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鞋用真空定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66
决定日:2009-05-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6204.1
申请日:2005-10-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纯青
授权公告日:2007-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宇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A43D11/12, A43D119/00, B29D3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进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时,应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并且一般情况下仅可以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第200520066204.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制鞋用真空定型机”,申请日为2005年10月25日,专利权人为张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机架(1)、输送机构、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 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和真空泵(5),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机构为输送链板(2),鞋架(6)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或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垫(9)上开有通孔(10),输送链板贯穿于通孔(10)中。”
(一)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2008年8月27日,刘纯青(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作为证据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2:公告号为CN23683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5日,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1-3:公告号为CN26609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共16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1-5: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的封面、封一、序、前言、版权页、目录4页、第五章第五节“密封装置”第127-131页、参考文献页的复印件,共15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相比,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机架(1)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以及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对应等同;输送机构与对比文件1零部件11上循环轨道、13下循环轨道以及对比文件2的传输链条11对应等同;真空罩(3)与对比文件1的真空箱2、2’以及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描述对应等同;驱动机构(4)与对比文件1的4、4’气压缸和41连杆对应等同;真空泵(5)与对比文件1的15真空泵以及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描述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输送机构传送链板(2)与对比文件1零部件11上循环轨道、13下循环轨道以及对比文件2的传输链条11对应等同;鞋架(6)与对比文件1零部件12置鞋箱以及对比文件2的置鞋框架13对应等同;底板(7)与对比文件1零部件12置鞋箱的下方结构(见图6)以及对比文件2图2对应等同;密封垫(9)与普通教科书上的密封技术措施等同。经以上比较证实,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与现有技术相等同,相比于现有技术,其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获得专利权所必须的创造性构成要件,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技术背景陈述不真实。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编号为5W10296),并于2008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8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的主要内容是:1、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有很大差别,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更不同,这三个不同的发明目的将需要不同的结构措施来完成;2、对比文件1、2及所引用的教科书章节不具备本专利用以完成发明目的的主要技术特征,具体而言,本专利中的“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和真空泵(5)”、“鞋架(6)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及“密封垫(9)上开有通孔(10),输送链板(2)贯穿于通孔(10)中”均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结构不同。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0月1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2008年10月20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事实如下:(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关于审查文本: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口审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准;(3)请求人当庭表示其意见陈述书中关于背景技术的意见只作为事实陈述,不作为无效理由;(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3的原件;(5)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6)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7)鉴于合议组于2008年10月15日转送给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还在答复期内,因此允许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仅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书面意见答复,对于新的意见,合议组将不予以接收;(8)对于请求人稍后将提交的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将不再转文给专利权人,并且鉴于专利权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截止指定期限届满,请求人未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答复。
(二)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2008年11月29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作为证据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2-2:公告号为CN25295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8日,共12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2-3:公告号为CN25049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14日,共10页(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2-4: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的封面、封一、序、前言、版权页、目录4页、第五章第五节“密封装置”第127-131页、参考文献页的复印件,共15页(与附件1-5完全相同,因此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相比,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机架(1)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架体1对应等同;输送机构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C输送带对应等同;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定型装置对应跨设于一输送带对应等同;驱动机构(4)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两压缸和推杆和稳定装置(滑动组)对应等同;真空泵(5)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泵5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输送机构传送链板(2)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C输送带对应等同;鞋架(6)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置鞋架7对应等同;底板(7)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底板71对应等同;密封垫(9)与对比文件3中的间隙密封措施等同。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与对比文件3中的组合密封措施等同。经以上比较证实,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与现有技术相等同,相比之下,其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获得专利权所必须的创造性构成要件,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编号为5W10668),并于2008年12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合议组于2009年1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陈述的主要内容是: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结合不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在于A对比文件4的输送机构是输送带,而权利要求1的输送结构是输送链板,B对比文件4和权利要求1的鞋架稳定装置和真空密封装置不同,C对比文件4和本专利的真空泵的连接方式不同,D对比文件4中没有密封垫,而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结合不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5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在于A对比文件5的输送机构是输送带,而权利要求1的输送结构是输送链板,B对比文件5和权利要求1的鞋架稳定装置和真空密封装置不同,C对比文件5和本专利的真空泵的连接方式不同,D对比文件5中没有密封垫,而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事实如下:(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关于审查文本: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口审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准;(3)合议组当庭将对比文件3的原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经核实后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对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该意见陈述书进行书面答复,若超出该范围,合议组将不予接受,并且因为请求人仅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书面答复,所以不再对专利权人进行转文,也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陈述;(6)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无效宣告请求将与编号为5W10296的无效宣告请求合并作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09年3月12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书面答复,其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先后作为证据共计提交了5篇对比文件,其中的《液压与气压传动》先后提交了两次,但内容完全相同,即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为公告号为CN23683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2为公告号为CN26609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4为公告号为CN25295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5为公告号为CN25049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上述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比文件3是为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附件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规定:在“现有技术的领域”方面,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规定:在“现有技术的数量”方面,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制鞋过程中,输送带上仅放一层鞋的方式从而导致生产效率较低,为了提高抽空效率,在输送带上放置的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又容易发生相对滑动,鞋架难以被准确地输送定位到真空罩的下方,甚至会出现倒架现象,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既提高了抽空效率,又使得鞋架能够准确地输送定位到真空罩的下方,不会出现倒架情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包括机架(1);
B、包括输送机构;
C、包括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
D、包括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 ;
E、包括真空泵(5) ;
F、所述输送机构为输送链板(2);
G、鞋架(6)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
H、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
I1/ I2、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相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
J、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
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下将针对这三种结合方式进行一一评述。
关于请求人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上述结合方式,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1)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的整体结构以及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的外轮廓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机构与对比文件1的上循环轨道11、下循环轨道13以及对比文件2的传输链条11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罩(3)与对比文件1的真空箱2、2’以及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描述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机构(4)与对比文件1的气压缸4、4’和连杆41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泵(5)与对比文件1的真空泵15以及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描述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机构传送链板(2)与对比文件1的上循环轨道11、下循环轨道13以及对比文件2的传输链条11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鞋架(6)与对比文件1的置鞋箱12以及对比文件2的置鞋框架13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底板(7)与对比文件1的置鞋箱12的下方结构(见图6)以及对比文件2图2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垫(9)与普通教科书-即对比文件3上的密封技术措施等同。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现有技术,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获得专利权所必须的创造性构成要件,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理后查实: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鞋子真空冷冻定型机,其是以真空泵抽气,使鞋面快速紧贴鞋楦,又以急速冷却鞋,使其定型。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9-28页,附图1-4):所述真空冷冻定型机1配置有下循环轨道11和上循环轨道13,若干个置鞋箱12的上端悬吊于上循环轨道13,置鞋箱12配合下方轴轮121在下循环轨道11上做循环行移;该自动循环生产线的某一段落处,配置有一组可做相对称闭合的真空箱2、2’,机器1的右下方配置有一组真空泵15,一真空箱2’下方延接有一抽真空软管21,与真空泵15相联通;该组真空箱2、2’的上方,藉由机器上方的钢骨构架部位组装有气压缸4,气压缸4的两端藉各联接有连杆41,气压缸4作内缩时藉由连杆41促使成对的真空箱2、2’作相对闭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鞋生产线的传输装置,其通过使传输链条与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相分离的方式,控制制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的停止移行时机,从而使之随生产线作业安排作适当间隔调变,提高了生产线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传输装置用于椭圆形的制鞋生产线1,所述生产线1借传动马达M带动传输链条11转动,在该传输链条11上设有等间隔布设的带动块111,以带动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13行进(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5-9行及附图2);传输链条11与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13分离(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3行)。
对比文件3公开了液压传动系统中的密封装置,主要涉及对密封装置的要求、密封装置的分类及特点。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机架(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鞋生产线的传输装置,对于这种生产线上的传输装置而言,要支撑传输装置使其进行传输,必然包含架体,也即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的外轮廓,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输送机构,对比文件2的传输装置具有传输链条11,所述传输链条就是输送机构的一种,可见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上述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虽然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真空罩,但经核实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并没有提及真空罩,显然也没有提及真空罩的设置位置,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真空泵(5) ,虽然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真空泵,但经核实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并没有提及真空泵,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E;
对于特征F,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所述输送机构为输送链板(2),对比文件2中的传输装置具有传输链条11,虽然输送链板和传输链条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其均用于输送功能,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具体限定输送链板的其它特殊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特征F;
对于特征G,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的鞋架(6),对比文件2的传输装置中包括有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鞋架(6),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传输链条11通过其上等间隔布设的带动块111带动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13行进,并且传输链条11与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13分离,也就是说,置鞋框架或置鞋杆单元13并不是固定在传输链条11上的,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G;
对于特征H,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虽然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2的附图2中公开了底板,但经核实对比文件2的附图及对应的文字说明中均没有提及底板,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H;
对于特征I1及I2,权利要求1中限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相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对比文件2中根本没有公开真空泵、真空罩以及底板,因此更没有公开对应的连接位置关系,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特征I1和I2;
对于特征J,权利要求1中在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提及密封装置,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特征J。
由此可见,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B和F,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C、D、E、G、H、I1、I2和J。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制鞋过程中对鞋面进行抽真空,使鞋面更加服楦、贴楦,通过设置可放置多层鞋的鞋架提高抽真空的效率,并防止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发生相对滑动,而导致发生碰撞甚至倒架的问题。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D、E、G、H、I1、I2和J,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鞋子真空冷冻定型机,其中: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对比文件1的真空冷冻定型机具有真空箱2、2’,并且参照附图1、附图6,其设置在自动循环生产线的某一段落处的上下循环轨道13、11之间,并非设置在其上方,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对比文件1的真空冷冻定型机具有气压缸4、4’,气压缸4、4’两端皆各接连有连杆41,带动真空箱在水平方向上闭合、开启,并非驱动其上下运动,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真空泵(5) ,对比文件1的真空冷冻定型机具有真空泵15,用于对真空箱2、2’抽取真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E;
对于特征G,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的鞋架(6),对比文件1的真空冷冻定型机具有置鞋箱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鞋架(6),但其悬吊于上下循环轨道13、11之间,并非固定于其上,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G;
对于特征H,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虽然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1附图6中置鞋箱12下方的结构公开了底板,但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附图及对应的文字说明中均没有提及底板,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H;
对于特征I1及I2,权利要求1中限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相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而对比文件1中真空箱2、2’通过抽真空软管21与真空泵15相连,并且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这一种连接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I1,未公开特征I2;
对于特征J,权利要求1中在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密封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J。
此外,针对特征J,请求人还提交了对比文件3,即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第五章“液压辅件”第五节“密封装置”中的“间隙密封”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真空罩3与底板之间的密封垫9。然而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3第五章涉及液压传动领域,其是以液体为传动介质,依靠液体密封容积的变化来传递力和速度,其中的“密封装置”是液压系统中所采用的密封装置,与本专利的气体密封方式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根据前述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在进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时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方面的规定,对本专利而言,在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中均没有给出这样明确的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会考虑对比文件3所属的液压传动领域。退一步讲,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该领域,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因为真空罩安装于输送链板的上方,底板安装于输送链板的下方,所以在权利要求1中密封垫是跨越输送链板而在真空罩和底板之间进行密封的,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任何跨越某一部件而在另两个部件间执行密封的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合议组认为:在进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时,所依据的现有技术的数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根据前述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在进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时关于“现有技术的数量”方面的规定,针对本申请而言,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分属不同的领域,其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这三篇对比文件相结合。退一步讲,即使讲三篇对比文件结合,也没有覆盖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具体而言:对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特征I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特征C、D、G、H和J,上述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特征I2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真空箱2、2’通过抽真空软管21与真空泵15相连的这一种连接方式,但根据具体需求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气管设置在不同的位置,这对抽真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特征I2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即便如此,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仍均没有公开特征C、D、G、H和J,上述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技术特征C、D、G、H和J,使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两个技术方案均产生了抽空效率高、鞋架能够准确地输送定位到真空罩的下方,并且不会出现倒架情况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请求人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上述结合方式,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机架(1)与对比文件4中的架体1对应等同;输送机构与对比文件4中的C输送带对应等同;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与对比文件4中的真空定型装置对应跨设于一输送带对应等同;驱动机构(4)与对比文件4中的两压缸和推杆和稳定装置(滑动组)对应等同;真空泵(5)与对比文件4中的真空泵5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的输送机构传送链板(2)与对比文件4中的C输送带对应等同;鞋架(6)与对比文件4中的置鞋架7对应等同;底板(7)与对比文件4中的底板71对应等同;密封垫(9)与《液压与气压传动》的间隙密封措施等同。经以上比较证实,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等同,相比之下,其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获得专利权所必须的创造性构成要件,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理后查实: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真空输送机,其包括数个烘箱A及一真空定型装置B对应跨设于输送带C外围,所述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有一架体1、两压缸2、两稳定装置3、一真空箱体4、一真空泵5及一置鞋架7,其中:真空泵5设置于架体的后侧上段;置鞋架7的底部设有一底板71,该底板71对应固设于输送带C上;架体1的两侧设有压缸2,且该压缸2的推杆21与稳定装置3对应锁固,从而使带动真空箱体上下移动(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至第5页第11行、附图1、附图3、附图4和附图5)。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机架(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真空输送机,其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架体1,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输送机构,而对比文件4的真空输送机具有输送带C,真空定型装置B跨设于输送带C的外围,所述输送带就是输送机构的一种,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而对比文件4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真空箱体4,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罩,并且通过附图1可见所述真空箱体4安装在输送带C的上方,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而对比文件4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两压缸2、两稳定装置3,两压缸2分别设置在架体1的两侧,且压缸2的推杆21与稳定装置3对应锁固,带动真空箱体上下移动,所述带推杆21的两压缸2以及两稳定装置3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结构,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真空泵(5) ,而对比文件4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真空泵5,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E;
对于特征F,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所述输送机构为输送链板(2),而对比文件4中的传输装置为输送带C,虽然输送链板和输送带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均用于输送功能,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具体限定输送链板的其它特殊功能,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F;
对于特征G,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的鞋架(6),而对比文件4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置鞋架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鞋架,并且所述置鞋架7通过其底部的底板71对应固设于输送带C上,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G;
对于特征H,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真空定型装置B的置鞋架7底部设有底板71,置鞋架7通过其底部的底板71对应固设于输送带C上,然而,权利要求1中的底板是独立于鞋架的,其作用在于托撑输送链板及其上的真空罩,并与真空罩结合构成密闭空间,而对比文件4中的底板仅作为置鞋架7的一部分,其作用仅用于将置鞋架固设于输送带C上虽然二部件的名称相同,可见,虽然名称相同均为“底板”,但二者根本是完全不同的部件,并且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附图3,可以明确看到对比文件4中的底板71是设置在输送带C的上方而非设置在输送带C的下方,设置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特征H;
对于特征I1,权利要求1中限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相通,而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4、附图5,对比文件4的真空定型装置B中的真空泵和真空箱体之间通过连接管路相互接通,所述连接管路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管,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特征I1;
对于特征I2,权利要求1中限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而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4、附图5,对比文件4只公开了真空泵和真空箱体之间通过连接管路直接相互接通的唯一一种连接方式,可见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特征I2;
对于特征J,权利要求1中在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而对比文件4中根本未提及密封垫,因此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特征J。
由此可见,
对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特征I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还存在区别特征H、J,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输送链板(2)的下方设底板(7),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发生相对滑动,而导致发生碰撞甚至倒架的问题。
对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特征I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还存在区别特征H、I2、J,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输送链板(2)的下方设底板(7),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然而当在真空泵和真空罩之间设置连接气管时,根据具体需求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气管设置在不同的位置,这对抽真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H、J,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发生相对滑动,而导致发生碰撞甚至倒架的问题。
另外,针对特征J,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3,即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第五章“液压辅件”第五节“密封装置”中的“间隙密封”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真空罩3与底板之间的密封垫9。然而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3第五章涉及液压传动领域,其是以液体为传动介质,依靠液体密封容积的变化来传递力和速度,其中的“密封装置”是液压系统中所采用的密封装置,与本专利的气体密封方式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会考虑对比文件3所属的液压传动领域。退一步讲,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该领域,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因为真空罩安装于输送链板的上方,底板安装于输送链板的下方,所以在权利要求1中密封垫是跨越输送链板而在真空罩和底板之间进行密封的,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任何跨越某一部件而在另两个部件间执行密封的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通过上述区别特征H、J,确实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容易发生相对滑动,容易引起碰撞甚至倒架的问题,并达到了抽空效率高、鞋架能准确输送定位到真空罩的下方,不会出现倒架情况下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请求人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上述结合方式,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机架(1)与对比文件5中的架体1对应等同;输送机构与对比文件5中的C输送带对应等同;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与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定型装置对应跨设于一输送带对应等同;驱动机构(4)与对比文件5中的两压缸和推杆和稳定装置(滑动组)对应等同;真空泵(5)与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泵5对应等同;权利要求1的输送机构传送链板(2)与对比文件5中的C输送带对应等同;鞋架(6)与对比文件5中的置鞋架7对应等同;底板(7)与对比文件5中的底板71对应等同;密封垫(9)与对比文件3中的间隙密封措施等同。经以上比较证实,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等同,相比之下,其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获得专利权所必须的创造性构成要件,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理后查实: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真空热烘输送机,其包括数个烘箱A及一真空定型装置B对应跨设于输送带C外围,所述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有一架体1、在架体1两侧设有压缸2及滑动组3,该两滑动组3上锁设一支撑板31,以供真空箱体4对应锁固,并在架体的后侧上段设有真空泵5、输送带C上等距固设有一置鞋架体7,其中:置鞋架7的底部设有一底板71(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4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附图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机架(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真空热烘输送机,其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架体1,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输送机构,而对比文件5的真空热烘输送机具有输送带C,真空定型装置B跨设于输送带C的外围,所述输送带就是输送机构的一种,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装于输送机构上方的真空罩(3),而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真空箱体4,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罩,并且通过附图1可见所述真空箱体4安装在输送带C的上方,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用于驱动真空罩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4),而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两压缸2、两滑动组3,两压缸2和滑动组3分别设置在架体1的两侧,两滑动组3上锁设一支撑板31,对应锁固真空箱体4,并带动真空箱体4上下移动,所述两压缸2以及带支撑板31的两滑动组3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结构,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1的制鞋用真空定型机包括真空泵(5) ,而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真空泵5,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泵,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E;
对于特征F,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所述输送机构为输送链板(2),而对比文件5中的传输装置为输送带C,虽然输送链板和输送带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均用于输送功能,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具体限定输送链板的其它特殊功能,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F;
对于特征G,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固定于输送链板(2)上的鞋架(6),而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定型装置B包括置鞋架体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鞋架,并且所述置鞋架体7等距固设于输送带C上,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特征G;
对于特征H,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链板(2)下方设有底板(7),而对比文件5中公开真空定型装置B的置鞋架体7底部设有底板71,底板71上再设有鞋楦架72、承置盘73等,然而,权利要求1中的底板是独立于鞋架的,其作用在于托撑输送链板及其上的真空罩,并与真空罩结合构成密闭空间,而对比文件4中的底板仅作为置鞋架7的一部分,其作用仅用于将置鞋架固设于输送带C上,可见,虽然名称相同均为“底板”,但二者根本是完全不同的部件,并且参见对比文件5的附图1、附图2,可以明确看到对比文件5中的底板71是设置在输送带C的上方而非设置在输送带C的下方,设置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5未公开上述特征H;
对于特征I1及特征I2,权利要求1中限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相通,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而对比文件5中虽然没有明确在真空泵和真空箱体之间设置连接气管,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二者之间必然通过连接气管互连,以此实现抽真空的作用,至于连接气管在真空泵和真空箱体之间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5则没有公开,可见对比文件5未公开上述特征I1和特征I2;
对于特征J,权利要求1中在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而对比文件5中未提及密封垫,因此对比文件5未公开上述特征J。
由此可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还存在区别特征H、I1和I2、J,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输送链板(2)的下方设底板(7),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3)相通或真空泵(5)通过气管(8)与真空罩正下方的底板(7)相通,以及真空罩(3)与底板(7)之间设有密封垫(9)。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发生相对滑动,而导致发生碰撞甚至倒架的问题。
而对于特征I1和I2,虽然对比文件5中没有明确真空泵和真空箱体之间连接气管的具体设置方式,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根据具体需求的不同,很容易想到将气管设置在不同的位置,这对抽真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另外,针对特征J,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3,即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第五章“液压辅件”第五节“密封装置”中的“间隙密封”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真空罩3与底板之间的密封垫9。然而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3第五章涉及液压传动领域,其是以液体为传动介质,依靠液体密封容积的变化来传递力和速度,其中的“密封装置”是液压系统中所采用的密封装置,与本专利的气体密封方式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会考虑对比文件3所属的液压传动领域。退一步讲,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该领域,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因为真空罩安装于输送链板的上方,底板安装于输送链板的下方,所以在权利要求1中密封垫是跨越输送链板而在真空罩和底板之间进行密封的,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任何跨越某一部件而在另两个部件间执行密封的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通过上述区别特征H、J,确实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鞋架与输送带之间容易发生相对滑动,容易引起碰撞甚至倒架的问题,并达到了抽空效率高、鞋架能准确输送定位到真空罩的下方,不会出现倒架情况下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所述密封垫(9)上开有通孔(10),输送链板贯穿于通孔(10)中。”
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组合密封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具体理由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权利要求2也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52006620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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