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微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79
决定日:2009-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7185.9
申请日:2007-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亚斌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谢有成
国际分类号:G05B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作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77185.9号、名称为“一种微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7年9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和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
一个以上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
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单元为: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之一或任意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部件为: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之一或任意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读取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读取模块包括数据寄存器、第一功能寄存器、第二功能寄存器、多路器,其中,第一功能寄存器通过数据总线分别与数据寄存器和多路器相连,第二功能寄存器和多路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运算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运算模块包括算术逻辑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后处理器,其中,算术逻辑单元通过数据总线与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后处理器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写回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写回模块包括数据寄存器、第三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和程序计数器,其中,数据寄存器通过数据总线与第三功能寄存器相连,程序计数器通过地址总线与中断处理器和堆栈处理器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欠压复位逻辑模块设有调节欠压时产生掉电中断并进行复位的时间的滤波电路和分频器。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门狗定时器设有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同时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的预分频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1份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评述创造性的依据是对比文件1: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Microchip 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1997)),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对比文件1中提供了一种PIC16C73系列单片机,包含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主要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技术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但请求人并未随同请求书提交该对比文件1。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8日收到了请求人再次提交的附件1以及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补充的附件如下:
附件2,包括:
附件2.1:编号为07012611-8的美国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声称是编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9月6日,货品为PIC16C73A-04I/SP MCU 28 LD 4MHZ 4K EPROM的英文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2.4: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复印件(即上述对比文件1),共688页;
附件3,包括: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3.2:附件2.3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3.3:附件2.4的中文译文,共689页;
附件4:编号为HKBN-04051401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
附件5:编号为700006060007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6年6月1日;
附件6:编号为700006030117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6年3月24日;
附件7:编号为HKBN-04122402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
附件8:编号为HKBN-04101801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
附件9:编号为700005100031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
附件10:《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2、36、48、65、89、90、114、150、159、161、163、176页的复印件共14页,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
附件11:《PIC软硬件系统设计??基于PIC16F87X系列》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6-18页的复印件共5页,刘笃仁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技术术语使用混乱,内容自相矛盾,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不能相互适应,且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能实现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8中也没有全部限定所述必要技术特征,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0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8年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9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虽然在请求书正文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但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未同时提交对比文件1,也即未提出证据来说明其无效宣告理由,因此不应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于2008年9月18日提交的附件2-11是以不应受理的对象为基础,因此也应当不予受理;此外,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加盖的印章不一致,且都不是公章,因此不应认可该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请求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9年1月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9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屠长存、李玲和公民代理人单宝荃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芳和公民代理人潘松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2008年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述一致,即: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1、2.2、2.4的原件和附件10的原件,出示了附件11的原件,明确表示附件4~附件9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认为,附件2.4的每一页下脚都标有(1997的标志,附件2.3的发票表明在1999年的时候进行了附件2.4所对应的芯片的销售行为,在附件2.4的第1-4页有每一个具体部分对应的版本号“DS31002A”等,从附件2.4的第一章前言部分也可以看出该手册是针对芯片使用者而制作的,并非内部保密资料,这些都可以证明附件2.4已经被公开。
(3)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2.4和附件10、11的真实性以及附件3.1、3.2、3.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2.4是内部手册,(1997仅能表示拥有版权,不能证明其被公开出版;对附件2.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2.3没有原件且其发票中的型号与附件2.4中的型号不对应。
(4)请求人认为本请求提出的程序合法,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加盖的章都是其代理机构在专利局备案的章,意见陈述书中的章是2008年9月最新备案的章,因此与请求书中的章不同。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断处理器”、“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没有说明是采用了哪些技术手段来实现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完备的外设和功能部件等技术效果;“端口预处理器”、“立即数处理器”不是本领域规范用语,其含义不清楚;数据预处理的含义不清楚,复位电路及其外部连接关系不清楚,指令预处理模块内部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具体含义和实现方法不清楚,数据读取模块包含的数据寄存器与数据存储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如何实现读取和扫描不清楚,时钟发生器具体连接到哪个部件不清楚,数据运算模块、数据写回模块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多个功能寄存器的含义不清楚,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不清楚,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的连接方式和配合关系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中央处理单元、指令预处理模块、中断处理器、看门狗定时器的功能和结构,由于本专利仅涉及对于微控制器其中一部分结构的改进,因此附图中仅列出了改进所涉及的部分,本专利的主要改进之一在于将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分开,内核部分的改进在于采用了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和第4页倒数第2段;中断处理器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其在不同时段所起的作用可以不同,说明书中也清楚地说明了看门狗定时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以及各个模块与其他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中也清楚地说明了分别是采用哪些技术手段来实现其对应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清楚地记载了“端口预处理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的含义和实现方式,数据预处理就是根据程序的需要进行一些处理,包括端口预处理、备份等;复位电路的外部连接关系及其所包含的部件都是现有技术公知的;说明书中对双周期指令预处理进行了说明,双周期本身是现有技术,端口预处理是本专利新增加的内容;功能寄存器等部件以及数据总线连接等内容都是现有技术公知的内容,数据寄存器和数据存储器都是现有技术的普通常识,说明书中对时钟发生器的连接关系也有说明;说明书对滤波电路和预分频器的说明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具体认为,权利要求中的“中央处理单元”、“系统总线”、“端口预处理器”、“立即数处理器”的含义不清楚,内核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功能寄存器”不是公知技术,其作用不清楚,滤波电路如何调节时间及其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关于预分频器调节时间和唤醒功能的描述以及所实现的功能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总线是现有技术公知的概念,系统总线是单独的总线,与其他总线有连接关系,由于传输的信号不同导致其名称不同;功能寄存器是现有技术,说明书中对三个功能寄存器进行了清楚的说明;欠压复位逻辑本身的欠压滤波中断产生复位是现有技术,本专利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了预分频器,滤波电路的作用是对复位信号的时间进行调整,滤波的结构是现有技术;说明书中清楚地描述了预分频器的功能。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8K(16位OPT存储器”、“将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静态随机存储器(SRAM)实现”、“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和“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以及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没有也给出关于四相时钟和端口预处理器所起作用的描述,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8中也没有全部限定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主要解决了抗干扰和运行速度的问题,端口预处理器就是为了解决抗干扰的问题,指令和译码的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1中有改变,器件与时钟发生器的连接关系有所改变,这些改变与现有技术相比就有抗干扰的能力和提高运行速度的效果,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技术方案主要针对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的改进已经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8)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技术方案进行明确的描述,没有记载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权利要求4-6所述三个模块的具体实现方案;权利要求4中的数据读取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多路器,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运算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多路器,权利要求6的数据写回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中断处理器,而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包括两个多路器或者两个中断处理器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分频器,而说明书中的记载是预分频器,权利要求7中是调节时间,而说明书中是调节时钟;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无法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主要和附图1、3对应,在说明书第2-4页有对应的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必须在附图中显示,说明书并非权利要求的简单复制,本专利的方案是关于电逻辑的,而不是物理上的限定;分频器和预分频器都是本领域中对同一部件的不同叫法,其最终调节的是时间;权利要求8所述的功能是看门狗定时器本身的功能。
(9)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针对附件2,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4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模块、立即数处理器以及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并且权利要求1的指令译码器与附件2.4中的指令译码和控制不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没有描述端口预处理器的作用,附件2.4第9-2页中的TRIS寄存器相当于端口预处理器,附件2.4第5-5页的ALU相当于立即数处理器,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是公知内容,指令预处理模块实际是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等内容,在附件2.4第4-4页的图中表现出来,时钟发生器和四个模块相连在附件2.4里已经明确公开,指令寄存器与指令译码器在附件2.4中是分开的,其中充分公开了指令译码的器件,专利权人强调的指令译码和控制的内容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描述。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4的TRIS寄存器不同于本专利的端口预处理器,TRIS端口不是端口处理的一部分,端口是用来检测电平变化,指令寄存器和译码器的连接方式也不同,指令寄存器的输出分三路,其功能与本专利中的功能不同;权利要求4-6中关于与时钟发生器相连的特征未被公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对端口后处理器的具体作用没有描述,附件2.4第9-7页描述了“若引脚电平有变化”公开了对端口的处理;附件2.4的图26-4中公开了在看门狗定时器上添加预分频器;附件2.4第1-5页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欠压复位逻辑模块,滤波电路和分频器是现有技术,将附件2.4中看门狗定时器中的预分频器应用到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是可以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端口后处理器首先判断是否真正的干扰然后才中断,附件2.4未公开权利要求7的滤波电路和分频器,附件2.4中未给出技术启示。
针对附件10,请求人认为,附件10第48页图1.2-25中的监视定时器就是看门狗定时器。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0也没有公开附件2.4中未公开的上述内容,也未公开权利要求7、8中的分频器。
针对附件10与附件11结合,请求人认为,附件11第18页对CPU进行了清楚的描述,附件10第30页也描述了四相的内容。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附件10和附件2的四相中每个相所做的工作与本专利中不同,导致与时钟的连接关系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程序合法,应当予以受理。
1.关于证据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附件2.2),因而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其中,附件2.1中的副本证明书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666页至第670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合议组认为,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PI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IC16C73-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同理,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2.3也无法进一步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
请求人还认为附件2.4中的下脚标有“(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可以证明其公开日期。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4而言,附件2.4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4中并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4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4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仅凭该版权标识也无法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因此无法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附件10是《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2、36、48、65、89、90、114、150、159、161、163、176页的复印件,附件11是《PIC软硬件系统设计??基于PIC16F87X系列》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6-18页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10、1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0、11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10、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0、11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附件10、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断处理器”、“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没有说明是采用了哪些技术手段来实现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完备的外设和功能部件等技术效果;“端口预处理器”、“立即数处理器”不是本领域规范用语,其含义不清楚;数据预处理的含义不清楚,复位电路及其外部连接关系不清楚,指令预处理模块内部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具体含义和实现方法不清楚,数据读取模块包含的数据寄存器与数据存储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如何实现读取和扫描不清楚,时钟发生器具体连接到哪个部件不清楚,数据运算模块、数据写回模块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多个功能寄存器的含义不清楚,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不清楚,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的连接方式和配合关系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已经对各组件的功能、结构和连接关系作了清楚的说明,且其中很多组件都是现有技术,本专利的主要改进之一在于将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分开,内核部分的改进在于采用了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和第4页倒数第2段。
经审查,本专利涉及一种微控制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可知,该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内核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在结合附图2、3描述的实施例中,具体描述了该微控制器所包含的各组件以及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时各组件的连接关系或其所构成的模块及其功能,还描述了在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时具体实现操作的过程。此外,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14行以及第8页第2段)还记载了本专利是通过将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以及采用将其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的哈佛结构和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操作,从而可以较好地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并且通过集成大量的外设和功能部件,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
根据上述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这些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能够知晓如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关于数据预处理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操作就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一些必要的预处理,在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10页第2段也分别对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含义和实现方法进行了说明;关于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和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也进行了清楚的说明。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许多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滤波电路如何调节时间及其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关于预分频器调节时间和唤醒功能的描述以及所实现的功能不清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书所述组件的结构及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一些模块所包含的组件以及模块或组件所实现的功能,它们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8K(16位OPT存储器”、“将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静态随机存储器(SRAM)实现”、“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和“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以及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没有也给出关于四相时钟和端口预处理器所起作用的描述,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8中也没有全部限定这些必要技术特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处理器,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第11-14行以及第8页第2段),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提高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和大量功能部件,增加其与其他部件的联系,并进一步增强其使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微控制器所包含的主要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中具体记载了内核中的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并且该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从而可以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端口预处理器,该端口预处理器也可以增强该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该微控制器包括一个以上外设单元和一个以上功能部件,即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的数量是多个,从而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明确的描述,没有记载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权利要求4-6所述三个模块的具体实现方案;权利要求4中的数据读取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多路器,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运算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多路器,权利要求6的数据写回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中断处理器,而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包括两个多路器或者两个中断处理器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分频器,而说明书中的记载是预分频器,权利要求7中是调节时间,而说明书中是调节时钟;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无法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控制器,在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说明书第8页第3段记载了关于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3段具体记载了微控制器包括权利要求4-6所述的数据读取模块、数据运算模块和数据写回模块及其对应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其中也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数据读取模块和数据运算模块都包括多路器以及数据写回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中断处理器,因此权利要求4-6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欠压复位逻辑模块包括滤波电路和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记载了欠压复位逻辑模块包括滤波电路和预分频器,虽然分频器和预分频器在名称上略有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频器就对应于说明书中所述的预分频器,其实质含义是基本一致的,说明书中还记载了该预分频器是用于调节滤波电路的时钟,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能够理解该调节时钟的操作实质上就是对时间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7实质上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记载了“所述看门狗定时器设有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同时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的预分频器”,而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也记载了看门狗定时器带有预分频器,该预分频器采用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这些记载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得知该预分频器可以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二者实质上是同一时间,因此权利要求8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8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附件2.4或附件10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简单转用,相对于附件2.4或附件10都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附件11第18页也对CPU进行了清楚的描述,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附件2.4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控制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现有技术中的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扩大其存储容量、提高其运行速度以及增强其使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和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一个以上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
附件10公开了一种PIC系列微控制器,该微控制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寄存器阵列、时钟发生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Mux、ALU、中断控制寄存器、I/O端口、TRISA寄存器,还包括与总线连接的同步串行口、通用异步接收器发送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并行从动口、A/D转换器、串行外围接口和芯片间总线,以及与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接的片内上电复位模块、掉电复位模块、监视定时器、上电延时定时器、振荡器启动延时定时器。
请求人认为,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已经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并且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附件10中的TRISA寄存器相当于端口预处理器,MUX相当于多路器,ALU相当于立即数处理器,中断控制寄存器相当于中断处理器,TRIS寄存器、MUX、ALU、中断控制寄存器就构成了本专利的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是公知内容,从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可知指令寄存器与指令译码器是分开设置的,附件10中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0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以及中央处理单元与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相连,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而在附件10中没有明确记载哪一部分是中央处理单元或者哪些部分构成了中央处理单元,从图中也无法清楚地得知中央处理单元的结构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2)附件10中的TRISA寄存器所起的作用是存储I/O端口的数据方向以定义相应的引脚是输入还是输出,中断控制寄存器是用于记录各个中断请求和各个中断源的中断允许位以及全局中断允许位,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以及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1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器和中断处理器是用于检测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变化以进行端口变化中断预处理等操作,从而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抗干扰能力;(3)附件10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的特征,从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仅能看到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延时定时器等多个功能部件相连。
由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附件10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8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11公开了一种PIC16F87X单片机,其中公开了该单片机包括CPU、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输入/输出单元,其中CPU包括运算器ALU、工作寄存器W、定时控制逻辑、RAM文件寄存器、地址多路选择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文件选择寄存器等,该单片机还包括与总线连接的同步串行端口、通用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USART、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并行从属端口、A/D转换器,以及与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接的电源上定时器、振荡器开启定时器、上电复位模块、看门狗定时器、节电复位模块、在线调试器和低电压编程模块。
请求人认为,附件11对CPU进行了清楚的描述,结合附件10公开的内容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11中也未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并且附件11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177185.9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