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型组合工具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67
决定日:2009-04-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26662.6
申请日:1998-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泽锋
授权公告日:1999-06-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仲兴
主审员:姚卫华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B23P 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和/或公知常识,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6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微型组合工具机”的98226662.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4月30日,专利权人为冯仲兴。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玩具零部件的微型组合工具机,包括锁紧块、电源盒和由模块构成的长床身(1)、短床身(2)、滑座(3)、滑板(8)、垫块(7)、电机箱(9)、主轴箱(10)、专用工具等部件,其特征是:
A.所述的锁紧块为燕尾型锁紧块(17),所述的部件模块(1、2、3、4、5、6、7、8、9、10)上开有与燕尾型锁紧块(17)匹配联接的燕尾型沟槽(16);
B.所述的电源盒为变压整流装置,变压器初级线圈接入220V交流电,次级线圈分别抽出若干根线头,经开关(K1 、K2 )选择送至整流电路整流后,可得到7.5V、9V、10.5V和12V的直流电压,供直流发动机选择使用;
C.所述模块短床身(2)或模块长床身(1)的下端面设有底板(21),底板(21)的下端面上设有若干块碗状胶垫(2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型组合工具机,其特征是:所述模块滑板(8)的一侧设有钻削进给手柄(15);钻削进给手柄(15)前部用于固定的销轴(18)为一空心轴,且轴端部开有四条槽口(19),轴内壁上开有螺纹与螺钉(20)进行配合固定。”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邵泽锋(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US 456616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9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床,包括至少一个驱动马达,一个主轴箱,和一个床身,这些部件可以组成各种小型机床,这些单独部件通过夹槽进行组装,使用连接件将它们连接在一起。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锁紧块为燕尾型,证据1为T型;本专利采用变压器转换为各种电压的直流电,证据1采用电池;本专利床身下端面还设有若干碗状胶垫。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随受理通知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床,包括至少一个驱动马达,一个主轴箱,和一个床身,这些部件可以组成各种小型机床,这些单独部件通过夹槽进行组装,使用连接件将它们连接在一起。具体为:图1为矩形长床身,长边14可以为不同长度,沿长边14具有截面为T型的槽18,长床身具有一个容纳电池20为马达供电的空腔;图2示出了中间调整块22,上面具有相互垂直的两个截面为T型的槽18,下面也可以具有一个截面为T型的槽18;图4示出了主轴箱48,每个面具有T型的槽18;图6示出了尾座74,具有T型的槽18;图7示出了连接块86,通过连接块可将部件10、12、32、48、64和74相互固定,连接块86具有两个T型的突起部分;连接块86具有槽88将连接块86分为90、92两个部分,有一个螺孔96,螺栓98穿过螺孔96,将连接块86插入要相互连接的部件的T型槽18,拧紧螺栓98,螺栓98向90、92施加压力,其自由端垂直变形,在两个连接部件之间形成压力,从而将它们固定连接;图13-15示出了第一滑块装置114,包括滑块支撑体116,滑块118,滑块支撑体116和滑块118通过燕尾槽连接导向(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附图15)。
由此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锁紧块为燕尾型,相对应地,其它部件具有燕尾型槽,而证据1为T型;(2)本专利采用变压整流装置将交流电转换为各种电压的直流电,而证据1采用电池;(3)在本专利的床身下端面还设有若干碗状胶垫。
合议组认为,燕尾型槽和T型槽的功能相同,即都是为了将连接在一起的两个部件锁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在证据1为T型槽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想到采用燕尾型槽来代替T型槽;使用变压整流装置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为电机供电和直接采用电池为电机供电是本领域公知的两种等效技术手段;而为了减振目的在机器底板下面加胶垫是众所周知的,其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822666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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