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工艺花布(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21
决定日:2009-05-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15480.5
申请日:2006-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童汝对
授权公告日:2007-0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县
主审员:刘 妍
合议组组长:张 鹏
参审员:齐宏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出版物作为证明现有技术使用,应当从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个方面考察。出版物的真实性需要审核证据是否原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
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技术使用,应当从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个方面考察,真实性需要考察网络打印件本身所载信息是否客观真实,证明内容需要考察网络打印件所载信息的发布时间。对于网络证据真实性,应当主要从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工艺花布(2)”的200630015480.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王建县。
针对本专利,童汝对(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民族画报》2004年第1期封面页、第23页及第23页局部放大页,复印件;
证据1-2:《民族画报》2003年第11期封面页、第10页,复印件;
证据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上公布的03353835.2号外观设计专利信息和照片,打印件;
证据1-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上公布的03336511.3号外观设计专利信息和照片,打印件;
证据1-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上公布的200530038884.1号外观设计专利信息和照片,打印件;
证据1-6:声称为魏敏出具的证人证言,复印件:
证据1-7:声称为谷昆林出具的证人证言,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1、1-2公开的图片与本专利相近似,证据1-3、1-4、1-5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本专利相近似,证据1-6、1-7为证人证言,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已在申请日前公开生产销售,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08年4月29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2008)浙温华证内字第005825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2:2005年6月28日出版的《中国民族报》第448期第1版、第6版及第6版局部放大件的复印件及照片原件一张;
证据2-3:声称为“云购网商城”(www.yn268.com)的部分网页,打印件;
证据2-4:声称为“新疆饰品网”(www.xjhuo.com)的部分网页,打印件;
证据2-5:声称为“云贝民族饰品批发网”(www.yunbei.com)的部分网页,打印件;
证据2-6:声称为“淘淘族”(www.taotaozu.com)的部分网页,打印件;
证据2-7:载有电视剧《心花放》第22集的刻录光盘一张,复制件;
证据2-8:谷昆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证据2-9:袁义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2-1为对“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所作的公证,该证据相关页中公开的民族布包与本专利几乎相同,证据2-2的图片报道“水族小伙儿挎包闯北京”中公开的挎包图案与本专利几乎完全相同,证据2-3、2-4、2-5、2-6的网页中的货物图案与本专利几近相同,证据2-7第21分钟到第25分钟显示的女演员的背包与本专利相近似,以上证据均可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以及请求人于2008年4月2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对合议组组成人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1、1-2、1-6、1-7、2-1、2-2、2-7及2-8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后取回了证据1-2、2-2原件。请求人当庭演示了证据2-3、2-4、2-5、2-6网址的登陆过程,其中登陆证据2-3、2-4的网址后显示的图片和上架时间与证据2-3、2-4相同,证据2-5、2-6的网址无法登陆。请求人当庭播放了证据2-7。请求人放弃了证据2-9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为:证据1-1、1-2及2-2为公开出版物,其中证据1-1第23页、证据1-2第10页及证据2-2第1、6版公开的图案与本专利相近似;证据1-3、1-4、1-5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在先设计专利,与本专利相近似;证据2-1为公证书,第17页的图可以证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在网络上被公开;证据2-3、2-4、2-5、2-6为网页打印件,证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在网络上被公开;证据2-7为光盘,在该证据第21-25分钟显示的女演员背包与本专利相近似;证据1-6、1-7为证人证言,证据2-8为证人的身份证明,证人证言用于证明与本专利相似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公开。总之,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关于书证
(1)关于证据1-1的审核认定
证据1-1为《民族画报》2004年第1期。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该证据为月刊,其公开日期间应当推定为2004年1月31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该证据第23页的插图可作为在先设计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之规定。
(2)关于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为工艺花布的外观设计,该工艺花布由图案不同的条带交替排列组成,条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均匀分布菱形图案的条带;(2)均匀分布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其中箭头两两一组;(3)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在花布左部,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与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交替排列。在花布中右部,以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为中心,向两侧依次对称排列无图案的较宽条带、无图案的较窄条带,具有箭头图案的条带排列在无图案的较窄条带之间。各条带明暗交替变化。该花布四方连续、不限边界,未要求保护色彩。
证据1-1第23页中包含一幅名为“傈僳族夫妇阿石才、王世英的吹拉弹唱在黎明远近闻名”的插图。图片中右边男子身穿一件由花布织成的民族服装,该花布由图案不同的条带交替排列组成,条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均匀分布菱形图案的条带;(2)均匀分布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其中箭头两两一组;(3)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在花布左部,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与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交替排列。在花布右部,以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为中心,向两侧依次对称排列无图案的宽窄不等的条带及具有箭头图案的条带。各条带明暗交替变化。
将本专利与证据1-1相比,两者设计风格、组成原素基本相同,条带整体排列方式、明暗变化也非常近似,其区别仅在于局部位置条带的排列略有不同,但这一细微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证据1-1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关于网络证据
网络证据的定义及认定的基本原则
所谓网络证据,系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以通信网络作为传播媒介,公众能够从不特定的网络终端获取,需要借助一定的计算机系统予以展现,并且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技术使用,应当从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个方面考察。对于网络证据真实性,应当主要从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网络证据的存储、网络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网络证据的收集、网络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加以审核认定。亦即,由于网络证据所具有的数字性导致的修改不留痕迹的特点,所以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主要是判断网络证据是否经过修改。对于该判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综合分析修改的动机和修改的技术可行性。对于修改动机而言,主要需要考虑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网站的资质;对于修改可能性而言,应该以网络证据的基本技术作为逻辑起点,综合考虑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网络证据的形成、网络证据的存储、网络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网络证据的收集、网络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
网络证据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起始时间应为网页的发布时间。通常情况下,网页进入服务器的时间代表了网页的发布时间,而在网页未经修改的前提下,网页上记载的时间又代表了网页进入服务器的时间。因此,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网页经过修改,否则网页上记载的时间可以作为网络证据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起始时间。
具体到本案,证据2-1系(2008)浙温华证内字第005825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中记载了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登陆“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www.95hao.net网站的过程,以及相关网页的打印件。证据2-3、证据2-4、证据2-5、证据2-6分别系请求人声称的“云购网商城”(www.yn268.com)、“新疆饰品网”(www.xjhuo.com)、“云贝民族饰品批发网”(www.yunbei.com)、“淘淘族”(www.taotaozu.com)的部分网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这些证据均符合上述网络证据的定义,应适用上述网络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
(2)关于证据2-1
就证据2-1的表现形式,也即网络证据存在的形态进行审查。首先,虽然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从而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所反映的网络证据具有非正式或者易变的表现形式,但是该公证书中载明的网页打印件完整地反映了公证当时网页的显示情况;其次,该公证书对于下载过程的记载也能够证明该网络证据的证据来源;复次,上述网页打印件系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访问获得;最后,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在打印页形成的时刻该打印件与网页相一致。因此,该证据的表现形式并不存在瑕疵。
就证据2-1所属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而言,根据证据2-1公证书(下称公证书)及附件第1、4页的记载,证据2-1反映的是“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的部分网页,该网站持有“滇ICP备05007105号”许可证,网页上注明的批发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12号易明坊商场52号商铺”。可见,该网站属于个体商户或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网站,该类网站的审核机制较为宽松,通常不进行严格的审核,其监督机制由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交互性较强。因此,需进一步考察涉案当事人与网站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就证据2-1所属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言,由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意见陈述,因此认为其并未对请求人与“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提出主张。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没有相应证据且没有合理怀疑表明请求人与该网站之间具备利害关系。进一步结合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其网页监督机制由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从而,就网络证据修改的主观方面而言,“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不存在主动修改网页内容以及上架时间之主观动机。
就证据2-1的形成、存储、传送与接收而言,根据公证书附件第5-21页的记载,该网站部分网页的URL地址中包含“/cat.asp?catid=4”或者“/product.asp?id=28”等类似内容,上述URL地址表明该网站采用.NET的网站架构模式。基于.NET标准,用于处理显示逻辑的显示层、用于处理业务逻辑的业务层和用于处理数据逻辑的数据层分离,数据报文的形成、存储、传送与接收均需符合.NET标准。由于.NET与J2EE标准均属于BS(Brower-Server)结构下的典型网站架构模式,具有一定的安全性,通过非法访问方式修改的可能性极小。
就证据2-1的收集以及完整性而言,证据2-1系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访问获得,按照公证程序予以收集,并且根据公证书附件第1-21页的记载,上述网页具有完整性。从网络证据的收集以及完整性的情况判断,排除了从客户端访问过程中制造虚假报文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因素,结合修改动机和修改可能性两个方面的考虑,在专利权人未提交合理反证并且未提出任何合理怀疑、甚至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该网络证据具备真实性。
在使用上述因素认定证据2-1具备真实性的前提下,由于网页上记载的时间通常采用网页进入网站内容发布系统时获得的服务器时间,所以证据2-1附件第16页所示的“上架时间:2005-11-3 15:58:00”能够表明,该网页进入内容发布系统时服务器的时间系2005年11月3日15点58分整,故可认定该网页的公开时间系2005年11月3日。同时,由公证书第2页第五项可知,该网页包括附件第16-18页共3页。因此,证据2-1附件第17页上公开的外观设计构成本专利的在先设计。
如前所述,本专利为一工艺花布,而证据2-1附件第17页所示的提包中部亦具有工艺花布图案,该工艺花布由图案不同的条带交替排列组成,条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均匀分布菱形图案的条带;(2)均匀分布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其中箭头两两一组;(3)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在花布上部,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与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交替排列。在花布中下部,以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为中心,向两侧依次对称排列无图案的较宽条带、无图案的较窄条带,两条具有箭头图案的条带排列在无图案的较窄条带之间。各条带明暗交替变化。
将本专利与证据2-1相比,两者设计风格、组成原素基本相同,条带整体排列方式、明暗变化也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局部位置条带排列方式的略有不同,但这一细微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证据2-1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关于证据2-3、2-4
证据2-3、2-4分别系请求人声称为“云购网商城”(www.yn268.com)的部分网页打印件、请求人声称为“新疆饰品网”(www.xjhuo.com)的部分网页打印件。请求人并未提供上述网页的公证件。
合议组认为,就证据的表现形式而言,虽然证据2-3、2-4系网页打印件,就性质而言属于复印件,但是请求人通过当庭演示的方式,排除了从客户端访问过程中制造虚假报文的可能性,因此能够证明该网络证据的证据来源,且请求人采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计算机键入相关网站的网址,获得上述网页的显示内容与上述证据的情况完全相符。根据请求人演示的情况,结合网页打印件,可以认定该证据亦具有完整性。
与上述评述证据2-1类似的理由,应当认可证据2-3、2-4具备真实性。
在认定证据2-3、2-4具备真实性的前提下,合议组认定上述网络证据并未经过修改。在此情形下,由于网页上记载的时间通常采用网页进入网站内容发布系统时获得的服务器时间,网络证据2-3、2-4所示的“【上市日期:】 2005年7月27日”、“上架时间:2005-11-3 16:04:00”能够表明,上述网页进入内容发布系统时服务器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7月27日和2005年11月3日,因此,上述网页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以,证据2-3、2-4公开的外观设计构成本专利的在先设计。
证据2-3所示的提包中,主体中间部分具有工艺花布图案,该工艺花布由图案不同的条带交替排列组成,条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菱形和“×形”图案交替分布的条带;(2)均匀分布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其中箭头两两一组;(3)无图案的条带。从花布整体上看,无图案的条带与菱形和“×形”图案交替分布的条带交替排列,两条具有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排列在无图案的条带之间。各条带明暗交替变化。
将本专利与证据2-3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1)本专利为菱形图案条带,证据2-3为菱形和“×形”交替排列图案条带;(2)两者条带排列方式略有不同。然而,在两者设计风格、构成原素大致相同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仅为细微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证据2-3构成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2-4所示的提包中,主体中间部分具有工艺花布图案,该工艺花布由图案不同的条带交替排列组成,条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均匀分布菱形图案的条带;(2)均匀分布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其中箭头两两一组;(3)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以上三种条带大致以两种方式排列:(1)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与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交替排列;(2)以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为中心,向两侧依次对称排列无图案的较宽条带、无图案的较窄条带,具有箭头图案的条带排列在无图案的较窄条带之间。各条带明暗交替变化。
将本专利与证据2-4相比,两者设计风格、组成原素基本相同,条带整体排列方式也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局部位置条带排列方式的略有不同,但这一细微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证据2-4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关于证据2-5、2-6
证据2-5、2-6分别系请求人声称为“云贝民族饰品批发网”(www.yunbei.com)的部分网页、请求人声称为“淘淘族”(www.taotaozu.com)的部分网页。但是,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时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计算机并不能访问上述网页。亦即,请求人无法证明证据2-5、2-6的证据来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合议组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关于视听资料
证据2-7系电视剧《心花放》第22集的光盘,是以光盘这种科技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认定应当从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应当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视听资料的原件,但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关于证据2-7的真实性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7原件为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编号为 CN-D17-05-379-00/V.J9的光盘,经核实复制件内容与原件相一致。从光盘本身的物质情况而言,没有伪造或者篡改的痕迹;从光盘的播放情况而言,具有完整性。并且,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综合上述因素,合议组对于证据2-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证据2-7的证明内容
证据2-7系以光盘形式存在的记载有技术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证据2-7的封面记载有“2005年发行”,其播放内容中也显示有“?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2005”标记。据此,合议组认为,最迟到2005年12月31日为止,该证据2-7记载的内容已被公开。因此,证据2-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证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之规定。
(3)关于相近似对比
证据2-7第21-25分钟显示的女主人公背包中,主体中间部分具有工艺花布图案,该工艺花布由图案不同的条带交替排列组成,条带大致分为以下三种:(1)均匀分布菱形图案的条带;(2)均匀分布类似箭头图案的条带,其中箭头两两一组;(3)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从花布整体上看,无图案且宽窄不等的条带与具有菱形图案的条带交替排列。各条带明暗交替变化。
将本专利与证据2-7相比,两者设计风格基本相同,组成原素和条带排列方式也非常接近,其区别仅在于各条带之间的宽窄比例和排列顺序略有不同,但这一细微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证据2-7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证据1-1、2-3、2-4、2-7证明与本发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已经通过印刷出版物、网络出版物以及光盘出版物的方式得以公开,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15480.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证据1-1
证据2-1
证据2-3
证据2-4
证据2-7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