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机全球护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26
决定日:2009-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70011.9
申请日:2005-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金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龙洋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新芝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6-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局部细微差别和视觉不易见到部位产生的差别等均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摄像机全球护罩”的第200530070011.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16日,专利权人原为李彦达,后变更为深圳市龙洋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金地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4:
证据1:申请日为2005年1月24日、公告日为2005年11月30日、名称为“摄像机(球型PA型)”的第200530103734.4号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共1页;
证据2: 申请日为2005年4月11日、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名称为“室内外球型云台防护罩”的第200530082294.9号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共1页;
证据3:申请日为2003年9月22日、公告日为2004年6月23日、名称为“摄像机(一体化高速球型)”的第03368881.8号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共1页;
证据4:松下彩色CCTV摄像机操作说明,型号为WV-CW860和WV-CW864E,出处和日期不详,封面、第7、49、50、51页和底页,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或证据2的在先设计相比,均包括连接管、顶座、外壳和护罩四部分,连接管呈圆柱形;顶座从俯视图看起来呈汽车轮胎胎盘形状;顶座与外壳的外轮廓光滑连接而形成类似鸡蛋型半椭球体;顶座护罩呈半球形,而且在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的在先设计中,顶座均是从连接管边缘处开始布置沿中心向外辐射的六条凸棱,与棱交错分布的是六个凹进区域,而证据2的在先设计虽然在俯视图上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存在微小区别,但该俯视图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或证据2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同时证据1和证据2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后,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2)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3的在先设计或证据4封面、第7、49、50、51页的图片相比,均包括连接管、顶座、外壳和护罩四部分,连接管呈圆柱形;顶座从连接管边缘处开始布置沿中心向外辐射的六条凸棱,与棱交错分布的是六个凹进区域,从俯视图看起来呈汽车轮胎胎盘形状;顶座与外壳的外轮廓光滑连接而形成类似鸡蛋型半椭球体;顶座护罩呈半球形。因此,本专利与证据3或证据4是相同或相近似,且证据3或证据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月16日,请求人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5-证据7:
证据5:松下WV-CW860A、WV-CW864A使用说明书,出处和日期不详,第34、35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6:本专利设计人李彦达于2009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9年1月13日出具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40号公证书,共7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5右上角图示说明松下产品在2003年荣获IF设计大赛奖,其公开日应推定为2003年12月31日前。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5的在先设计相比,均包括连接管、顶座、外壳和护罩四部分,连接管呈圆柱形;顶座从连接管边缘处开始布置沿中心向外辐射的六条凸棱,与棱交错分布的是六个凹进区域,从俯视图看起来呈汽车轮胎胎盘形状;顶座与外壳的外轮廓光滑连接而形成类似鸡蛋型半椭球体;顶座护罩呈半球形。因此,本专利与证据5是相同或相近似;此外,由证据6可知,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销售,即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专利权人的产品是摄像机全球护罩,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3的产品是摄像机,二者属于不同的产品;前者的分类号是16-05,而后者的分类号为16-01;且二者的功能、用途不同,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因此证据1、3不能作为对比文件无效本专利;(2)证据4未提交中文译文,且证据4属于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因此证据4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对比文件无效本专利;(3)证据2与本专利差别明显,譬如证据2护罩尾部连接件很短,而本专利护罩尾部连接件较长,直径较大,与顶座过渡自然;证据2护罩前端直径较大,仅比相邻外壳圆形切面直径稍小,而本专利护罩前端直径比相邻外壳圆形切面直径小约1/4;证据2俯视图上顶座连接沉孔的设计呈梅花状,五个沉孔对称设计,且区域很小,而本专利俯视图上顶座连接沉孔的设计呈三角形,两连接沉孔间设有狭长的装饰沉孔。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
2009年3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1月16日提交的补充无效理由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
2009年4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主要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出将证据4、5、6结合使用证明本专利使用公开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对该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4、5与公证书的一致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的内容与所附文件的内容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4、5的公开性有异议,同时除了对术语“colour CCTV camera”无法作出判断外,对证据4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李彦达未出庭质证,且李彦达与请求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彦强是兄弟关系;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首先依据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是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摄像机(一体化高速球型)”的第03368881.8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专利权人对证据3未提出任何异议,经核查,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3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适用于专利法第23条。其中公开了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用途的摄像机全球护罩,二者具有可比性。
3.证据3公开了一种摄像机护罩(下称在先设计),该在先设计由连接管、顶座、外壳和护罩四部分组成,其中,连接管呈圆柱形,顶座从连接管边缘处开始布置沿中心向外辐射的六条凸棱,棱间是六个大小交错分布的沉孔,顶座与外壳光滑连接,从而形成类似鸡蛋形状的半椭球体,透明护罩呈半球形,护罩前端的直径比相邻外壳圆形切面的直径小约1/4(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涉及一种摄像机全球护罩,其与在先设计一样,也包括连接管、顶座、外壳和护罩四部分,其中,连接管呈圆柱形,顶座从连接管边缘处开始布置沿中心向外辐射的六条凸棱,棱间是六个大小交错分布的沉孔,顶座与外壳光滑连接,从而形成类似鸡蛋形状的半椭球体,透明护罩呈半球形,护罩前端的直径比相邻外壳圆形切面的直径小约1/4(详见本专利附图)。
将本专利的摄像机全球护罩与在先设计相比,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在本专利较大沉孔上有类似圆形的设计,同时本专利还提供了透明圆形护罩内部的视图(参见本专利俯视图),而上述不同之处只是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和视觉不易见到部位产生的差别,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均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所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鉴于由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530070011.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俯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仰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