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28
决定日:2009-05-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63876.9
申请日:2006-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
授权公告日:200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世民
主审员:孙俐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尹昕
国际分类号:C12M1/26,C12M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比,实质上为相同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1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的第200620163876.9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姜世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它包括一个密封的恒温箱,其特征是:在恒温箱的中间装有一个可旋转样本盘,可旋转样本盘的圆周边缘设有固定座,固定座内装有培养装置,可旋转样本盘的上面设有一个移动装置,移动装置上装有一个施压装置和自动划线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的培养装置由两个通过导管相互联通的培养室组成,其中一个培养室内插有样本采集管;另一个培养室内放置装有两面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可旋转样本盘包括多个外支承,每个外支承设有多个固定座,外支承由托臂连接到绕固定轴旋转的中央衬套上,中央衬套沿着外缘连接到齿圈上,齿圈与安装在电机输出轴的齿轮相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移动装置由托板支承一个活动滑座和滑架,滑座固定在托板上的两个导柱上,滑架由滑座支承,两个导柱上端通过横梁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施压装置为一个活动压头,它装在滑架的一侧。
6、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自动划线装置为一个活动夹钳,它装在滑架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恒温箱上端设有顶罩,恒温箱内部设有多个气体浓度测量感传器、加热装置以及多个进、排气导管。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样本采集管内设有一个磁铁块,对应的固定座内装有永磁铁,永磁铁底部装有驱动永磁铁的电机。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采集管的培养室的底部是一个倾斜面,其上设有向上凸出的部分。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特征是:所述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及驱动球。”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意大利专利文献N. 01255321,颁布日为1995年10月31日,复印件共25页,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26日,复印件共10页。
依据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化细菌培养仪,证据1公开了一种细菌分离、样本分析设备,具体包括图5所示的平行六面体恒温箱60,恒温箱密封不透气,转盘1的边缘上设有多个呈圆冠状排列的底座4,装载有待测样本的容器2可置于底座4中,位于转盘1上方的移动控制装置6能对容器2进行操作,导块25的下边缘25A(图3)向外突出形成活动压头38,活动压头38正对着两个容器并对容器105施加机械力使其底部被刺穿,导块25向前、后移动带动驱动机架26沿箭头CD所示方向移动(图4),从而实现所述的划线接种(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4页,附图)。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证据1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包括采集管和培养室,其特征是,它由两个通过导管相互连通的培养室构成,其中一个培养室内插有采集管;另一个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其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参见证据2第2页,附图),因此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此外,证据2中还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即“插入采集管的培养室的底部是一个倾斜面,其上设有向上凸出的部分”(参见证据2第2页,附图)。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和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知实现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的关键在于施压装置作用于特殊构造的培养装置使样本液流入培养室中,然后自动划线装置作用于培养室中的划线器从而实现划线接种,因此培养装置的构造,施压装置与划线装置对培养装置完成何种功能均为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2、8-10未记载施压装置与划线装置对培养装置完成何种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7除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外,还缺乏培养装置构造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10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由于权利要求1未记载培养装置的构造,施压装置与划线装置对培养装置完成何种功能等技术特征,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施压装置为一个滑动压头,它装在滑架的一侧”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施压装置为一个滑动压头,它装在滑架下方”不符,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说明移动装置的运动如何实现、滑架和滑座作何种运动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运动,且对施压装置的安装位置的描述含糊不清且相互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1)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将原来的权利要求2、3、4合并到权利要求1的前述部分中,将原来的权利要求5、6合并到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使权利要求包含请求人提出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施压装置”和“自动划线装置”。专利权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施压装置为一个活动压头,它装在滑架的一侧,所述的自动划线装置为一个活动夹钳,它装在滑架上”。该技术特征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和2并结合现有技术不能得到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它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1清楚、完整了记载了实现本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完整、清楚的;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009年2月17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当庭进行答复。
2009年2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8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因故,口头审理于2009年3月17日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项权利要求):
“1、一种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它包括一个密封的恒温箱,在恒温箱的中间装有一个可旋转样本盘,可旋转样本盘的圆周边缘设有固定座,固定座内装有培养装置,可旋转样本盘的上面设有一个移动装置,移动装置上装有一个施压装置和自动划线装置,培养装置由两个通过导管相互联通的培养室组成,其中一个培养室内插有样本采集管;另一个培养室内放置装有两面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可旋转样本盘包括多个外支承,每个外支承设有多个固定座,外支承由托臂连接到绕固定轴旋转的中央衬套上,中央衬套沿着外缘连接到齿圈上,齿圈与安装在电机输出轴的齿轮相配合,移动装置由托板支承一个活动滑座和滑架,滑座固定在托板上的两个导柱上,滑架由滑座支承,两个导柱上端通过横梁相连接,其特征是:所述的施压装置为一个活动压头,它装在滑架的一侧,所述的自动划线装置为一个活动夹钳,它装在滑架上。”
合议组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其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确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审查的基础。
(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依据证据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且对于证据1中文译文的翻译准确性没有异议。
(4)双方都表示无需在庭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在2009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描述了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并于口头审理结束前提交了正式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与2009年2月10日的意见陈述中描述的一致。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提交方式和时间均无异议。另外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的有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予以接受。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并且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张第2.2节的规定,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证据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证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是意大利专利文献N.01255321的复印件,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1和2均公开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依据。
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可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比,实质上为相同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证据1公开了一种细菌分离、样本分析设备,具体包括图5所示的平行六面体恒温箱60,恒温箱密封不透气(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6、7段),还包括第一装置101(图6,相当于本专利的培养装置),第一装置设有2个圆柱形的培养室102、103,两个培养室相互独立且通过底部的导管104相连。装有待测样本和增菌液的第二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样本采集管)或容器105可插入培养室103内(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1-3行),培养室102设有塞子106,塞子106下端连接着灌装有培养基的长方体组件120(相当于本专利的培养板),长方体组件120置于培养室之内。接种器119的接种臂118向下延伸靠近培养室102的底部并能接触到从培养室105流入的增菌液,通过接种臂118的移动将增菌液接种到部件120的培养基上,接种臂119通过控制臂124与球头124A(相当于本专利的接种环)相连(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5-9行)。转盘1(相当于本专利的可旋转样本盘)呈圆形,包括中央套圈7(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衬套),中央套圈沿径向朝外伸出多个托臂8,托臂8上设有外支承9,容器2可置于底座4(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座)上,中央套圈7上边缘处设有齿圈14,为带动转盘1,齿圈14与齿轮15啮合,齿轮通过齿轮减速器与电机输出轴相连(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1-19行,图1、2),平板16(相当于本专利的托板)承载装置6(图3、4,相当于本专利的移动装置),装置6上安装有能在两个导柱上沿箭头D所示的垂直方向移动的导块25(相当于本专利的滑座),随着导块25的运动,机架26(相当于本专利的滑架)能在水平方向移动(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27-29页)。导块25的下边缘25A向外突出形成活动压头38,活动压头正对着两个容器并对容器105施加机械力使其底部被刺穿,夹钳39通过支承40安装在机架26上(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4、5、9行,附图4)。从证据1图4可以清楚看出安装在导块25上的活动压头38正好位于机架26的下方(即在其一侧),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活动压头的安装位置相同。另一方面,根据一般绘图知识,从本专利图1可以明显看出本专利的活动压头与滑座是一体的,即本专利的分离培养仪中的活动压头亦是由滑座向外突出形成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细菌分离培养仪与证据1公开的分析设备实质上是相同的,而且两者均用于细菌分离、培养和分析,可以预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应被无效,故对于请求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6387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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