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98
决定日:2009-05-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42495.5
申请日:2005-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国电巨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左铁军赵越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逻辑不清,则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某一技术领域与所要转用的技术领域相差较大,这种转用需要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则这种转用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7日、名称为“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510042495.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左铁军,共同专利权人为赵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选取管外径相同的铜管(1)和铝管(4)进行初加工,即将铜管(1)管端的焊接部加工成外径稍小于铝管(4)内径的直管状的导向部(3)和其稍后的焊接面(2),再将铜管(1)和铝管(4)分别固定在压力焊接机的活动电极和固定电极的两组电极上,并控制压力焊接机使铜管(1)移动插入铝管(4)中,在插接过程中使硬质的铜管(1)的锥形焊接面(2)将软质的铝管(4)内壁上的氧化层磨削掉的同时对电极通电,直至铜管(1)的焊接面(2)包进到铝管(4)中去后断开焊接电源,即完成铜铝组合管路的制备。
2.一种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其铜管(1)的外径和铝管(4)相同,且在铜管(1)的焊接部前端为有直管状的导向部(3)和其后的锥形焊接面(2),该导向部的外径稍小于铝管(4)内径,上述锥形焊接面(2)与铝管(4)内壁相合成的熔接区(5),其特征是在该锥形焊接面(2)上加工有数条环状浅槽或螺旋线。
3.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其特征是在上述熔接区(5)之外表面有喷塑、喷漆、或套热缩套的保护层(6)。
4.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其特征是在上述铝管(4)的外表面有喷塑、喷漆、或套热缩套的保护层(6)。”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国电巨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此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安振之、张希川、刘中仁、杨洪兵:“微机控制型插入式铜-铝管对焊机的研制”,《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20卷增刊)》,1998年4月,包括封面页、目录页2页、第74-76页、版权页,共7页,均为复印件;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安振之、张希川、刘忠仁、杨洪兵:“可编程序控制器在铜铝管对焊机中的使用”,《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21卷第5期)》,1999年10月,包括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章及骑缝章的封面页、目录页、第387-389页、版权页,共6页,均为复印件;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US5336351A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4年8月9日,包括公开文本7页、中文译文1页,共8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中国ZL02250082.0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5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中国ZL200420038141.4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9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朱正行、严向明、王敏 编著:《电阻焊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章的文献复制证明页和复印文献清单页、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章的《电阻焊技术》封面页、盖有“国家图书馆藏”章及骑缝章的扉页、以及双页复印的版权页、目录页III-VII页、第1-3页、142-147页、192-193页、206-211页,共16页,以上均为复印件;
附件7(本专利):中国ZL2005100442495.5号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请求人具体陈述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6作为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5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限定关系错误,致使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4公开,即使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限定关系清楚,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5结合对比文件3及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且成立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3月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本专利的中国专利金奖证书复印件、2008年1月30日出版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第1版与第7版中关于“第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项目介绍”及“自主铜铝管焊接技术大幅降低制冷系统用铜量”的相关页面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第十届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中被评为金奖,同时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报道,可以说明本专利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另外,要求核对请求人的证据原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4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对比文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分别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5结合对比文件3分别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用对比文件4评述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并声明已在针对本专利的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交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原件,该原件留存于本案案卷中。同时认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5日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3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交对比文件2和6的原件且没有出证单位负责人签字而对对比文件2和6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对对比文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
请求人当庭发言的内容与已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中“外径相同”与对比文件中的“比较接近”不同;“压力”焊接机中压力的产生是因为另加了陶瓷块,给铝管以径向压力限制了铝管的扩口;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本专利中锥形面的作用是推掉氧化膜的,并且该作用在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4段有间接记载,对比文件3中添加了熔接剂,本专利不存在熔接剂是直接焊接,同时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属于两个领域的技术内容,这种跨领域的应用本身即存在创造性。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已当庭充分陈述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及证据认定
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专利权人并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对比文件3-5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异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为公开发行的期刊类文献,其出版日为1998年4月,且有原件证明其真实性,专利权人也未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异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为公开发行的期刊类文献,由于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可出具证明,属于书证而不属于证言,无需自然人签名,“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职责包括文献的检索与复印,在请求人已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及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且专利权人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证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同时,对比文件2的版权页已清楚表明其出版日为1999年10月,该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6为机械工业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电阻焊技术》一书,由于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可出具证明,属于书证而不属于证言,无需自然人签名,“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职责包括文献的检索与复印,在请求人已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及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且专利权人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证明对比文件6的真实性;同时,对比文件6的版权页已清楚表明其为2000年6月第1版,该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另外,在对比文件6的版权页上还有如下说明:“本书以电阻焊的基本理论为基础……本书可供从事电阻焊技术高级焊工、技术人员阅读,也可供焊接专业大专院校师生参考”,根据该说明可知,该书属于教科书范畴,其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4,对熔接区的外表面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同时,权利要求4也引用了权利要求4,并对铝管的外表面进行了限定,除此之外,权利要求3和4中并无其他技术内容,其限定的内容也无引用依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和4的这种引用逻辑关系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3和4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A)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B)选取管外径相同的铜管(1)和铝管(4)进行初加工,即(C)将铜管(1)管端的焊接部加工成外径稍小于铝管(4)内径的直管状的导向部(3)和其稍后的焊接面(2),(D)再将铜管(1)和铝管(4)分别固定在压力焊接机的活动电极和固定电极的两组电极上,并(E)控制压力焊接机使铜管(1)移动插入铝管(4)中,(F)在插接过程中使硬质的铜管(1)的锥形焊接面(2)将软质的铝管(4)内壁上的氧化层磨削掉的同时对电极通电,(G)直至铜管(1)的焊接面(2)包进到铝管(4)中去后断开焊接电源,即完成铜铝组合管路的制备。
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74-75页引言部分、第1.1节管接头连接方式的设计及分析、第1.2节主机结构设计、图1和图2)微机控制型插入式铜-铝管对焊机的研制,其适用于制冷行业中冷凝器出口处铜-铝管的焊接,采用的是插入式电阻焊的方法(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所需焊接的铜管和铝管的口径是比较接近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焊前,需将铜管端部缩一锥形头,铜管锥形头小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管状的导向部)外径小于铝管内径约0.1mm,铜管的锥形头小端和铜管之间为铜管锥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焊接面)(前述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焊接前,铜铝管分别装卡于焊机的左右胎具之上,铜管锥端朝向铝管,图2中右胎具3在推进气缸2的作用下向固定于地板上的左胎具4靠拢(对应于特征D);将装在右胎具上的铜管插入装在左胎具上的铝管以实施焊接(对应于特征E);铜管锥端插入铝管,在铜管锥形面与铝管接触后适时接通焊接电流,在铜管对铝管扩孔并同时通电的情况下,接头处的电阻热使铝管的内表面熔化,而铜管锥面在与铝管进行摩擦时又撕裂了铝管内表面的氧化皮(对应于特征F);右胎具到位时断开焊接主回路,右胎具推进停止,延时一段时间,待焊缝凝固后,胎具松开工件?右胎具退回原处,准备下一次工作,从图1中可以确定,焊接后铜管的锥端已完全包进铝管中(对应于特征G)。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特征B中铜管和铝管的外径相同;特征D中铜管和铝管分别固定在压力焊接机活动电极和固定电极上。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指定管材的尺寸,②将铜管和铝管的固定在电极上以便施加机械力的同时可以通电。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一种插接式铜铝管焊接接头,其中,铜管的外径和铝管相同,且在铜管的焊接接头部位设计前端有直管状的导向部和其后的锥形焊接面,该导向部的外径稍小于铝管内径,上述锥形焊接面与铝管内壁相合成熔接区。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同,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6公开了(参见绪论、第1-2页、第142-146页、第207页)以下内容:电阻焊是压力焊中应用最广的一种焊接方法,它是在焊件组合后,通过电极施加压力利用电流通过接头的接触面及邻近区域产生的电阻热进行焊接的方法;电阻焊机中的一大类型为对焊机,其具有夹紧焊件、送进焊件直至顶锻以及向焊件馈送焊接电流等基本功能;对焊电极的主要作用是:①向焊件传输焊接电流、②夹紧焊件、③向焊件传递顶锻力等。对比文件1中的电阻焊机属于电阻对焊机,根据上述对焊电极需夹紧焊件的公知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中铜管和铝管的固定部分(左右胎具)应当包括有电极,由于铜管所处的右胎具是可移动的,此处的电极应当为活动电极,铝管处的电极即为固定电极。
基于以上评述,在对比文件5的管材规格的启示下,并结合本领域中电阻对焊机对焊电极的主要作用之一是夹紧焊件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压力”焊接机中压力的产生是因为另加了陶瓷块,给铝管以径向压力限制了铝管的扩口。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称的陶瓷块及施加径向压力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陶瓷块及施加径向压力的技术内容,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3.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a)制冷系统用铜铝组合管路,(b)其铜管(1)的外径和铝管(4)相同,且(c)在铜管(1)的焊接部前端为有直管状的导向部(3)和其后的锥形焊接面(2),(d)该导向部的外径稍小于铝管(4)内径,(e)上述锥形焊接面(2)与铝管(4)内壁相合成的熔接区(5),其特征是(f)在该锥形焊接面(2)上加工有数条环状浅槽或螺旋线。
3.2.1 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一种插接式铜铝管焊接接头(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a),其中,铜管的外径和铝管相同(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b),且在铜管的焊接接头部位设计前端有直管状的导向部和其后的锥形焊接面(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c),该导向部的外径稍小于铝管内径(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d),上述锥形焊接面与铝管内壁相合成熔接区(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e)。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特征f。因此,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焊接熔合面积和质量。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图1和译文第2-4段)一种管连接器与硬塑料管的连接方法,柔性管连接器10具有插座端12和插头端14,插头端14具有筒状壁16,在筒状壁16的外表面上具有多个同轴槽30,这些同轴槽30用作容置装置,其在熔焊剂施涂于该硬塑料管元件的表面以软化和液化该表面时,用于容置该硬塑料管元件的液化层40,该液化层40在熔化的管材料流入该插头端14的同轴槽30后重新凝固至该固体层42以这种方式,该插头端14的容置装置使该柔性管连接器10和该管20密封固定在一起。
但是,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不是同一技术领域,本专利属于金属管之间的焊接,而对比文件3属于塑料管之间的连接,并且本专利是高温直接焊接,而对比文件3属于施涂熔焊剂熔化液化层的焊接方式,二者领域相差较大,这种不同领域之间的转用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克服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在对比文件3所属领域中寻求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对对比文件5的方案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2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74-75页引言部分、第1.1节管接头连接方式的设计及分析、第1.2节主机结构设计、图1和图2)微机控制型插入式铜-铝管对焊机的研制,其适用于制冷行业中冷凝器出口处铜-铝管的焊接,以得到铜铝组合管路(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a);所需焊接的铜管和铝管的口径是比较接近的(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b);焊前,需将铜管端部缩一锥形头,铜管锥形头小端(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直管状的导向部)外径小于铝管内径约0.1mm(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d),铜管的锥形头小端和铜管之间为铜管锥端(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锥形焊接面)(前述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c);焊接时,铜管锥端插入铝管,在铜管锥形面与铝管接触后适时接通焊接电流,在铜管对铝管扩孔并同时通电的情况下,接头处的电阻热使铝管的内表面熔化,而铜管锥面在与铝管进行摩擦时又撕裂了铝管内表面的氧化皮,从图1中可以确定,焊接后铜管的锥端已完全包进铝管中,铜管锥端与铝管内壁结合成为熔接区(对应于特征e)。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特征f和特征b。因此,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指定管材的尺寸并提高焊接熔合面积和质量。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不是同一技术领域,本专利属于金属管之间的焊接,而对比文件3属于塑料管之间的连接,并且本专利是高温直接焊接,而对比文件3属于施涂熔焊剂熔化液化层的焊接方式,二者领域相差较大,这种不同领域之间的转用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克服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在对比文件3所属领域中寻求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有关本专利获得专利金奖的反证,由于金奖评选不是法定程序,获得金奖不能直接影响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对于相同的材料,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得到的技术方案同样具有节省铜材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依据反证提出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42495.5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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