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96
决定日:2009-04-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0724.7
申请日:2001-0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德意万向节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F16D3/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关键在于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仅在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则应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01210724.7,申请日为2001年2月26日,专利权人是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包括十字轴,设于十字轴轴头外的外圈,以及置于其间的滚针、垫片,在所述外圈的口端部置有油封,其特征是在所述外圈(5)的口端部内侧设有一个挡圈槽,其内置有与之相应的开口挡圈(8)。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挡圈(8)设置在油封座的外缘,并在开口挡圈(8)的近端部设有取环槽(10)。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其特征是在所述的开口挡圈(8)外侧设置有带卡钩(7)的防尘罩(9)。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其特征是在所述外圈(5)的底部置有止推垫片(2),所述的止推垫片(2)系由中央孔(23)和边缘凸边(21)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22)上的若干条斜放射状的槽沟(24)构成。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其特征是在所述外圈(5)的底部置有止推垫片(2),所述的止推垫片(2)系由中央孔(23)和边缘凸边(21)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22)上的若干条斜放射状的槽沟(24)构成。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其特征是在所述外圈(5)的底部置有止推垫片(2),所述的止推垫片(2)系由中央孔(23)和边缘凸边(21)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22)上的若干条圆弧状的槽沟(24)构成。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便于装配的十字轴万向节,其特征是在所述外圈(5)的底部置有止推垫片(2),所述的止推垫片(2)系由中央孔(23)和边缘凸边(21)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22)上的若干条圆弧状的槽沟(24)构成。”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杭州德意万向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1)于2004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1:本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1-2:授权公告号为US4834691,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5月30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1-3:国家标准局于1986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孔用弹性挡圈”的国家标准GB893.1-86和GB893.2-86的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4年8月27日向请求人1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1于2004年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4:专利号为GB1078904,公开日为1967年8月9日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5:授权公告号为US5725431,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10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6:授权公告号为US5813916,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9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1-7:授权公告号为US3635535,授权公告日为1972年1月1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请求人1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8日针对请求人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请求人1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合议组于2005年10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5年11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1,以及将请求人1于2004年9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本专利,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2)于2004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2-1:本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同附件1-1);

附件2-2:授权公告号为US4834691,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5月30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同附件1-2);

附件2-3:国家标准局于1986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孔用弹性挡圈”的国家标准GB893.1-86和GB893.2-86的复印件,共2页(同附件1-3)。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4年8月27日向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8日针对请求人2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请求人2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合议组根据合案审查原则于2005年10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5年11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请求人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一并进行口头审理,并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2。

?口头审理于2005年11月25日如期举行,请求人1、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1、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根据合案审查原则对请求人1和请求人2分别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查。请求人1提交了六份证据,请求人2提交了两份证据并且与请求人1提交的六份证据中的两份相同,为了方便起见,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重新编号,即,附件1:专利号为GB1078904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US483469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附件3:国家标准局于1986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孔用弹性挡圈”的国家标准GB893.1-86和GB893.2-86的复印件;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US572543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US581391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US363553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请求人1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请求人1认为:附件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1和附件2结合、附件1和附件3结合以及附件2和附件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故附件1和附件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4或附件5或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2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请求人2认为附件2和附件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1提供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中的“circlip”的译文提出异议,专利权人认为“circlip”应译为“簧环”,而请求人1认为“circlip”应译为“开口簧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1和2提供的中文译文的其他部分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第81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8140号决定),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中进一步限定了带有凸边的止推垫片,而附件4-6中公开的止推垫片均不带有凸边,因此权利要求4-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7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请求人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40号决定,于2006年6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1诉称:①第8140号决定所认定的“附件4-6中的止推垫圈结构不带有凸边”与事实不符,附件4中非常清楚地显示了带有凸边的止推垫圈结构;②本专利权利要求4-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请求人1和请求人2对第8140号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认定无异议;附件4的附图4、5和9中所示止推垫圈结构均带有凸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40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737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8140号决定。

?专利权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40号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附件4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中显示,止推垫圈结构带有凸边。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12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121号行政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3日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9年2月19日向请求人1、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4月14日如期举行,请求人1和请求人2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4-7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①附件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除“斜放射状槽沟”以外的所有特征,附件5公开了垫片具有斜放射状槽2?,附件4和附件5结合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和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和5的技术方案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因此附件1、2、4和5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 ②附件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除“圆弧状槽沟”以外的所有特征,附件6公开了垫片具有圆弧状槽沟,附件4和附件6结合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和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和7的技术方案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因此附件1、2、4和6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6和7的创造性;③权利要求4-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公开,仅油槽为斜放射状或圆弧状没有被公开,然而,附件4中已经公开了放射状的油槽,其它形状的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可以得到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鉴于第8140号决定中认可附件1-6的真实性和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并且专利权人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以及在本案继续审理期间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附件1-6的真实性及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关键在于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仅在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则应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附件1-6都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第8140号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1、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对此没有异议,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认定均予支持。因此,本决定在此基础上仅针对权利要求4-7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本案继续审理。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所述外圈(5)的底部置有止推垫片(2),所述的止推垫片(2)系由中央孔(23)和边缘凸边(21)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22)上的若干条斜放射状的槽沟(24)构成。

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十字轴万向节中的止推垫圈结构,该止推垫圈是一个由内表面、外表面和外圆周表面构成的环形圆盘片,其上设有一个中心开孔,在内表面设有若干放射状槽沟。此外,附件4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在万向节的耳轴12(对应于本专利的十字轴)和轴承杯20(对应于本专利的外圈)之间位于轴承杯20的底部置有止推垫圈16,该止推垫圈16由中央孔和边缘凸边16f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16c上的若干条放射状凹槽16e构成(参见附件4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1段,图1、图3和图4)。

附件5公开了一种止推垫圈,该止推垫圈30的内表面设有润滑油槽31,润滑油槽31与中心孔32相切,并呈斜放射状延伸(参见附件5第3页第31-51行的中文译文,图1和图4)。

附件6公开了一种用于万向节的端部止推垫片,该止推垫片3具有中心孔4,止推垫片3的端面上带有呈圆弧状弯曲的油槽6(参见附件6第2页第2-4段的中文译文,图2)。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附件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或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除“斜放射状槽沟”之外的全部特征。本专利中止推垫片上的槽沟起到引导和存储润滑油的作用,附件4中已经公开了“放射状槽沟”,其作用也是引导和存储润滑油,在附件4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设计出多种槽沟形状用以满足引导和存储润滑油的需要,而“斜放射状槽沟”只是多种常规设计中的一种(例如附件5),而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选择这种形状的槽沟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所述外圈(5)的底部置有止推垫片(2),所述的止推垫片(2)系由中央孔(23)和边缘凸边(21)以及设于其间低平面(22)上的若干条圆弧状的槽沟(24)构成。

如前所述,附件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或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除“圆弧状槽沟”之外的全部特征,基于附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放射状槽沟变换为圆弧状槽沟,由此,“圆弧状槽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是一种常规的设计选择(例如附件6),而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选择这种形状的槽沟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1210724.7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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