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黄油润滑环保型陶瓷柱塞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78
决定日:2009-09-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88351.2
申请日:2008-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欧森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潘建民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魏 屹
参审员:许 艳
国际分类号:F04B 53/14,53/00,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20088351.2、名称为“一种免黄油润滑环保型陶瓷柱塞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6月4日,专利权人为潘建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免黄油润滑环保型陶瓷柱塞泵,包括气缸(9),气缸室(91)内安装柱塞(10),气缸室内壁与柱塞(10)之间装有压力密封圈(8),压力密封圈的两头分别与底座(7)和迫紧压环(1)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柱塞(10)外安装陶瓷柱塞套(6),陶瓷柱塞套(6)与压力密封圈(8)相接触;或者所述的柱塞(10)表面有陶瓷镀层(4),陶瓷镀层(4)与压力密封圈(8)相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黄油润滑环保型陶瓷柱塞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迫紧压环(1)的一头制有压紧槽(11),压紧槽(11)与压力密封圈(8)相接触。”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欧森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9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6月27日、公开号为CN19871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87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83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日为200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14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2年3月4日、公开号为CN10591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16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柱塞泵相比,区别在于:a.柱塞外安装陶瓷柱塞套,陶瓷柱塞套与压力密封圈相接触;b.或者柱塞表面有陶瓷镀层,陶瓷镀层与压力密封圈相接触;c.由于免黄油润滑,因此压力密封圈的一端与迫紧环接触。而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柱塞泵,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和b,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陶瓷柱塞套或陶瓷镀层应用到柱塞上,并去掉黄油环,使压力密封圈的一端直接与迫紧压环相接触,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往§。
②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压紧槽制于迫紧压环的一头,从而保持“压紧槽与压力密封圈相接触”的结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附件1分别与附件3、4、5或6相结合也可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9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及附件1与附件3-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当庭结合相关证据具体陈述了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和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附件1和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和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附件1涉及一种柱塞泵及柱塞泵压力密封圈锁紧润滑装置,其中的柱塞泵包括气缸和气缸室9、安装在气缸室内的柱塞10、底座7、安装在气缸室内壁与柱塞10之间的压力密封圈8,柱塞10与压力密封圈8相接触,压力密封圈8的两头分别与底座7和黄油环1相接触,黄油环1与迫紧压环4相接触(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及说明书附图6)。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实质上仅在于附件1未公开下述技术特征:a.柱塞外安装陶瓷柱塞套或者柱塞表面有陶瓷镀层;b.压力密封圈的一头与迫紧压环相接触。
附件3公开了一种泵用陶瓷柱塞,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钢质柱塞骨架1外装有陶瓷柱塞套(2),或者在钢质柱塞骨架1外喷涂有陶瓷层4,而且这样制成的柱塞耐磨、耐腐蚀、工作寿命长并可降低成本(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1-2页及说明书附图1-3)。
由此,附件3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柱塞上安装陶瓷柱塞套或在柱塞上喷涂陶瓷层的技术内容,而且在柱塞上安装陶瓷柱塞套或喷涂陶瓷层的目的也在于利用陶瓷材料的耐磨、耐腐蚀性来延长柱塞的使用寿命,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也是通过将与压力密封圈相接触部分的柱塞材料替换成耐磨的陶瓷材料,从而达到无需润滑的技术效果,故附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a,并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和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及附件3给出的通过在柱塞上安装陶瓷柱塞套或喷涂陶瓷层达到无需润滑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省去黄油环等与黄油润滑有关的部件,而使压力密封圈的一头与迫紧压环直接接触。而且,附件1和3与本专利均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有动机将附件3所公开的相关技术手段应用到附件1中以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迫紧压环1的一头制有压紧槽11,压紧槽11与压力密封圈8相接触”。但附件1已经公开了迫紧压环4与黄油环1相接触、黄油环1又通过沟槽配合与压力密封圈8相接触的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3页及附图1-6),而且附件3已经给出了通过在柱塞上安装陶瓷柱塞套或喷涂陶瓷层、以提高柱塞的耐磨性、耐腐蚀性和使用寿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和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省去黄油环等与黄油润滑相关的部件,而使迫紧压环1与压力密封圈3通过沟槽配合相互接触,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而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3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08835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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