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枪(ST2000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喷枪(ST2000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30
决定日:2009-05-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49083.2
申请日:2005-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德国萨塔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建崇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郭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15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喷枪(ST2000型)”的第20053014908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为李建崇。

针对上述专利权,德国萨塔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络下载打印件1页和如下证据:

证据1.1: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注册号为49904806.7的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0日,德语,网络下载打印件共4页;

证据1.2: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号为49904806.7的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其认证证书,德语,复印件共5页,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1.3: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号为49904806.7的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摘录及其认证证书,德语,复印件共3页,及其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1.4: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号为49904806.7的德国外观设计申请/申报证明以及认证证书,德语,复印件共14页,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1.5: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关于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情况的说明,德语,复印件共3页,及其中文译文2页;

证据2:公开于2000年12月21日的商标注册号为39947468的德国商标的注册证明、登记摘录、认证证书,德语,复印件共4页,及其中文译文4页;

证据3:九州快讯广告,九州广告有限公司,第41期全国版,2001年12月,复印件共2页;

证据4:德国萨塔喷枪使用、维修及保养实用手册,2004年9月第1版,复印件共12页;

证据5:SATA NEWS萨塔通讯,www.sata.com,2005年1-3月第一期第1-8版,复印件共8页。

其中证据1.1-证据1.5合称为证据1。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5均公开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先公开出版物。(1) 本专利的喷枪与证据1的喷枪均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即位于喷枪上部的上壶、位于喷枪下部的扳机,以及连接上壶和扳手的喷枪杆,这三个主要部分形状相同,其中上壶相对于喷枪杆向右侧倾斜成45度,而下方的扳手则相对于喷枪杆向同一侧略倾斜,两者整体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外观设计误认混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2) 证据2和证据3公开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公开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4和证据5公开的外观设计也几乎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没有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2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作出答复。

2009年4月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9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4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参加口头审理,也没有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作出书面答复。口头审理过程中确定的事实如下: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1-证据1.5、证据2和证据3的原件,以及其所声称的证据4和证据5的原件;请求人指出证据3是在展览会上获取的,证据4和证据5是请求人在说明自己的产品时发放的自己印制的宣传手册及通讯,并分别在证据3-证据5上注明了用于与本专利进行相似性比较的相似产品设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1-证据1.5的原件,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1-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中第49904806.7号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证据1所示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文本适用于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 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和证据1中第49904806.7号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均为喷枪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喷枪的外观设计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位于喷枪上部的上壶、位于喷枪下部的扳机,以及连接上壶和扳手的喷枪杆,其中上壶相对于喷枪杆向右侧倾斜成约45度角,而下方的扳手则相对于喷枪杆同样向右侧略倾斜。其中:上壶包括上壶的主体圆柱形部分,下部为类似漏斗形状,上壶的顶部有一圆形壶盖,壶盖的直径略大于主体圆柱,顶端略突起;喷枪杆前端连接有风帽、后端连接有流量调节钮,喷枪杆中部向下连接有扳手,以及与扳手联动的扳机,风帽为圆柱形,其上有螺纹排列,风帽前端有两个突起形成凹口,流量调节钮连接在喷枪杆的后端,为圆柱形螺旋纹调节钮;扳手连接在喷枪杆中部,向下延伸,扳手形状不规则,上细下粗,包括中部向左的尖端突出,右侧边缘的螺纹,在扳手上设有喷幅调节钮和与扳手联动的扳机,在扳手上方右侧有喷涂气压调节钮,下方有空气接口,扳机上的两个铆钉扣将其与喷枪杆连接在一起;在本专利的主视图中,风帽中的两个突起位于水平平面内。(详见本专利的视图)

证据1中证据1.1所示注册号为49904806.7的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公开的喷枪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同样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位于喷枪上部的上壶、位于喷枪下部的扳机,以及连接上壶和扳手的喷枪杆,其中上壶相对于喷枪杆向右侧倾斜成约45度角,而下方的扳手则相对于喷枪杆同样向右侧略倾斜。其中:上壶包括上壶的主体圆柱形部分,下部为类似漏斗形状,上壶的顶部有一圆形壶盖,壶盖的直径略大于主体圆柱,顶端略突起;喷枪杆前端连接有风帽、后端连接有流量调节钮,喷枪杆中部向下连接有扳手,以及与扳手联动的扳机,风帽为圆柱形,其上有螺纹排列,风帽前端有两个突起形成凹口,流量调节钮连接在喷枪杆的后端,为圆柱形螺旋纹调节钮;扳手连接在喷枪杆中部,向下延伸,扳手形状不规则,上细下粗,包括中部向左的尖端突出,右侧边缘的螺纹,在扳手上设有喷幅调节钮和与扳手联动的扳机,在扳手上方右侧有喷涂气压调节钮,下方有空气接口,扳机上的两个铆钉扣将其与喷枪杆连接在一起,风帽的两个突起位于垂直平面内,在扳手上有“HVLP SATAjet NR2000”字样。(详见在先设计的视图)

对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中风帽位置的不同,应当指出的是:该风帽是可以旋转的,其在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中位置的不同是拍照时旋转的位置不同所造成的,实际上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中的风帽本身并无区别。因此,与在先设计相比,本专利仅缺少了喷枪扳手上的“HVLP SATAjet NR2000”字样,其他各个部分甚至是上壶和扳手相对于喷枪杆的倾斜方向和角度、扳手的不规则形状、以及扳机上两个铆钉扣的形状和位置都完全相同。对于本专利扳手上缺少的“HVLP SATAjet NR2000”字样,合议组认为这些字样属于局部细微的设计,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其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误认混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构成出版物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3014908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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