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29
决定日:2009-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6778.4
申请日:2007-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
授权公告日:2008-08-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世民
主审员:孙俐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尹昕
国际分类号:C12M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当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同一份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或其它对比文件均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如果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的第20072008677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8月31日,专利权人为姜世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它包括装有样本采集管的采集管室和两个分离培养室,其特征是:采集管室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两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通过连接通道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样本采集管内装有有小磁块。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两个分离培养室内分别装有长方形培养板,培养板上灌装有固体培养基,两分离培养室内还设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分离培养室还包括上端的阀盖,阀盖与分离培养室的顶部啮合。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盖,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

6、根据权利要求3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阀盖为一个封盖,封盖的底边缘与分离培养室上端连接,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长方形的培养板,培养板装插入到分离培养室的内部。”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 (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和下述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1995年5月30日,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26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知,采集管、采集管室、分离培养室、接种器、固体培养基及各个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是实现分离培养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缺少接种器、固体培养基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缺少接种器和固体培养基,而且权利要求1包含的特征“采集管室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与说明书描述不符,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i)权利要求3与证据2第4页以及图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增加了一个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和划线接种器的培养室,该培养室与另外一个完全相同的培养室通过导管相互联通,此区别特征已经被证据1译文第5页公开:第一容器包括至少两个独立又相互联通的培养室,所述第一个装置可插入第一培养室,第二培养室包括一个底座。上述区别特征在证据1中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分离培养提供两种以上的培养基,即证据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证据2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ii)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它包括装有样本采集管的采集管室和两个分离培养室,两个分离培养室内分别装有长方形培养板,培养板上灌装有固体培养基,两分离培养室内还设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样本采集管内装有小磁块,其特征是:采集管室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两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通过连接通道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分离培养室还包括上端的阀盖,阀盖与分离培养室的顶部啮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盖,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阀盖为一个封盖,封盖的底边缘与分离培养室上端连接,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长方形的培养板,培养板插入到分离培养室的内部。”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采集管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两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通过连接通道相连接”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了上?°特征所起的作用,其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请求人提出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接种器”和“培养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描述,因此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3月17日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对于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4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应接受。专利权人认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属于合并式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确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本案审查的基础;(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证据1和2,其中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双方确认并认可证据1译文第3页第3-5段中接种器的附图标记应为19,第3页第4段中操作臂的附图标记应为2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译文其他部分的翻译准确性没有异议;(4)双方都表示无需在庭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应被接受。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9行、说明书第3页第3-17行结合附图1和2的描述中都有明确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请求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删除,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6的序号分别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2-4,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3、4的合并或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3、5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3、6的合并,这种修改符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改变主题名称、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技术特征,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证据1和2,其中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证据

证据1是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1和2均公开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

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经与原文核对,双方一致同意证据1译文第3页第3段第1行和第6行及第5段第2行中的“接种器9”应为“接种器19”,第4段所述“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1”应为“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4”,其他部分均以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为准。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当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同一份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或其它对比文件均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具有两个分离培养室,两个分离培养室中分别装有长方形培养板,并且两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通过连接通道相连接;(2)证据1公开了第一容器包括至少两个独立又相互连接的培养室,所述第一装置插入第一培养室,第二培养室包括一个底座(参见译文第5页倒数第9行-第6页第4行),并记载了该发明旨在提供一种设备,能将待检验的样本送入载有一个或多个培养基的容器内(参见译文第1页倒数第5-7行),结合证据1的发明目的,其已经公开了两个培养室的技术方案,即上述区别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证据1给出了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它包括采集管和培养室,它由两个通过导管相互联通的培养室组成,其中一个培养室内插有采集管,另一个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和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在样本采集管内还设有一个磁铁块(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和8)。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两个分离培养室,两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通过连接通道连接,即增加了一个分离培养室,该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和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该区别特征能够实现同一个样本在四种培养基上同时进行分离培养,可满足同时检测多种病原体微生物的需要。证据1公开了一种细菌检测、微生物分离、菌落培养设备,其包括(i)第一装置,其设有至少一个固体培养基,(ii)第一容器,其包括至少两个独立又相互连接的培养室,所述第一装置可插入第一培养室,第二培养室包括一个底座(iii)接种器,其设于第一培养室中,(iv)第二容器,其用于容纳样本和培养液或培养基,第二容器与第一容器相互独立,第二容器的底部设有至少一个易被刺穿的薄弱部位,第二容器可插入第二培养室中,第二培养室的底座上设有至少一个凸起,当第二容器插入第二培养室时,凸起可刺穿第二容器底部至少一个薄弱部位,时培养液或培养基经第二培养室流入第一培养室,且浸入第一装置的部分(参见译文第1页倒数5-7行和第5页倒数第9行-第6页第1行)。由此可见,证据1的设备包括第一容器,其包括至少两个独立又相互连接的培养室,设有至少一个固体培养基的第一装置可插入第一培养室,其中还设有接种器,第二容器用于容纳样本的采集容器,其可插入第二培养室,这表明其第一培养室用于接种样本和分离培养,即相当于本专利装置的分离培养室,其第二培养室相当于本专利的样本采集管室,故证据1中公开的“至少两个独立又相互连接的培养室”相当于本专利的其底部通过通道连接的采集管室与分离培养室,因此,证据1并没有公开与分离培养室连通的另外一个分离培养室,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证据1表述其中第一容器包括至少两个独立又相互连接的培养室,但其没有公开具有两个以上的培养室的第一容器的具体结构,也没有记载当存在两个以上的培养室时,除了放置第二容器以及容纳样本和培养液的两个培养室之外的其它培养室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或者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因此,在证据1中仅公开了一个采集管室与一个分离培养室组成的装置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参见译文第2页第1、2段,附图1、6),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该证据公开的内容得出可通过增加一个分离培养室来实现同一个样本在四种培养基上同时进行分离培养,以满足同时检测多种病原体微生物的需要的启示。而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将同一个样本在四种培养基上同时进行分离培养,可满足同时检测多种病原体微生物的需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它包括装有样本采集管的采集管室和两个分离培养室,采集管室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两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通过连接通道相连接(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图1);两个分离培养室内分别装有长方形培养板,培养板上灌装有固体培养基,两分离培养室内还设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图1),样本采集管内装有作为磁性搅拌装置的小磁块(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图2)。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得出,并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述的分离培养室还包括上端的阀盖,阀盖与分离培养室的顶部啮合(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图1);所述的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盖,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图1);所述的阀盖为一个封盖,封盖的底边缘与分离培养室上端连接,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长方形的培养板,培养板插入到分离培养室的内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图1)。因此,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记载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概括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内容的范围,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1页20-21行的记载,将采集管底部刺破是一个关键环节,采集管室底部的凸起是一个关键特征,根据说明书第3页底26-27行的记载,样品需从采集管流出,因此采集管应具备薄弱部分是一个关键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虽然没有记载现采集管底部具有薄弱部分与采集管室底部具有凸起的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将会知悉生物样本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已知的常规方式加入,并根据具体样本确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前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整体内容中概括得出,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采集管室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与说明书描述不符,导致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和4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2页第3-4行描述了“采集管室的底部通过通道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连接”,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在第3页第4-5行也描述了“采集管室1的底部通过通道3与其中一个分离培养室2.1底部的样本池连接”,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描述均说明书完全一致,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依据该款规定,在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基础上,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构成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的采集管室、两个分离培养室及其结构和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概括记载了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05年6月16日申请的专利号为200520096773.0、发明名称为“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证据2)。该专利公开的装置具有一个采集管室和一个分离培养室,本专利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改进。根据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产品存在的对于同一样本只能提供两种培养基的缺陷的问题,提供一种生物样本四面分离培养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6行-第2页第1行)。因此,在说明书公开的整体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具有两个培养室,可提供两种以上的培养基,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1页20-21行的记载,将采集管底部刺破是一个关键环节,采集管室底部的凸起是一个关键特征,根据说明书第3页底26-27行的记载,样品需从采集管流出,因此采集管应具备薄弱部分是一个关键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虽然没有记载采集管底部具有薄弱部分与采集管室底部具有凸起的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将会知悉生物样本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已知的常规方式加入,并根据具体样本确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前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072008677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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