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尔夫球头打击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68
决定日:2009-05-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6245.4
申请日:2001-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保婧姣
授权公告日:2002-06-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世元高尔夫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毕艳红
合议组组长:张汉国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A63B5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使用“异形”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用语言难以描述的不规则形状以及引用说明书和/或附图来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是否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6月19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01246245.4、名称为“高尔夫球头打击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6月29日,专利权人是世元运动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世元高尔夫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包括一块打击板,其特征在于该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其特征是: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一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大球头打击板,其特征是:打击面与球盖接合部的上周壁具有一夹角α,角度范围大于等于90度,打击面与球底接合部的下周壁具有一夹角β,角度范围小于等于90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其特征是:击球区的截面稍厚,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其特征是:击球区的截面稍薄,过渡区稍厚向支撑区逐渐变薄。其余与实施例1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大球头打击板,其特征是:击球区的截面为中间薄的波浪形,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
针对本专利,保婧姣(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第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编号为283353号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复印件10页及该新型专利的专利公报复印件4页,公开日为1996年8月11日;
证据2:JP特开平11-276643号日本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1999年10月12日;
证据3:JP特开平10-258142号日本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3页,公开日为1998年9月29日;
证据4:JP特开2001-137394号日本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9页,公开日为2001年5月22日;
证据5:特许番号为第2880109号日本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1997年6月30日;
证据6:JP实开平6-23553号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1994年3月29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仅指出了缺陷而未给出缺陷所违反的法律依据,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概括如下:
(1)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缺陷:
(1.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未清楚限定“厚薄差截面”是什么样的结构,若将其理解为打击板的截面不是均匀等厚度的,则包括了任意情况,并不是任意厚薄差截面均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时说明书也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如何实现以及依据该特征如何实现本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
(1.2)权利要求1中有“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其中的“打击面”在权利要求1的其他部分中没有提及,因此难以确定打击面和打击板的位置关系;另外,“异形筒壁”是一个不确定的描述。权利要求2-6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6也存在同样的缺陷。说明书也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的具体结构、如何实现以及有何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
(2)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一致”不清楚,其中“多方向”是两个以上的方向还是所有方向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也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描述。
(3)权利要求4-6限定了“击球区”、“过渡区”、“支撑区”,并限定了这些区域的截面变化,但未限定这些区域的位置关系,打击板的形状是异形的,这些截面是如何变化的也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其余与实施例1相同”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5不清楚。
(5)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如下: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头(参见附图1-3??示第一实施例),该高尔夫杆头由一主构件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及一背构件20所构成,该主构件10具有一面部11,自面部11周缘往后方延伸形成一圈垣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异形筒壁)。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该区别已被证据3公开(参见证据3第『0025』段、第3图)打击面板12在其背面产生厚度变化,该区别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即增加击发球的距离。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第2、4图及其说明?|第『0016』段)公开了打击面板套颈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尔夫球头打击板、打击面板套颈2的延出部27相当于权利要求1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二者的区别特征“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已被证据3(具体出处同上)公开,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证据6说明书附图2、7、8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的杆头打击面板部2,该打击面板部2具有厚薄截面差(凹部3、凸部4和肋5所示结构),并且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1-3中的任一个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一致”已被证据4(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段、第7(A)图)公开,当从侧面观看杆头a时,打击面f上形成纵方向的圆弧或曲面,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证据4(参见第7A与7B图)公开,证据4中公开的结构对应于本专利该“打击面与球盖接合部的上周壁有一夹角a,证据4的相应角度范围亦大于90度;证据4相对应于本专利“打击面与球底接合部的下周壁有一夹角b”的结构,证据4的相应角度范围亦小于90度。参见证据6的图2、7、8的结构,权利要求3的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击球区的截面稍厚,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该特征已被证据3(参见证据3的图4、8、9)、证据5(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14』段、第5图)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其余与实施例1相同”没有任何实质技术含义,权利要求5的其他特征已经被证据5(参见其说明书第『0014』段、第5图)公开:由于打击面板的外面为一般适当的曲率R的球面,因此打击部3的内面形成平坦面,或比外面的曲率更大的曲率纸球面等,藉由使其厚度t3连续的变化,其圆滑的连接周围的薄肉部的厚度t4,以形成剖面呈凸透镜状。权利要求5与证据5二者仅有设置厚、薄位置成相反的差异,这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简单变换或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击球区的截面为中间薄的波浪形,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该技术特征已被证据6的权利要求2公开“其中使杆头打击面板部的背侧形成由剖面上不具直线部的自由曲线所构成的波浪形状”的技术内容,同时参见证据3的图4和图8、9的结构,权利要求6的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审中记录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1)请求人提交了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1的确认件,所述副本认证专用章盖在证据1的首页,并加盖了骑缝章。(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2、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而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3、2的结合(证据2、3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3、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3、4或证据2、3、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3)对于权利要求4创造性的评价,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图3、4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32段也可以用于佐证;对于权利要求6创造性的评价,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击球区的截面为中间薄的波浪形”在证据3的图9中公开了,锯齿与波浪形均是厚薄差一个反复的变化过程,已被证据3揭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予以审理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增加的如下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2的结合(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或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无效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允许其补充无效理由的一个月内期限内均未提出过的理由,而且不属于审查指南的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2)规定的“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及“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两种特殊情形,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2)关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增加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考虑。综上,基于请求人的请求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审理的无效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而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5)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3、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3、4或证据2、3、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3、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认定
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其中证据1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1的确认件,所述副本认证专用章盖在证据1的首页,并加盖了骑缝章。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于证据1-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有“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其中的“打击面”在权利要求1的其他部分中没有提及,因此难以确定打击面和打击板的位置关系;另外,“异形筒壁”是一个不确定的描述,权利要求2-6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6也存在同样的缺陷。说明书也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的具体结构、如何实现以及有何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1)高尔夫球头打击板上用于击球的面为打击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打击面与打击板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在对打击面进行限定时并不需要该打击面在权利要求的其他部分中提及;(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高尔夫球打击板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的目的在于使该筒壁与球盖、球底进行面接触的焊接,其中“异形筒壁”指筒壁形状是不规则的,其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至于筒壁的高度如何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的,因此“一定高度”的含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及权利要求2-6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清楚的理由是,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一致”不清楚,具体理由是“多方向”是两个以上的方向还是所有方向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一致”限定的技术内容是打击面作为球体的一个部分,从球心至打击面各个点的半径均相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6限定了“击球区”、“过渡区”、“支撑区”,并限定了这些区域的截面变化,但未限定这些区域的位置关系,打击板的形状是异形的,这些截面是如何变化的也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上述三个区域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击球区位于打击面的中间部位、两端与其相邻的打击面部分为过渡区5、打击面四周具有的弧面延伸段为支撑区。另外,本专利并未限定打击板的形状是异形的,请求人关于打击板是异形的主张不成立,而且权利要求4-6及说明书附图2-4已经对上述三个区的截面如何变化进行了清楚的限定和图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6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其余与实施例1相同”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5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本身应当尽量清楚以清楚划定其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引用说明书和/或附图的撰写方式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6-12行对实施例1的记载如下:“参照图1、2,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一致,打击面与球盖接合部的上周壁具有一夹角α,角度范围大于等于90度,打击面与球底接合部的下周壁具有一夹角β,角度范围小于等于90度。击球区的截面稍厚,并沿过渡区和支撑区逐渐变薄。参照图5、6,打击板筒壁曲面与球盖和球底曲面相匹配,进行焊接拼装,焊接曲面应力分布合理,球柄插杆与球盖、打击板、球底拼装焊接成球头”。可见权利要求5“其余与实施例1相同”的撰写方式引用了说明书及其附图1、2、5、6,附图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信息本身多于语言文字的描述,因此这种撰写导致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而且权利要求5“其余与实施例1相同”中的“其余”所涵盖的范围本身也是不清楚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高尔夫球头打击板,包括一块打击板,其特征在于该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
证据2(参见证据2图3、4及其中文译文第16、17段)公开了一种金属制木杆头,打击面板套颈2的延出部27是由打击面板部21周围的立起形成的,该套颈2的底部25可以只具有比延出部27宽度更狭窄的延出部271。
比较权利要求1与证据2,证据2中的打击面板套颈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尔夫球头打击板,证据2打击面板部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打击板,证据2中打击面板套颈2的延出部27及延出部27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打击面的周围连有的一定高度的异形筒壁。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打击板具有厚薄差截面。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提高打击板的弹性模数,提高击球的稳定性,同时可以增加击发球距离的效果判断,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打击板截面厚度是均等的,其弹性模数的检测值较低,击球稳定性差、击发球距离较小。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证据3(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0025段,附图3、4、9)中公开如下:打击面板12系在其背面产生厚度变化。该区别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第0013、0014段说明打击板背部厚度变化的目的在于提供结构简单的高尔夫球杆的杆头,维持打击面板的强度、减轻重量、提升球的飞行距离。因此证据3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证据2以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0002段、第7(A)图)公开的内容如下:一般的木杆型高尔夫球杆用杆头,其击球的打击面如第7(A)图所示,当从侧面观看杆头a时,打击面f上形成纵方向的圆弧或曲面,也就是说打击面多方向曲率半径可以保持一致。该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作用相同,即保证打击面为球体的一部分。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证据4(参见第7A与7B图)公开,从证据4图7(B)来看,打击面与球底接合部的下周壁的间的夹角是锐角,从证据4图7(A)来看,打击面与球底接合部的上周壁的间的夹角可以设置为钝角。该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即证据4已经给出了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得到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3、4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击球区的截面稍厚,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该特征已被证据3(参见证据3的图4、8、9)公开,其中图8打击板的中间区域(对应权利要求4的击球区)最厚,与其连接的两端是肉薄部(对应权利要求4的过渡区)最薄,与肉薄部相连的部分(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支撑区)比肉薄部厚但比打击板的中间薄,上述特征是打击面是厚薄差截面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一,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相同,该作用已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中予以评析,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击球区的截面为中间薄的波浪形,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中“并沿过渡区到支撑区逐渐变薄”的特征已被证据3图8公开,这在权利要求4创造性评价中已经予以评析。同时由于锯齿形与波浪形二者均是厚薄差一个反复的变化过程,图9击球区截面的锯齿形状给出了该区域可以采用波浪形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是打击面截面具有厚薄差截面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相同,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第0013、0014段说明打击板背部厚度变化的目的在于提供结构简单的高尔夫球杆的杆头,维持打击面板的强度、减轻重量、提升球的飞行距离,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4624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的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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