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碎纸机用润滑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碎纸机用润滑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58
决定日:2009-06-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4342.3
申请日:2008-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玉连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B65D33/16(2006.01) B65D30/02(2006.01) B65D30/10(2006.01) B65D65/4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在于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符号的含义,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则不能将说明书实施例中所述方案解释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运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名称为“一种碎纸机用润滑包”的200820044342.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朱玉连。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碎纸机用润滑包,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由复合纸构成的夹层袋;夹层袋中注有润滑油,夹层袋的周边压制有密封压边,构成一个装有润滑油的密封夹层袋,在所述周边密封压边与夹层袋的边缘之间的袋体上还压制有若干个间隔设置,用于防止袋内润滑油飞溅的短密封压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碎纸机用润滑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短密封压边可以是2个、3个、4个或若干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碎纸机用润滑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纸是一种珠光膜复合双胶纸或铜板纸。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碎纸机用润滑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层袋的周边形状可以是下列形状之一:三边形、四边形、多边形或其它几何形状。”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三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US2007/0080252A1、公开日为2007年4月12日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3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966352A、公开日为2007年5月2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55925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夹层袋,其内装有密封于其内的润滑油,同时证据1还公开了用于防止润滑剂飞溅的空中通道,这种结构及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短密封压边相同,证据2中公开的微孔给出将“短密封压边设置于袋体周边密封压边的外侧以起到卸压”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中公开的迷宫通道内部是错开的,相对于本专利的间隔设置的短密封压边,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短密封压边错位、间隔设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或3中得到公开或者给出启示,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若干”、权利要求4中出现的“其它几何形状”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清楚的有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9年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证据1和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两个技术特征:在夹层中直接装有润滑油以及润滑包的四个周边制有若干个短密封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并且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引用的现有技术的篇数不应超过2篇,另外,证据3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专利;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若干个是指在数量一定范围内的选择,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出现的其它几何形状是指可以选择的几何形状,而几何形状在学术文献中有清楚的解释,因此,权利要求4也是清楚的。

合议组于2009年5月2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证据的使用方式具体同请求书。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属于超期增加的无效理由,故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个别地方的准确性有异议,具体为:证据1中文译文第[0032]段第8行中的“于承运人中所载的30室”应为“容纳于该室内的运载薄片30”,第[0049]段中的“空中通道”应为“空气通道”,请求人表示同意将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中的“空中通道”改为“空气通道”,并表示请合议组代为核实证据1的第[0032]段中上述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并同意合议组核实后的结论。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鉴于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个别处提出了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32]段第7-8行中的“可形成于承运人中所载的30室”应为“可形成于容纳于该室内的运载薄片30内”,第[0049]段中的“空中通道”应为“空气通道”。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碎纸机维护材料输送系统”,在其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由于碎纸机需要定期润滑,以免持续使用后出现故障,现有技术中需要用户将润滑剂液体涂抹于碎纸机的选定部分,但是其效率低下。为此,证据1公开了润滑系统,其包括一包含润滑剂的封套12,该封套通过碎纸机被切碎后,其内的润滑油自动传送至碎纸机的切碎装置上,从而对其施以润滑,其中封套12由两个外部薄纸18密封地结合在一起以形成内部隔间,润滑剂16容纳于若干小口袋20内,所述小口袋20可形成于容纳于该室内的运载薄片30内,封套12包括一个可选的空气通道50,该空气通道50用于排出在制造过程中产生于封套内的空气,从而避免润滑油飞溅出碎纸机,因此,空气通道50有助于避免封套上部的“弹出式”或爆炸,证据1的附图5示出了所述空气通道,从附图5的第一幅图可看出,在封套12内,两外部薄纸18的内表面顶部间隔设置有多段密封压条,所述间隔设置的多段密封压条之间的间隙形成了所述空气通道50(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02]、[0003]、[0032]以及[0049]段以及附图1和5)。由于该空气通道50的迂回设置,使得隔间18内的润滑油可通过该空气通道缓慢流出,从而达到避免润滑油飞溅的效果。由此可知,证据1中公开的形成了空气通道50的短密封压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短密封压边的作用均为防止由于润滑包爆裂的压力过大而导致润滑油飞溅出碎纸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其二者设置的位置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短密封压边位于周边密封压边与夹层袋的边缘之间并且在整个润滑包的四边均设置有,而证据1中公开的密封压边设置于封套的周边密封内,并且仅仅设置在封套12的上部。

证据2公开了一种碎纸机用润滑包,该润滑包具有一个采用珠光膜复合双筒纸制作的夹层本体1,在夹层内设有至少一张吸油纸2,在夹层本体的周边上间隔制有若干微孔101,若干个微孔101分别采用纵向和横向的方法排列设置,所述微孔101可起到排气和润滑作用,从附图1可进一步看出,所述微孔101位于润滑包内周边密封的外侧,并且设置在整个润滑包的四周(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6段以及附图1),当润滑包的内周边密封爆裂时,通过所述微孔101排气,从而用于防止润滑包内的润滑油由于压力过大而飞溅出碎纸机。由此可知,所述微孔101的作用与证据1中的空气通道的作用均是为了防止润滑油飞溅,而微孔101是设置在润滑包的内周边密封外侧并且在整个润滑包外均设置,由此证据2中微孔的设置位置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将证据1中的空气通道设置于其封套12的周边密封外侧并且位于整个封套外周边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短密封压边的技术效果的描述,以及对其位置和布置方式的描述,可清楚地得知该短密封压边的位置和布置方式应当如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所示一致,这与证据1中公开的空气通道的结构和位置不相同。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在于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符号的含义,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则不能将说明书实施例中所述方案解释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涉及短密封压边布置方式的技术特征仅为“若干个间隔设置,用于防止袋内润滑油飞溅的短密封压边”,证据1也公开了间隔设置的多段密封压条,并且显然这种间隔布置的密封压条形成的迂回通道已能够起到防止润滑油飞溅的效果,至于专利权人强调的附图1中公开的短密封压边的结构并未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因此,不能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短密封压边的结构等同于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的短密封压边的结构,本案合议组在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对说明书中公开了、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短密封压边的特征不予考虑。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2.2.1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证据1的附图5的第一幅图中可看出,形成所述空气通道50的密封压边也为两个,同时为了形成多个空气通道以达到快速卸压的效果,采用多个密封压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2中的夹层本体采用珠光膜复合双筒纸制作,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夹层袋采用珠光膜复合双胶纸或铜板纸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同时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证据1的附图1、5已经披露了其封套可为四边形,并且在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43]段也指出所述封套可是任何几何形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或给出启示,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故本合议组不再对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44342.3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