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管节能采暖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管节能采暖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03
决定日:2009-04-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5473.3
申请日:2005-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晟钰热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么文涛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F24B 7/00, F24H 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管节能采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25473.3,申请日是2005年3月25日,专利权人是么文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管节能采暖炉,它包括一双层燃烧炉体、双层燃烧炉体下端与底盘固定,其上端固装一水盘,在水盘上端面连接有一其内设有烟箱的外方箱,于烟箱与外方箱之间形成一个环绕贯通的水套,外方箱和烟箱的下端口焊接固定在水盘上端面,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烟箱顶部固装有烟筒,于双层燃烧炉体一侧固装有进水口,外方箱顶部固装有出水嘴,其特征在于: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至少固定有两个导热管,所述导热管的上半部处于烟箱与外方箱形成的水套内,其下半部处于烟箱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节能采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管是与烟箱顶部的烟筒呈平行固定,在导热管内封装有导热介质。”

针对本专利权,天津市晟钰热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7830Y(专利号为ZL0227436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3892Y(专利号为ZL0223333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832Y(专利号为ZL02259594.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8028Y(专利号为ZL02200758.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84527Y(专利号为ZL0122747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5日针对上述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3,其中证据1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证据2为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4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02457U(专利号为ZL9121180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证据3为附件5的法律状态说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5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证据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2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4、或2和4、或3和4、或1和5、或2和5、或3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或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4、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中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各项无效宣告理由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4,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和4的真实性。由于附件1和4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的区别为导热管与循环管的位置和本专利中两者的位置不同,附件4图1上集烟室内中部有横斜水管束15,上集烟室上部和水套之间,烟囱两侧固定有热管束(17)公开了在烟箱两侧固定导热管,且附件4中的热管束也是上半部处于水套内,下半部处于烟箱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和4的结合很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民用节能锅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5-26行、第2页第16-28行以及图1、2):所述民用节能锅炉包括双层炉体和烟道,炉体与烟道设有水套夹层,炉体顶部设置炉盖,炉体内设置炉膛,炉膛与炉体之间设置助燃风管,炉膛底部设置炉篦,炉膛上方为第二燃烧室,第二燃烧室内设置有加热盘,加热盘与水套相通,烟道与燃烧室相通,烟道内设置吸热盒,吸热盒内外设置超导热管,吸热盒上方设置横斜水管,烟道顶部设置出烟口,烟道上部设有出水口,炉体下部设有回水口,炉体上开有炉门、清渣门和清灰门,炉体下端设有炉体底座;当高温烟火从炉膛出来后,首先通过加热盘,再转弯进入烟道,与烟道内的超导热管、吸热盒、横斜水管充分换热,这样既延长了烟火在烟炉膛、烟道内的滞留时间,也使烟道出口的烟气温度进一步降低,同时也提高了锅炉的热效率。

附件1中的超导热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管,附件1中的横斜水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附件1中的烟道结构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方箱和烟箱,并且在外方箱与烟箱之间也形成有环绕贯通的水套。结合附图可知附件1中炉体25顶部与烟道26之间(即整个锅炉的中部)设置的水套、第二燃烧室和加热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水盘”,显然水盘也是固装在炉体上端,水盘上端面又固定有烟道;根据其中设置的水套夹层可知附件1中的锅炉为双层。通过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是:①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和导热管的设置位置与附件1不同,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设置在烟箱内中部,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并且设置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导热管的上半部处于水套中,下半部处于烟箱内;而附件1中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的下方。②权利要求1中的外方箱和烟箱的下端口焊接固定在水盘上端面,而附件1中未说明采用焊接进行固定。

对于区别①,合议组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反烧式多水冷炉排热管常压锅炉,其具有返烟道24,返烟道24的下进烟口26设置在下燃烧室8内,在炉胆1的上部设置有上集烟室14,返烟道24上端与上集烟室14连通,在上集烟室14内设置有多个与筒体水套连通的横水管束15,在水管束15上部设置有一部分在上集烟室14内、另一部分设置在集烟室14上部上水套内的热管束17,在集烟室14的顶部设置有通过上水套的冲天烟管18,冲天烟管18上部连接烟囱19,由附件4图1可以看出多个热管束17基本上平行设置在冲天烟管18的两侧,进入下燃烧室内的烟气,通过半弧形返烟道24向上进入上集烟室14内进行第二次沉降除尘,由横水管束15和上集烟室顶部错行均匀排列的热管束17,起到除尘并使热交换面积增加,既提高了热能利用率,同时降低了污染排放(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3页第11行以及附图1、2)。由此可知,附件4给出了将导热管设置在循环水管上方、烟箱顶部两侧,并利用该导热管吸收烟箱内被循环管吸收后所剩余热的技术启示,且附件4与附件1都公开了一种锅炉的具体结构,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二者公开的结构相互结合改进,为了更好地吸收锅炉中的余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将附件4公开的导热管与循环管的布置形式应用于附件1中。

对于区别②,合议组认为焊接是本领域将烟道与炉体或水盘连接固定的常用方法,通过附件1给出的将外方箱和烟箱固定在水盘上端面的技术启示,根据所面临的具体施工状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将外方箱和烟箱的下端口焊接固定在水盘的上端面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烟箱是在水盘的上端面,水箱和烟箱放在炉体的上方,而附件1中的烟箱和水箱相对于炉体是悬空的,其与本专利比,强度和稳定性差。附件1中吸热盒是封闭的,附图也没有清楚的解释,附件1中的烟道是堵死的;附件4因为没有隔板所以燃烧室3中的火往上走,集烟室实质上的作用是炉膛,横斜水管束和热管束设置在炉膛内,炉膛内的温度是最高的;如果火往下燃烧,那么烟的流道不清楚。本专利的烟箱和炉体是通透的,热交换性好,使用寿命要高。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上部水套和烟箱都设置在炉体正上方,而且将上部水套和烟道的下端口焊接固定在炉体上或将上部水套和烟道置于炉体侧上方也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上部水套和烟道与炉体之间的布置方式;另外,如上所述,附件4已经给出了将导热管设置在烟箱顶部两侧,并利用该导热管吸收烟箱内被循环管吸收后所剩余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4公开的导热管与循环管的布置形式应用于附件1中,所以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4图1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烟囱两侧设有平行的导热管,热管束中一定有导热介质。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的上集烟室是炉膛不是烟道,由于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所以在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有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上述可知,由附件4图1可以看出多个热管束17基本上平行设置在冲天烟管18的两侧,这种平行设置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在热管束中封装导热介质也是本领域所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4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从而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外,专利权人用证据1证明在先决定的内容,用证据2说明在1991年就已公开了热管在采暖炉中使用,证明热管在锅炉中使用已经很长时间了。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并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4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过论述,证据2也只能说明热管在锅炉中使用已经很长时间了,根据上面对权利要求1、2创造性的评述,证据1和2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4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作出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2547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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