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28
决定日:2009-04-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9239.X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
授权公告日:200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世民
主审员:孙俐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尹昕
国际分类号:C12M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当依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出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和使用,并能产生其预期技术效果时,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2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的第20062009923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9月29日,专利权人为姜世民。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它包括一个封盖和与封盖连接成一体的方形培养板,其特征是:方形培养板的两个侧面均设有一个凹进去的平面,该平面上灌装有培养基,封盖的两端开有插孔,插孔内活动插有叉状接种器,接种器的接种环延伸至方形培养板的底部与培养板靠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封盖为圆柱形中空状,其水平面设有凹孔,其两端开有插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封盖与方形培养板之间设有一个过渡接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接种器由手柄、横梁、接种器臂和接种环组成,手柄固定在横梁的中央,横梁的两端分别连接有两个接种器臂,接种器臂下端为斜向内侧的接种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接种器的横梁下端设有插卡。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培养板的底部设有限位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和下述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颁布日为1995年5月30日,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26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i)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生物分离培养装置,其中塞子6包括相互连接的塞体16和组件7,组件7为狭长的平行六面体,组件7较宽的两平面上各设有凹陷的基座20,基座20能载各种已知的常用固体培养基,塞体16为中空,其上设有两个相对的插孔17,接种器19呈叉状,其上的接种臂8可穿过插孔17,接种器19能在垂直和水平方向移动,从而带动接种环末端22A从培养室2的底座移到设于面板7B上的固体培养基上(参见证据1的译文第3页,图2和图6);证据2公开了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中阀为一个圆柱形封盖,圆柱形封盖的底边缘部中间连接有一个长方形的培养板,另一个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参见证据2的第6页,图1);可见,证据1和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ii)证据2的第2页、图1公开了“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连接两臂,两臂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有新颖性。(2)根据证据1和2可知,为解决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包括:样本采集器、培养室、接种器、固体培养基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而权利要求1只记载了接种器、固体培养基及其连接方式,缺乏多个必要技术特征,无法达到本专利的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i)本专利说明书仅对带有接种器的培养板和封盖进行了说明,而没有说明该自动化分离培养板的那些技术特征能够并且如何实现自动化采集样本、自动化获得培养液,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ii)在权利要求2-6引用的权利要求1缺乏多个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完整的,其中权利要求3包含的“封盖与方形培养板之间设有一个过渡接头”在说明书中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无法实现,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2的“封盖为圆柱形中空状,其水平面设有凹孔”特征、权利要求5的“接种器的横梁下端设有插卡”特征和权利要求6的“培养板的底部设有限位孔”特征都无法实现,权利要求2、5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它包括一个封盖和与封盖连接成一体的方形培养板,方形培养板的两个侧面均设有一个凹进去的平面,该平面上灌装有培养基,封盖的两端开有插孔,插孔内活动插有叉状接种器,接种器的接种环延伸至方形培养板的底部与培养板靠近,其特征是:接种器的横梁下端设有插卡,封盖为圆柱形中空状,其水平面设有凹孔,其两端开有插孔,封盖与方形培养板之间设有一个过渡接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接种器由手柄、横梁、接种器臂和接种环组成,手柄固定在横梁的中央,横梁的两端分别连接有两个接种器臂,接种器臂下端为斜向内侧的接种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特征是:所述培养板的底部设有限位孔。”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公开,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保护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是一个分离培养装置的部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清楚的描述了作为所述培养板的全部技术特征,采集器、培养室及其连接关系属于“分离培养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是培养板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必要描述,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完整、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6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因故,口头审理于2009年3月17日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违反《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3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有记载,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和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口头审理的基础;(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依据证据1和证据2,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双方确认并认可证据1译文第3页第3-5段中接种器的附图标记应为19,第3页第4段中操作臂的附图标记应为2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译文其他部分的准确性没有异议;(4)双方都表示无需在庭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因此违反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第2页第6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第2页11行结合附图1-5的描述中都有明确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3都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请求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删除,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2、3、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6的序号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2、3,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5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3、5、6的合并,这种修改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改变主题名称、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有关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针对权利要求1-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理由均依据证据1和证据2。
(三)关于证据
证据1是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经与原文核对,双方一致同意证据1译文第3页第3段第1行和第6行及第5段第2行中的“接种器9”应为“接种器19”,第4段所述“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1”应为“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4”,其他部分均以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产品存在的缺陷,通过提供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实现可以取代人工划线接种,从样本的采集到获得分离培养结果实现全部自动化(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7行)。与传统方法和装置相比,本专利具有较好的分离培养效果,实验员不与样本接触,避免被样本传染的危险,节约了繁杂的手工程序,使分离培养时间更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4行)。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3的分离培养板的结构特征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5),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将会认识到,本专利的培养板具有封盖和在插孔内活动插有的叉状接种器,使用时通过仪器机械手钳夹控制接种器的手柄就可实现自动划线接种(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4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可代替传统培养皿,实现自动划线接种,免除操作人员与样本的接触,减少传染危险性,实现细菌的自动分离培养,并且其具有的双面培养基可节约培养时间,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达到说明书所述的发明目的,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主题是分离培养板,说明书记载其目的是可以取代人工划线接种,从样本的采集到获得分离培养结果实现全部自动化,并具有说明书第2页第7―14行描述的技术效果,但说明书没有详细说明本专利的培养板如何能够达到发明目的,实现技术效果;培养板必须和其他特殊装置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所说的采集和划线的功能,无培养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和效果,而且会带来污染和危险,说明本专利技术方案、目的、效果不一致,证据1的图6、证据2的发明目的和效果与本专利相同,但都是包括了培养板的培养装置,培养板不能替代培养装置实现本专利的功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保护的是分离培养板,其通常与分离装置的其他常规部件,如样本采集部件、机械控制部件等一起构成分离培养装置,以用于生物样本的自动化分离培养。本专利说明书还公开了本专利的培养板在使用时,“……机械手将会钳夹控制手柄9,让接种环携带其上的样本,通过规律的上下移动,将样本划线接种到培养板2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悉本专利的培养板是如何达到发明目的并实现预期技术效果的;(2)对于“从样本的采集到获得分离培养结果实现全部自动化”的发明目的,虽然本专利的培养板本身并不能单独实现样本采集自动化的目的,但基于说明书第2-4页对具体实施方式的相关描述,且该类培养板惯常与样本采集部件和机械控制部件等组合以构成分离培养装置来使用,由此可以实现“从样本的采集到获得分离培养结果实现全部自动化”的目的,因此在阅读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后,上述发明目的与本专利的培养板本身能够实现的功能之间描述的不一致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技术方案、其解决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的理解产生重大偏差,以致达到认为本专利无法实现的程度,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充分,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其中记载了封盖、培养板、培养基、接种器及其相互连接和位置关系,如上所述,其通过说明书描述的方式使用时能够解决取代人工划线接种和生物样本的自动化分离培养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为实现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效果,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包括:样本采集器、培养室、接种器、固体培养基以及各种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而权利要求1只记载了接种器、固体培养基以及两者间的连接方式,缺乏多个必要技术特征,无法达到该专利目的,达不到预期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记载了培养板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培养板属于培养装置中的一个组件,而培养板和培养装置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预期技术效果不同,二者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必然不同,样本采集室、培养室及其接连方式为培养装置的技术特征,而非培养板本身的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培养板缺乏采集室等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获知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该款规定,当依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出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和使用,并能产生其预期技术效果时,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板。说明书公开了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培养板的构件及其连接关系、描述了其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并且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该培养板的结构及其使用方式作出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完全能够制造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培养板,并且可以预见该培养板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附图1封盖为圆柱形中空状,凹口6不可能在封盖内,而是封盖下端,权利要求1包含的“封盖为圆柱形中空状,其水平面设有凹孔”特征不能实现;接种器下方有插卡,但不清楚插卡插在什么地方,权利要求1包含的“接种器的横梁下端设有插卡”特征无法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4-5行的描述并结合附图3和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获知,本专利的封盖为中空状,其水平面设有凹孔,该凹孔两端开有插孔,所谓封盖,不言而喻其必然有起基本封闭功能的平面,即上述的“水平面”,凹孔6即是设于该水平面,中空状通常是指组件的内部是中空的,而非意味着组件本身没有任何外周结构,附图5和附图3从封盖侧面和顶面清楚地描绘了封盖1、凹孔6和插孔4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包含的“封盖为圆柱形中空状,其水平面设有凹孔”特征能够实现;从说明书附图4可以看出,接种器的横梁10下端设有插卡13,结合附图2和5可知,该插卡显然是插在凹孔6两端的插孔4中的,因此,权利要求1包含的“接种器的横梁下端设有插卡”特征可以实现。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062009923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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