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86
决定日:2009-05-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3526.6
申请日:2006-0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萍乡市中兴填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萍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B01J 1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产品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包含的方法特征,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相比,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03526.6,申请日是2006年1月17日,专利权人是谢萍。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它包括圆筒(3)、上、下十字骨架(2、7),所述圆筒(3)上部为喇叭形,下部为圆柱形,在圆柱形圆筒(5)上端壁上设置有四个均布的窗孔(6),在圆筒(3)内设置有两个交错叠加的上、下十字骨架(2、7),其特征是:喇叭形圆筒(4)与上十字骨架(2)形成一个分体,圆柱形圆筒(5)与下十字骨架(7)形成另一个分体,两分体组合连接处设有粘合层(1);或喇叭形圆筒(4)与圆柱形圆筒(5)形成一个分体,上、下两十字骨架(2、7)形成另一个分体,两分体组合连接处设有粘合层(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其特征是:所述粘合层(1)为平面形、曲面形或凹凸面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其特征是:所述凹凸面可以是横向槽式凹凸面,也可以是纵向槽式凹凸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萍乡市中兴填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3份附件:
附件1:编号为GB/T 18749-200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耐化学腐蚀陶瓷塔填料技术条件》,2002年5月29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共11页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中国石化出版社于1998年8月出版、1998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现代填料塔技术指南》封面、版权页、第43-48页,共8页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本专利说明书全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1、假设粘合层与被连接体是采用相同的材料,则在将两分体粘合后,两分体与粘合层成为一整体,无法区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对粘合层形状的进一步限定因粘合层没有固定形状,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2、假设粘合层与被连接体是采用不同的材料,则①假设将两个单体粘合为一体是公知技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②假设将两个单体粘合为一体不是公知技术,则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具体公开粘合的技术方案,导致无法实施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应当被无效;3、权利要求1实质上是要求保护一种公知产品的不同生产方法,就是用粘合的方法将两个单体粘合为一体,获得公知产品的形状与结构的组合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对粘合层形状的进一步限定由于粘合层形状的变化不能带来任何有益效果,而使得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请求,并于2009年1月12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1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3保护的是一种产品,权利要求1对本专利的形状和结构进行了清楚的限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对产品相关部位的形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整体上获得保护的依然是一种产品,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内容以及附图说明部分,清楚地说明了本专利中所述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的形状、结构以及制备过程,以及粘合层的形状和位置,此外,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于如何具体制备该阶梯环填料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另外,说明书还描述了本专利所具有的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填料的结构自身,不在于填料的加工方法,选择何种材料、采用具体的工艺及相关工艺参数,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3、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分体组合式”、“上、下十字骨架、且交错叠加”、“窗孔数量、位置、排列方式”、“粘合层”等技术特征,从而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1和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符,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对比文件2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第二章第6.1节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在整体上是用一种不同的方法来生产已知产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主体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1中粘合层是结构特征,权利要求2限定的是粘合层的形状,权利要求3限定的是凹凸面的结构,权利要求1-3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其前序部分限定了该阶梯环填料的形状和构造,而在特征部分限定了如何形成该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即“喇叭形圆筒(4)与上十字骨架(2)形成一个分体,圆柱形圆筒(5)与下十字骨架(7)形成另一个分体,两分体组合连接处设有粘合层(1);或喇叭形圆筒(4)与圆柱形圆筒(5)形成一个分体,上、下两十字骨架(2、7)形成另一个分体,两分体组合连接处设有粘合层(1)”。由上述限定可知,该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是通过首先分别形成两个分体,然后再将两个分体粘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因此上述特征部分的限定是对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制造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虽然专利权人认为粘合层是结构上的特征,但由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对阶梯环填料制造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专利权人也没有证据表明或者充分说明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限定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所以,权利要求1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均包括权利要求1中对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制造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产品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包含的方法特征,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相比,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瓷质阶梯环填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第45页-47页,图3-16):包括圆筒、在圆筒内设置有二层十字形内筋,圆筒上部为喇叭形,下部为圆柱形,在圆柱形圆筒上端壁上设置有四个均布的窗孔,二层十字内筋交错叠加设置。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是对阶梯环填料制造方法的限定,即该分体组合式阶梯环填料是通过首先分别形成两个分体,然后再将两个分体通过粘合层粘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阶梯环填料的制造方法,但由于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填料与粘合层的材料,并且专利权人也明确表示粘合层可以与填料是相同的材料,由此,权利要求1包含填料与粘合层是相同材料的技术方案,从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先制成分体后粘合在一起的方法所制成的阶梯环填料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阶梯环填料相比,其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下两个十字骨架不一定是交错叠加的,中间可以有空隙,而本专利的上下两个十字骨架是叠加的,中间没有分开的距离。就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明确限定上下两个十字骨架的叠加是指两个十字骨架中间没有分开的距离,而从对比文件2图3-16中可以看出,上、下两个十字骨架交错设置,并且两个骨架的中心部分重合,即叠加在一起,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十字骨架交错叠加设置。其次,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叠加就是指上下两个十字骨架中间没有分开的距离,但在对比文件2的第48页图3-18中公开了上下十字骨架交错设置、中间没有分开的距离,即上下十字骨架交错叠加设置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图3-18公开的十字骨架设置方式用于对比文件2图3-16公开的阶梯环填料中。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粘合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2包含粘合层与填料为相同材料制成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管粘合层是平面形、曲面形还是凹凸面形,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均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产品相同,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凹凸面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3包含粘合层与填料为相同材料制成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管凹凸面是横向槽式凹凸面还是纵向槽式凹凸面,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均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产品相同,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0352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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