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62
决定日:2009-05-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5-09-14
申请(专利)号:96191072.0
申请日:1996-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法大园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1-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评价新颖性应当根据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权利要求与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相比较,而不能与多份对比文件的组合进行比较,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使二者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所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6年9月10日,专利号为96191072.0,优先权日为1995年9月14日,专利权人为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至少含与证券交易有关数据之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一数据处理系统(1),一输入单元(2),一显示单元(3)以及一数据输入(5),其中,
显示单元(3)显示一第一屏框,其中,第一屏框具有一格式,允许由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请求,
如由输入单元(2)输入请求时则读取数据输入(5),
显示单元(3)显示一含所请求数据之第二屏框,以及
数据处理系统(1)保留所请求数据达一预定时间期Tset之久且如在一预定时间期Tset内,交易请求由输入单元(2)加以输入的话,执行与特定数据有关之交易。
2.如权利要求1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第一屏框为一交易屏框(13)而第二屏框为一报价屏框(14)。
3.如权利要求1或2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交易屏框(13)允许以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之识别号码,以便从数据输入(5)读取特定数据。
4.如权利要求3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识别号码是一股票交易号码。
5.如权利要求1或2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交易屏框(13)允许输入请求含许多特定数据之行情页(18)而行情页(18)允许输入请求特定数据。
6.如权利要求1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数据处理系统(1)含一连接至一外部装置(7)之安全网络(6),一安全装置(8),一数据管理装置(9),一数据界面装置(10)以及一输出装置(11),外部装置(7)含输入单元(2)和显示单元(3)。
7.如权利要求6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一旦由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请求则
外部装置(7)输出特定数据请求并将此请求传输至安全网络(6),
安全网络(6)检查请求之有关授权,假如所执行之检查得出外部装置(7)对于数据管理装置(9)之授权则传输相同的请求至数据管理装置(9),
假如所执行之检查得出外部装置(7)对于数据界面装置(10)之授权,则数据管理装置(9)输出一消息至安全网络(6),以便从数据界面装置(10)存取数据(5),
数据界面装置(10)经由安全网络(6)传输所存取之数据至数据管理装置(9),以及
数据管理装置(9)经由安全网络(6)传输数据至外部装置(7)。
8.如权利要求6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各传送装置传输各自之标识别信息且安全网络(6)经由相同装置检查每一数据传输,看各传送装置之标识是否符合在授权过程时所存储之预储信息。
9.如权利要求6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授权过程期间,
安全网络(6)从外部装置(7)读取标识信息,以及
安全装置(8)检查标识信息并输出存储在安全网络(6)内之存取授权。
10.如权利要求6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外部装置(7)之第一次连接至安全网络(6)时,安全网络(6)传送一授权至外部装置(7)而外部装置(7)根据该授权将标识信息加密并将加密过之标识信息传输至安全网络(6)。
11.如权利要求10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安全网络(6)将收到之加密标识信息和授权一起传输至安全装置(8),安全装置(8)将标识信息加以解密并执行安全检查。
12.如权利要求6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授权过程中,安全装置(8)检查是否
所传输之用户信息符合存储在安全装置(8)中一授权文件中之数据,
完成一预定数目之安全需求,包含存取数据,非用户之使用及注册失败次数,以及
标识信息由安全网络(6)传送,以及
假如完成下面之安全检查,安全装置(8)即从一地址文件中读取一预存地址信息并将地址信息传送至安全网络(6)。
13.如权利要求12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安全网络(6)存储地址信息,以便定义外部装置(7)可存取计算机系统之哪些部分。
14.如权利要求12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藉检查安全网络(6)在上面传送之信道是否等于在设定过程中指定给安全网络(6)之信道,安全装置(8)决定预存地址信息是否由安全网络(6)传送,其中,安全网络(6)为允许传输与接收数据至和自安全装置(8)之唯一装置。
15.如权利要求6至14中任何一项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数据管理装置(9)存储一含关于特定数据管理需要的装置的信息的相依性表。
16.如权利要求15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开机过程期间,数据管理装置(9)根据相依性表在激活一特定数据管理之数据传输前检查是否所有需要装置皆在联机状态。
17.如权利要求6至14中任何一项之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数据界面装置(10)永远接收一至少含证券行情之数据流并将数据存储在特定之存储位置,其中新进来之数据覆盖写入在特定存储位置上之旧数据。
18.一种操作至少含与证券交易有关数据之管理的数据管理计算机系统之方法,含步骤:
在显示单元(3)上显示一具有一格式的第一屏框,允许以一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之请求,
如由输入单元(2)输入请求,读取所请求之数据,
在显示单元(3)上显示一含所请求之数据的第二屏框,
将所请求之数据保留一预定时间期Tset,以及
如在预定时间期Tset内由输入单元(2)输入交易请求执行一与特定数据有关的交易。
19.如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屏框为一交易屏框(13),其允许以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之识别号码,以便从数据输入(5)读取特定数据。
20.如权利要求19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识别号码是一股票交易号码。
21.如权利要求18之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屏框允许输入请求含许多特定数据之行情页(18)且行情页(18)允许输入特定数据之请求。
22.如权利要求21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行情页(18)允许输入造成读取所列之许多特定数据之刷新行情请求并在显示单元(3)上之行情页(18)中显示之。
23.如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特定数据请求输入或刷新行情请求造成数据流之读取,此数据流由系统从数据输入(5)所永久接收的。
24.如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二屏框为一允许输入特定数据重新请求之报价屏框(14),如果在预定时间期Tset内没有输入交易请求的话。
25.如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如及时输入交易请求则在显示单元(3)上显示一含交易信息之交易确认屏框(15)。
26.如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交易屏框(13)及报价屏框(14)显示在显示单元(3)上之不同屏面或一屏面上。
27.如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特定数据含证券行情。
28.如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数据管理含与股票交易,债券,衍生商品或外币兑换有关之数据的管理,其中,特定数据含股票行情,债券行情,衍生性商品行情或外币兑换行情。”
针对本专利,北京法大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计算机局域网络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应用》(下称对比文件1),《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年第4期第40页至43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证券营业部股票交易系统》(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金融电脑》,1996年第3期第37页至41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3:《银行计算机网络中数据交换的安全问题初探》(下称对比文件3),复印件共6页,请求人声称其刊登在《计算机工程与应用》,ISSN:1001-0743,1990(7)的第56至61页。
附件4:美国发明专利US5305200A的说明书复印件(15页)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6页),公告日为1994年4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欧洲发明专利EP0513484A2说明书复印件(8页)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6页),公开日为1992年11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欧洲专利EP0762304A1的公开文本复印件(20页)以及欧洲专利局撤销欧洲专利EP0762304的专利权决定书复印件(28页)及其部分译文(11页)(下称对比文件6)。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是商业方法,根据专利法第25条,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2、本专利没有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3、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4、本专利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5、本专利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6、本专利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4中的“计算机16和17”、“键盘和鼠标”、“显示器”、“面板RS”、“面板R4”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处理系统”、“输入单元”、“显示单元”、“具有格式的第一屏框”、“显示数据的第二屏框”;(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给出启示;(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启示;(4)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5)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给出启示;(6)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7)从属权利要求13-14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8)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对比文件4中结合对比文件1也能得出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9)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4中的 “键盘和鼠标”、“显示器”、“面板RS”、“面板R4”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 “输入单元”、“显示单元”、“第一屏框”、“第二屏框”;(10)结合权利要求2-4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9-21不具备创造性;(11)结合权利要求1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2-2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应当在本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对有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没有提交外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意见陈述,也未对请求人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前未向合议组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提出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一份(2页)以及加盖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对比文件1-3(15页)以及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4、5的复印件(共23页)。
(3)请求人主张:根据国家图书馆的复制证明,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为1990年7月。
(4)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比文件6仅供参考。
(5)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上述第1-5项无效理由未进行详细说明,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1-5不予考虑,本决定口头审理仅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6,即确定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并且对权利要求1、18中记载的“预定时间期Tset”与对比文件4的不同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09年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所陈述的意见和口头审理中所陈述的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关于证据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加盖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对比文件1-3的复印件(共15页)和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4、5的复印件(共23页),以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存在影响对比文件1-5真实性以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以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2是公开的出版物,可以明确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分别为1995年4月30日,1995年3月31日。对比文件3为《银行计算机网络中数据交换的安全问题初探》,其本身未显示出它的出版信息,但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可知,对比文件3刊登在《计算机工程与应用》,ISSN:1001-0743,1990(7)的第56至61页,因此可断定对比文件3在1990年公开。可见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1995年9月14日,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和5是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并未对对比文件4和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和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予以确认,以请求人书面提交的对比文件4、5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以及附图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评价新颖性应当根据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权利要求与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相比较,而不能与多份对比文件的组合进行比较,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使二者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所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至少含与证券交易有关数据之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一数据处理系统(1),
一输入单元(2),
一显示单元(3),
一数据输入(5),
显示单元(3)显示一第一屏框,
第一屏框具有一格式,允许由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请求,
如由输入单元(2)输入请求时则读取数据输入(5),
显示单元(3)显示一含所请求数据之第二屏框,
数据处理系统(1)保留所请求数据达一预定时间期Tset之久且如在一预定时间期Tset内,交易请求由输入单元(2)加以输入的话,执行与特定数据有关之交易。
对比文件4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恢复/返回未经确认订单的金融交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个双向银行节点模型B11分别包括一个一级和二级的同种计算机16和17(如MicroVAX),银行节点还包括其他常用元件,例如至少一个监视器和键盘用来操作同种计算机(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2行至第9行以及附图2);每个银行节点依次连接到至少一个交易终端T111至T32N(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1页第2行至第9行),对比文件4的附图2交易终端T111包括显示器、键盘或鼠标。
一个通常的外汇交易起始于报价请求,随之包含有该报价中的相应特定货币的请求会被直接发送到指定银行。假设答复该请求的交易商没有拒绝出价请求,他将回复一个报价给请求者,此时请求者可随时通过确认买或卖订单来接受该报价。同时,在收到请求者的确认订单之前,报价者也可随时撤回其报价。一旦接收到确认订单,并且假设报价者并没有撤回报价,订单就此完成,并且交易双方将形成打印的交易单,用以提供给各自的银行使用(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18行至第23页以及附图3)。
在议价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都会产生一个结构化信息,如附图4和5中不同的“对话面板”所示,在每个交易商工作站屏幕商的通讯交易面板上会出现相应的显示。特别是,请求者提出一个“请求”信息(附图4中的面板RS),然后他使用“发送”按钮发送该信息给指定的报价者,无论哪一个交易商应答了收到的呼叫信息,相应的报价面板屏幕上都会显示出结果(附图5中的面板Q1),在应答中,报价者可以拒绝报价或提出相应报价,随后他可使用“发送”按钮将该报价发回请求者,之后该报价者看到“报价中断”的面板随时可以通过“报价中断”撤回报价,同时,请求者将看到一个订单面板(附图4中的面板R4),并且可以随时对该报价下单,完成订单后双方进行结算(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12行以及附图4和5)。
参见附图6,在收到“订单处理中”(结果方块图68的YES分支)的交易日志后,如果在预设时间内,请求者工作站没有收到来自报价者工作站的“出价中断”信息或“订单确认信息”,或者请求者工作站收到一个网络通信连接失败的信息,工作站则通过与之关联的银行节点处理器(参见附图8)启动恢复尝试(附图8中的方块图)(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9行至第13行以及附图6和5)。
对比文件4中的计算机16和17(如MicroVAX)以及交易终端T1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对比文件4附图2中的交易终端T111包括的键盘或鼠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对比文件4附图2中的交易终端T111包括的显示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银行节点在进行交易中必然存在一个用来发送或接受请求方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中的对方报价订单等数据的数据输入通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对比文件4附图4中的面板RS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对比文件4中的请求者使用键盘、鼠标等输入单元提出一个“请求”信息,然后发送该信息给指定的报价者,报价者向请求者回复报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对比文件4附图4中的面板R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h)。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e),(g),(h),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f)和(i),即对比文件4中仅仅记载了在面板RS中输入报价请求,并且在答复请求的交易商回复报价后,请求者可以随时确认买/卖订单来接受报价,并未明确请求者输入报价请求的面板RS具有一个格式,也并未记载请求者要在一预定的时间期内输入交易请求。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并不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地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18-28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操作至少含与证券交易有关数据之管理的数据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包步骤:
(a’)在显示单元(3)上显示一具有一格式的第一屏框,允许以一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之请求,
(b’)如由输入单元(2)输入请求,读取所请求之数据,
(c’)在显示单元(3)上显示一含所请求之数据的第二屏框,
(d’)将所请求之数据保留一预定时间期(Tset),以及如在预定时间期(Tset)内由输入单元(2)输入交易请求执行一与特定数据有关的交易。
对比文件4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恢复/返回未经确认订单的金融交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个双向银行节点模型B11分别包括一个一级和二级的同种计算机16和17(如MicroVAX),银行节点还包括其他常用元件,例如至少一个监视器和键盘用来操作同种计算机(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2行至第9行以及附图2);每个银行节点依次连接到至少一个交易终端T111至T32N(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1页第2行至第9行),对比文件4的附图2交易终端T111包括显示器、键盘或鼠标。
一个通常的外汇交易起始于报价请求,随之包含有该报价中的相应特定货币的请求会被直接发送到指定银行。假设答复该请求的交易商设有拒绝出价请求,他将回复一个报价给请求者,此时请求者可随时通过确认买或卖订单来接受该报价。同时,在收到请求者的确认订单之前,报价者也可随时撤回其报价。一旦接收到确认订单,并且假设报价者并没有撤回报价,订单就此完成,并且交易双方将形成打印的交易单,用以提供给各自的银行使用(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18行至第23页以及附图3)。
在议价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都会产生一个结构化信息,如附图4和5中不同的“对话面板”所示,在每个交易商工作站屏幕商的通讯交易面板上会出现相应的显示。特别是,请求者提出一个“请求”信息(附图4中的面板RS),然后他使用“发送”按钮发送该信息给指定的报价者,无论哪一个交易商应答了收到的呼叫信息,相应的报价面板屏幕上都会显示出结果(附图5中的面板Q1),在应答中,报价者可以拒绝报价或提出相应报价,随后他可使用“发送”按钮将该报价发回请求者,之后该报价者看到“报价中断”的面板随时可以通过“报价中断”撤回报价,同时,请求者将看到一个订单面板(附图4中的面板R4),并且可以随时对该报价下单,完成订单后双方进行结算(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12行以及附图4和5)。
参见附图6,在收到“订单处理中”(结果方块图68的YES分支)的交易日志后,如果在预设时间内,请求者工作站没有收到来自报价者工作站的“出价中断”信息或“订单确认信息”,或者请求者工作站收到一个网络通信连接失败的信息,工作站则通过与之关联的银行节点处理器(参见附图8)启动恢复尝试(附图8中的方块图)(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9行至第13行以及附图6和5)。
对比文件4附图2中的交易终端T111包括的键盘或鼠标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的“输入单元”;对比文件4附图2中的交易终端T111包括的显示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的“显示单元”;对比文件4附图4中的面板RS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的“第一屏框”;对比文件4中的请求者使用键盘、鼠标等输入单元提出一个“请求”信息,然后发送该信息给指定的报价者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b’);对比文件4附图4中的面板R4相当于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c’)。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和(c’),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a’)和(d’),即对比文件4中仅仅记载了在面板RS中输入报价请求,并且在答复请求的交易商回复报价后,请求者可以随时确认买/卖订单来接受报价,未明确请求者输入报价请求的面板RS具有一个格式,也并未记载请求者要在一预定的时间期内输入交易请求。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9-28直接或间接地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9-28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
(4-1-1)通过以上(3-1)的评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存在区别技术特征(f)和(i),即对比文件4中仅仅记载了在面板RS中输入报价请求,并且在答复请求的交易商回复报价后,请求者可以随时确认买/卖订单来接受报价,未明确请求者输入报价请求的面板RS具有一个格式,也并未记载请求者要在一预定的时间期内输入交易请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f),本申请中是通过输入单元在第一屏框中输入具有一格式的特定数据请求,而关于用户通过输入设备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输入数据信息,例如价格格式或数量格式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输入数据的规范并且便于接收方处理所输入的数据,将输入数据设定为一定格式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本申请是要求请求者在预定的时间Test内输入交易请求,对比文件4是请求者在预定时间内是否收到报价者答复的反馈,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设置时间期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但两者设置预定时间期的目的是相同的,不管是外汇交易还是证券交易,所涉及的数据都是实时变化的,因此都必须设置预定的时间期来防止输入数据超时,从而保持数据、交易的有效性、实时性,而设置预定的时间来防止输入数据超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屏框为一交易屏框(13)而第二屏框为一报价屏框(14)”。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12行以及附图4和5):“请求者提出一个‘请求’信息(附图4中的面板RS),然后他使用‘发送’按钮发送该信息给指定的报价者,无论哪一个交易商应答了收到的呼叫信息,相应的报价面板屏幕上都会显示出结果(附图5中的面板Q1),在应答中,报价者可以拒绝报价或提出相应报价,随后他可使用“发送”按钮将该报价发回请求者,之后该报价者看到“报价中断”的面板,同时,请求者将看到一个订单面板(附图4中的面板R4)。”对比文件4中的面板RS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交易屏框,对比文件4中的面板R4相当于报价屏框。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交易屏框(13)允许以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之识别号码,以便从数据输入(5)读取特定数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40页左栏第23行至第31行):买进股票委托时,在输入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后,系统显示出该股东可用资金数量(包括融资部分)。对比文件2中的“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数据之识别号码”,并且在证券交易中相应的证券通常是由交易号码标识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识别号码是一股票交易号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40页左栏第23行至第31行):买进股票委托时,在输入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后,系统显示出该股东可用资金数量(包括融资部分)。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作为识别号码进行查询,而使用股票交易号码代替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作为识别号码进行查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交易屏框(13)允许输入请求含许多特定数据之行情页(18)而行情页(18)允许输入请求特定数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40页左栏第23行至第31行):买进股票委托时,在输入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后,系统显示出该股东可用资金数量(包括融资部分)。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作为特定数据进行查询,虽然本专利的特定数据不仅是一支股票,而是多支股票显示在行情页上,但是在证券交易中,实际上存在用户同时输入多个数据的需求,系统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可以设计成允许用户同时输入多个数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数据处理系统(1)含一连接至一外部装置(7)之安全网络(6),一安全装置(8),一数据管理装置(9),一数据界面装置(10)以及一输出装置(11),外部装置(7)含输入单元(2)和显示单元(3)”。从属权利要求6对数据处理系统中的数据管理、数据界面、安全管理作了进一步限定,将这些功能分别设置在一个独立的装置上,并设有一个安全网络使这些装置与外部装置建立连接,在网络数据交换中通常需要对数据进行管理,保证安全数据输出等等,而实现上述功能的装置对于本领域 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公知的,分别在单独的服务器上实现上述功能,或在单一的服务器上实现上述功能,即将上述功能集成在一个独立的装置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一旦由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请求则外部装置(7)输出特定数据请求并将此请求传输至安全网络(6),安全网络(6)检查请求之有关授权,假如所执行之检查得出外部装置(7)对于数据管理装置(9)之授权则传输相同的请求至数据管理装置(9),假如所执行之检查得出外部装置(7)对于数据界面装置(10)之授权则为了从数据界面装置(10)存取数据(5),数据管理装置(9)输出一消息至安全网络(6),以便从数据界面装置(10)存取数据,数据界面装置(10)经由安全网络(6)传输所存取之数据至数据管理装置(9),以及数据管理装置(9)经由安全网络(6)传输数据至外部装置(7)”。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访问数字网络的授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第8行至第11行):“工作站22的操作人员在进行任何操作或获得数据信息之前,必须登陆到该系统。在与工作站相连的键盘(未显示)或者其它类似装置上,他可以输入登陆请求,该请求至少包含用户ID(如其姓名或相关名称)和密码,甚至还包括账户号码,用来对各种要执行的任务进行管理分配。”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5都是涉及用户登录验证的过程,从而解决数据管理中对计算机系统安全访问的技术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包括数据管理装置、安全网络以及外部装置,进一步限定了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取,而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来进行数据传送和安全性检验,并且在数据管理装置、安全网络以及外部装置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各传送装置传输各自之标识别信息且安全网络(6)经由相同装置检查每一数据传输,看各传送装置之标识是否符合在授权过程时所存储之预储信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访问数字网络的授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17行):程序间信息服务器24a借助安全服务程序SS 28a进入中间储存器30a上的文档,为操作人员提供的用户ID取回预存密码,并将预存密码与操作人员提供的密码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的结果不一致,就无法连接也登录不上。如果一致,便可以连接登录,直到请求断开连接或者因网络管理系统14a在预定时间内未接受到任何信息而断开连接。对比文件5中将预存密码与操作人员提供的密码进行核对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判断各标识信息是否符合授权过程时所存储之预储信息。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中的各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但是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来进行数据传送和安全性检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9)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授权过程期间,安全网络(6)从外部装置(7)读取标识信息,以及安全装置(8)检查标识信息并输出存储在安全网络(6)内之存取授权”。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访问数字网络的授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17行):程序间信息服务器24a借助安全服务程序SS 28a进入中间储存器30a上的文档,为操作人员提供的用户ID取回预存密码,并将预存密码与操作人员提供的密码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的结果不一致,就无法连接也登录不上。如果一致,便可以连接登录,直到请求断开连接或者因网络管理系统14a在预定时间内未接受到任何信息而断开连接。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安全网络、外部装置、安全装置这些装置,但是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来进行数据传送和安全性检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0)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外部装置(7)之第一次连接至安全网络(6)时,安全网络(6)传送一授权至外部装置(7)而外部装置(7)根据该授权将标识信息加密并将加密过之标识信息传输至安全网络(6)”。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访问数字网络的授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17行):程序间信息服务器24a借助安全服务程序SS 28a进入中间储存器30a上的文档,为操作人员提供的用户ID取回预存密码,并将预存密码与操作人员提供的密码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的结果不一致,就无法连接也登录不上。如果一致,便可以连接登录,直到请求断开连接或者因网络管理系统14a在预定时间内未接受到任何信息而断开连接。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安全网络和外部装置,也未公开外部装置另一次登录时的授权方式,但是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另一次登录授权、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来进行数据传输和安全性检验,而且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为了增强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必然会考虑到将数据加密后再进行传输,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1)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安全网络(6)将收到之加密标识信息和授权一起传输至安全装置(8),安全装置(8)将标识信息加以解密并执行安全检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访问数字网络的授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17行):程序间信息服务器24a借助安全服务程序SS 28a进入中间储存器30a上的文档,为操作人员提供的用户ID取回预存密码,并将预存密码与操作人员提供的密码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的结果不一致,就无法连接也登录不上。如果一致,便可以连接登录,直到请求断开连接或者因网络管理系统14a在预定时间内未接受到任何信息而断开连接。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安全网络、安全装置和外部装置,但是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来进行数据传输和安全性检验,而且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为了增强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必然会考虑到将数据加密后再进行传输,当装置接收到加密的数据,必须先将这些数据进行解密,然后对这些经过解密的数据进行安全性检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2)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授权过程中,安全装置(8)检查是否所传输之用户信息符合存储在安全装置(8)中一授权文件中之数据,完成一预定数目之安全需求,包含存取数据,非用户之使用及注册失败次数,以及标识信息由安全网络(6)传送,以及假如完成下面之安全检查,安全装置(8)即从一地址文件中读取一预存地址信息并将地址信息传送至安全网络(6)”。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银行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交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第60页右栏第18行至第25行):储户来支取现金或销户时,通过密码器键入PIN值,然后将储户输入的PIN值与存折的磁条上读取的PIN参考值进行比较、若两者不一致,AP允许储户再次输入新的PIN值,但最多只能三次。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存取数据,非用户之使用及注册失败次数”。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访问数字网络的授权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17行):程序间信息服务器24a借助安全服务程序SS 28a进入中间储存器30a上的文档,为操作人员提供的用户ID取回预存密码,并将预存密码与操作人员提供的密码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的结果不一致,就无法连接也登录不上。如果一致,便可以连接登录,直到请求断开连接或者因网络管理系统14a在预定时间内未接受到任何信息而断开连接。虽然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均没有公开安全网络和安全装置以及安全网络与安全装置之间的数据存取和数据传送,但是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和安全装置来进行数据传输和安全性检验,并且安全网络和安全装置之间的数据存取和数据传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安全网络之间的数据传输必然是要对网络中的某一地址进行访问,很显然也要读取目标地址,从而实现数据的传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3)从属权利要求13、14引用权利要求12,从属权利要求13的加技术特征为:“安全网络(6)存储地址信息,以便定义外部装置(7)可存取计算机系统之哪些部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藉检查安全网络(6)在上面传送之信道是否等于在设定过程中指定给安全网络(6)之信道,安全装置(8)决定预存地址信息是否由安全网络(6)传送,其中,安全网络(6)为允许传输与接收数据至和自安全装置(8)之唯一装置”。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访问中,必然包括各种传送装置以及安全网络、安全装置来进行数据传送和安全性检验,并且在传送装置和安全网络、安全装置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由安全网络存储的地址确定访问权限也是数据传送中经常要用的手段。可见,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3、1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4)从属权利要求15、16引用权利要求6至14中任何一项,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数据管理装置(9)存储一含关于特定数据管理需要的装置的信息的相依性表”。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开机过程期间,数据管理装置(9)根据相依性表在激活一特定数据管理之数据传输前检查是否所有需要装置皆在联机状态”。权利要求15、16中的相依性表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设计软件中的一种函数,在数据管理中使用相关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软件,通过调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软件中已有的函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5、16中的相依性表)来实现联机检查,而要被调用的函数必然是存储在数据管理装置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5、1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5)从属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6至14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数据界面装置(10)永远接收一至少含证券行情之数据流并将数据存储在特定之存储位置,其中新进来之数据覆盖写入在特定存储位置上之旧数据”。利用数据库来存储证券数据时,由于证券数据具有实时性的特点,因此会不断更新,将更新后的证券数据覆盖原来的证券数据能够节约存储空间,提高使用效率,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从属权利要求17引用的权利要求6至1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权利要求18-28的创造性
(4-2-1)通过以上(3-2)评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4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和(d’),即对比文件4中仅仅记载了在面板RS中输入报价请求,并且在答复请求的交易商回复报价后,请求者可以随时确认买/卖订单来接受报价,未明确请求者输入报价请求的面板RS具有一个格式,也并未记载请求者要在一预定的时间期内输入交易请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本申请中是通过输入单元在第一屏框中输入具有一格式的特定数据请求,而关于用户通过输入设备按照一定的格式输入数据信息,例如价格格式或数量格式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输入数据的规范并且便于接收处理所输入的数据,将输入数据设定为一定格式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d’),本申请是要求请求者在预定的时间Test内输入交易请求,对比文件4是请求者在预定时间内是否收到报价者答复的反馈,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设置时间期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但两者设置预定时间期的目的是相同的,不管是外汇交易还是证券交易,所涉及的数据都是实时变化的,因此都必须设置预定的时间来防止输入数据超时,从而保持数据、交易的有效性、实时性,而设置预定的时间来防止输入数据超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2)从属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屏框为一交易屏框(13),其允许以输入单元(2)输入特定数据之识别号码,以便从数据输入(5)读取特定数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40页左栏第23行至第31行):买进股票委托时,在输入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后,系统显示出该股东可用资金数量(包括融资部分)。对比文件2中的“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特定数据之识别号码”,并且在证券交易中相应的证券通常是由交易号码标识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从属权利要求19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3)从属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识别号码是一股票交易号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40页左栏第23行至第31行):买进股票委托时,在输入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后,系统显示出该股东可用资金数量(包括融资部分)。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作为识别号码进行查询,而使用股票交易号码代替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作为识别号码进行查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20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4)从属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屏框允许输入请求含许多特定数据之行情页(18)且行情页(18)允许输入特定数据之请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40页左栏第23行至第31行):买进股票委托时,在输入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后,系统显示出该股东可用资金数量(包括融资部分)。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股东代码和股票代码作为特定数据进行查询,虽然本专利的特定数据不仅是一支股票,而是多支股票显示在行情页上,但是在证券交易中,实际上存在用户同时输入多个数据的需求,系统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可以设计成允许用户同时输入多个数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21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5)从属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行情页(18)允许输入造成读取所列之许多特定数据之刷新行情请求并在显示单元(3)上之行情页(18)中显示之”。在证券交易中,实际上存在用户同时输入多个数据的需求,系统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可以设计成允许用户同时输入多个数据,并且将多个证券数据的新行情显示出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当从属权利要求22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6)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特定数据请求输入或刷新行情请求造成数据流之读取,此数据流由系统从数据输入(5)所永久接收的”。在数据传送中,数据传送通过数据流的方式实现,并使系统永久接收特定的数据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7)从属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屏框为一允许输入特定数据重新请求之报价屏框(14),如果在预定时间期(Tset)内没有输入交易请求的话”。不管是外汇交易还是证券交易,所涉及的数据都是实时变化的,因此都必须设置预定的时间来防止输入数据超时,从而保持数据的有效性、实时性,而设置预定的时间来防止输入数据超时,如果超过预定时间,允许重新输入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24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8)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如及时输入交易请求则在显示单元(3)上显示一含交易信息之交易确认屏框(15)。” 不管是外汇交易还是证券交易,在交易初步完成后向用户确认交易内容以及交易是否确认的行为是为了防止用户疏忽,从而保证交易正确进行的常用手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9)从属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交易屏框(13)及报价屏框(14)显示在显示单元(3)上之不同屏面或一屏面上”。在显示单元的不同屏面上显示不同的内容或在显示单元的同一屏面上显示不同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26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10)从属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特定数据含证券行情”。在与证券有关的交易过程中必然包括对证券行情的查询,将证券行情作为特定数据进行查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27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11)从属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8至22中任何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数据管理含与股票交易,债券,衍生商品或外币兑换有关之数据的管理,其中,特定数据含股票行情,债券行情,衍生性商品行情或外币兑换行情”。在证券相关交易的数据管理系统中,必然包括对所涉及的交易相关的数据管理,例如股票、债券、衍生商品或外币兑换等等相关的数据管理,根据证券交易自身具有实时性的特点,在证券交易中必然要包括所涉及交易种类的行情,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从属权利要求28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6191072.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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