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套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30
决定日:2009-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5408.8
申请日:2004-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郁南县永光电池机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庆龙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H01M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当说明书中记载了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技术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池套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20015408.8,申请日是2004年2月11日,专利权人是陈庆龙,共同专利权人是史光喜。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池套标机,包括机架、利用负压打开薄膜标套(4a)的张标机构及用于把光身电池(14)推送入张开的薄膜标套的推杆(3),其特征在于: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任一推杆(3)外端设有随转盘(2)转动的一套张标机构;各推杆(3)分别与相应的推杆驱动块(19)相连,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标套(4a)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任一套张标机构包括:
A、用于存放薄膜标套的标盒(4);
B、位于标盒(4)下方、带吸标气管(5a)的吸标杆(5),由机架上的环形升降导轨(6)支持,随着转盘(2)的转动其高度随升降导轨发生变化,从标盒(4)底部把薄膜标套(4a)取出;
C、由送标驱动块(9)驱动的送标滑块(10);送标驱动块(9)随转盘(2)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送标凸轮槽(8)移动,驱使被限制在转盘半径方向上的送标滑块(10)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从标盒(4)吸取出来的薄膜标套(4a)送至套标工作位置;
D、位于套标工作位置上方的上张标气管(11a)和位于套标工作位置下方的下张标气管(12a);上张标气管(11a)由机架上的环形升降导轨(6)支持,随着转盘(2)的转动其高度随升降导轨(6)发生变化;上、下张标气管的相对距离的增大使处于套标工作位置处的薄膜标套(4a)张开。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支持吸标杆(5)的环形升降导轨(6)与所述用于支持上张标块气管(11a)的环形升降导轨(6)是同一道固定在机架上的含不同高度段的导轨。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气管(5a、11a、12a)通过复合气盘与真空泵相通;复合气盘至少包括随转盘(2)转动的齿轮盘(29)和固定不动的气槽盘(31),气槽盘(31)带有与真空泵相连通的进气口(31b)和与进气口相通的、覆盖圆周角与吸标及张标行程所覆盖圆周角相等的弧形气槽(31a),齿轮盘(29)上均匀分布有与各气管数量相等的中间气道(29a),每一个中间气道(29a)与一根气管相接通;处于吸标或张标行程的气管所连通的中间气道(29a)与弧形气槽(31a)相通。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张标气管(11a)末端连通有上张标块(11),上张标块(11)的下侧出口是一道长条形的气口(11c)。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张标气管(12a)与固定在套标工作位置下方的张标底座(12)相连通,张标底座(12)上侧出口是一道长条形的气口(11c)。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标滑块(10)上有送标爪(10a),送标爪(10a)由穿过转盘(2)的相对称的左右两分块构成,两分块之间的距离与未张开的薄膜标套(4a)的宽度相当,两分块相对的一侧有一端封闭一端开口的凹槽(10b)。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在任一推杆(3)与套标工作位置之间有锥形导向爪(15),该导向爪(15)由一个导向环(15b)及至少两片一端与导向环相固定的弹片(15a)组成,各弹片(15a)的自由端形成锥形的细端并指向套标工作位置;导向爪(15)与导向爪驱动块(16)相连,导向爪驱动块(16)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导向爪凸轮槽(17) 移动,驱动导向爪(15)在转盘半径方向上往复运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爪凸轮槽(17)设在位于推杆上方的固定盘(7)的上侧,导向爪驱动块(16)与导向爪(15)之间通过可拆卸的导向爪驱动曲柄(28)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装有振荡筛选器,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25)的出口和与转盘同步旋转的导槽环(13)的环形端面相对置;导槽环(13)处于转盘上光身电池(14)被推杆推动前所处位置的内端,导槽环(13)上分布有多道数量及间隔与各推杆相对应的竖向的导槽(13b),任一个导槽(13b)底部设有供推杆穿过的孔(13a)。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25)内设有一个周向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弧形凹块(27a)的分配轮(27);分配轮(27)圆截面垂直地安装,以一定的速度转动。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装有热塑机,套有薄膜标套后的电池(14)随转盘(2)的转动经过由热塑机出风口排出的热气流。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套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2)上任一套标工作位置的一侧有电池出口(23),电池出口旁边设有与拨杆驱动块(21)相连的拨杆(20),拨杆驱动块(21)随着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拨杆凸轮槽(22)移动,把经热塑的电池拨到电池出口(23)。”
针对本专利权,郁南县永光电池机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99254679.6、授权公告号为CN24042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93121014.3、授权公告号为CN1031182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6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CN85101248B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复印件,共32页,其审定公告日为1988年1月6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申请号为02131426.8、公开号为CN14655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1月7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CN882014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公告日为1988年12月7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多套推送机构分布在转盘上,推杆由转盘的转动在凸轮槽的导向下直线运动。因此,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转盘的转动及凸轮槽的导向将转盘的回转运动转换为推送机构的往复直线运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多个包装头安装在旋转的驱动支架上,并且由于驱动支架自身的转动、槽形凸轮的导向,将支架的旋转运动转换为多联杆机构的直线运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将对比文件2与1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装机中必须装有将转动变换为往复运动的变换机构,这种变换机构目前都是采用槽形凸轮、心形凸轮和曲柄机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标签管嵌装装置,其中通过旋转轮体13在凸轮环12的导向下实现将嵌装转台10的旋转运动转换为把持体的直线运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将成套张、套标机构设置在转盘上、并通过转盘旋转和凸轮槽的共同作用实现推杆的往复直线运动,从而实现多套贴标装置依次动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简单变换;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另一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或3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指出属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存在技术启示。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为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以下技术特征属于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a、能同时将多个塑料薄膜标套送至指定工位的送标机构;b、能同时将多个塑料薄膜标套打开的张标机构;c、同时将多个光身电池送入塑料薄膜标套的推送机构;d、加假底机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包括特征a、d,且特征b、c两部分既不是一种同时、也不是一种能一次性将多个塑料薄膜标套打开的张标机构以及一次性或同时将多个光身电池送入塑料薄膜标套内的推送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13也未记载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10未说明所述的振动筛选器为一个还是与每一个导槽相对应的多个,也未说明所述的振动筛选器是否随转盘一起转动,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引用权利要求10的权利要求11也未限定相应的技术特征,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为现有技术,另一部分属于纯功能性描述,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引用该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8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申请号为90218440.7、公告号为CN208403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其公告日为1991年9月4日;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7):《机械工程师手册》出版信息页、第381至386页的复印件,共7页,其上载明的印刷时间为2000年6月第2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0至1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1、2相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0至13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8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于2008年6月2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请求人在2008年7月1日补充的证据和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应当不予考虑。(2)对比文件2-6与本专利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3)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3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09年3月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2)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的邮戳日为2008年6月25日,没有超出补充意见的期限,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3)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为2000年6月30日,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和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没有异议。(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2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公开了整个工作过程,完成相同工作过程的部件的结构是一样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中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曲柄,并且凸轮槽设置在上方或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来选择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5)对比文件5和6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6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7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对比文件7为出版物,其出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为2000年6月,根据上述规定,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应为2000年6月30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所依据的证据
根据请求人的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中明确的事项,本决定所审查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所依据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4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2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公开了整个工作过程,完成相同工作过程的部件的结构是一样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中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曲柄,并且凸轮槽设置在上方或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来选择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电池套标机的张标机构和推动机构往复一次只能套一个电池,且不能同时完成套标和加假底。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必须包括以下4个部分的技术特征:a、能同时将多个塑料薄膜标套送至指定工位的送标机构;b、能同时将多个塑料薄膜标套打开的张标机构;c、同时将多个光身电池送入塑料薄膜标套的推送机构;d、加假底机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包括送标机构和加假底机构,虽然有张标机构和推动机构,但不能完成同时一次性将多个塑料薄膜打开,和多个光身电池送入塑料薄膜标套内的推送机构,转盘转一个角度的时候套一个,再转一个再套一个,是按时间顺序的累加,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不能实现一次性同时完成多个电池套标及加假底的发明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当说明书中记载了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对于本专利来说,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两个:(1)针对现有电池套标机的张标机构及推送机构往复运动依次只能套一个电池而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提供一种生产效率高的电池套标机;(2)针对现有技术中不能实现自动加假底而需人工加假底的问题,提供一种可同时完成套标及加假底的电池套标机。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把多根推杆分布在一个转盘上,转盘每旋转一周,即可完成多个电池的套标过程,因此,“多套张标机构”、“多根推杆分布在转盘上”、“使多根推杆随转盘的转动依次做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是分别对应于上述操作的技术特征,其构成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即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上述解决技术问题(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技术方案,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两种技术方案且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请求人所述的一次性同时完成多个电池的套标并非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加假底机构”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2)所不可缺少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记载了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不必包括解决技术问题(2)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未说明所述的振动筛选器为一个还是与每一个导槽相对应的多个,也未说明所述的振动筛选器是否随转盘一起转动,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引用权利要求10的权利要求11也未限定相应的技术特征,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机架上装有振荡筛选器,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25)的出口和与转盘同步旋转地导槽环(13)的环形端面相对置;导槽环(13)处于转盘上光身电池(14)被推杆推动前所处位置的内端,导槽环(13)上分布有多道数量及间隔与各推杆相对应的竖向的导槽(13b),任一个导槽(13b)底部设有供推杆穿过的孔(13a)。”就该权利要求10本身而言,其中的技术术语和用语的含义是清楚明确的,没有容易产生歧义之处。
此外,该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了“振荡筛选器”这一技术特征,该振荡筛选器是为提供电池假底而设置的。在现有技术中,用振荡筛选器来提供假底是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作用是通过振荡筛选器的振荡使电池假底方向一致地排列在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只要权利要求中能够清楚地描述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出口与其他部件的位置和相互关系,能够将电池假底提供到所需位置,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是清楚的,至于振荡筛选器的数量以及是否转动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用技术的教导而设置的,无需进行特别说明。由权利要求10可以看出,其清楚地描述了所增加的技术特征“振荡筛选器”的输出管出口与导槽环等权利要求1中原有技术特征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其技术方案是完整清楚,能够用于提供电池假底。因此,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0而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引用该权利要求10的权利要求11也不存在不清楚之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包括两部分特征,一部分是热塑机,属于现有技术,另一部分是套有薄膜标套后的电池随转盘的转动经过由热塑机出风口排出的热气流,属于工艺过程,不是实用新型定义里规定的形状或结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引用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和其限定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要求1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机架上装有热塑机,套有薄膜标套后的电池(14)随转盘(2)的转动经过由热塑机出风口排出的热气流”。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电池套标机,其保护主题为产品,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已经清楚、完整地记载了该产品的结构特征,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属于对产品的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虽然该权利要求12中包括功能性特征“套有薄膜标套后的电池(14)随转盘(2)的转动经过由热塑机出风口排出的热气流”,但是其仅仅是对已经描述过的结构性技术特征“热塑机”功能的说明,并不影响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是对产品的结构、形状和构造所进行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因引用权利要求12而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引用该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13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套标机,其包括下述技术特征:a、机架;b、利用负压打开薄膜标套(4a)的张标机构;c、用于把光身电池(14)推送入张开的薄膜标套的推杆(3);d、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e、任一推杆(3)外端设有随转盘(2)转动的一套张标机构;f、各推杆(3)分别与相应的推杆驱动块(19)相连;g、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标套(4a)中。
对比文件1中(参见其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电池彩套机,其包括下述具体技术特征:张管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张标机构),包括上吸头1、下吸头2和彩色热宿管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薄膜套标),上吸头1作上下运作而使上吸头气阀凸轮9打开上吸头气阀、彩色热宿管3张开;推杆6把电池从流槽15中推进热宿管3中,由附图中可以看出,张管机构设置于推杆6的一端。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以文字形式记载电池彩套机包含有机架,但电池彩套机作为一种机械设备必然要有机架来支撑设备主体。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多套推送机构分布在转盘上,推杆由转盘的转动在凸轮槽的导向下直线运动。因此,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转盘的转动及凸轮槽的导向将转盘的回转运动转换为推送机构的往复直线运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随转盘转动的张标机构,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套标(4a)中。由此可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电池套标机的张标机构及推送机构往复运动依次只能套一个电池而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提供一种生产效率高的电池套标机,其通过把多根推杆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上,张标机构随转盘转动,推杆在推杆驱动块的推动下在转盘半径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套标中,从而在转盘每旋转一周时,即可完成多个电池的套标过程。
7.1.1 关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多个包装头安装在旋转地驱动支架上,并且由于驱动支架自身的转动、槽形凸轮的导向,将支架的旋转运动转换为多联杆机构的直线运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将对比文件2与1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装机,用于将货品同时装入或取出包装容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1、2段以及附图1)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该包装机包括装设在机架上的驱动支架11,驱动支架11上设有沿垂向运转路径30转动的四个包装头1,包装头1借助于多联杆机构103、104、105和106可运动地安装于支架11上,联杆的凸轮滚柱在槽形凸轮101和102中导向。通过上述结构,包装头在经过运转路径30的三个工作位置Ⅰ、Ⅱ、Ⅲ时,抓握或松释需要装入或取出的瓶子5。
通过比较可知:(1)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专利属于电池套标领域,而对比文件2属于瓶子包装领域,虽然都涉及包装,但由于包装对象不同,包装设备的结构组成也不同。(2)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要解决现有电池套标机的张标机构及推送机构往复运动依次只能套一个电池而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包装机只能用作包装机或用作拆包机而不能在单一机器上进行包装和拆包的问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3)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多根推杆(3)呈辐射状分布在一个转盘(2)上;随转盘转动的张标机构,各推杆驱动块(19)随转盘的转动沿固定在机架上的推杆凸轮槽(18)移动,使推杆(3)在转盘半径方向上作往复运动,把光身电池(14)推到由张标机构张开的薄膜套标(4a)中”这些技术特征。(4)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导致对比文件2不存在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基于以上原因,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旋转支架上设置包装头并将旋转运动转换为直线运动的技术方案,也不存在将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而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1.2 关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4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装机中必须装有将转动变换为往复运动的变换机构,这种变换机构目前都是采用槽形凸轮、心形凸轮和曲柄机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标签管嵌装装置,其中通过旋转轮体13在凸轮环12的导向下实现将嵌装转台10的旋转运动转换为把持体的直线运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将成套张、套标机构设置在转盘上、并通过转盘旋转和凸轮槽的共同作用实现推杆的往复直线运动,从而实现多套贴标装置依次动作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连续、制袋、填充、密封包装机,其中(参见说明书第6、7页)公开了包装机中设有将转动变换为往复运动地变换机构,且这种变换机构通常为槽形凸轮、心形凸轮和曲柄机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标签管嵌装装置,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0至15页)公开了在立式的嵌装转台10的周缘配置保??标签管的多个保持工具20。对比文件3、4与本专利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不存在将对比文件3和4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1.3 关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7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7公开了利用凸轮槽将回转运动转换为推送机构的往复直线运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前述第7.1.1点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7仅公开了利用凸轮槽将旋转运动转换为推杆的往复直线运动的技术内容,但公开没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不存在将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1、2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7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7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2 关于权利要求2至13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公开了整个工作过程,完成相同工作过程的部件的结构是一样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中公开,并且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简单变换;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曲柄,并且凸轮槽设置在上方或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来选择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引入对比文件5、6和公知常识,仅仅是为了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至1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至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420015408.8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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