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薄膜层的热密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塑料薄膜层的热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68
决定日:2009-05-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2113065.1
申请日:1992-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1997-05-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高颖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马桂丽
国际分类号:B31B1/64B29C65/18B65B5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修改的内容是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或是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允许的修改。若说明书清楚、完整地描述了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该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若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能够明确其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从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7年5月28日授权公告的92113065.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塑料薄膜层的热密封装置”,申请日为1992年10月9日,优先权日为1991年10月9日,专利权人为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塑料薄膜层的密封装置,包括固定密封杆与可动密封杆,可动密封杆相对于上述固定密封杆有间隔地配置;以及塑料薄膜的间歇送进机构,它使重叠成两层的塑料薄膜在上述可动密封杆及上述固定密封杆之间通过,每次间歇送进一定长度,每次间歇送进后使塑料薄膜层暂时停止,还有可动密封杆的驱动机构,它在上述塑料薄膜层的每次送进后便使上述可动密封杆在上述可动密封杆靠近上述固定密封杆将上述塑料薄膜层夹持于上述可动密封杆与上述固定密封杆之间的第1位置P1与上述可动密封杆离开上述固定密封杆及上述塑料薄膜层的第2位置P2之间往复移动,在上述塑料薄膜层暂时停止时将上述塑料薄膜层夹持在上述可动密封杆和上述固定密封杆之间并由而此将上述塑料薄膜层热密封,其特征在于,还设有计算机,它与上述塑料薄膜间歇送进机构及上述可动密封杆驱动机构接通,来选定上述塑料薄膜层的送进速度V0、上述塑料薄膜层的送进时间T1、上述可动密封杆驱动机构的驱动速度V1、V2以及上述可动密封杆将上述塑料薄膜层进行热密封的时间T2,对上述塑料薄膜间歇送进机构及上述可动密封杆驱动机构进行程序控制,并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从而使装置的周期时间T3改变。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可动密封杆驱动机构是由与上述可动密封杆传动相连的摇杆、与上述摇杆传动相连的曲柄及与上述曲柄传动相连的第1伺服电机组成的,上述计算机与第1伺服电机连接,借助上述第1伺服电机使上述曲柄回转,借助上述曲柄使上述摇杆摆动,由此可使上述可动密封杆往复移动,上述可动密封杆驱动机构的驱动速度是由上述曲柄的回转速度V1、V2构成,用上述计算机选定上述曲柄回转速度V1、V2。

3.一种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塑料薄膜层夹持于上述可动密封杆与上述固定密封杆之间时,上述曲柄回转速度保持第1 速度V1,通过上述第1 速度决定出上述塑料薄膜层的密封时间T2。

4.一种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塑料薄膜层不夹持在上述可动密封杆与上述固定密封杆之间时,上述曲柄的回转速度变化至第2 速度V2,通过上述第2 速度V2决定上述等待时间T4。

5.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塑料薄膜间歇送进机构是由与上述塑料薄膜层接触的送进辊及与上述送进辊传动相连的第2 伺服电机构成的,上述计算机与上述第2 伺服电机连接,通过第二伺服电机使上述送进辊回转,通过上述送进辊使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

6.一种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通过上述送进辊使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而只使上述可动密封杆停止时,可通过上述计算机模拟上述曲柄的回转角度。”



2008年12月4日,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并提交了以下附件1-5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2页;

附件3:请求人声称的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1日提交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请求人声称为曹珏华译自《自动化技术》1987年(19)12-18-21的、名称为“伺服电动机的现状和今后的课题”的期刊文章的复印件,共4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1987年;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机械工程》1989年第2期第7页,金振荣及周爱民著、名称为“崛起的交流伺服电机及其系统”的期刊文章的复印件,共1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1989年。

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一)① 与原始申请文本(或本专利公开文本)中相应之处记载的“立即停止”或“即刻停止”或“停止运动”相比,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第5行、权利要求1第9行、说明书第1页第7行、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说明书第4页第2-3行、说明书第4页第7行、说明书第4页第12行中的“暂时停止” 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② 与原说明书相比,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中增加了“在每一个周期时间内”、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2行中增加了“而只使”,其修改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③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3页第2-3行中的“各可动密封杆3与各固定密封杆2相对并与之保持一定距离”与原说明书相应之处记载的“各可动密封杆3相对于各固定密封杆2相距一定距离”相比,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8-9行中的“根据塑料薄膜层1的送进速度…决定塑料薄膜层1的单位送进长度”与原说明书相应之处记载的“根据塑料薄膜层1的送进速度…决定塑料薄膜层1的长度”相比,修改均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二)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提出了利用计算机程序在送进时间和热密封时间加入等待时间的设想,但仅描述了利用计算机通过程序控制伺服电机来实现,而没有程序流程的说明,既没有方法步骤的描述,缺少实现设想的具体手段,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三)附件3第3页第二段证明专利权人承认“权利要求中关于…进行间歇传送并密封的结构”为现有通用技术,而“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设置等待时间”是本专利的主要区别特征,由于附件4、5中记载了“用计算机控制伺服电动机已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是完全由公知技术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6没有改变装置结构,只是通过计算机控制调整了现有部件的动作时序,而“通过计算机控制机床的运转”是自动化控制的公知常识,故也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5日向第一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2月29日,第一请求人又提交了补充证据以及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补充证据为以下附件6-11:

附件6:美国专利US5002522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3月26日,共7页;以及该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7:日本公开特许公报(A)平3-197119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8月28日,共5页;以及该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8:请求人声称的《兵工自动化》1989年第01期中的第51-59页、李业正与李晓平著、名称为“交流传动与交流伺服系统”的期刊文章复印件,共9页,请求人主张其出版时间为1989年;

附件9:请求人声称的《微特电机》1990年第6期中的第33-39页、王宗培与徐殿国著、名称为“运动控制(二)??一门综合性多学科交叉技术”的期刊文章复印件,共7页,请求人主张其出版时间为1990年;

附件10:欧洲专利EP0541188A1公开文本的复印件,申请日为1992年10月8日,公开日为1993年5月12日,共8页;以及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11:欧洲专利EP0541188B1公开文本的复印件,申请日为1992年10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2月18日,共10页;以及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共1页。

第一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本专利的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以下具体理由的编号接续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应理由的编号):(一)④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增加了一个“可”字,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6也因此在整体上超范围,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四)①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表述“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 的“可”字表示选择性或能够,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不清楚,② 权利要求1的表述“它在上述塑料薄膜层的每次送进之后…P2之间往复移动”含糊不清,尤其因靠近、离开是持续的过程而无法区分第1位置和第2位置的具体位置,③ 权利要求1的表述“还设置了计算机…周期时间T3改变”含糊不清,没有清楚说明如何对送进速度进行选择,通过怎样的技术手段使得在所述送进时间T1和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④ 权利要求1没有对“T4”作出一个清楚的限定,“T4”的含义不确定,⑤ 从属权利要求2-6也没有对上述不清楚之处进行说明和限定,综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五)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针对计算机的功能仅概况、笼统地描述了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实现的效果,缺乏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须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采用了功能性限定 “来选定…V0…T1…V1、V2以及…T2,对上述塑料薄膜间歇送进机构及上述可动密封杆驱动机构进行程序控制,并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从而使装置的周期时间T3改变”,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上述功能需要伺服电机、导辊等机构的配合,同时对于驱动机构也有明确的要求,即摇杆和曲柄如何配合,以及需要计算机具体地控制各个装置的运动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没有相关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七)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附件8、9证明附件6中的“步进电机”就是“伺服电机”)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或者相对于附件7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附件7与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08年12月31日,第一请求人寄交了补充证据及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其中再次提交的证据包括针对2008年12月29日补充提交的附件8、9重新提交了含有封面页、版权页及文章内容的期刊复印件;以及附件12:1992年第1期《机械与电子》第28-31页的文章“数控技术 第五讲 伺服电机及其控制(上)”的复印件共6页。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根据附件12第28页的记载可证明步进电机就是伺服电机。



2008年12月4日,针对上述同一专利权,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均与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证据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5日向第二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2月29日,第二请求人寄交了与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补充证据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

2008年12月31日,第二请求人再次提交了与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补充证据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



2008年12月4日,针对上述同一专利权,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均与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证据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第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5日向第三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2月29日,第三请求人又提交了与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补充证据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

2008年12月31日,第三请求人寄交了与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补充证据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的三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三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2009年1月14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转送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的副本,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1月15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转送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的副本,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1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分别寄交了相同内容的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本专利并不存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所规定的缺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5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09年1月24日,合议组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对上述三项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将定于2009年2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2月9日,合议组再次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前次口审通知书确定的口头审理时间重新定为2009年2月23日,并随本次口头审理通知书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



2009年2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8年12月31日两次提交的补充证据及意见陈述书分别提交了3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上述反证包括:

反证1:2009年1月21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涉及“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及创造性的判断”的文章的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反证2:专利权人声称的本案请求人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款制袋机的销售合同以及所附的控制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复印件,共52页;

反证3:本专利的参考文献EP0297434A1的扉页及翻译件,共2页;

反证4:日本专利特许第2528064号证书、正文复印件以及扉页与权利要求书的翻译件,共10页。

专利权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专利不存在请求人补充提出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所规定的缺陷,同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反证1-4的作用是:反证1用于证明“可”字并不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反证2的用户使用手册中规定并设置的“等待时间”可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何在送进时间T1以及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反证3用于证明与附件6内容相同的同族专利已经作为本专利的参考文献被审查员考虑过,反证4用于证明与本专利具有相同内容的日本专利已经得到授权,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7是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的;对于使用附件7评价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7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介绍的内容,已经在实质审查中被审查员考虑过,并且附件7的发明目的是“与可动密封杆的移动周期无关地对送进期间和热密封期间进行不等速控制,并能够任意调整密封时间”,与本专利不同,附件7介绍的是一个参数调整的过程,本专利是为了保证参数调整后不再变化而在调整参数前加入其后可去掉的等待时间T4,二者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专利通过加入等待时间T4解决了如附件6、7的现有技术中为避免二次调机而采用调节生产制袋速度进行调机时产生的微调困难、容易浪费材料等技术问题,且与本专利内容相同的日本专利也已获得授权,因此,附件7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2009年2月20日,合议组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的副本,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2月23日,口头审理按期举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委托了相同的代理人,并委托了各自的公司代表一并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也委托了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专利权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第二次答辩的期限很短,在2009年1月15日转送了相关文件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安排了口头审理,在时间安排上有歧视外国专利权人的倾向,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上述回避请求的书面意见,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其所提出的回避请求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回避的类型,因此对该回避请求不予接受,同时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2009年3月1日前可再次提交针对2009年1月15日转文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未再进一步提出反对意见,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无反对意见,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均明确附件10、11仅作为参考,用于说明本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恰当,均明确附件12仅作为本专利的背景介绍,均明确使用2008年12月31日提交的附件8、9替换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附件8、9,并当庭提交了附件4、5、8、9、12的带有加盖馆藏印章的封面、版权页、目录、内容页的复印件,均明确使用附件4、5、8、9、12作为证明关于伺服电机的相关公知常识的公知性证据,均明确使用附件1、2作为专利法第33条比较的依据,均明确使用附件6、7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了所述附件4、5、8、9、12的带有加盖馆藏印章的封面、版权页、目录、内容页的复印件,并对附件1-2、4-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6-7的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10-11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并认为附件12的期刊文献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

专利权人明确所提交的反证1-4的用途以2009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说明为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对反证1-4的真实性无异议,均对反证1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均认为反证2若能证明本专利充分公开则表示专利权人也承认本专利在优先权日之前已被公众所知,均对反证4是否是本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有异议,并请求合议组给予3天时间核对反证4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可于口头审理结束后3日内提交对所述译文准确性的意见;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放弃使用附件8、9评价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均明确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使用附件3-5评价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将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明确为:本专利说明书各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中对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评价方式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或附件7或附件6、7的结合(附件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评述,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当庭陈述的意见以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为准;

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评述,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具体指出:在说明书中没有看到加入T4的技术手段,看不出T4加入后在正常运转后如何拿掉、T4是在同一个周期的T1和T2之间加入还是在上一个周期T2结束和下一个周期T1开始之前加入、V2和T4是怎样的关系,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个装置,说明书没有体现对装置的控制、变量间的关系、如何编制适当的程序加入T4,本专利说明书中T4由V2来决定的说法不完整,从波形上来看,由于曲轴转动的上半周期周长是一定的,V2速度和时间的乘积要满足上半周的周长,V2不能决定T4;

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评述,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为:对于要实现加入等待时间T4:1、输入T4以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设计,2、对曲柄角速度的控制信号是如何到达电机的,3、在一个周期内速度V2与持续时间的乘积是一定值;

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具体评述,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于当庭提交了附件6、7与权利要求1-6的特征对照表(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第9-13页),并均指出:附件6的装置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装置的功能,本专利要加入等待时间T4,而现有技术的装置中存在相应的停顿时间,其T3是可变的,可以实现加入T4,故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均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使用附件7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区别特征是加入等待时间T4,但装置上没有区别,在附件7的技术上调整电机转速实现加入等待时间没有跨度,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7公开,且与权利要求1同理,从属权利要求4有关T4的特征可由附件7的装置的设备商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创造性;使用附件6、7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由于附件6明确披露了使电机减速实现停顿,故可在附件7的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等待时间,从属权利要求2、3、5使用附件7评价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4、6使用附件6评价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6相比附件6、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使用附件4、5、8、9、12解释权利要求2中的伺服电机。

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指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加入等待时间T4,从而使装置的周期时间T3改变”没有被附件6公开,其他特征均被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了;附件6是通过控制第二电动机加速减速来调整熔接时间T2,与周期频率无关,在剩余时间将密封抬起和压下,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效果和本专利是截然不同的,是在T1、T2改变的情况下改变T3,没有给出加入T4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是通过加入T4在T1、T2不变的情况下改变T3;附件7密封的是厚、短的塑料薄膜,没有办法密封薄、长的塑料薄膜,附件7没有涉及在调机阶段加入等待时间;本专利主要的发明点是通过计算机控制来加入等待时间,附件7中T1是需要调整的,附件6中T2是需要调整的,没有涉及加入T4,在附件6、7中均没有加入T4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均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2009年2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的补充证据再次寄交了与其于2009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

2009年3月2日,合议组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0日寄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反证的副本,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3月18日,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寄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均仅表示对于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2009年3月2日转送的文件的答复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意见相同。

2009年4月17日,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分别寄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均表示请求合议组尽快作出决定。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在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指定的提交对反证译文的意见陈述的3日期限内,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指定的2009年3月1日之前可再提交意见陈述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中对合议组提出的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对合议组全部成员提出了回避请求,理由是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第二次答辩的期限很短,在2009年1月15日转送了相关文件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安排了口头审理,在时间安排上有歧视外国专利权人的倾向,并当庭提交了上述回避请求的书面意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由于专利权人所提出的上述回避理由不属于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的任何情形,因此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告知其不予接受该回避请求。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第二次答辩期限过短的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其可在2009年3月1日前再次提交意见陈述,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对此无异议。鉴于专利权人此后未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而且在口头审理中继续陈述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答辩意见,因此所有当事人于口头审理中围绕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陈述的答辩意见仍将作为合议组审理本案的基础。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并仅使用附件10、11作为参考,附件12作为本专利的背景介绍。

专利权人对附件1-2、4-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6-7的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认可附件1-2、4-9的真实性,并认可附件6-7的译文准确性。

对于附件1-2、4-9的具体使用:

(1)由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使用附件1、2作为专利法第33条比较的依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与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一致,附件2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一致。因此,附件2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可以作为本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以用来评判附件1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缺陷。

(2)由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使用附件6、7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因此,鉴于附件6-7的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均可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3)由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明确使用附件4、5、8、9作为证明关于伺服电机的相关公知常识的证据,而合议组经核实附件4、5、8、9的版权页或目录页,认可附件4、5、8、9的公开日期分别为:1988年11月10日、1989年4月30日、1989年12月31日、1990年12月28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附件4、5、8、9可以作为评判创造性时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



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专利权人明确所提交的反证1-4的用途以2009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说明为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均对反证1-4的真实性无异议,而对于反证4的译文准确性,均未在合议组给予的期限内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故视为对反证4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经核实,也认可反证1-4的真实性,认可反证4的译文准确性,因此,反证1-4可以作为用于支持专利权人意见的证据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根据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可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具体涉及:

① 与原始申请文本(或本专利公开文本)中相应之处记载的“立即停止”或“即刻停止”或“停止运动”相比,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第5行、权利要求1第9行、说明书第1页第7行、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说明书第4页第2-3行、说明书第4页第7行、说明书第4页第12行中的“暂时停止”,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② 与原说明书相比,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中增加了“在每一个周期时间内”、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2行中增加了“而只使”,其修改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③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3页第2-3行中的“各可动密封杆3与各固定密封杆2相对并与之保持一定距离”与原说明书相应之处记载的“各可动密封杆3相对于各固定密封杆2相距一定距离”相比,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8-9行中的“根据塑料薄膜层1的送进速度…决定塑料薄膜层1的单位送进长度”与原说明书相应之处记载的“根据塑料薄膜层1的送进速度…决定塑料薄膜层1的长度”相比,修改均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④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 增加了一个“可”字,其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6也因此在整体上超范围,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合议组将附件1与附件2对比后,认为:① 由附件2的附图2、3、4可见,本专利是通过间歇送进机构实现周期性“间歇送进”塑料薄膜层,在一个周期内,当送进一定长度后“即刻停止”,再密封,再送进,以进行下一个制袋周期,故从整个运行过程来看该停止必然是“暂时”的,因此,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中将原始申请文本中相应之处记载的“立即停止”或“即刻停止”或“停止运动”修改为“暂时停止”,是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确定的,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② 与前同理,制袋的过程是以制袋周期为单位进行的,增加“在每一个周期时间内”并不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并且增加“而只使”并未改变相应处语句的语义,仅增加强调的语气,因此上述修改均未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③ 根据附件2附图1可见,各可动密封杆3与各固定密封杆2是相对的,并保持一定距离,因此相应修改并不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另外,根据附件2的说明书可知,本专利的塑料薄膜层送进一定长度后就实现密封形成塑料袋,即能够确定送进的一定长度为“单位送进长度”,故上述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④ 根据附件2的附图2所示,是没有加入等待时间T4的制袋情况,即“等待时间T4”确是可选择加入的,故在“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的表述中加入“可”字并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综上,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修改均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可以继续对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进行如下方面的审查。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根据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可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具体涉及:

本专利提出了加入等待时间的设想,但没有加入T4的技术手段,从说明书看不出T4加入后在正常运转后如何拿掉、T4是在同一个周期的T1和T2之间加入还是在上一个周期T2结束和下一个周期T1开始之前加入、V2和T4的关系,说明书中的T4由V2来决定的说法不完整,从波形上来看,由于曲轴转动的上半周期周长是一定的,V2速度和时间的乘积要满足上半周的周长,故V2是不能决定T4的;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个装置,说明书没有体现对装置的控制、变量间的关系、如何编制适当的程序加入T4。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合议组研究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的描述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防止在制袋机的调试过程中浪费原料,为此本专利提出要在塑料薄膜的送进时间和密封时间之外再加入等待时间以方便调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描述的具体装置结构、附图1所示的装置结构可知,要由曲柄带动密封杆做抬起压下的动作,同时根据附图2、3、4还可知,可动密封杆的上下位置曲线的周期变化是依照曲柄转动速度曲线的周期变化而变化的,并且,可动密封杆被曲柄带动向下到一定位置(即与固定密封杆接触的位置)后即不再向下,而曲柄依然以V1速度转动,并在将可动密封杆带离或带向固定密封杆的过程里,改变转动速度由V1到V2或由V2到V1,所以,由于V1不变,当所需要的密封时间T2保持不变,则曲柄在密封时间内周期性转动相同的角度,从而在密封时间以外的时间内总共也周期性转过相同的角度,故根据附图3、4所示降低曲柄在密封时间以外的时间的转动速度时,就会相应延长曲柄转动的时间,这就为制袋周期T3的送进时间T1和密封时间T2之间带来了等待时间T4,因此,对于如何加入T4,本专利的说明书从装置结构到运行过程以及实现原理均进行了充分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充分了解对装置的具体控制、变量间的关系等问题,并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加入T4以及拿掉T4,以及将T4加入到制袋周期的不同时段等具体的需求;此外,对如何具体编制程序控制加入T4,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编制程序仅用于使计算机控制电机的转速,而采用计算机控制电机转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实现,因此即使本专利的说明书不公开具体的程序编码,也并不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能够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具体实现。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在制袋机的制袋周期内加入等待时间的技术方案,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从而解决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因此,可以对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继续进行如下方面的审查。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根据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可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具体涉及:

①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表述“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 的“可”字表示选择性或能够,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不清楚;② 权利要求1的表述“它在上述塑料薄膜层的每次送进之后…P2之间往复移动”含糊不清,尤其因靠近、离开是持续的过程而无法区分第1位置和第2位置的具体位置;③ 权利要求1的表述“还设置了计算机…周期时间T3改变”含糊不清,没有清楚说明如何对送进速度进行选择,通过怎样的技术手段使得在所述送进时间T1和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④ 权利要求1没有对“T4”作出一个清楚的限定,“T4”的含义不确定,⑤ 从属权利要求2-6也没有对上述不清楚之处进行说明和限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研究了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后,认为:① “可”字本身虽然表示选择,但结合该句的前后语句可知,权利要求1是指可以通过程序控制加入等待时间T4来改变整个周期时间T3,这个含义是清楚的,因此,该“可”字并未影响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确定;② 结合权利要求1的全部表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第1位置”、“第2位置”并不指代一个固定的位置点,而是指代可动密封杆在靠上或离开固定密封杆的位置区间里的任意位置点,因此相关表述不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③ 该相关表述已经说明了利用程序控制送进机构和密封杆的驱动机构,以选定送进速度V0、驱动速度V1和V2、送进时间T1、密封时间T2,从而实现加入等待时间T4,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④ 权利要求1清楚地说明了“T4”就是在送进时间T1和密封时间T2间加入的等待时间,“T4”是指一个时间段,因此其含义是清楚的;⑤ 在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在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结合附件6、7对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如下评判。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塑料薄膜层的密封装置,包括固定密封杆、可动密封杆、塑料薄膜的间歇送进机构、可动密封杆的驱动机构、接通驱动机构的计算机,通过计算机选定塑料薄膜层的送进速度V0、送进时间T1、驱动机构的驱动速度V1和V2、密封时间T2,控制该间歇送进机构及驱动机构,在送进时间T1与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从而改变周期时间T3。

附件6公开了一种密封塑料袋的设备及其控制装置(参见附件6的说明书第2栏第15行、说明书第3栏第26-27行、说明书第3栏第40-41行、说明书第4栏第14-28行、说明书第5栏第1-17行、说明书第5栏第25-27行、权利要求1、附图1、附图3),包括为连续薄膜提供缝熔接的一对熔接钳口7:固定支撑钳口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密封杆)和往复支撑钳口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可动密封杆),以及两对夹送辊3和驱动夹送辊的电动机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间歇送进机构)、驱动往复支撑钳口的曲柄驱动器及驱动所述曲柄驱动器的电动机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驱动机构)、中央处理单元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等,其中可以选择熔接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T2),中央处理单元控制夹送辊电动机的运行时间(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送进时间T1及送进速度V0)和停顿时间,电动机驱动曲柄驱动器运行时可以暂时加速和减速(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驱动速度V1和V2)。

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附件6公开,但是权利要求1与附件6相比仍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可在上述塑料薄膜层送进时间T1与热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从而使装置的周期时间T3改变”,附件6并未公开任何有关等待时间T4的信息及加入T4的相关方案。

因此,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与附件6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并因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塑料薄膜层的密封装置,包括固定密封杆、可动密封杆、塑料薄膜的间歇送进机构、可动密封杆的驱动机构、接通驱动机构的计算机,通过计算机选定塑料薄膜层的送进速度V0、送进时间T1、驱动机构的驱动速度V1和V2、密封时间T2,控制该间歇送进机构及驱动机构,在送进时间T1与密封时间T2之间加入等待时间T4从而改变周期时间T3。

附件7也公开了一种塑料膜热密封装置,包括:相互对置的可动密封杆M.S和固定密封杆F.S(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可动密封杆和固定密封杆)、间歇地将塑料膜送进上述可动密封杆和固定密封杆之间的传送机及膜送进伺服马达M(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间歇送进机构)、能通过连接杆7使摆动体4摆动而使可动密封杆M.S相对于固定密封杆F.S往复移动的旋转驱动部件8及其驱动马达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驱动机构)、控制上述膜送进伺服马达和驱动马达的控制机构15(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等,其中塑料膜的送进速度可上升为V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送进速度V0),送进时间为T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送进时间T1),旋转驱动部件及其驱动马达的驱动速度可上升至V2 下降至V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驱动速度V1和V2),从而对密封时间T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密封时间T2)和移动周期时间T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周期时间T3)做出调整。(参见附件7第2页右栏倒数第6行-第4页最后一段,及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3行-第5页倒数第2行,附图1、2)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仅在于:① 附件7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的等待时间T4及加入T4的手段;② 附件7的控制机构是相应的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的上位概念。由上述区别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保证制袋装置的参数被调整好后不再变化而需要在调整参数前加入其后可去掉的等待时间。

从上述确定的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再分析附件7附图1所示的装置结构可知,其是要通过控制机构控制驱动马达,并驱动旋转驱动部件旋转,以带动连接杆使摆动体摆动,从而使可动密封杆相对于固定密封杆往复移动,并且,根据附件7附图2示出的波形还可知,可动密封杆的上下位置曲线的周期变化是依照驱动速度的曲线的周期变化而变化的,并且,可动密封杆被带动向下到一定位置(即与固定密封杆接触的位置)后即不再向下,而此时旋转驱动部件的驱动速度为V1,在可动密封杆被带离或带向固定密封杆的过程里,旋转驱动部件的驱动速度由V1上升到V2或保持V2或由V2下降到V1,以配合调整密封时间T3。可见,附件7的目的虽然是调整密封时间T3,但其是通过改变在密封时间T3之外的时间内(包括送进时间T1)旋转驱动部件的驱动速度来实现的,即缩短了可动密封杆总共离开固定密封杆的时间,从而在整个周期内,间接提高了可动密封杆接触固定密封杆的时间。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由附件7明确地得到启示:可以不等速地控制密封时间以外期间的旋转驱动部件的驱动速度来实现提高或缩短可动密封杆总共离开固定密封杆的时间。

所以,若要利用附件7的装置解决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要加入再去掉等待时间T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根据上述启示,作出不等速地降低驱动速度以提高可动密封杆总共离开固定密封杆的时间的改进,此时若保持送进时间T1不变,就会使得塑料膜被送进后需再等待一段时间才热密封,即实现了加入等待时间T4,相应的,再作出不等速地提高驱动速度以缩短可动密封杆总共离开固定密封杆的时间的改进,就会使得塑料膜被送进后不必等待一段时间才热密封,即实现了去掉等待时间T4,并且上述对等待时间的改进均可利用附件7公开的利用控制机构改变伺服电机驱动速度的技术手段实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控制伺服电机的驱动速度已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故再将附件7的控制机构设定为计算机是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附件7给出的技术启示,利用附件7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并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附件7的装置作出显而易见的改进,从而得到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达到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7与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的:附件7的发明目的是“与可动密封杆的移动周期无关地对送进期间和热密封期间进行不等速控制,并能够任意调整密封时间”,与本专利不同;附件7介绍的是一个参数调整的过程,本专利是为了保证参数调整后不再变化而在调整参数前加入其后可去掉的等待时间T4,二者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专利通过加入等待时间T4解决了如附件7的现有技术中为避免二次调机而使用生产制袋速度进行调机时产生的微调困难、容易浪费材料等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内容相同的日本专利(即反证4)也已获得授权。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分析可知,从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由附件7中找到与加入T4相关的技术启示,从而对附件7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附件7的发明目的、技术手段与本专利不同并不影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7得到前述技术启示,并作出相关改进,同时也会一并消除附件7存在的微调困难、容易浪费材料等问题;另外,由于不同国家采用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同,因此在日本授权的专利并不能够影响本案合议组对本专利的评判。

关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出的:附件7密封的是厚、短的塑料薄膜,没有办法密封薄、长的塑料薄膜,附件7没有涉及在调机阶段加入等待时间;本专利主要的发明点是通过计算机控制来加入等待时间,附件7中T1是需要调整的,没有涉及加入T4,在附件7中均没有加入T4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附件7要实现的是在密封薄、长的塑料薄膜后,不改变周期时间的情况下,加长对厚、短的塑料薄膜的密封时间(与专利权人声称的不同),并且为此,附件7采用了不等速控制驱动速度的技术手段,这已能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带来加入等待时间的相关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7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其摇杆(相当于附件7附图1的附图标记1-7所示结构)、曲柄(相当于附件7附图1的附图标记8-9所示结构)、第1伺服电机(相当于附件7附图1的附图标记10所示结构)已被附件7公开,不同之处仅在于,权利要求2的V1和V2是曲柄的转动速度,附件7的V1和V2是旋转驱动机构(附图标记1-7、8-9)的伺服电机(附图标记10)的驱动速度。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既然由伺服电机驱动了曲柄转动,那么显然能够经过换算,将附件7的伺服电机的驱动速度变换为曲柄的转动速度,以得到如权利要求2的曲柄回转速度V1、V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与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7公开(参见附件7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最后一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附图2),附件7也具有与权利要求3相同的密封杆驱动机制(参见附件7的附图标记1-10)及所设定的驱动速度,可见附件7已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合作,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与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7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7公开,但是参见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由附件7的驱动速度V1、V2显然能够得到权利要求3的曲柄回转速度,并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附件7的不等速控制驱动速度的方案(即改变V2)进行改进显然可以得到根据V2控制等待时间的加入,因此,由附件7得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7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7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7公开(参见附件7的附图1所示结构及附图标记M),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7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7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保持被驱动转动的部件与驱动机构的同步性(如相位一致),当转动停止,在此期间由控制驱动机构的计算机继续模拟转动角度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相对附件7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7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由于已经得出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6相比附件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其他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92113065.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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