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74
决定日:2009-04-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6065.2
申请日:2003-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延风
授权公告日:2004-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邓建威
主审员:刘铭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栾志超
国际分类号:A61F7/00,H05B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现有技术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其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原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教导下,不会仅仅因其中某个技术术语的表述问题而得出与其发明原理明显违背的推断,进而也不会得出公开不充分、不具备实用性等结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3226065.2,申请日是2003年5月15日,专利权人是邓建威。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包括软体袋(5)、软体袋(5)内的导电介质液体(6)、浸泡于导电介质液体(6)内的正电极(7)和负电极(8)及其供电电路构成,软体袋(5)上设有注液孔及其活塞(9),正电极(7)通过导电介质液体(6)与负电极(8)、供电电路的电源构成发热回路,正电极(7)或负电极(8)通过电源线(15)与电源连接,其特征在于:软体袋(5)内设有正电极(7)或负电极(8)与导电介质液体(6)导通发热的控制开关,控制开关是一绝缘壳体(10)固定在软体袋(5)内,对应绝缘壳体(10)的软体袋(5)内另一端设有拉线(11),正电极(7)或负电极(8)置于绝缘壳体(10)的空腔(12)内,拉线(11)穿过绝缘壳体(10)上的通孔与套紧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上塞(13)连接,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下塞(14)与空腔(12)开口适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正电极(7)或负电极(8)静止时伸出绝缘壳体(10)的空腔(12)并浸泡在导电介质液体(6)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电源线(15)置于拉线(11)的壳体内,电源线(15)穿过上塞(13)与正电极(7)或负电极(8)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塞(13)包裹住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上端并盖着绝缘壳体(10)中拉线(11)穿过的通孔,下塞(13)设于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下端与绝缘壳体(10)空腔(12)的开口相密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塞(13)和下塞(14)是软体塑胶制造成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壳体(10)的下端设有支撑脚(16),支撑脚(16)粘紧在软体袋(5)内。”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刘延风(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声称为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电工材料应用手册》一书的相关页复印件,含目录4页、第38、39、46、47页,共8页;

附件2:第117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决定日2008年6月23日,共13页;

附件3:声称为“检索目录和相关使用常用的‘电热材料’作为发热元件的专利内容”的复印件,共46页,其中包括检索表格3页,相关专利文献27份共43页;

附件4:申请号为98118759.5的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2月24日,共6页;

附件5:第3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6:专利号为95202326.1的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7月10日,共5页;

附件7:专利号为92226993.9的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5月12日,共5页;

附件8:声称为1999年北航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电化学原理》的相关页复印件,含目录1页及第1-5页,共6页;

附件9:声称为2002年清华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电化学原理》的第18页的复印件;

附件10:声称为1997年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电路》的第16页的复印件;

附件11:声称为冶金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专业书《钛电极工学》一书的第1-3页的复印件;

附件12:声称为“百度搜索?电解”的打印资料,共2页;

附件13:专利号为99250331.0的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共7页;

附件14:第101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15:(2001)一中知初字第35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6:专利号为03226065.2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即本专利。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8证明了一般的电热材料是电子导体发热将电能转化成热能,附件2证明了仅在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认可“一般的电热水袋”使用交流电源,附件3和4证明“一般的电热水袋”采用的是一般材料,由电子导体发热、交流直流电均可采用,不需要特别说明,而附件1证明离子导体-电解质非一般材料,采用其作为发热体的电热水袋构成“非一般的电热水袋”,附件5-7证明“非一般的电热水袋”需要说明采用交流电源,以电解液作为发热体;由于本专利未明确其使用的发热手段,因此其发热原理不清楚;附件13-15证明电导入棒不等于电极,附件8-12证明正负电极对应于直流电源,而在本发明中采用直流电将产生大量气体,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另外,由于本专利的说明书内容不清楚不完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便无从确定,因此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中的“正电极通过导电介质液体与负电极、供电电路的电源构成发热回路”属于常识性错误,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导电介质液只明确了其导电性,没有自身发热的定义,因而其与正、负电极的组合只能导入直流电,导致导电介质液被电解产生大量气体,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申请号为91233012.0的中国专利文献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2年6月24日,共6页;

反证2:第CN88201110U号中国专利文献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8年10月19日,共5页;

反证3:专利号为00202330.X的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共5页;

反证4:申请号为87216525.6的中国专利文献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9年1月18日,共6页。

结合上述反证,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在案件编号为W509462的在前无效案件(即附件2所对应的案件)中已经审理过,不应再审理,反证1、2、3以及请求人的附件7均证明本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电极式加热原理的电暖袋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早已公知,本专利的改进之处在于对电极位置、结构关系作出“改变”,与供电电源的类型没有关联,本专利使用“正、负电极”称谓是便于区分处于不同位置的两个电极,而非对电源的限定,这一点在附件2中已经得到认可;反证4证明了正负电极的称谓并不必然得出供电电源是直流电源,因此,本专利不存在不清楚不完整之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及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3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共28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刘延风、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卢志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8、10、11的版权页,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17:声称为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12月出版的《电气工程师手册》一书的相关页复印件,含版权页、第20-2、20-3页,共3页,以证明正负电极加上电源的说法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电源理解为直流电源。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所采用的证据为上述附件1-8及10-17,明确表示放弃使用附件9。专利权人对附件1-8、10、11、13-17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认为附件12是网上打印材料,不认可其真实性;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部分理由在已经生效的第117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即附件2)中已经明确,不应再审理的意见,请求人表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并结合新的证据提出了具体意见,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与辩论,具体意见与双方之前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意见

由于请求人提交了新的证据,且结合新证据提出了具体意见,因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应当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予以审理。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在本案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技术原理不清,而采用直流电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采用的原理是公知的,其改进之处不在于电源,本专利的电热水袋使用的是在采用电解质液作为发热元件时所常用的交流电源。

经审理,本专利公开了一种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并具体描述了该电热水袋的构造:其包括软体袋(5),软体袋(5)内装有导电介质液体(6)、导电介质液体(6)中浸泡有正电极(7)和负电极(8),正电极(7)通过导电介质液体(6)与负电极(8)、供电电路的电源构成发热回路,正电极(7)或负电极(8)通过电源线(15)与电源连接,软体袋(5)内设有正电极(7)或负电极(8)与导电介质液体(6)导通发热的控制开关,控制开关是一绝缘壳体(10)固定在软体袋(5)内,对应绝缘壳体(10)的软体袋(5)内另一端设有拉线(11),正电极(7)或负电极(8)置于绝缘壳体(10)的空腔(12)内,拉线(11)穿过绝缘壳体(10)上的通孔与套紧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上塞(13)连接,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下塞(14)与空腔(12)开口适配(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全文)。

合议组认为:确如请求人所述的那样,根据电热水袋的一般结构和原理,电热水袋可以采用直流电源,也可以采用交流电源。无论采用直流电源还是交流电源,其发热元件以及发热原理都是公知的,即当需要电阻丝等导体作为发热元件,以达到发热供暖的目的时,可采用交流电源或者直流电源;采用对电介质液体通电储热的原理达到供暖的目的则必须采用交流电源,这些普通技术知识是电热水袋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基本技术知识。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软体袋倒向放置使袋内的正电极和负电极始终浸泡在导电介质液体内,不受加热膨胀影响,从而不能实现限温的目的。为此本专利提出了一种不受放置方向影响而实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可见,本专利对现有技术进行的改进之处不在于电源、电极和加热元件本身,而是对现有的电热水袋进行改进,使其具有在加热到一定温度时将某一电极密封绝缘以实现自动控温的效果。根据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为解决该问题所提供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必然采用的是采用交流电源对导电介质通电储热的原理进行供暖,否则就无法发热。

其次,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正电极或负电极置于绝缘壳体的空腔内,拉线穿过绝缘壳体上的通孔与套紧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上塞连接,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下塞与空腔开口适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行至第2页第2行)、“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静止时伸出绝缘壳体的空腔并浸泡在导电介质液体中。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的电源线置于拉线的壳体内,电源线穿过上塞与正电极或负电极连接。所述上塞包裹住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上端并盖着绝缘壳体中拉线穿过的通孔,下塞设于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下端与绝缘壳体空腔的开口相密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10行)。可见,本专利中置于绝缘壳体的空腔内的既可以是正电极也可以是负电极,而没有限定必须是正电极而不能是负电极或必须是负电极而不能是正电极,其体现对两个电极中的任一个置于绝缘壳体中的平等选择性,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使用“正电极”、“负电极”的措辞是为了便于区分处于不同位置的两个电极,以便于描述其技术方案。对于某一技术术语的理解不能单纯地从其字面意思判断,而应当结合其在具体的技术环境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本专利的上述描述能够理解,这里所描述的正负电极实质上只是起到导入电流、构成发热回路的作用,即起到电导入棒的作用。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中采用的是交流电源,利用的是对导电介质液通入交流电后发热的原理,其发热元件及原理都是众所周知的,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因此,虽然在本专利中对其原理没有进行描述但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错误的理解,本专利充分公开了发明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请求人提供的附件,合议组认为:这些附件中均没有直接明确采用“正负电极”来描述的电热水袋必然使用直流电源,且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自身的知识以及对本专利内容的理解,能够得出其中使用的是交流电源的正确理解,不会仅因其中对“正负电极”的描述就将电源认定为必然是直流电源。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本案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采用了直流电源,进而导致本专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大量气体,不适于工业应用的问题。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中采用的是交流电源,且采用直流电源无益的道理及结果也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内容时能够明显排除在该电热水袋中使用直流电源的情况,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鉴于前面已经论述了本专利中采用的是将交流电通入导电介质液发热的原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且不存在缺少发热元件的问题,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22606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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