柱式回转喷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柱式回转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49
决定日:2009-05-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9976.0
申请日:2003-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诸暨市神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B05B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常用技术手段,则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柱式回转喷头” ,专利号为03249976.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14日,专利权人为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适用于涂装领域使用的柱式回转喷头,包括本体(10)与回转轴(3),水平旋转0-180度的手柄(1),压紧圈(6)、喷嘴(2),其特征在于:联结螺母(9)直接装配在本体(10)上形成一整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式回转喷头,其特征在于:在喷枪与压紧圈(6)之间设置调节螺丝(7),密封圈(8)镶入调节螺丝(7)内构成一整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式回转喷头,其特征在于:喷嘴(2)横穿回转轴(3)轴体,通过螺塞压紧喷嘴(2)。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柱式回转喷头,其特征在于:喷嘴(2)横穿回转轴(3)轴体,通过压紧螺丝压紧喷嘴(2)。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式回转喷头,其特征在于:位于喷嘴(2)侧的本体(10)开口相对于轴线呈水平倾斜增大角度。

6、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柱式回转喷头,其特征在于:鸭嘴帽(11)位于喷嘴(2)侧的一面呈弧形向外延伸。”

针对上述专利权,诸暨市神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22057 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59003 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结合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在证据1中都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1月12日提交了补充证据3及补充的意见陈述:

证据3:公开号为CN1227512 A,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将手柄设置为可水平0-180度旋转”之外的技术特征。尽管证据3没有明确提到将手柄52设置为可水平旋转0-180度,但是将手柄设置为可水平旋转0-180度是可逆式喷嘴清堵必须做的动作,实际上已经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因此,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简单组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柄可水平旋转0-180度的柱式回转喷头,因此,证据3与证据2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所属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因而,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4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后于2009年4月3日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9年4月7日举行的口头审理日期变更为2009年5月20日,并将专利权人2009年1月1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3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相同。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证据2及证据3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1、证据2及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或者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或者证据3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证据3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涂装领域的可逆式喷嘴(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柱式回转喷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4页第12行、图2-8),该喷嘴包括不锈钢材质的密封支承60(相当于本专利中本体(10)),转架套筒18(相当于回转轴(3)),可水平旋转的手柄52(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8-9行),橡胶密封垫圈66或者Delrin塑料的唇形密封68(相当于压紧圈(6)),喷嘴16,螺母62(相当于联接螺母(9))直接装配在密封支承60上形成一整体(参见证据3附图6-8)。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3中没有明确记载其手柄52旋转0-180度。

在涂装领域的喷头之中,手柄旋转的目的是切换喷涂状态与非喷涂状态。因而,手柄可旋转的角度与喷头的具体结构及“非喷涂状态”的具体种类相关。依据喷头的具体结构和“非喷涂状态”的具体种类选择手柄的可旋转角度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0-180度的可旋转手柄是所属技术领域最为常见的一种水平回转手柄。因而,在证据3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喷枪与压紧圈(6)之间设置调节螺丝(7),密封圈(8)镶入调节螺丝(7)内构成一整体。

证据2(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末段、图1)公开了一种柱式回转喷头,在喷枪与密封圈2(相当于压紧圈(6))之间设置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螺丝(7)的部件,即调节螺母(3)和图1中所示的将本体7与喷枪管道(图1中所示左方管道)相连接的螺丝(图1中调节螺母3左侧的螺丝)并且,有密封件与用于连接本体7与喷枪管道的螺丝紧密接触(参见图1)。由此,“在喷枪与压紧圈之间设置调节螺丝,密封圈与调节螺丝构成一体”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喷枪管道与喷头之间的密封连接,也就是说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证据3以进一步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将密封圈嵌入调节螺丝以实现更优的密封效果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而,在证据3、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证据2中所公开的密封件(参见证据2图1)嵌入调节螺丝之中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6

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喷嘴(2)横穿回转轴(3)轴体,通过螺塞压紧喷嘴(2)。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行-第5页第11行、图2、3)。在证据3中,喷嘴16横穿转架套筒18(相当于回转轴轴体),并且通过螺纹套34(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所述螺塞)压紧喷嘴16。由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喷嘴(2)横穿回转轴(3)轴体,通过压紧螺丝压紧喷嘴(2)。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行-第5页第11行、图2、3)。在证据3中,喷嘴16横穿转架套筒18(相当于回转轴轴体),并且通过螺纹套34(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所述压紧螺丝)压紧喷嘴16。由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位于喷嘴(2)侧的本体(10)开口相对于轴线呈水平倾斜增大角度。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参见证据3图7)。如证据3图7所示,位于喷嘴16侧的密封支承60开口相对于轴线呈水平倾斜增大角度。由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鸭嘴帽(11)位于喷嘴(2)侧的一面呈弧形向外延伸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参见证据3图7)。如证据3图7所示,护翼22、20(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所述鸭嘴帽(11))位于喷嘴16侧的一面呈弧形向外延伸。由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已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本决定不再对其它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作出评价。



决定

宣告0324997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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