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三轮车制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97
决定日:2009-06-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25740.1
申请日:2006-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飞鸽电动三轮车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贾桂华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也不能得到任何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025740.1 、名称为“三轮车制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4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专利权人是贾桂华。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轮车制动装置,包括闸盒、闸盘、闸皮及瓦合,闸盒固装在瓦合上,闸盘及闸皮安装在闸盒内,其特征在于:套装在传动轴上的瓦合固装在三轮车的轴架上,瓦合内的传动轴上安装有轴承,闸盒内的闸盘安装在轴套或者车轮轴皮上,轴套或车轮轴皮均安装在传动轴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轮车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闸盒可通过螺纹或者轴用弹性挡圈固装在瓦合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轮车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套通过键与传动轴固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轮车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套上安装有一防止轴向窜动的紧固螺钉。”
天津市飞鸽电动三轮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068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6243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0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30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或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9年2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9年2月25日提交了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公开日为2006年1月11日、公开号为CN171849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13日、授权公告号CN256573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第257-259页的QB/T1720?1993自行车涨闸和第450、452、454页的QB/T1891?1993自行车抱闸复印件,共6页;
附件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本专利的检索报告。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附件2的结构与本专利结构为等同替代结构,从附件6中也可以看出本专利为已有技术的重复描述和拼凑。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2月25日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附件1中的配件制做复杂,并且不耐用,不易更换维修。附件2和3是自行车制动装置,轴不转轮转,而三轮车属于轴必须转,轮才能转,因此附件2和3与本专利有实质性区别。专利权人指出,现有技术中的三轮车采用的是抱闸盒打孔与抱闸支架螺纹固装,由于闸盒铁板厚度很薄,三轮车制动时闸盒受冲击力很大,闸盒上的螺丝眼与抱闸支架上的螺丝产生相对的冲击力,使得闸盒和螺丝产生变形,破坏闸盒与闸盘的同轴度,使刹车产生抱死、失效、骑行不滑快,制造抱闸支架浪费原材料,并且闸盒上打眼精确度低、偏差大,增加劳动强度,闸盒与抱闸支架连接的螺丝很容易松动和变形。本专利不用抱闸支架,将公知的轴承瓦盒变形,轴向加长,然后与现有的自行车闸盒固装结合。本专利易于安装和维修更换,不破坏闸盒的形状,延长了使用寿命。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轮车制动装置,包括闸盒、闸盘、闸皮及瓦合,闸盘及闸皮安装在闸盒内,套装在传动轴上的瓦合固装在三轮车的轴架上,瓦合内的传动轴上安装有轴承,闸盒内的闸盘安装在轴套或者车轮轴皮上,轴套或车轮轴皮均安装在传动轴上,特征在于:所述的闸盒固装在瓦合上,闸盒可通过螺纹或者轴用弹性挡圈固装在瓦合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轮车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套通过键与传动轴固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轮车制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套上安装有一防止轴向攒动的紧固螺钉。”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因故改期,于2009年5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197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封面和第548-549页的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合议组当庭将该证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8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可以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49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其他证据及相关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2,原权利要求2和4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3,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机和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应予接受。故本决定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和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4和5以及《现代汉语词典》相关页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闸盒可通过螺纹或者轴用弹性挡圈固装在瓦合上”,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4公开的连接片相当于本专利的“瓦合”,二者起到相同的作用。
经审查,附件4公开了一种三轮车的刹车装置,包括抱闸盒(23,23′)、抱闸盘(25,25′)、抱闸圈(24,24′)、及左右连接片(31,31′)、抱闸盒(23,23′) 分别固装在左右连接片(31,31′)的外侧,抱闸盘(25,25′)和抱闸圈(24,24′) 安装在抱闸盒(23,23′) 内,套装在驱动轴(9)上的左右连接片(31,31′) 通过横向连接管32和平叉接片42固装在三轮车的主车架上,左右连接片(31,31′) 内的驱动轴上安装有轴承(33),抱闸盒(23,23′) 内的抱闸盘(25,25′) 安装在轮轴套8上,轮轴套8安装在驱动轴(9)上,抱闸盒(23,23′) 通过螺钉与左右连接片(31,31′) 固定在一起(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5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1行及附图1-4,9)。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采用的瓦合与附件4的连接片二者的结构不同,导致它们与闸盒和车架的连接方式也不同,因此不能认定连接片与瓦合是相同的技术特征。由于存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附件4的连接片的形状决定了其抱闸盒轴向的封闭端面与连接片的侧面通过螺钉连接,因此,附件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没有给出采用瓦合与闸盒连接,并且得以直接将瓦合固装在三轮车的轴架上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用瓦合替代连接片与闸盒固装是公知技术。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瓦合替代连接片省略了抱闸盒与连接片之间的螺钉连接,因此避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螺钉松动的问题,能够较好地保持闸盒与闸盘的同轴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当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02574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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