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锚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95
决定日:2009-04-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39717.6
申请日:2005-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春华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8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在先设计均与本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6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139717.6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锚栓”,申请日是2005年7月12日,专利权人是王春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与其相近似的产品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2004年9月第25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2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5-272、5-289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是1991年2月出版《实用五金手册》第四版封面、目录、出版信息页、第7-26页、第7-27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3是2004年12月出版的《紧固件企业指南》杂志第二期封面、目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16页;
附件4是2003年5月出版的《中国螺丝与线材》杂志第八期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5是2004年12月出版的《广东建生五金有限公司》产品价格表复印件共8页;
附件6是1998年2月10日公开的美国US5716177号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8年1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请求人仍坚持其原主张,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请求人声称是2005年4月28日《恒太商情标准件与采购》报纸A1版复印件1页;
附件8:请求人声称是(2008)永证民字第366号公证书复印件7页;
附件9:请求人声称是2006春季刊(第54期)《恒太商情标准件与采购》杂志复印件3页;
附件10:请求人声称是2006秋季刊(第63期)《恒太商情标准件与采购》杂志复印件4页。
2009年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2008年11月6日收到的请求人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送专利权人,告知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及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附件1、附件2、附件4和附件6单独使用,附件3与附件5除各自单独使用外,其中各有一幅图还相互结合使用,附件7至附件10结合使用,其中附件8是对附件7和附件9的公证,请求人称,虽然附件9和附件10的出版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但可以辅助证明附件7的真实性。并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2的完整证据原件,提交了附件3至附件5、附件7至附件10的证据原件,其中附件1至附件5、附件9、附件10为整本原件,由于附件8公证书中的一些日期有误,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经河北省永年县公证处更正后的公证书原件,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中所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均与本专利相近似,其中附件3中彩色插页第18页的膨胀钩(左侧第2个)与附件5第22页膨胀钩显示的是同一产品,二者可以反映整体外形。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附件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附件3至附件5、附件7至附件10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3、附件5没有出版号和出版单位,可以随意印刷;附件4没有正式的出版号;附件7不是正式的出版物,在邯郸查不到任何有关该出版社、编辑部的信息;报纸与杂志之间的关联性完全是由证人所述,但证人未出庭质证;从附件7(2005年第27期)、附件9(2006年春季第54期)、附件10(2006年秋季第63期)上所记载的期刊号可以看出编辑出版是混乱的,附件8的公证请求人与出具证言的证人有利害关系,故对附件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认为上述证据所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均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双方当事人当庭分别演示了锚栓实物。
合议组当庭将更正后的附件8公证书复印件转送专利权人,庭后将附件4有关版权信息页的复印件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4及附件8当庭转送的文件不需要答复期,坚持当庭的意见陈述。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2卷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5-272、5-289页,并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该手册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机械设计手册》原件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中的相应页一致。该手册出版信息页记载有:刊号:ISBN?7-5025-3520-9、出版单位: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北京第25次印刷等信息。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所示内容属实,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7月12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实用五金手册》第四版封面、目录、出版信息页、第7-27页,并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该手册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实用五金手册》原件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中的相应页一致。该手册出版信息页记载有:刊号:ISBN?7-5323-1515-0/TS?101、出版单位: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2月第22次印刷等信息。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所示内容属实,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7月12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紧固件企业指南》杂志第二期封面、目录及相关页,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杂志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出版号和出版单位。经合议组核实,《紧固件企业指南》杂志原件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中的相应页一致。从该杂志的内容看,其封面记载:中国?永年、2004年12月出版、总第2期、紧固件行业资讯必备手册;广告彩页第23页记载了服务方向及办刊宗旨,以及出版情况、地址、电话、E-mail等信息。杂志内刊登的是有关紧固件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名称、产品图片、地址、电话等内容。合议组认为,根据所述信息,其属于向紧固件制造商、经销商、服务商类的公众不定期发行的广告宣传性杂志,专利权人虽有质疑,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为本专利申请日前(2005年7月12日)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中国螺丝与线材》杂志第八期,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杂志的整本原件。请求人称该杂志是发行商针对比较大的业内客户寄送的,但不能确定是国内还是台湾邮寄的。专利权人认为,该附件没有正式的出版号,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经合议组核对,《中国螺丝与线材》杂志原件完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该附件的封面记载:《中国螺丝与线材》、五月/2003、惠达“螺丝世界杂志”唯一发行“大中国地区”的专业刊物等信息;封脊上记载:惠达杂志、中国螺丝与线材、五月版、May/2003 Volume8/No.2等信息;出版信息页记载了“惠达出版 发行全中国”、“出版发行:惠达杂志社”、“地址:台湾地区台南市育平路469号”、“行政院新闻出版事业登记证:局版台志第7558号”、“中华邮政南台字第1164号执照登记第一类杂志纸交寄”、“中国螺丝与线材杂志(二、五、十月出刊)”、“大陆地区联络处:上海旺展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98弄2号10楼A座”、“上述刊物大陆地区采空运方式邮寄,需要挂号者,每期加收人民币13元”、“大陆地区订阅户可直接向代理商订购、汇款”。从该杂志的内容看,其刊登的主要是台湾地区及大陆境内厂家生产的有关各类紧固件、螺丝、成型机等产品的图片、规格及联系方式和特别报道、企业发展、论文等信息。合议组认为,根据所述信息,该杂志应属于向该行业制造商、经销商、服务商类的公众定期发行的广告宣传性杂志,虽然其的形成地为台湾地区,但其在大陆境内设有联络处,并可通过该联络处获取该刊物,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情形之一,专利权人虽有质疑,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附件为本专利申请日前(2005年7月12日)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声称为《广东建生五金有限公司》产品价格表,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杂志的整本原件。请求人称该产品宣传册是从展览会上获得,但不能说明是何时在何展览会上获得。专利权人认为,该附件没有出版号和出版单位,不是公开出版物。经合议组核对,《广东建生五金有限公司》产品价格表原件完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该附件的封脊上记载有:广东建生五金有限公司、二OO四年十一月版价格表,从该杂志的内容看,其刊登的是有关广东建生五金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紧固件产品的图片、规格及价格,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产品价格表。合议组认为:从该附件所记载的内容看,因其上没有记载相关出版发行信息,为企业自行印制的企业产品价格表,其印制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没有其它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被采信。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是美国US5716177号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6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其公开日为1998年2月10日,产品名称为 “建筑锚栓式膨胀螺栓”,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可确定其真实性。该专利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7月12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声称为2005年4月28日《恒太商情标准件与采购》报纸A1版复印件;附件8是(2008)永证民字第366号公证书复印件;附件9声称为2006春季刊(第54期)《恒太商情标准件与采购》杂志复印件;附件10声称为2006秋季刊(第63期)《恒太商情标准件与采购》杂志复印件。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附件7至附件10的证据原件,其中附件7为A1版至A4版的整幅原件;附件9、附件10为整体原件,由于附件8公证书中的一些日期有误,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经河北省永年县公证处更正后的公证书原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附件7至附件10结合使用,附件8是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对附件7和附件9的公证,以辅助证明附件7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合议组认为,附件8为对证人证言的公证,而在口头审理时该证人未出庭质证,故仅凭单纯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附件8不予采信;附件9和附件10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证据,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附件9和附件10不适用本案;请求人意通过附件8证明附件7和附件9之间的关联性,以辅助证明附件7真实性,但附件8证言不足以被采信,附件9、附件10的内容的真实与否与附件7内容的真实性认定并无必然的关联。经合议组核对,附件7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附件7中记载有2005年4月28日、本期12版、主办:恒太广告、许可证登记号及电话和地址,在A2和A3版面的下方记载有:欢迎订阅《恒太商情》周刊及订刊电话字样。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整幅原件看,其内刊载的均是厂家的产品广告。本案合议组认为:从该附件所记载的内容看,为单页印刷品,其印制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没有其它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被采信。附件7至附件10不予采信。
3.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附件1《机械设计手册》的第5-272页公开了一款FZA型后扩底柱锥式锚栓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第5-289页公开了二款钢膨胀螺栓的外观设计,即(a)Ⅰ型钢膨胀螺栓(下称在先设计2)、(b)Ⅱ型钢膨胀螺栓(下称在先设计3);附件2《实用五金手册》的第7-26页公开了一款钢膨胀螺栓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4);附件3《紧固件企业指南》的插页5下图公开了三个钢膨胀螺栓的外观设计,即横置的螺栓(下称在先设计5)、左侧起第5个螺栓(下称在先设计6)、左侧起第6个螺栓(下称在先设计7);第14页公开了一款膨胀螺栓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8);彩色插页1公开了二组膨胀螺栓的外观设计,左侧一组带有螺母(下称在先设计9)、右侧一组螺杆一端呈折角状(下称在先设计10);彩色插页2公开了二款膨胀栓,即上排左侧第1个(下称在先设计11)和下排左侧第2个膨胀栓(下称在先设计12);彩色插页10公开了二款膨胀栓,即下排左侧第2个(下称在先设计13)和右侧第2个膨胀栓(下称在先设计14);彩色插页11公开了二款膨胀栓,即左侧第3个(下称在先设计15)和右侧第3个膨胀栓(下称在先设计16);彩色插页13公开了二款膨胀栓,即下排左侧第1个(下称在先设计17)和下排右侧第2个异型膨胀栓(下称在先设计18);彩色插页18公开了三款膨胀栓,即左侧第1个(下称在先设计19)和第2个膨胀钩(下称在先设计20)及右侧第1个膨胀栓(下称在先设计21);第58页公开了四款膨胀栓,即左下图左侧第1个(下称在先设计22)、左下图右侧第1个门窗膨胀栓(下称在先设计23)、右侧中图右侧第2个吊顶胀管(下称在先设计24)、右下图下排左侧第1个(下称在先设计25)。附件4《中国螺丝与线材》第8期杂志的彩图第23页公开了二款膨胀栓,即上排左侧第2个(下称在先设计26)和左侧第8个(下称在先设计27);附件6美国US5716177号发明专利公开了一款建筑锚栓式膨胀螺栓(下称在先设计28),上述在先设计均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的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锥形螺母和膨胀胀管组成。膨胀胀管上部为防滑纹及楔形膨胀缝,膨胀缝底部为圆形止裂孔,楔形膨胀缝上端部有倒钩设计;锥形螺母上有与膨胀缝对应的棱形凸起。(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锥形螺杆、扩充套管、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扩充套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膨胀缝底部有圆形止裂孔,螺杆的一端为锥状。(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在先设计1膨胀缝为条形设计,扩充套管上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螺杆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扩充套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设计。
在先设计2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沉头螺栓、胀管、平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设计,沉头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沉头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3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锥形螺母、螺栓、胀管、平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设计。(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3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二者含有胀管和锥形螺母,但由于在先设计3中的胀管和锥形螺母局部为剖视图,无法判定其外轮廓的具体设计,因此,无法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在先设计4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沉头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设计,沉头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4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4沉头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二者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5整体形状均呈圆柱体,均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及三条环形防滑槽,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5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5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5膨胀缝为条形设计,防滑槽为环形设计,膨胀缝底部无圆形止裂孔设计,胀管上无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5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6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锥形螺母和胀管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及三条环形防滑槽。(详见在先设计6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6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6膨胀缝为条形设计,防滑槽为环形设计,膨胀缝底部无圆形止裂孔,胀管上无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6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和锥形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7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锥形螺母和胀管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及环形防滑槽。(详见在先设计7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7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7膨胀缝为条形设计,防滑槽为环形设计,膨胀缝其底部无圆形止裂孔设计,胀管上无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7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和锥形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8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8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8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8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8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9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膨胀缝底部为圆形止裂孔,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9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9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9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9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膨胀缝底部的圆形止裂孔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0整体形状呈“7”字形,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螺栓一端呈折角状、一端呈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0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0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0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0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1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及环形防滑槽,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1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1膨胀缝为条形设计,环形防滑槽,底部无圆形止裂孔,胀管上无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1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2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2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2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2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3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3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3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3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4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4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4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4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5和在先设计16整体形状均呈圆柱体,均由螺栓、胀管、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膨胀缝底部为圆形止裂孔,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5、在先设计16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5、在先设计16分别相比较,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在先设计15、在先设计16的膨胀缝均为条形设计,胀管上均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5、在先设计16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5、在先设计16均含有胀管、膨胀缝底部的圆形止裂孔及锥形端部,但由于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5、在先设计16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7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膨胀缝底部为圆形止裂孔,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7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7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在先设计17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7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膨胀缝底部的圆形止裂孔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8为异型膨胀螺栓,其整体形状大致呈“r”形,由锥形螺母、胀管、垫圈、圆头螺栓和“r”形垫套组成。胀管呈圆柱体,上部为条形膨胀缝,垫套一端大致“r”形,另一端为环形与圆头螺柱及胀管连接。(详见在先设计18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8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8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8无棱形凸起。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19为膨胀钩,其整体形状大致呈“?”形,由锥形螺母、胀管、垫圈、钩形螺栓和弹簧垫圈组成。胀管呈圆柱体,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详见在先设计19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9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19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19无棱形凸起。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0为膨胀钩,其整体形状大致呈“?”形,由胀管、垫圈、钩形螺栓和弹簧垫圈组成。胀管呈圆柱体,上部为条形膨胀缝及防滑纹。(详见在先设计20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0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0膨胀缝为条形设计,无圆形止裂孔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0未显示螺母。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防滑纹设计,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1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2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1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1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圆形止裂孔和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1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2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螺栓、胀管、垫圈、弹簧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上部为条形膨胀缝,膨胀缝端部呈喇叭口状,底部有圆形止裂孔,螺栓的一端为锥形。(详见在先设计2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2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在先设计22膨胀缝为条形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2螺栓的锥形端部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端部,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3为门窗膨胀栓,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平头螺栓、胀管和圆头螺母组成。胀管两端交错有条形膨胀缝设计,其与圆头螺母连接端的膨胀缝端部呈喇叭口状,有倒钩设计。(详见在先设计2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3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3胀管一端的膨胀缝为条形设计,另一端呈喇叭口状,且有倒钩设计,底部无圆形止裂孔,胀管上无防滑纹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3圆头螺母上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4为吊顶胀管,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胀管和锥形螺母组成。胀管一端为楔形膨胀缝,胀管中下部为圆角长形孔设计。(详见在先设计2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4相比较,二者相同点主要是:膨胀缝均为楔形设计,均为锥形螺母。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膨胀缝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4膨胀缝底部无圆形止裂孔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4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锥形螺母,但鉴于二者胀管和锥形螺母上的设计差别较大,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4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5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膨胀管和锥形螺母组成。胀管中上部为条形孔设计,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详见在先设计25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5相比较,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二者锥形螺母上均有棱形凸起。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5胀管中上部为条形孔,胀管上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螺母,但鉴于二者胀管上的设计差别较大,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6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胀管、锥形螺母和卡环组成。胀管一端为楔形膨胀缝,楔形膨胀缝上端部有倒钩设计,在接近膨胀缝底端处镶有卡环及环形防滑槽设计,膨胀缝底部至胀管下部有细缝,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详见在先设计26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6相比较,二者相同点是:膨胀缝均为楔形,锥形螺母上均有棱形凸起。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膨胀缝底部有圆形止裂孔,胀管上有网状防滑纹设计,倒钩未端呈喇叭口状;在先设计26膨胀缝底部至胀管下部有细缝,膨胀缝下部有卡环及环形防滑槽设计,倒钩未端无喇叭口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7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膨胀管、锥形螺母和六角膨胀柱组成。胀管下部为圆角长形孔设计其上为膨胀缝。(详见在先设计27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7相比较,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7胀管膨胀缝下部为圆角长形孔设计,胀管上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7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均含有胀管及锥形螺母,但由于二者在其上的设计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28整体形状呈圆柱体,由锥形螺母、胀管、螺柱、垫圈和六角螺母组成。胀管一端为条形膨胀缝,底部为圆形止裂孔,胀管的中部相互咬扣的月牙孔设计。(详见在先设计28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8相比较,二者相同点是:膨胀缝均底部均有圆形止裂孔设计。二者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膨胀缝呈楔形设计,胀管上有防滑纹,端部有倒钩设计,底部有圆形止裂孔;在先设计28胀管中部为相互咬扣的月牙孔设计,无防滑纹及倒钩设计;本专利锥形螺母上有棱形凸起,在先设计28无棱形凸起设计。合议组认为:虽然在先设计28的附图3中所示的膨胀螺栓在钉入墙体后,其上的膨胀缝为楔形,但结合附图1和附件2从整体视觉观察,在先设计28螺母及胀管上的设计与本专利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请求人依据上述附件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5.请求人针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有责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充分的证据,如果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决定
维持200530139717.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附图
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附图
在先设计4附图
在先设计5附图
在先设计6附图在先设计7附图
在先设计8附图
在先设计9附图在先设计10附图
在先设计11附图在先设计12附图
在先设计13附图在先设计14附图
在先设计15附图在先设计16附图
在先设计17附图在先设计18附图
在先设计19附图在先设计20附图在先设计21附图
在先设计22附图在先设计23附图
在先设计24附图在先设计25附图
在先设计26附图在先设计27附图
Fig.1Fig.2Fig.3
在先设计28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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