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94
决定日:2009-05-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7683.7
申请日:2007-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福聚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蒋德春
主审员:李德宝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F23J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第66条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无效理由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提及,且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理由也不是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的变更,则对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17683.7,申请日是2007年1月20日,专利权人是蒋德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包括若干个安装于机架(7)上的渣盘(1),和用于将这些渣盘(1)上下叠放的连接装置(2);所述的每一个渣盘(1)包括固定连接在一起的一个筒形侧壁和一个渣板(11),所述渣板(11)的下侧设有用于与渣板(11)和侧壁一起形成水套的底板(1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套内设有分别与渣板(11)和底板(12)接触的支撑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由若干组间隔设置的V型翼板(13)构成。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组V型翼板(13)均环绕于渣盘(1)的中心,相邻的两组V型翼板(13)之间的空间形成水流通道,所述水流通道分别与该渣盘(1)的进水口(3)和出水口(4)相通。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组V型翼板(13)均间断设置。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装置(2)包括固定于每一个渣盘(1)的相应位置上的连接座(21),和用于将这些连接座(21)固定连接在一起的螺纹连接装置(22)。”

针对本专利权,张福聚(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9133Y(专利号为0221501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5月11日、公开号为CN1614312A(专利申请号为200310108500.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4649Y(专利号为20052007222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5月28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名称为“板式换热器”、编号为GB16409-199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印件,共4页;

附件5:中国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1989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43 GB 4451-4514的版权页、编号为GB 4458.1-84并印有图83-87的相应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6:徐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版权页、第20-164、20-167和20-178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7:徐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版权页、第34-11和34-36页,复印件,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实用手册》版权页、第1367-1368页,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1)应查看附件4-7的原件;(2)本无效宣告请求应不予受理;(3)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请求人于2009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60399Y(专利号为20042010882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9:徐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版权页、印有表32.6-72的相应页、32-327、32-332、32-336、印有节流阀等信息的相应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10:GB 16409-1996中印有图2的相应页,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仍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结合补充提交的附件9和10进行说明;(2)结合补充提交的附件8进一步说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附件8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而且不是公知技术,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或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5、6和7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4、5、6和7的结合、或者附件3与附件4、5、6和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4.1节和4.2节中有如下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无效理由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提及,且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理由也不是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的变更,则对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本案中,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7份附件,并具体陈述了如下内容:(1)起因。由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我们的冷渣机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但该被查封的冷渣机是依据附件1、2和3,并参照徐灏主编的《机械设计手册》和附件4中推荐的结构、数据和市场需要而创新设计的,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2)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为:① 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限定的V型翼板为冷渣机的极小结构,即使没有该翼板,冷渣机也可以良好地正常工作,并且这种V型翼板的结构在国家标准中已经作为向全国推广采用的结构(参见附件4),而本专利的结构正是属于换热器的换热板范畴,因此,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② 权利要求5的特征是“连接座通过螺纹连接”,这种螺纹连接在附件3的附图中已清楚表示,对螺纹连接的各种简化画法在附件5中已有所规定,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③ 附件4中规定了换热板的结构和形状,本专利“V型翼板”的特征结构也属于换热器的换热板范畴,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4无效;④ 附件6公开了关于双壁结构的肋板的焊接结构图样,这些结构及其组合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覆盖,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⑤ 附件7公开了V型肋的特点说明和示意图,因此,V型肋板早在1992年以前就是成熟的两层壁的加强结构,本专利也属于两层壁的加强肋结构,其所起的作用和结构特征与附件7公开的资料完全一致,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对权利要求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或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5、6和7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4、5、6和7的结合、或者附件3与附件4、5、6和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且请求人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请求权利要求1无效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理由,在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均没有提及,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附件1和2均只在“起因”部分作为论述请求人被查封的冷渣机设计来源的基础,在无效理由中均未提及附件1和2及它们的使用方式,提及的附件3也仅是用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螺纹连接”已清楚表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充提交过任何理由和证据。由于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未对权利要求做过任何修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的理由也不是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变更,因此,也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的对于超过一个月增加无效理由应予考虑的情形。综合以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请求权利要求1无效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相应理由不予考虑。

对于权利要求2-5,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也仅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对请求人请求权利要求2-5无效的证据使用方式和相应理由也不予考虑。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176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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