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00
决定日:2009-05-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1301.4
申请日:2006-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陆文华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章根
主审员:吴佳
合议组组长:张汉国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F16L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以及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610041301.4、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宋章根,本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包括芯管(1)、密封压盖(3)、密封座(5)、连接管(7),芯管(1)的一端插入连接管(7)中,连接管(7)与密封座(5)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1)上,在芯管(1)伸入连接管(7)的一端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外凸台(8),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9),密封压盖(3)套装在芯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5)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芯管(1)的外表面之间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密封压盖(3)和密封座(5)通过连接件(2)相连,其特征是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有一个由密封座(5)内表面、芯管(1)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在与芯管(1)的外表面相接触的密封座(5)的环形内凸台(9)和/或与芯管(1)的外表面相接触的密封压盖(3)上安装有滚珠(l 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件(4, 6)为耐高温高压密封材料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 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7)为变径管接头,其与密封座(5)固定相连的一端的管径大于其与管道相连的一端的管径。”

针对本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陆文华(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8978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6219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8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一个由密封座5的内表面、芯管1的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区别特征在于形成端面密封,而本专利中端面密封的含义很广,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中提到“在现有的旋转补偿器中增加端面密封件是本发明的关键所在,但凡通过增加端面密封件的方法解决补偿器泄漏的均被认为涵盖在本发明中”,对比文件2也是在已有端面密封装置9、10、17的基础上增加端面密封装置12-14,解决了旋转补偿器的端面泄漏问题,因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是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密封结构和密封原理与对比文件均不相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1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一个由密封座5的内表面、芯管1的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尽管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端面密封,结构和功能都已提到,对比文件2中12、13之间形成的密封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座5的内表面、芯管1的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圈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面密封件6,只要把对比文件2的端面装置12-15移到17的右边,跟本专利的端面密封装置就相同了,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但是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顶环12不是生根在外套管上,压环13不是生根在内管上,不是端面密封,是环面密封,12和13靠螺栓固定,有挡板16顶住,是活动的;(2)对比文件2的密封与大气接触,本专利跟内部介质接触,对比文件2的密封是挤压式的,本专利是通过上下凸台8和9固定,气体在密封腔内有拐弯;(3)对比文件2是直线补偿器,本专利是旋转补偿器,补偿原理不一样,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因而也具有创造性。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均已经充分表达了各自的主张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2都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对比文件1和2的授权公告日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旋转补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内管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芯管1)、异型管接头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管7),内管1从异型管接头7端口延长伸至其中后部,异型管接头7内还置有限位块8,内管1外置有密封座5和压盖法兰3,密封座5、压盖法兰3和内管1间还设有密封材料4,密封座5和压盖法兰3用压紧螺栓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2)连接,与异型管接头7相结合处的内管1上置有一凸台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环形外凸台8),密封座5向下有一个凸台(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环形内凸台9),凸台10与密封座5之间形成的凹槽内设有滚珠(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及其附图),从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和附图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异型管接头7与密封座5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内管1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一个由密封座5的内表面、芯管1的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由此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封闭直埋式管道补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外管2和内管7之间装有由固定环9、密封圈10,压环17组成的密封装置。在外护管1和内管7之间还装有密封装置,它由顶环12,压环13和密封圈14组成,密封圈14夹装在顶环12、压环13之间并由螺钉15拧入固紧。在内管7上焊接有挡环16,对该密封装置起阻挡定位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最后一段及其附图)。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装置12-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面密封装置,即上述区别特征形成的密封,其中对比文件2中12、13之间形成的密封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座5的内表面、芯管1的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圈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面密封件6。只要把对比文件2附图中的端面装置12-15移到17的右边,跟本专利的端面密封装置就相同了,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技术启示。

但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端面密封件6位于芯管1伸入连接管7的一端上,介质先经过端面密封件6,再经过环面密封件5,而对比文件2中,介质先经过密封圈10,再经过密封圈14,端面密封件6与密封圈14的位置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环形外凸台8设置在芯管1上,环形内凸台9设置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上,环形外凸台8和管芯1、环形内凸台9和密封座5分别是一体成型的,而对比文件2中顶环12和压环13是可以滑动的,通过螺钉15和挡环16固定,两者结构不同。由于这种结构上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管道内气体经过端面密封件6时必然会形成弯折,而对比文件2中气体直接从密封圈14的上部直线通过,因而本专利密封效果更好。并且本专利是旋转补偿器,而对比文件2是直线式的补偿器,由于本专利中的旋转补偿器与对比文件2中的直线补偿器的补偿原理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中提到“在现有的旋转补偿器中增加端面密封件是本发明的关键所在,但凡通过增加端面密封件的方法解决补偿器泄漏的均被认为涵盖在本发明中”,对比文件2也是在已有端面密封装置9、10、17的基础上增加端面密封装置12-14,解决了旋转补偿器的端面泄漏问题,因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但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基于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技术特征形成的技术方案来判断的,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装置的位置、结构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直线补偿器与权利要求1公开的旋转补偿器的补偿原理也不相同,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610041301.4号发明专利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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