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内部压力平衡式流量调节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67
决定日:2009-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45614.1
申请日:2000-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建田
授权公告日:2001-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李晓娜
国际分类号:G01F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中另外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到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6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内部压力平衡式流量调节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为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0245614.1,申请日为2000年7月31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内部压力平衡式流量调节阀,包括阀体和阀芯,其特征在于:
阀体(1??有呈锥台形的内腔(101),上部有进口的(102),下部有出口(103);
一压盖(3)以法兰(301)连接于阀体(1)的顶部,该压盖(3)有向伸入阀体(1)内腔的空心圆套(302)形成腔室(5);
阀芯为一有内腔(6)的空心套,装在阀体(1)的内腔中,其上部外圆(201)呈圆柱状伸入压盖(3)的空心圆套(302)内,该外圆(201)有环槽内装密封圈(10);其下部外圆(302)呈圆锥台形状与阀体(1)的锥台形内腔(101)相应,而在阀芯(2)的外圆与阀体(1)的内孔中形成三个流通面积连续渐变的环锥形通道(7)、(8)、(9),该阀芯(3)的腔室(6)的顶面有小孔(203)连通腔室(5),其下端有通孔(204)将腔室(6)与阀体(1)的内胀?连通。
所述阀芯(2)的顶部固接有连接轴(4),该连接轴(4)伸出压盖(3)的上端连接驱动机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部压力平衡式流量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于连接轴(4)上端的驱动机构为一由电机驱动的电动执行器(11);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部压力平衡式流量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于连接轴(4)上端的驱动机构为一手柄(12)。”
针对上述专利权,胡建田(以下简称为请求人)于2009年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专利号为ZL98214357.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
附件2(下称证据2):《阀门标准汇编(七)》,机械部通用机械标准信息网与全国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封面页1页、目录页1页、第15-22页、第24页以及未标明页码的2页,1993年9月,共计13页复印件;
附件3(下称证据3):《阀门设计手册》,杨源泉,包括封面页1页、书名页1页、出版信息页1页、第12页及第5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年4月,共计5页复印件;
附件4(下称证据4):《石油化工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设计手册 第三篇 阀门》,张德姜等,包括封面页1页、书名页1页、出版信息页1页、第111页和第112页,中国石化出版社,1994年1月,共计5页复印件,印刷日期为1997年3月;
附件5(下称证据5):《工业自动化仪表手册 第三册产品部分(二)》,《工业自动化仪表手册》编辑委员会,包括封面页1页、书名页1页、出版信息页1页以及第(42-1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6年12月,共计4页复印件;
附件6(下称证据6):专利号为ZL93227339.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2月16日。
请求人认为:将证据1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阀芯为一具有内腔(6)的空心套,其上部外圆(201)呈圆柱状伸入压盖(3)的空心圆套(302)内;该外圆(201)有环槽内状密封圈(10);该阀芯(3)的腔室(6)的顶面有小孔(203)连通腔室(5),其下端有通孔(204)将腔室与阀体(1)的内腔连通。而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且已被证据2-6中任一篇公开了,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2?6中的任意一篇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时,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或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并告知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案件的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通过压盖下端的空心圆套和阀芯的内腔构成平衡腔室,以解决在大压差情况下驱动易于实现的技术问题,其中阀芯顶面的通孔和下端的通孔及平衡腔的设置,考虑到了适合于对聚合溶液流量调节的低剪切功能,这些都是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没有公开的内容,证据2-6公开的都是截止阀,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即使证据2-6公开了平衡通孔,但是因其阀体内部的结构不同,设置平衡通孔及平衡腔的方式均与本专利存在明显不同,因而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09年5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王丽英、公民代理人方嘉濂、韩若艺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杜澄心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6中任一篇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5的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表示证据2-5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表示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6中任一篇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锥形的三腔渐变的结构,但是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有套筒、法兰和套筒配合形成空腔以及阀芯是空心套这三个技术特征,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6这五篇证据都是截止阀,起开关作用,即使是节流阀也属于截止阀,本专利是用于石油管线这一特殊领域中的,而证据2-6中的截止阀都不能用于本专利的领域中,虽然它们调节压力的方式是一样的,但是结构是不一样的。
关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将其全部公开。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6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证据1和证据6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它们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证据1和证据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证据2-5均为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2-5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对证据2-5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并确认请求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其当庭提交的证据2-5的原件是一致的。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证据2-5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它们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证据2-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涉及一种内部压力平衡式流量调节阀,该调节阀包括阀体和阀芯,在阀体上部设有进口,下部设有出口。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a.随着锥芯的上下移动,改变流通面积的大小,从而实现流量调节的目的,在此过程中由于流体流速的缓慢变化,实现了低剪切或无剪切;b.由于在其内部的锥芯体内和法兰压盖内部设置了压力平衡腔,从而在大压差下也能使驱动轻松自如。
为实现上述技术效果a,本专利采用了阀芯(2)下部外圆(302)呈圆锥台形状与阀体的锥台形内腔(101)相应,而在阀芯(2)的外圆与阀体(1)的内孔中形成三个流通面积连续渐变的环锥形通道的结构设计;为实现上述技术效果b,本专利采用了如下结构设计:压盖(3)有向伸入阀体(1)内腔的空心圆套(302)形成腔室(5),阀芯为一有内腔(6)的空心套,其上部外圆(201)呈圆柱状深入压盖(3)的空心圆套(302)内,该外圆(201)有环槽内装密封圈(10),阀芯(3)的腔室(6)的顶面有小孔(203)连通腔室(5),其下端有通孔(204)将腔室(6)与阀体(1)的内腔连通。
证据1公开了一种锥阀式低剪切流量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6段至第4页第2段,说明书附图2):该流量控制器具有阀体12和阀芯11,阀体上部有进口,下部有出口,阀体上部设置有压盖法兰4,,阀体12的内壁呈文丘里管形状(即上部呈圆柱状,下部呈圆锥台形状),它与阀芯11结合,形成了流通面积渐变缩小的环形通道8、9及一个流通面积渐变增大的环形通道10。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将本专利中用于实现技术效果a的技术特征全部公开了。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①压盖(3)有向伸入阀体(1)内腔的空心圆套(302)形成腔室(5),阀芯为一有内腔(6)的空心套;②外圆(201)有环槽内装密封圈(10);③阀芯(3)的腔室(6)的顶面有小孔(203)连通腔室(5),其下端有通孔(204)将腔室(6)与阀体(1)的内腔连通。由此可见,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用于实现技术效果b的技术特征。
证据6公开了一种自平衡式截止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3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1):在阀瓣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芯)上开留1-6个直通的小孔,孔径的大小视流体介质的压力大小而定,阀瓣2和阀体1之间设有导向密封套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圈),导向密封套内部由阀瓣2和阀盖6限定了容积可改变的中间容腔(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腔室(5))。由于阀瓣上设置有直通的小孔,所以实际上阀瓣内具有内腔(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腔室(6))。如此构造,可使阀瓣上下压力平衡,使阀门启闭省力。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公开的是截止阀,而本专利涉及一种可调节流量的调节阀,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且它们在调节压力上的结构也有所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涉及一种截止阀,而本专利中的阀属于调节阀,二者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如上所述,证据6中的阀瓣上设有直通的小孔,通过这些直通的小孔可以使得阀瓣上下的空间经由阀瓣内部保持连通,进而就可以使阀瓣上下空腔的压力平衡,由此只需较小的轴向力就能将阀门启闭。而本专利中的阀芯内具有空心套,空心套上下均设有通孔,从而使得腔室5、腔室6以及阀芯与出口之间的空腔保持连通状态,实现阀芯上下空腔的压力平衡。虽然证据6中带有直通小孔的阀瓣这一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阀芯设为空心套的结构有所不同,但是对于解决使阀芯或阀瓣上下空腔的压力平衡这一技术问题,证据6已经给出了在阀瓣上设置连通通道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阀具体结构的不同来确定通孔的位置,而且将阀芯或阀瓣设置为空心套结构的这一技术方案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解决使阀芯或阀瓣上下腔室的压力平衡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证据6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证据2-5中分别公开了多种截止阀,其中为了使得阀瓣上下腔室的压力平衡,阀瓣上均设有与证据6相类似小孔的结构,基于上述对证据6的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5中任一篇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5中任一篇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并分别加入了如下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设置于连接轴(4)上端的驱动机构为一由电机驱动的电动执行器(11)”、“所述设置于连接轴(4)上端的驱动机构为一手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2段、说明书附图2、3),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0024561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