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用途防潮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25
决定日:2009-06-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0408.2
申请日:2007-01-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伟新
授权公告日:2007-1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毅力
主审员:宋晓晖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B32B3/30,B32B27/06,B32B3/02,A47G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多组在不同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一致,且这多组信息中所显示的发布时间均在申请日之前,则这多组在不同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可以相互映证,以证明它们所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但有证据证明这多组信息的实际发布时间与其所显示的发布时间不同的除外。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用途防潮垫”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10408.2,申请日是2007年1月31日,专利权人是宋毅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用途防潮垫,具有片状的垫体及设于垫体下部的防潮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垫体(1)上部具有包覆层(2),该包覆层(2)的表面设有多个凹坑(3)。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坑(3)规则或分区域规则排列,凹坑(3)的外缘(31)为正方形或菱形。
3.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坑(3)底部为十字花形的面(32)。
4.按权利要求2 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坑(3)外缘(31)边长为1~3mm,凹坑之间的距离为0.2~1.0mm。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坑(3)排列成网格状。
6.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覆层(2)为透明塑料膜。
7.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垫体(1)上表面具有图案。
8.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垫体(1)采用单层、两层或多层PE棉材料,其外缘与防潮膜(6)以及包覆层(2)的外缘共同设有封边(5)。
9.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防潮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坑(3)的外缘(31)为三角形、圆形、月牙形或半环形状。”
针对本专利权,周伟新(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其理由是所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于2008年9月1日出具的编号为“(2008)浙金公证民字第281号” 的公证书及其附件原件,共46页;
附件2:所称阿里巴巴和淘宝等网上相关证明补充资料的打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述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就已经进行销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2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确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使用附件1和附件2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8所述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就已经进行销售,其中具体使用附件1中的第8、9页(上标,下同),第19、22、23、24页,和第27、28页中公开的相关文字及图片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明确放弃对附件1中第37页、41~42页中所公开内容的使用,并放弃关于权利要求2、3、4、9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在具体调查中,请求人进一步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垫体采用单层PE棉材料和封边的技术方案,至于采用两层和多层PE棉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两层或多层是根据原料PE棉厚度和产品所需厚度而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做到,因此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逾期未对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2009年4月27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并将口头审理记录表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上述主张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后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由公证机构公证过的公证书,《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5规定 “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同时请求人放弃附件1中第37页、41~42页的使用,因此接受附件1除上述页数以外的部分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附件2是请求人将自行从网上下载的网页截图经重新编辑加工后形成的文件打印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无法核实附件2的真实性,其次也无法确定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在其所发布的网站上的发布时间,故合议组不能接受附件2作为本案在先销售公开的证据使用。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多组在不同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一致,且这多组信息中所显示的发布时间均在申请日之前,则这多组在不同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可以相互映证,以证明它们所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但有证据证明这多组信息的实际发布时间与其所显示的发布时间不同的除外。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1)附件1第8~9页是百度网上搜索查到的资料,可以看到有本专利的相关产品,货号为1688彩色两面防潮垫,并具体记载了相关技术方案,且于2006年7月16日发布在播种网上;附件1第19页公开了相同的内容,于2006年8月2日发表在新闻网青青岛社区,第22、23页不仅公开了相同的内容,还有该产品的实物图进行辅助证明,于2006年7月31日发布在新闻网青青岛社区中;附件1中第27、28页公开了与第8、9页相同的内容,以及与第23页相同的图,其发布日期为2006年9月5日,发布在泰无聊网站中,这些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附件1记载的“表面:彩色PE棉亚光麻面压膜”和“表面凹凸”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3)附件1中记载的“美龙防潮垫表面卡通图案是在透明塑料后面进行印刷的”公开了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4)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垫体采用单层PE棉材料和封边的技术方案,至于采用两层和多层PE棉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两层或多层是根据原料PE棉厚度和产品所需厚度而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做到,因此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附件1中第8页和第9页是http://bbs.seedit.com/thread-106597-1-1.html网页的截频,其中第8页下图和第9页上图显示了“小冉冉”在播种网上发布的有关于防潮垫的文字介绍,第9页下图左侧显示了上述内容“发表于“2006-7-16 16:02”;附件1中第19页是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_plain.php?topic_id=375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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