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压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66
决定日:2009-05-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28900.9
申请日:1999-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黎光
主审员:曹铭书
合议组组长:程强
参审员:郭鹏鹏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无证据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99228900.9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产品名称为“风压开关”,申请日为1999年7月16日,专利权人为张黎光(下称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下称万家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
附件2:万家乐公司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热水器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18页;
附件3:万家乐公司B5、G5产品图纸及风压开关图,2页;
附件4:万家乐公司购买的进口风压开关发票及入库单,复印件,9页;
附件5:请求人声称为万家乐公司进口的、其上加盖了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印章的、型号为C6065F500:2的风压开关的产品内部结构图复印件,及型号为C6065F102:2山武风压开关的照片复印件,2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表示:附件1-6(注:请求人在提出该无效宣告请求时仅提交附件1-5,并未提交其声称为附件6的万家乐公司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销售发票)的结合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万家乐公司购买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完全一致的、日本山武公司的风压开关(图号:63000013,日本山武公司型号C6065),并将之运用到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并进行了销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0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0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0月8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现场勘验请求书,并提交了作为补充证据的以下附件(编号续上):
附件6: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B5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销售发票,复印件,1页;
附件7:万家乐B5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销售公证书,复印件,14页;
附件8:共29页,包括
8-1:日本山武公司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日文说明书网络下载打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
8-2: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网络下载打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
附件9:风压开关厂山武及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组织沿革的网络下载打印件,1页;
附件10:风压开关产品(型号C6065F102的风压开关)内部结构照片,复印件,1页;
附件11: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管理制度(采购发票规定),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附件1-6及补充附件(即编号为7-11的附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万家乐公司已经购买图号为63000013、日本山武公司型号为C6065F500:2的风压开关,并将之应用于万家乐公司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中,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对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了销售,因型号为C6065F500:2的风压开关与型号为C6065F102的风压开关同为日本山武公司制造,且同为C6065系列,故两者内部结构一致,而型号为C6065F102的风压开关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使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中,未对本专利的风压开关的技术方案与其所提交的附件中风压开关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比较。
请求人在现场勘验请求书中陈述:因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使用公开的相关证据入库单等,该组证据上述证据在万家乐公司内,请求人难以对上述证据进行取证,为证明该公司的入库单等证据的形成时间的真实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现场勘验。
2008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申请人为日本株式会社山武的第99315804.8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共2份,每份1页;
反证2:国内风压开关专利目录,共2份,每份1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对本专利无实质意义;附件2的检测报告并未涉及本专利风压开关的技术内容和成果鉴定,不能认为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附件3中的风压开关图纸与株式会社山武在我国申请的专利99315804.8是一致的,至于万家乐自制的图纸日期专利权人不予认可;附件4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万家乐公司在国内购买的国外产品的发票及入库单,在专利申请中,国内外选用的风压开关名称较多,不足以说明与本专利有相关联技术性的实质内容,发票不能作为技术的依据;附件5为风压开关图纸与实物,没有技术性的对比,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的观点不予认可。
2008年11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对上述转送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进行答复,要求合议组给予一定的答复时间,本次口头审理结束。
2009年3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3日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口头审理。
2009年4月23日,第二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出席口头审理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附件1-10的结合可证明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风压开关已经在申请日前被使用公开,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附件作为补充的反证(编号续上):
反证3:同反证1,申请人为日本株式会社山武的第99315804.8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
反证4: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2页;
反证5:无效宣告请求人申请的第200520100940.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附图,2页。
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该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当庭转送给请求人。
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展示了经北京市公证处封存的型号为B5的万家乐牌燃气热水器(即附件7公证书中的热水器实物),专利权人确认包装及公证处所贴封条均完好,请求人当庭拆封,并从该热水器上拆卸了型号为C6065F500:2、上标有9912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的风压开关一个;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中编号为01792735、01792736、01792738的发票和编号为3.12.4的材料入库单的原件、附件7公证书的原件和附件10(型号为C6065F102,上有9928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的风压开关)的实物及声称为照片原件的照片彩色打印件。请求人未提交附件5的风压开关实物。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4中编号为01261756、01261758、00694745的广东省增值税发票及日期分别为1998年9月23日和2000年6月20日的原材料入库单和附件11。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2、4、6、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3、5、8、9、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可以作出本无效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
附件2包括委托书编号为(粤)科检鉴字[1998]008号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编号为(粤)科检鉴字[1998]第008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相关证书复印件4页,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出示了上述报告和证书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3包括两份请求人声称为来自广东万家乐公司的图纸:(1)燃气热水器产品总装图纸(其右下角记载了以下内容:JSYDQ6.578-B5型燃气快速热水器总装配图,63000000,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设计曹清玲,审核胡定刚,审定李冰,工艺赵柔平,日期990410)(2)风压开关图纸(其右下角记载了以下内容:JSYDQ6.578-B5型燃气快速热水器风压开关,63000013,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风压开关型号为日本山武公司的C6065F500:2,设计赵柔平,审核胡定刚,审定李冰,工艺盛水祥,日期980901)。在上述两份图纸中签字的设计、审核、审定、工艺等人员未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席口头审理进行质证,合议组亦无法确定两份图纸中记载的图号、燃气热水器型号、风压开关型号、图纸所属公司以及制图日期等信息的真实性故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上述两份图纸中也均未涉及风压开关内部结构。
附件4中编号为01792735、01792736、01792738的广东省增值税发票和编号为3.12.4的原材料入库单,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4中编号为01261756、01261758、00694745的广东省增值税发票及日期分别为1998年9月23日和2000年6月20日的原材料入库单,请求人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故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附件5包括请求人声称为万家乐公司进口的、其上加盖了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印章的、型号为C6065F500:2的风压开关的产品内部结构图复印件(其中右下角记载以下内容:型号C6065F500:2,名称风压开关,AD12786)以及型号为C6065F102:2山武风压开关的照片。请求人未提交该图纸和照片的原件,合议组对附件5的图纸和照片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附件6为编号0017159、日期为1999年6月29日、型号为8B5T的万家乐热水器销售发票,附件7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第(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876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热水器实物,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出示了附件的6和7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6和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8包括:8-1日本山武公司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日文说明书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及8-2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网络下载打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请求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给出了上述打印件的网络地址,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
附件9是请求人声称为风压开关厂山武及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组织沿革的网络打印件,请求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给出了上述打印件的网络地址,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
附件10包括风压开关产品内部结构照片复印件及风压开关产品实物(型号为C6065F102,上有9928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声称为照片原件的照片彩色打印件及风压开关产品实物,但未对该风压开关实物进行拆卸并展示其内部结构。合议组对风压开关实物及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仅就该实物无法确定其进口日期、在中国境内公开销售的日期,故该风压开关实物产品及其内部结构照片是否能起到证明作用,需结合其它附件进行判断。
附件11已经被请求人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放弃,故合议组不予考虑。
2、关于事实认定
请求人主张:
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已经制造了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
附件3两份图纸中的制图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风压开关图纸右下角记载了以下内容:JSYDQ6.578-B5型燃气快速热水器风压开关,63000013,日期980901,风压开关型号为日本山武公司的C6065F500:2,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即,附件3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在B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中应用了图号为:63000013、型号为C6065F500:2的日本山武公司风压开关。
附件4中编号为01792735、01792736、01792738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均为1999年7月12日,编号为3.12.4的原材料入库单的开具日期为1999年7月14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即,附件4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购买了图号为63000013的风压开关并将之入库。此外,因为原材料入库单上的图号与附件3中图纸的图号均为63000013,所以附件4可结合附件3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购买的风压开关型号为日本山武公司的C6065F500:2,并应用在万家乐公司制造的B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上,再结合附件1和2,更进一步证明万家乐公司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装有上述风压开关的B5型热水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
附件1和附件2结合,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万家乐公司生产了型号为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热水器;附件4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购买了图号为63000013的风压开关总计7500只并入库。但是,由于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无法证明附件3中图号为63000013的图纸与附件4中图号63000013为原材料入库单具有对应关系,因此不能确定附件4中图号为63000013的7500只风压开关的具体型号和内部结构。
因此,附件1-4仅可证明以下事实: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购买了图号为63000013的风压开关总计7500只并入库;以及,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制造了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附件1-4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在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中运用了附件3图纸中的图号为63000013、且型号为C6065F500:2的日本山武公司风压开关。
(2)请求人主张:
附件8-2的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中下标为15页的内容可证明,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风压开关产品上的9608字样即意味着该风压开关的生产日期在1996年第8周以前,风压开关产品上编码的前5位代表风压开关的型号,最后四位代表的是同一型号产品该批次的生产数量。
附件9中山武及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发展历史可证明,日本山武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曾于1956年合并为山武-霍尼韦尔公司,因此,附件8中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中所表示的风压开关编码规则和其它产品标识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日本山武公司的风压开关。
附件10为日本山武公司的风压开关产品内部结构照片及实物(型号为C6065F102,上有9928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
附件8、9、10的结合可证明,型号为C6065F102与型号为C6065F500:2的风压开关同为C6065系列,因此C6065F102与C6065F500:2内部结构必然是一致的,附件10中的日本山武公司的风压开关产品上的9928D字样即意味着风压开关的生产日期在1999年第28周以前,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而附件10中型号为C6065F102风压开关产品的内部结构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附件9山武及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发展历史,虽可证明日本山武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于1956年达成合资经营协议,公司更名为山武?霍尼韦尔公司,但附件9中也记载了1998年日本山武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变更协议,山武?霍尼韦尔公司重新更名为山武公司,因此附件8中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说明书的公开日期和适用时间均无法确定,即,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日本山武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使用相同的产品型号编码规则,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的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适用于日本山武公司生产的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
其次,即使假定请求人“日本山武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使用相同的产品型号编码规则,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适用于日本山武公司生产的C4065/6065系列风压开关”这一主张成立,但是,附件8中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中下标为15页中涉及“9608”数字部分的内容,其完整中文译文为“1996年第8周前生产的环境温度为-10?70℃(日期代码9608印刷产品之上)”,可见,数字“9608”的含义可能仅标明了1996年第8周前产品的生产环境温度,而非请求人所称的必然是风压开关的生产日期,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这种可能性亦未予否认;同样,附件8中风压开关英文说明书中下标为15页涉及“产品最后四位编码”含义的部分,其中文译文为“规格数量”,并非请求人所称的仅代表同一型号产品某批次的生产数量。
再次,即使假定请求人“附件10中型号为C6065F102的产品实物与型号为C6065F500:2的风压开关均为C6065系列,二者内部结构一致,且生产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这一主张成立,因请求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风压开关是何时进口到中国境内或者在中国境内公开销售的,故合议组无法确定上述风压开关是否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无法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10,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附件10中的日本山武公司的型号为C6065F500:2与型号为C6065F102的风压开关产品实物均为C6065系列、二者内部结构一致、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3)请求人主张:
附件6及附件7可证明在申请日前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已经销售了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该热水器中包含一山武公司的型号为C6065F500:2、上有9912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的风压开关,该产品与附件3风压开关图纸中的型号一致,均为C6065F500:2,其内部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一致。
对此,合议组认为:
附件6和附件7仅可证明万家乐牌B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热水器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但是,被封存热水器的住户也未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席口头审理进行质证,根据附件7公证书的内容无法确定该被封存热水器及销售发票由何人提供,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未明确被封存热水器及热水器销售发票所属何人,因此,合议组不能确定该被封存热水器与发票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次,尽管该热水器经北京市公证处封存、外包装及公证处封条完好,但是鉴于该热水器的销售日期较早,距公证处封存日期已近10年,合议组不能确定该热水器中的风压开关在热水器销售之后、公证处封存之前这段时间内是否未被更换过,即,不能确定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当场拆卸下来型号为C6065F500:2、上有9912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的风压开关是否为被封存热水器的原装配件,而请求人既未提交该热水器的维修记录卡,被封存热水器的住户也未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席口头审理进行质证,根据附件7公证书的内容也无法确定该被封存热水器未经维修和更换零件。
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附件6和7不能支持上述请求人所主张的事实。
综合前述(1)、(2)、(3)的意见可知,附件1-4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万家乐公司在B5、G5系列强排安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中运用了附件3图纸中的图号为63000013、且型号为C6065F500:2的日本山武公司风压开关,附件8-10不能证明附件10中的日本山武公司的型号为C6065F500:2与型号为C6065F102的风压开关产品实物均为C6065系列、二者内部结构一致、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附件6和7不能证明万家乐公司于本专利申请日前销售的热水器中安装的是型号为C6065F500:2、上有9912D及Yamatake-Honeywell字样的风压开关,因此,附件1-4与6-10的结合不能证明万家乐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购买了型号为C6065F500:2的开关,并将该型号的风压开关安装在B5、G5系列燃气热水器中,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对B5、G5系列燃气热水器进行了销售,且该型号的风压开关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已有内部结构与本专利技术方
案完全一致的风压开关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无证据支持。
关于现场勘验请求
2008年10月8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现场勘验请求书,请求人认为:因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使用公开的相关证据如入库单等,该组证据为1998年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司进口订购的同样技术内容的风压开关,并在国内公开销售了带有该风压开关产品的燃气热水器,由于上述证据在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内,为证明该公司的入库单等证据的形成时间的真实性,上述入库单作为成本计入列入审计项目中,同时为了证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所具有的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请求人难以针对上述证据进行取证,为了更好地证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所具有的规范的财务和物流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了解证据形成时间的真实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设备进行现场勘验。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于现场勘验请求书中清楚记载的需要现场勘验的证据仅有入库单,未清楚记载其它需要现场勘验的证据具体名称,故除附件4中的入库单外,请求人提交的其它附件均不属于现场勘验请求的范围,因此合议组无需对除附件4中的入库单以外的其它附件进行现场勘验;而请求人请求进行现场勘验的附件4的入库单的原件,请求人已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且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因此,亦没有必要对该入库单进行现场勘验。
综上,合议组不支持请求人的现场勘验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9922890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