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数控雕铣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03
决定日:2009-05-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78857.0
申请日:2006-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海天艺雕刻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枫
主审员:喻颖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B23C 1/06, B23Q 1/01, B23Q 1/25, B23Q 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610078857.0、名称为“数控雕铣床”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5月11日,原专利权人是何枫,共同专利权人是楼旭峰,后变更为何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数控雕铣床,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包括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其中所述电气部分采用包括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主轴电机、伺服电机在内的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构成,其特征为:
所述机械部分包括移动部分和非移动部分,其中所述非移动部分包括床座(1)、立柱(2)、横梁(3),移动部分包括主轴滑板(5)、工作台(6),且所述数控雕铣床上具有位于主轴滑板(5)一侧、用以驱动刀具的主轴电机(7),位于工作台(6)下方、用以驱动工作台(6)平移的X轴驱动电机(8),用以驱动主轴滑板(5)在横梁(3)上移动的位于横梁(3)一端的Y轴驱动电机(9)和位于主轴滑板(5)上端的Z轴驱动电机(10);
其中所述软件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分为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在加工工件时,通过坐标定位系统对欲加工工件表面图形进行定位,然后通过主轴定位系统对X轴驱动电机(8)和Y轴驱动电机(9)的控制,实现刀具在加工工件表面的位置定位,通过进给控制系统对Z轴驱动电机(10)的控制,实现刀具切削或雕刻深度的定位,通过检测控制系统对主轴电机(7)的控制完成工作表面的加工,从而完成对工件的加工;
所述数控雕铣床具有一个雕铣主轴(4),且所述雕铣主轴(4)即可安装铣刀,也可安装雕刀,在其可对工件进行高效率的铣削加工时使用铣刀,在其对工件进行高精度的雕刻加工时使用雕刀;在进行铣削和雕刻切换时不需要对主轴重新定位;
所述主轴电机(7)采用恒功率与恒扭矩相结合的模式,转速为1500~18000RPM,功率为3~10KW的;
所述的X轴驱动电机(8)、Y轴驱动电机(9)、Z轴驱动电机(10)为中惯量伺服电机,均采用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双螺母的滚珠丝杠副,功率为0.75~2KW,并采用丝杠双头预紧设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控雕铣床,其特征为:所述非移动部分由米汉那铸铁整体铸造而成,并采用高低筋配合的网状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宁海天艺雕刻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
附件2: 02280704.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
附件3:2005年第11期《CAD/CAM与制造业信息化》第94-97页复印件,其上刊载有“CNC电脑雕刻机及其与数控铣床和加工中心的联合应用策略”,共4页;
附件4:题为“计算机高速数控雕铣系统研究”的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封面、摘要、英文摘要、目录页、第12-20页的复印件共14页,2002年。
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i)在硬件系统方面,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电气控制系统与电脑控制卡的任何实质性的技术内容;(ii)在软件系统方面,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和第2页第9行的描述仅仅提到CAM软件系统及其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几个名称,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定义,也没有赋予这些系统任何实际技术内容,此外,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上述CAM软件系统及其子系统来源作任何说明;(iii)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数控雕铣床的加工工艺,没有给出任何加工的技术手段(如步骤、参数、加工过程);(iv)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结合该数控雕铣床的结构特征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在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提高等方面的实施效果;(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等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进行任何表征,也没有进行任何说明,因此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附件2公开了一种立式高速数控铣床,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硬件系统技术特征和CAM软件系统及其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及其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数控雕铣床具有一个雕铣主轴,且所述雕铣主轴即可安装铣刀,也可安装雕刀,在进行铣削和雕刻切换时不需要对主轴重新定位。所述主轴电机采用恒功率与恒扭矩结合的功率为3~10KW的电机的技术特征,而将传统的数控铣床的参数与传统的电脑雕刻机的参数结合起来考虑,选择一种现有的主轴与电机一体式、转速1500-18000RPM、恒功率与恒扭矩相结合的功率3-10KW的电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雕刀和铣刀都安装在所述雕铣主轴上,所以铣削与雕刻切换时不需要对主轴重新定位也是自然的;附件3公开了X/Y/Z三轴都采用伺服电机加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滚珠丝杠副,所有导轨和丝杠均采用高等级低摩擦系数、高淬硬度的优质产品,确保机床在长期连续高速加工状态下的低磨损和精度保持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伺服电机与附件3中的相同,其作用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记载了被附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外,还记载了“雕铣主轴与主轴电机”及“伺服电机”两个技术特征,其中前者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后者可以从附件3得到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表述模糊不清,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发展相对成熟”和“标准化系统”进行定义或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陈述意见如下:(i)电气控制系统和电脑控制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技术,并且是可以实现的;(ii)CAM系统1986年就已经产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坐标定位系统、主轴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等的描述和限定,可以在实际的生产中经软件编程来实现所述功能,这种公开不需要具体到代码;(iii)本专利不是开创性发明,而是使用已有的基础性技术,结合在机械结构上的改进,各种工艺参数的选择实现,进而实现高速的雕铣床,因此本专利的公开已经能够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技术目的,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2)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是通过CAM系统的软件编程实现的,电气控制系统和电脑控制卡等都是已有的技术,正如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限定的“都是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构成”,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还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没有被公开,附件3也没有给出与附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本专利的数控雕铣机与数控雕刻机及数控铣在转速、刀具及扭距等多个方面都存在区别,能够兼顾铣床和雕刻机的工艺参数,适用范围更广,且本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被附件3所公开,因此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中“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主轴电机、伺服电机”都属于现有的,都已经实现标准化,因此这些特征都是“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附件2和3作为用于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附件4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于附件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附件4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期刊文章,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因此,附件2和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进一步解释为: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提供一种同时具备数控铣削和电脑雕刻的全部功能的高速数控雕铣床,该数控雕铣床将铣削和雕刻在同一主轴上进行(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0-9行)。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为:“本发明数控雕铣机为了既能实现铣削的功能,又能实现雕刻的功能,将主轴与电机采用一体式,采用转速为1500~18000RPM、恒功率与恒扭矩相结合、功率为3~10KW的电机。
为了适应高速和负荷切削的双重要求,X、Y、Z三轴都采用中惯量伺服电机驱动,功率为0.75~2KW,且都采用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双螺母的滚珠丝杠副,并采用丝杠双头预紧设计,以确保机床在长期连续调整加工状态下的低磨损和精度保持性。”
由于本专利的数控雕铣床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除上述改进之外都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比较成熟的现有技术,而上述改进部分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的,通过实现上述技术方案就能够解决本专利前述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5行公开了“硬件系统分为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其中电气部分包括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主轴电机、伺服电机等,这些部分可采用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数控机床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其中电气控制系统和电脑控制卡都是数控机床领域的常用系统和部件,其具体结构和组成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而本专利已经明确指出电气部分和机械部分可采用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且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连接关系也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因此上述系统已经得到充分公开;
(2)控制加工工件的CAM软件系统已经发展很多年,其原理及实现手段都已经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高速数控雕铣床的软件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分为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在加工工件时,通过坐标定位系统对欲加工工件表面图形进行定位,然后通过主轴定位系统对X轴驱动电机8和Y轴驱动电机9的控制,实现刀具在加工工件表面的位置定位,通过进给控制系统对Z轴驱动电机10的控制,实现刀具切削或雕刻深度的定位,通过检测控制系统对主轴电机7的控制完成工作表面的加工,从而完成对工件的铣削或雕刻加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各子系统的功能描述,采用现有的开放式CAM软件开发工具进行编程,来实现前述各子系统的功能,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上述记载,即可实现相应系统的功能,本专利的软件系统已经得到充分公开。
对于请求人同时提交附件4来说明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相应软件系统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附件4是浙江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收录于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经合议组核实,附件4的网络投稿日期为2002年6月26日,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按照常态其发表的时间应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5月11日),因此附件4公开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晓,其中公开的各种软件设计方法、生成刀具轨迹和NC代码的方法均可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
(3)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电子与机械结合的产品,并未要求保护加工方法,其已经公开该产品的具体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再现本专利的产品??数控雕铣床,即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得到充分公开,至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是否公开具体加工工艺和具体加工的技术手段(参数、步骤),不影响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4)由于机械和电子产品具有高度重复性的特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工作原理合理预测其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机械和电子产品并未要求一定要提交实验数据来证实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等技术特征都具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含义,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的限定与其在说明书中对其进行的限定是一致的,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段:“高速数控雕铣床的软件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分为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在加工工件时,通过坐标定位系统对欲加工工件表面图形进行定位,然后通过主轴定位系统对X轴驱动电机8和Y轴驱动电机9的控制,实现刀具在加工工件表面的位置定位,通过进给控制系统对Z轴驱动电机10的控制,实现刀具切削或雕刻深度的定位,通过检测控制系统对主轴电机7的控制完成工作表面的加工,从而完成对工件的铣削或雕刻加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电气控制系统和电脑控制卡的限定与其在说明书中对其进行的限定也是一致的,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7段:“硬件系统分为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其中电气部分包括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主轴电机、伺服电机等,这些部分可采用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余部分的技术特征也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一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控雕铣床,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包括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其中所述电气部分采用包括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主轴电机、伺服电机在内的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构成;
(b)所述机械部分包括移动部分和非移动部分,其中所述非移动部分包括床座(1)、立柱(2)、横梁(3),移动部分包括主轴滑板(5)、工作台(6),且所述数控雕铣床上具有位于主轴滑板(5)一侧、用以驱动刀具的主轴电机(7),位于工作台(6)下方、用以驱动工作台(6)平移的X轴驱动电机(8),用以驱动主轴滑板(5)在横梁(3)上移动的位于横梁(3)一端的Y轴驱动电机(9)和位于主轴滑板(5)上端的Z轴驱动电机(10);
(c)其中所述软件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分为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在加工工件时,通过坐标定位系统对欲加工工件表面图形进行定位,然后通过主轴定位系统对X轴驱动电机(8)和Y轴驱动电机(9)的控制,实现刀具在加工工件表面的位置定位,通过进给控制系统对Z轴驱动电机(10)的控制,实现刀具切削或雕刻深度的定位,通过检测控制系统对主轴电机(7)的控制完成工作表面的加工,从而完成对工件的加工;
(d)所述数控雕铣床具有一个雕铣主轴(4),且所述雕铣主轴(4)既可安装铣刀,也可安装雕刀,在其可对工件进行高效率的铣削加工时使用铣刀,在其对工件进行高精度的雕刻加工时使用雕刀;在进行铣削和雕刻切换时不需要对主轴重新定位;
(e)所述主轴电机(7)采用恒功率与恒扭矩相结合的模式,转速为1500~18000RPM,功率为3~10KW的;
(f)所述的X轴驱动电机(8)、Y轴驱动电机(9)、Z轴驱动电机(10)为中惯量伺服电机,均采用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双螺母的滚珠丝杠副,功率为0.75~2KW,并采用丝杠双头预紧设计。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立式高速数控铣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4段,说明书附图1-2):一种立式高速数控铣床,由框架式床身、X轴工作台驱动机构、Y轴滑鞍驱动机构、Z轴滑台驱动机构、高速切削电主轴及电器控制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气部分)组成。框架式床身,是由床身1、两个立柱3和横梁4由螺栓固定连接成框架式结构。工作台2的水平运动是通过固定在工作台2上的X轴丝杠螺母26,将X轴伺服电机2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X轴驱动电机8)、X轴滚珠丝杠24的旋转运动转变为工作台2的直线水平运动。Y轴滑鞍7的左右运动,是通过固定在Y轴滑鞍7上的Y轴丝杠螺母34,将Y轴伺服电机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Y轴驱动电机9)、Y轴滚珠丝杠10的旋转运动转变为Y轴滑鞍7的左右直线运动。Z轴滑台9的上下垂直运动,是通过固定在Y轴滑鞍7上的Z轴丝杠螺母35,将固定在Z轴滑台9上的Z轴伺服电机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Z轴驱动电机10)、Z轴滚珠丝杠36的旋转运动转变为Z轴滑台9的上下垂直运动。高速切削电主轴如图1和图2所示,棒铣刀14直接安装在电主轴13的输出轴上。电主轴最高转速为30000转/分。其中,X轴工作台驱动机构与Y轴滑鞍驱动机构合起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轴滑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a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公开了技术特征b;公开了技术特征c中的定位和加工步骤,由于是数控铣床,相应控制部分肯定是通过控制器来实现的,因此公开了定位和加工步骤即隐含公开了相应的控制子系统(主轴定位系统、坐标定位系统、进给控制系统和检测控制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c;公开了技术特征f中的伺服电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i)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气部分还包括电脑控制卡;(ii)所述数控雕铣床具有一个雕铣主轴,且所述雕铣主轴既可安装铣刀,也可安装雕刀,在其可对工件进行高效率的铣削加工时使用铣刀,在其对工件进行高精度的雕刻加工时使用雕刀;在进行铣削和雕刻切换时不需要对主轴重新定位,即上述技术特征d;(iii)所述主轴电机采用恒功率与恒扭矩相结合的模式,转速为1500~18000RPM,功率为3~10 KW,即上述技术特征e;(iv)所述的X轴驱动电机、Y轴驱动电机、Z轴驱动电机为中惯量伺服电机,均采用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双螺母的滚珠丝杠副,功率为0.75~2 KW,并采用丝杠双头预紧设计,即上述技术特征f。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NC电脑雕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第94页右栏第21-23行):一种CNC电脑雕刻机,为了适应高速和负荷切削的双重要求,X/Y/Z三轴都采用伺服电机加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滚珠丝杠副。
上述区别特征(i)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电脑控制卡或电脑主机来实现数控机床的数字控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
上述区别特征(iv)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f,其技术特征“所述的X轴驱动电机、Y轴驱动电机、Z轴驱动电机,均采用高精度弹性联轴节连接高精度双螺母的滚珠丝杠副”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而其余的技术特征“X轴驱动电机、Y轴驱动电机、Z轴驱动电机为中惯量伺服电机,功率为0.75~2 KW”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常选择,“采用丝杠双头预紧设计”的技术特征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上述区别特征(ii)和(iii)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和e,其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提供一种同时具备数控铣削和电脑雕刻的全部功能的高速数控雕铣床,该数控雕铣床将铣削和雕刻在同一主轴上进行,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将制作过程中雕刻和铣削一体化,从而提高模具生产制造的高精度、高统一,减少复杂繁的工艺,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均存在上述区别特征(ii)和(iii),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雕即是铣,雕刀即是铣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主轴电机规格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同。合议组认为:雕和铣还是存在区别的,雕刻和铣削工艺存在对主轴电机的主轴转速、功率、恒功率还是恒扭矩等的不同要求,要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参数来实现在同一主轴上进行铣削和雕刻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请求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雕即是铣的说法,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和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发展相对成熟”和“标准化系统”从字面上看都具有确切的含义,其含义是清楚的;从整个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角度来看,结合“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所限定的电气控制系统、电脑控制卡等具体设备、部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展相对成熟的标准化系统”的确切范围,因此其含义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078857.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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