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测量表(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31
决定日:2009-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373639.9
申请日:2002-1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市天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荣平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1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产品可见部位的外观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不易见部位与该惯常设计部位所占整个产品的比例又大体相当,那么不易见部位的变化也同样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6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测量表(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2373639.9,申请日是2002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是李荣平。
针对本专利权,温州市天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0年4月20日出版的《电焊机》第4期第30卷(总第155期)的封面、封面扉页三、封面扉页六、版权页、封底扉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苏州横河电表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册的封面、封面内页、插页首页、插页第11页和12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封面扉页三、封面扉页六和封底扉页分别公开了电测量表的面板部分,这些面板均呈矩形六面体,面板前侧的上方均为指针窗口。证据2的封面内页和插页首页上分别公开了电测量表的面板部分,这些面板均呈矩形六面体,面板前侧的上方均为指针窗口,且插页首页的右下方有“2002.7初版”字样。证据2的插页第11页上公开了型号2071、2081和型号2072、2082的电测量表的外形尺寸图,插页第12页上公开了型号2073、2083的电测量表的外形尺寸图,这三个电测量表的主体部分均由呈矩形六面体的面板和圆柱形的凸台组成,凸台均位于面板的后方,面板前侧的上方均为指针窗口。在消费者的购买过程中,产品的面板部分是最为被关注的,因此一般消费者极易将两者误认、混同,故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相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注册号为310227205625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反证2:李荣平与上海康比利仪表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复印件(共3页);
反证3:原告李荣平与被告温州市天齐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英特尔电器有限公司就侵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复印件(共4页);
反证4:专利权人声称的日本苏州横河产品与上海康比利仪表有限公司产品的左视图比较示意图(共1页);
反证5:上海康比利仪表有限公司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共10页)。
专利权人认为:其他厂家设计的产品对指针观察只能正面直视,观察角度较小,本专利改变了正面直视观察,把仪表俯视、左视、右视方向挡住视线的材料改变成相同于正视方向的透明PC材料,一次成型,使观察角度大大提高,让使用者在工作时,可多台观察,或电焊机固定不动,工作人员在不固定的位置工作时不影响对仪表的观察。本专利采用透明和黑色两种不同颜色的阻燃PC材料,利用双色注塑机一次成型,使产品密封程度高,不变形,防溅水,美观牢固,不开裂,采用防静电工艺,使仪表免受静电影响,采用阻燃材料,使得产品耐高温。康比利公司的产品在国际上获得较多好评,是行业中的领军企业,享有很高的声誉。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和复印件完全一致,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认为证据2不是公开出版物。(3)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5与本案无关联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同时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2为苏州横河电表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册的封面、封面内页、插页首页、插页第11页和12页,其并未记载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名称、版权号、版次、印次、印数等信息,不属于正式发行的公开出版物,由于这类证据的形成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虽然证据2插页首页的右下方有“2002.7初版”的字样,但在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证据2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因此,不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为一种电测量表,证据1公开了多个电测量表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在先设计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为一种电测量表,其主视图显示电测量表面板为矩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显示有刻度以及指针,下部分有条状纹以及一个调节旋钮。其左右视图对称,大致由左右两个矩形组成,其上分别设有两个柱状体以及螺丝状物。其俯视图和仰视图也大致由上下两个矩形组成,其上分别设有两个柱状体以及两个螺丝状物。其后视图为一个矩形,在矩形的中下部有一个圆形,圆形上设有若干个小圆形。(详见在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的电测量表面板为矩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显示有刻度以及指针,下部分有一个调节旋钮,以及下部分两端有两个安装点。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对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电测量表面板为矩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显示有刻度以及指针,下部分有一个调节旋钮。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左右视图对称,大致由左右两个矩形组成,其上分别设有两个柱状体以及螺丝状物,其俯视图和仰视图也大致由上下两个矩形组成,其上分别设有两个柱状体以及两个螺丝状物,其后视图为一个矩形,在矩形的中下部有一个圆形,圆形上设有若干个小圆形;而在先设计并未公开上述视图的外观设计。
对于电测量表这类产品,其在使用状态下可见部分为其主视图所示的面板部分,不易见部分为左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中所示的面板后面部分。通常一般消费者更关注可见部分,但由于可见部分的电测量表面板的设计属于惯常设计,所以一般消费者的关注点将有所转移,并且不易见部分与惯常设计部分所占整个产品的比例大致相当,在此情形下,应当认为不易见部分的变化也同样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因此,仅依据在先设计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不能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没有明显差异,也不能认定上述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37363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俯视图 本专利后视图
本专利仰视图 本专利右视图
本专利主视图 本专利左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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