、附件6所公开;权利要求3、4被附件1-7中的电阻所公开;附件5公开了SCR和螺线管线圈,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还可参照附件4;权利要求10被附件4、附件5、附件6或附件7所公开。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证据及意见陈述书。请求人重新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24页,并认为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补充理由的意见陈述书的表格中有笔误,并对该表格进行更正,且在更新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将当事人更正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有记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0的内容也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0记载的内容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3)、2相比,其发明目的不同,保护的主题不同,附件1至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使结合上述附件,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2-10都具备创造性;④说明书清楚地记载了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后能够再现本发明,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⑤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是由两个线圈构成,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09年1月14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使用2008年10月13日提交附件1的中文译文替换第一次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有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在口头审理开始之前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但合议组尚未收到,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声称与该意见陈述书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在2009年2月10日前提交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请求人为日本富士通株式会社,与本案的请求人名称不相符,虽然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对其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表格进行了更正,但不能证明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是本案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而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证据仅有附件1的中文译文,没有附件4-7,因此附件4-7与本案无关。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均在补充证据的期限内,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的认定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将进行认定,而为了节约程序,本次口头审理对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进行审理。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针对权利要求6和7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是一致的。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但没有进行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6、7相对于附件1-7的其他组合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5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在此次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是一致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①关于程序问题,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提交了证据4-7,又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了正确的替换页,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答辩权利造成任何影响;②压敏电阻与变阻器相同,附件4中的变阻器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基本相同,附件4中的变阻器具有本专利中的压敏电阻的功能,附件4中的变阻器漏电流能够被检测器检测到,专利权人所说的“压敏电阻吸收瞬态时浪涌电压时电路不断开”、“压敏电阻不能旁路电路中的过电压”之类的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说明书对压敏电阻的功能和检测器的功能没有进行任何特别的说明。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所以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10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1页、说明书摘要与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
2.审查范围的确定以及证据的认定
虽然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表格中“当事人”写为“富士通株式会社”,且写有“对专利局2008年2月20日作出的上述专利申请的授权通知书,陈述意见”,但该意见陈述书中的专利号及发明创造名称均与本专利相同,除了补充证据以及相应的创造性评述部分有补充之外,意见陈述书正文的其余内容均与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书中相同,而且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还对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表格中的当事人名称进行了更正,并重申提交了附件4-7,因此,合议组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0日收到的意见陈述书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请求人提交的,并认可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栏的内容以及“对专利局2008年2月20日作出的上述专利申请的授权通知书,陈述意见”为笔误。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和2008年10月13日两次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均是在《审查指南》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和2008年10月13日两次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均予以考虑。
由于请求人放弃了附件3,所以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为附件1、2以及附件4-7。综合请求人三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①权利要求1-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清楚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涉及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权利要求1-5、6-10涉及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10涉及的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权利要求6涉及的如何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并将该值与阈值比较的分立步骤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整体是混乱的,请求将所有权利要求宣告无效;④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方案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从原申请文件中得出,其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6、7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4、附件6、附件7分别与附件5的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4、6、7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余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所熟知或惯用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有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附件1、2以及附件4-7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对附件1、2、4-7的译文准确性也予以确认,根据请求人的意思表示,附件1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文件通过改变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方案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从原申请文件中得出,其修改超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中有记载,其中所述线圈N1、N2就是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是由该两个线圈构成,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0与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0相比,专利权人做了如下修改:将引用“权利要求7、8、9”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8或9”,将“其中线圈N1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修改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
针对权利要求10的上述修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5页第22-25行的描述为 “所述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是零序电流互感器N1,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是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其中线圈N1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并且原始说明书第6页第20行也记载了“线圈N1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因此根据原始说明书的记载,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是单个线圈N2,其与零序电流互感器N1共同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可见,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0的记载与说明书是一致的;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0中是由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两个线圈共同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的描述均不相同,说明书实施方式的其余内容也没有记载由单个线圈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的技术方案,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下文不再对关于权利要求10的其余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4.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连接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5、6-10涉及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进行清楚的说明,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8-10涉及的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6涉及的如何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并将该值与阈值比较的分立的步骤进行清楚的说明,说明书整体是混乱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清楚地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该说明书后能够再现本发明,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并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针对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问题,合议组认为:①说明书第4页第7-9行已记载了压敏电阻MOV1的连接方式,并且相应的附图1中也清楚记载示出了压敏电阻在电路中的连接方式;②说明书第5页第9-19行中记载了如何对压敏电阻的失效进行检测,其利用故障触发模块IC接收接地检测装置N1输出的故障检测信号,并且当故障检测信号大于阈值时输出触发信号,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N2检测到故障信号并输出给故障触发模块IC,而其中记载的“故障触发模块IC”是一个本专利中故障信号触发的集成电路模块,该IC本身的功能及其内部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要使用IC时,通常只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功能的IC即可,而用集成电路实现信号的接收、利用比较器进行信号阈值比较、信号的输出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说明书第5-6页记载了该IC在电路中的连接关系,其中“IC 7”是触发信号输出端,“IC 5”是工作电源输入端,“IC 1”和“IC 2”是检测磁环的检测信号输入端,这就已经给出了该IC的工作电源、输入信号以及输出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就能够利用该IC实现对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并且能够实现IC电路的连接;③而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阈值的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合理选择,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对压敏电阻漏电流的阈值也有例举式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所述阈值后进而可以实现触发信号的输出,可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并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④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0-21行的记载,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既可以是检测线圈,也可以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说明书还记载了接地检测装置N1通过不平衡电流检测,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针对不同的故障检测信号可以为故障触发模块IC电路设置两个不同或相同的阈值,由同一集成电路同时实现两个故障的检测信号触发,当各自的输入信号满足其阈值时均触发GFCI分断,不存在不清楚IC 7何时输出触发信号的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并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对压敏电阻的连接的限定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记载压敏电阻的“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但在说明书中所述断路装置是串联连接的可控硅DV7和分断线圈J2,说明书第4页第8行中通过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说明书中压敏电阻MOV1并没有“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②权利要求1对断路装置的限定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仅仅公开了一种断路装置由串联连接的可控硅DV7和分断线圈J2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其它方案能否实现该断路装置,说明书也没有记载断路装置连接压敏电阻的一端以及另一条电力线并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相连接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进行这种连接;③说明书对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仅仅公开了零序电流互感器加比较器的方案,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性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的内容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有记载,同时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中也有记载,“短路装置”属于打字错误;②权利要求1中的“断路装置”,说明书中公开了由可控硅和分断线圈构成的断路装置,该具体的断路装置是本专利优选的一种断路装置,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其他的断路装置替换。
针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压敏电阻的“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虽然与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8行中“通过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不同,但说明书其余文字部分记载的均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例如说明书第2页第1-2行、第20-21行以及附图1),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的整体描述也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可以判断出说明书第4页第8行中的“短路装置”明显为专利权人的笔误,因而说明书中的“短路装置”的笔误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②虽然说明书中只公开了由“串联连接的可控硅DV7和分断线圈J2”构成的一种断路装置以及“包括一个比较器(内建于IC之内)”的一种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但是,对于“断路装置”和“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断路装置是在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断路开关,而将检测到的漏电流与阈值作比较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未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可以实现使电路断开和压敏电阻的漏电流检测及比较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也没有理由怀疑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不可以实施,所以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③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压敏电阻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断路装置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并控制断路开关,其中清楚地描述了压敏电阻、断路开关、断路装置、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之间的连接和控制关系、各部件在电路中的位置及其连接关系,并且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及附图1的记载一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所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检测磁环N1可以用作检测器,并不是所有的可能有检测作用的线圈都能够实现漏电流的检测,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③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电阻用作检测器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何检测漏电流并且作为检测器的电阻又如何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进行连接都没有被说明书公开,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检测磁?ˉ,顾名思义,是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磁环,用电阻作检测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本技术方案就可以实现的,权利要求2-5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权利要求2-5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会直接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根据权利要求3的整体描述,其检测线圈是指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线圈,说明书第4页第10-11行记载了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为图1中的检测线圈N1;③权利要求4中使用“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作为检测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连接关系也已经给出明确的描述,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并且说明书第4页第20-21行记载了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也可以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5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记载“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这样的方案,说明书第4页第10-13行记载的检测器只是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的存在与否及其是否达到预定值,并不能检测出漏电流的具体值,因而权利要求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并非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具体的值,而是通过检测装置能够检测或者感应到一个电流,该电流一定是具有具体量值的,检测装置将感应到的电流输入到比较装置中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压敏电阻是否失效、是否有故障产生,与说明书第6页第16行中“当有接地故障电流时,检测磁环二次感应信号经IC放大”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
针对权利要求6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虽然明确记载了“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但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是通过该检测装置获得压敏电阻漏电流的量值并在后序步骤中与阈值进行比较,说明书第6页记载了由检测磁环N1感应故障电流,由IC放大后与设定值比较,达到设定值则输出触发信号,由于IC电路要将放大的感应到的漏电流与设定值进行比较,因此必然要有一个值与设定值进行比较,从而检测装置也就必然检测出了漏电流的值,权利要求6与说明书第6页的具体实施方式实质上一致,因此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7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但在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两条电力线都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情形,从说明书也不能看出如果只有一条电力线穿过接地检测装置仍能实现不平衡电流检测,且检测装置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7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清楚地记载了“另一端通过一动触点与一静触点的接触连接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压敏电阻一端连接电力线,电力线有两条,压敏电阻的另一端穿过整个检测装置连接到另一条电力线,因此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权利要求7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中“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并非限定只有一条电力线穿过接地检测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7的整体技术方案上理解,其技术方案中有两条电力线,并且该特征限定的是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压敏电阻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其另一端连接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另一条电力线,说明书记载的是压敏电阻一端接电源端,另一端通过断路开关连接穿过GFCI的线圈的另一条电力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及附图1),可见权利要求7的描述与说明书的描述是一致的,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8和9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只在第5-6页说明了一种技术方案,即,接地检测装置是零序电流互感器N1,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是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线圈N1、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当有中性误接地现象发生时,此振荡器起振,而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说明书中并不是存在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零序电流互感器N1就可以,而线圈N1、N2必须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才行,权利要求9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中均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8和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权利要求8和9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和9都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保护线圈、零序电流互感器的具体结构,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0行-第6页第4行记载了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是零序电流互感器N1,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是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其中N1、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而权利要求8和9中均未记载单独由零序电流互感器N1或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只是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和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是一致的,而且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因此权利要求8和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而断路装置连接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断路装置如何连接,权利要求1对断路装置特征的限定也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连接断路开关再连接到另一条电力线,从而在有浪涌电流时吸收浪涌电流以保护电器,断路装置包括可控硅和分断线圈,分断线圈控制断路开关动作,其信号走向也能表明其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的记载是清楚的。
针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不仅记载了“压敏电阻,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同时记载了“断路装置,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在所述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所述断路开关”,可见,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断路装置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并控制断路开关的开断,其中清楚地描述了压敏电阻、断路开关、断路装置、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之间的连接和控制关系,各部件在电路中的位置及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1中均已记载,而且通过其信号走向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压敏电阻的另一端如何通过断路装置的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并在触发信号的激励下切断电力线对压敏电阻所形成的回路,从而实现对压敏电阻的保护。因此,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所以权利要求2-5因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不清楚;②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即“还包括一个比较器”,由于权利要求1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时要有一个比较器,所以权利要求2是有两个比较器的方案,如果权利要求2只有一个比较器,则反推出权利要求1中不包括比较器,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有两个比较器或者没有比较器的方案;③权利要求3的检测线圈不清楚具体是什么、如何进行检测;④权利要求4不清楚如何由这样的电阻实现漏电流检测,也不清楚该电阻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
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比较器显然与检测器连接,因为其将检测器检测的漏电流值与阈值进行比较,权利要求1并没有提到比较器,不存在权利要求2从属限定的比较器的概念,权利要求1通过检测器检测的信号直接导通也可以完成检测功能;②权利要求3中“检测线圈”是指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一种检测器,不会产生歧义;③权利要求4中“电阻”是指可以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另一种检测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检测串联的“电阻”两端的电压即可得知漏电流的存在与否。
针对权利要求2-5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不会直接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②权利要求2中“失效检测装置还包括一个比较器”的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失效检测装置是否具有比较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没有产生自相矛盾之处,虽然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一个“还”字,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清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的失效检测装置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并且二者的功能也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导致不清楚的地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包括了比较器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连接方式,也不会产生请求人所述的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内容;③权利要求3的“检测线圈”是用于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的,其含义是清楚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检测线圈来检测漏电流是常用的检测方式,可以清楚地确定其含义及相关联的检测方式;④权利要求4中“电阻”与压敏电阻串联,串联在电路中的电阻的电压和电流能够直接反映其所在电路的电流(包括漏电流)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在该电阻上通过检测电阻的电压、电流的变化而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5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使压敏电阻通过断路开关并联在电力线上”的部件如何并联。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将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将另一端通过一个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的连接方式就是“使压敏电阻通过断路开关并联在电力线上”的连接方式。
针对权利要求6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不仅记载了“使压敏电阻通过断路开关并联在电力线上”,同时记载了“将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将另一端通过一个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可见,权利要求6中对电路中压敏电阻的连接关系已有清楚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6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由此使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断路器与压敏电阻、接地检测装置、故障触发模块等的连接关系,没有说明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与电力线的连接关系。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由此使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的描述是清楚的,“动触点与静触点”是指断路开关,其连接关系是“一个压敏电阻(MOV1),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一动触点与一静触点的接触连接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断路开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电器元件。
针对权利要求7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中不仅记载了“由此使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同时记载了“一个压敏电阻(MOV1),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一动触点与一静触点的接触连接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断路器的作用是断开电路的连接并包括对“动触点与静触点”的控制,可见,权利要求7中对电路中断路器与压敏电阻、动触点、静触点的连接关系已有清楚的记载,而且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包括分断线圈(J2)和可控硅(VD7),可控硅(VD7)由故障触发模块所输出的触发信号导通,使分断线圈(J2)通电产生分断磁场,由此使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也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的内部结构及其与其他电路的连接关系,并且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包含的可控硅由故障触发模块所输出的触发信号导通,进而驱动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这里对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驱动信号来源以及驱动部分进行清楚的描述,而动触点、静触点与接地检测器在功能上并无直接关系,也不用限定其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8和9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7不清楚,所以权利要求8和9因为引用了权利要求7而不清楚;②权利要求9记载了接地故障检测装置,但没有对该接地故障检测装置与压敏电阻、接地检测装置、故障触发装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专利权人认为:因为权利要求7清楚、简要,所以权利要求8和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权利要求8和9的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不会直接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②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中的“接地故障检测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7中接地检测装置与压敏电阻、故障触发模块的连接关系清楚的前提下,对接地故障检测装置的进一步限定不会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8和9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现有技术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结合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防止雷涌产生的故障而且可以防止在避雷器被雷涌破坏时短路的对地泄漏断路器,该对地泄漏断路器4包括避雷器3和接触器41、过电流检测部分43、零相位变流器44、泄漏解扣电路45;避雷器3位于对地泄漏断路器4与负载之间,并联在电力线上,用于吸收从电源涌入的雷浪涌电流,其可以是氧化锌变阻器;接触器41用于接通/和断开电通路1,接触器41断开的目的是在受雷涌影响时使负载及对地泄漏断路器4与电源断开;过电流检测部分43用于检测电通路1的短路电流,然后,使接触器41断开,以防止发生短路事故;零相位变流器44用于检测电通路1的电流泄漏;漏电跳闸电路45用于确定零相位变流器44的输出电平,通过识别检测到的波形防止发生故障的对地泄漏断路器误动作(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译文第0001-0006段和第0060-0061段,附图15)。
附件2公开了一种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提供用于指示浪涌抑制器的保护功能因为变阻器发生故障而丧失的信号,以防止因为变阻器(MOV)发生故障而在中性电路导体与接地电路导体之间形成不希望的低阻抗连接,变阻器(MOV)通常的故障机理是进入低阻模式,该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包括两对并联连接的变阻器(RV1和RV2并联,RV3和RV4并联),其输入端均连接交流电压H(三相交流电的热线)的信源,RV1和RV2的另一端通过熔丝F1连接到导线N(三相交流电的中性导线),RV3和RV4的另一端通过熔丝F2连接到导线G(三相交流电的接地导线),当变阻器发生故障时,熔丝能保证中性导线以外或者接地导线与交流电压H之间不能保持低阻通路;两对变阻器和两个熔丝之间的两个节点N2和N2′分别通过四个二极管D1、D2、D3和D4与包括电阻器R1、R2、R3、R4和R5的电阻网络相连接,四个二极管和电阻网络构成感测装置,对表示变阻器发生故障的熔丝断开状况作出响应,利用可控硅SCR1接通扬声器LS1,使告警装置报警(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译文第1页第1段、第2页第5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1)。
请求人认为:①附件1的避雷器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压敏电阻与变阻器相同,都可以用于接地故障断路器,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零相位变流器4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泄漏解扣电路4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断路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只有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未被附件1公开。②附件2公开了压敏电阻故障会使电涌防止功能丧失,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报警电路对压敏电阻故障进行告警,压敏电阻的故障可能为低阻模式,熔丝同时相当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和断路装置,附件2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③本领域技术员可以不经创造性劳动地构思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对地泄漏断路器,其从电源侧向负载侧按接触器41、过电流检测部分43、零相位变流器44的顺序排列,并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因雷浪涌电流引起的漏电对地泄漏断路器误动作;附件1未涉及压敏电阻出现故障时如何保护,仅涉及漏电断路器的技术,与压敏电阻保护技术无关。②附件2公开的报警装置不是用于监控可变电阻接收到的浪涌的报警装置,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附件2与本专利的检测压敏电阻失效初时产生的微小漏电流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而造成的损坏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方法。③附件1或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均未涉及压敏电阻失效的检测和显示,即使结合附件1和附件2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①由上述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公开的是通过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不同,附件1不涉及对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而是在断路器中使用了避雷器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同时,虽然压敏电阻可以用作避雷器,但并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即使附件1中公开的避雷器是使用压敏电阻制成的,也只是利用其特性来使断路器断开负载与电源的连接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而不是要检测并保护压敏电阻本身,附件1公开的内容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从而附件1中避雷针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中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也不相同;附件1中是使用零相位变流器44检测电通路1的电流泄漏,而不是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不能将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附件1中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②附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报警电路,即可控硅SCR1和扬声器LS1,但附件2公开的是利用熔丝来防止因为变阻器发生故障而在中性导线与接地导线之间形成低阻连接的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其通过四个二极管对电源的正负半周作出响应,从而对地线或中性线上的熔丝断开进行报警(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以为第5页最后一段),附件2的熔丝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以及断路开关的结合,可见,附件2也没有公开对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其报警装置不是用于对压敏电阻失效进行显示的,因此附件2的结构、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③由此可见,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2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原理差异较大,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及其各自的连接关系,只是公开了用于对开路地线或者开路中性线的利用扬声器报警装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不存在从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附件4的第三实施例公开了一种采用接地故障断续器用于过电压保护的电路保护装置,第一旁路元件106一端通过断续元件108的触点14、16连接一条电力线,另一端连接穿过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10’的另一条电力线,并且也连接在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10’的线路通路输入端111与回流通路输入端117之间,第一旁路元件106为该装置提供过电压保护,而第一旁路元件106可以是变阻器74、二极管、齐纳二极管、火花放电器、双向可控硅或具有类似特性的其他器件;当发生过电压时,变阻器74开始导通,从而在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10’中产生不平衡,利用图11a至图11d中的二次线圈26检测不平衡电流,若不平衡电流达到跳闸值,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10’就会使触点14、16断开;在电流流过变阻器74时,二次线圈26感测不平衡电流,变阻器74也可以通过变压器28进一步放大接地故障断续器10’中的不平衡电流;第三实施例可以结合附件1的过电流保护,变阻器74用作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断开,而在检测到过电压时闭合的开关,当变阻器74接通过电压时,如果利用由于检测到过电流情况而被激励的开关器件代替该变阻器,则可以提供过电流保护(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译文第1页第16行至第3页第24行、第6页第7行至第17页第26行和第20页第17行至第22页第26行,附图9-11、图14a-14d)。
附件5公开了一种减敏化接地故障断流器,其能够不太敏感于电器噪声,在减敏化状态下,控制装置没有处于其正常操作状态或完全激励状态下,即,在辅助开关S2的正常断开状态下,主线路开关34闭合,以使线路电流沿H线和N线流向负载;在辅助开关S2的正常闭合状态下,主线路开关34断开,由此截断向负载流动的线路电流,并指示接地故障状态;减敏化装置还包括与开关S2的一侧和电源导体28串联连接的可视指示器或发光二极管(参见附件5的说明书译文第8页第11行至第10页第5行,附图1)。
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图11是对图9的详细说明,变阻器7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压敏电阻与变阻器是相同的,而且附件4的变阻器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相同,压敏电阻发生漏电流时就会被比较元件114检测到(接地故障断续器10’),并与断续元件108(触点14、16)通信,触点14、1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静触点和动触点,附件4已公开了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和附件4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而这个特征已被附件5公开,附件5中电开关S2与螺线管线圈相连接,并根据后者的充电进行切换,该电开关S2与发光二极管串联,因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已被附件5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构思出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并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附件4是通过与GFI的线路通路串联第一控制元件,而与第一控制元件和该GFI的线路通路的组合并联连接成第一旁路元件,提供过电流保护;附件4中的变阻器74不是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变阻器74将电路中出现的过电压进行旁路,即电路不正常时采取保护措施断开电路,而本专利的检测装置检测的是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因此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连接的断路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附件5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因此附件4和/或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①附件4和附件5均未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②附件4的变阻器74是旁路元件106可以使用的一种,主要用于在线路上出现过电压或过电流时旁路过电压,从而提供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则需要使用开关器件代替变阻器);附件4的第三实施例中将旁路部件称为第二旁路部件,为了将GFI用于过电压保护,第二旁路部件优选具有是电压的非线性函数的阻抗,在正常情况下,该第二旁路部件对该电路的电特性没有显著影响,而对过电压迅速做出反应,该第二旁路部件可以包括电压返送或者钳位器件,例如变阻器、二极管等(参见附件4的译文第12页),而压敏电阻是在一定电压电流范围内电阻值随电压而改变的电阻器,其电阻值对电压敏感,通常大量使用的是氧化锌压敏电阻器,主要应用于瞬态过电压保护,因此附件4的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上位概念,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此外,由于附件4并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只是公开了将变阻器用于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旁路以提供过电压保护的电路保护装置,并且在发生接地故障或过电压/过电流时,断开整个电路包括负载与电源的连接,而不是断开变阻器与电力线的连接,所以附件4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③附件5只是公开了一种具有由电开关和发光二极管组成的显示装置的减敏化接地故障断流器,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也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④由此可见,附件4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4和附件5中也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进而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4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附件6公开了一种微型电器漏电断流器,其金属氧化物变阻器45直接跨接在两条电力线之间,用于提供针对来自电源的针对电路11的电压电涌抑制,IC芯片31用于放大由变压器29生成的接地故障信号,并在引脚7处提供关联故障信号,故障检测电路17包括变压器29、芯片31、耦合电容器33、噪声滤波电容器35、时基电容器37以及反馈电阻39,故障检测电路17的功能是监测火线和中心线中是否存在接地故障状态,可控硅整流器25连接至螺线管23用于在检测到接地故障状态时激励螺线管23,进而断开串联在电源和负载之间的电路断路器13的常闭开关SW1和SW2(参见附件6的说明书译文第5页第16行至第7页第29行,附图5)。
请求人认为:附件6的变阻器4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芯片3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可控硅25和螺线管2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断路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6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个特征已被附件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的变阻器45并非本专利所述的压敏电阻,也未公开本专利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附件6的芯片31的功能与本专利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也不同,附件6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附件5公开了在存在故障期间提供LED指示,但并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
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6也不涉及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并且也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及其失效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其变阻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不同,而芯片31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可控硅和螺线管也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断开压敏电阻的连接的断路装置,而附件5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由此可见,附件6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6和附件5中也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进而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6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附件7公开了一种防止交流电力线、同轴传输线以及通信线路受过电压状态影响的组合/电路断续器/过电压保护装置,其包括MOV 14、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GFCI)16,过电压保护电路位于插孔18与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16之间(参见附件7的说明书译文第4页第13行至第15行和第23行至第5页第4行,附图4、7)。
请求人认为:附件7的MOV 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1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6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和断路装置,这两个特征已被附件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的单个并联MOV只是提供对浪涌电压的抑制,只能起到对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的保护和对所接设备的保护,当该MOV导通时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不会动作;并联的第二MOV和二极管或气体放电管等组成一个虚拟接地端,即附件7也未公开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同时,附件7的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是现有的接地故障断路器,与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不同;附件5公开了在存在故障期间提供LED指示,但并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
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7也不涉及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并且也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及其失效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断路装置,其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而附件5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由此可见,附件7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开关的断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7和附件5中也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进而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7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由于请求人使用其他对比文件仅在于评述其是否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不涉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①将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将另一端通过一个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使压敏电阻通过断路开关并联在电力线上;②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③由比较装置对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④如果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大于所述阈值,则比较装置输出一个触发信号,以使断路装置切断所述断路开关,同时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
(3.1)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避雷器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压敏电阻,压敏电阻与变阻器相同,都可以用于接地故障断路器,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附件1的避雷器3位于对地泄漏断路器4与负载之间,并联在电力线上,接触器断开的目的是使负载与电源断开,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第①步骤;零相位变流器44用于检测电路1的漏电流,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第②步骤;泄漏解扣电路45判断零相位变流器44的输出电平在检测出漏电流在规定电平以上时将开关结构的闭合进行打开,使接触器41断开,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第③步骤;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只有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未被附件1公开;附件2公开了压敏电阻故障会使电涌防止功能丧失,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报警电路对压敏电阻故障进行告警,压敏电阻的故障可能为低阻模式,该报警电路包括扬声器LS 1和对该扬声器进行开关的SCR 1,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扬声器变为指示灯是轻而易举的,附件2还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第④步骤;本领域技术员可以不经创造性劳动地构思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对地泄漏断路器,其从电源侧向负载侧按接触器41、过电流检测部分43、零相位变流器44的顺序排列,并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因雷浪涌电流引起的漏电对地泄漏断路器误动作;附件1未涉及压敏电阻出现故障时如何保护,仅公开断路开关一个技术特征;附件2同样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所有技术特征;附件1或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均未涉及压敏电阻失效的检测和显示,即使结合附件1和附件2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由上述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公开的是通过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法不同,附件1并不涉及对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而是在断路器中使用了避雷器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同时,虽然压敏电阻可以用作避雷器,但两者在各自方案中的作用并不相同,即使附件1中公开的避雷器是使用压敏电阻制成的,也只是利用其特性来使断路器断开负载与电源的连接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而不是要检测并保护压敏电阻本身,附件1公开的内容与避免压敏电阻失效无关,从而附件1中避雷针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中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也不相同;附件1中是使用零相位变流器44检测电通路1的电流泄漏,而不是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不能将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因此附件1中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不能将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检测装置,附件1中并未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以及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的步骤,也未公开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的步骤,更未公开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附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报警电路,即可控硅SCR1和扬声器LS1,但附件2公开的是利用熔丝来防止因为变阻器发生故障而在中性导线与接地导线之间形成低阻连接的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其通过四个二极管对电源的正负半周作出响应,从而对地线或中性线上的熔丝断开进行报警(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以为第5页最后一段),附件2的熔丝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可见,附件2也未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以及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的步骤,其报警装置不是用于对压敏电阻失效进行显示,而是对地线或者中性线开路的报警,也未公开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的步骤,更未公开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因此附件2的结构、方法、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由此可见,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2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针对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方法、原理差异较大,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只是公开了利用扬声器对开路地线或者开路中性线报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不存在从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变阻器7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压敏电阻与变阻器是相同的,而且附件4的变阻器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相同,附件4还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检测装置、比较装置、断路装置及相应的处理步骤,权利要求6和附件4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而这个特征已被附件5公开,附件5中电开关S2与螺线管线圈相连接,并根据后者的充电进行切换,该电开关S2与发光二极管串联,因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已被附件5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构思出权利要求6。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并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附件4是通过与GFI的线路通路串联第一控制元件,而与第一控制元件和该GFI的线路通路的组合并联连接成第一旁路元件,提供过电流保护;附件4中的变阻器74不是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变阻器74将电路中出现的过电压进行旁路,即电路不正常时采取保护措施断开电路,而本专利的检测装置检测的是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因此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连接的断路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附件5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因此附件4和/或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①附件4和附件5均未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法。②附件4的变阻器74是旁路元件106可以使用的一种,主要用于在线路上出现过电压或过电流时旁路过电压,从而提供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则需要使用开关器件代替变阻器);附件4的第三实施例中将旁路部件称为第二旁路部件,为了将GFI用于过电压保护,第二旁路部件优选具有是电压的非线性函数的阻抗,在正常情况下,该第二旁路部件对该电路的电特性没有显著影响,而对过电压迅速做出反应,该第二旁路部件可以包括电压返送或者钳位器件,例如变阻器、二极管等(参见附件4的译文第12页),而压敏电阻是在一定电压电流范围内电阻值随电压而改变的电阻器,其电阻值对电压敏感,通常大量使用的是氧化锌压敏电阻器,主要应用于瞬态过电压保护,因此附件4的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上位概念,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而且,由于附件4并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法,只是公开了将变阻器用于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旁路以提供过电压保护的方法,并且在发生接地故障或过电压/过电流时,断开整个电路包括负载与电源的连接,而不是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连接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并且在发生接地故障或过电压/过电流时,断开整个电路包括负载与电源的连接,而不是断开变阻器与电力线的连接,所以附件4并未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③附件5只是公开了一种具有由电开关和发光二极管组成的显示装置的减敏化接地故障断流器,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也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的步骤,以及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的步骤。④由此可见,附件4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4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4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请求人认为:附件6的变阻器4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芯片3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可控硅25和螺线管2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断路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附件6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个特征已被附件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的变阻器45并非本专利所述的压敏电阻,也未公开本专利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附件6的芯片31的功能与本专利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也不同,附件6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附件5公开了在存在故障期间提供LED指示,但并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
针对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6也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法,并且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和压敏电阻失效警告,附件6的变阻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不同,而芯片31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可控硅和螺线管也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而附件5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也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由此可见,附件6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6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6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请求人认为:附件7的MOV 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1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附件6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和断路装置,这两个特征已被附件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的单个并联MOV只是提供对浪涌电压的抑制,只能起到对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的保护和对所接设备的保护,当该MOV导通时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不会动作;并联的第二MOV和二极管或气体放电管等组成一个虚拟接地端,即附件7也未公开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同时,附件7的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是现有的接地故障断路器,与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不同;附件5公开了在存在故障期间提供LED指示,但并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
针对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7也不涉及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并且也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和压敏电阻失效警告,附件7的MOV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不同,而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未公开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而附件5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也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由此可见,附件7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7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7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接地故障断路器。请求人认为:①附件1的避雷器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压敏电阻,压敏电阻与变阻器相同,都可以用于接地故障断路器,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零相位变流器4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接地检测装置,泄漏解扣电路4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故障触发模块以及接地故障断路执行元件,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开关装置为一动触点和一静触点、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为分断线圈和可控硅、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而用一动触点和一静触点实现开关功能以及用分断线圈和可控硅连接实现断路执行功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②附件2公开了压敏电阻故障会使电涌防止功能丧失,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报警电路对压敏电阻故障进行告警,压敏电阻的故障可能为低阻模式,熔丝同时相当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和断路装置,附件2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③本领域技术员可以不经创造性劳动地构思出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对地泄漏断路器,其从电源侧向负载侧按接触器41、过电流检测部分43、零相位变流器44的顺序排列,并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因雷浪涌电流引起的漏电对地泄漏断路器误动作;附件1未涉及压敏电阻出现故障时如何保护,仅涉及漏电断路器的技术,与压敏电阻保护技术无关。②附件2公开的报警装置不是用于监控可变电阻接收到的浪涌的报警装置,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所有技术特征,附件2与本专利的检测压敏电阻失效初时产生的微小漏电流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而造成的损坏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方法。③附件1或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方案,均未涉及压敏电阻失效的检测和显示,即使结合附件1和附件2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①由上述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公开的是通过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接地故障断路器不同,附件1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的失效,而是在断路器中使用了避雷器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同时,虽然压敏电阻可以用作避雷器,但并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即使附件1中公开的避雷器是使用压敏电阻制成的,也只是利用其特性来使断路器断开负载与电源的连接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而不是要检测并保护压敏电阻本身,附件1公开的内容与避免压敏电阻的失效无关,从而附件1中避雷针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中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也不相同;附件1中是使用零相位变流器44检测电通路1的电流泄漏,而不是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不能将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接地检测装置,附件1中并未公开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②附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报警电路,即可控硅SCR1和扬声器LS1,但附件2公开的是利用熔丝来防止因为变阻器发生故障而在中性导线与接地导线之间形成低阻连接的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其通过四个二极管对电源的正负半周作出响应,从而对地线或中性线上的熔丝断开进行报警(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以为第5页最后一段),附件2的熔丝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接地检测装置以及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的结合,可见,附件2也没有公开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其报警装置不是用于对压敏电阻失效进行显示的,而是对地线或者中性线开路的报警,因此附件2的结构、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③由此可见,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为分断线圈和可控硅、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2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针对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原理差异较大,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为分断线圈和可控硅、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只是公开了用于对开路地线或者开路中性线的利用扬声器的报警装置,而且接地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不存在从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3)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图11是对图9的详细说明,附件4的变阻器7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压敏电阻,压敏电阻与变阻器是相同的,而且附件4的变阻器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相同,压敏电阻发生漏电流时就会被比较元件114(接地故障断续器10’),并与断续元件108(触点14、16)通信,触点14、1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静触点和动触点,附件4已公开了接地检测装置、故障触发模块,权利要求7和附件4的差别仅在于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而这两个特征已被附件5公开,附件5中电开关S2与螺线管线圈相连接,芯片输出端子1生成控制输出信号时,可控硅被触发,从而使螺线管线圈充电,而使开关36、38断开,且电开关S2与发光二极管串联,并根据后者的充电进行切换,因而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已被附件5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构思出权利要求7。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并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附件4是通过与GFI的线路通路串联第一控制元件,而与第一控制元件和该GFI的线路通路的组合并联连接成第一旁路元件,提供过电流保护;附件4中的变阻器74不是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变阻器74将电路中出现的过电压进行旁路,即电路不正常时采取保护措施断开电路,而本专利的检测装置检测的是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因此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附件5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因此附件4和/或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①附件4和附件5均未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②从而提供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则需要使用开关器件代替变阻器);附件4的第三实施例中将旁路部件称为第二旁路部件,为了将GFI用于过电压保护,第二旁路部件优选具有是电压的非线性函数的阻抗,在正常情况下,该第二旁路部件对该电路的电特性没有显著影响,而对过电压迅速做出反应,该第二旁路部件可以包括电压返送或者钳位器件,例如变阻器、二极管等(参见附件4的译文第12页),而压敏电阻是在一定电压电流范围内电阻值随电压而改变的电阻器,其电阻值对电压敏感,通常大量使用的是氧化锌压敏电阻器,主要应用于瞬态过电压保护,因此附件4的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上位概念,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压敏电阻,而且,由于附件4并不涉及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只是公开了将变阻器用于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旁路以提供过电压保护的电路保护装置,所以附件4并未公开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的接地检测装置、由触发信号导通可控硅并使连接压敏电阻和电力线的断路器动触点与静触点断开的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③附件5只是公开了一种具有由电开关和发光二极管组成的显示装置的减敏化接地故障断流器,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无关,也没有公开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的接地检测装置、由触发信号导通可控硅并使连接压敏电阻和电力线的断路器动触点与静触点断开的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以及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④由此可见,附件4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4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4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4??请求人认为:附件6的变阻器4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压敏电阻,变压器2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接地检测装置,反馈电阻3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故障触发模块,可控硅25和螺线管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附件6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个特征已被附件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的变阻器45并非本专利所述的压敏电阻,也未公开本专利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附件6的芯片31的功能与本专利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也不同,附件6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附件5公开了在存在故障期间提供LED指示,但并未公开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装置,也没有公开用于显示压敏电阻失效的显示装置。
针对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附件6也不涉及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并且也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的接地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其变阻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不同;附件6的故障检测电路17包括变压器29、芯片31、耦合电容器33、噪声滤波电容器35、时基电容器37以及反馈电阻39,故障检测电路17的功能是监测火线和中心线中是否存在接地故障状态,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接地检测装置,可控硅和螺线管也不能相当于断开连接压敏电阻和电力线的动触点与静触点的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而附件5与检测压敏电阻是否失效无关,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的接地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由此可见,附件6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式、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的接地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6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6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5)请求人认为:附件7的MOV 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压敏电阻,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1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接地失效检测装置和故障触发模块;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附件6的差别仅在于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和断路装置,这两个特征已被附件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的单个并联MOV只是提供对浪涌电压的抑制,只能起到对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的保护和对所接设备的保护,当该MOV导通时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不会动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