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61
决定日:2009-05-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38386.0
申请日:2006-0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靖江市东茂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麟龙铝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魏巧莲
国际分类号:C22C21/10,C22C1/03,C23C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一篇现有技术公开,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200610038386.0,申请日是2006年2月16日,专利权人是无锡麟龙铝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其特征是:该镀覆材料由铝 Al 50%~60%,锌 Zn 38%~47%,硅 Si 0.5%~3%和稀土 Re组成,所述稀土 Re含量大于0.2%且小于等于0.3%。
2、一种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料:先将50%~60%的铝加入熔炉内,加热升温至795~805℃,再加0.5%~3%的硅,搅拌均匀,再升温至845~855℃后加0.05%~0.3%的稀土,搅拌均匀,再加热升温至860℃~880℃后加38%~47%锌,搅拌均匀后适置30~35分钟。
3、如权利要求2所述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还在于:在加完料后再进行精炼:将干燥的精炼剂置于熔炉内,加入量为合金液重量的1~1.5%,轻轻搅拌3~5分钟,使精炼剂与溶液充分接触,以便俘获氧化物杂物,由于含有氧化物夹杂的精炼剂比合金液轻,浮在表面,将精炼剂扒掉,静置8~10分钟,使残留在合金液中的分散熔渣集聚浮出,精炼剂采用冰晶石,分子式: Na3AlF6 ,精炼温度大于等于760℃。
4、如权利要求3所述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精炼后再除气:用氮气作为载体,加入除气剂,使合金液中的氢气缓慢均匀地冒出,除去合金液中的氢气;除气剂采用六氯乙烷,分子式: C2Cl6 ,除气时炉温大于等于700℃。
5、如权利要求4所述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除气后,保温760℃~780℃,然后浇注成铸锭。
6、一种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该镀覆材料由铝 Al 50%~60%,锌 Zn 38%~47%,硅 Si 0.5%~3%,稀土 Re 0.05%~0.3%组成,其特征是:加料,先将50%~60%的铝加入熔炉内,加热升温至795~805℃,再加0.5%~3%的硅,搅拌均匀,再升温至845~855℃后加0.05%~0.3%的稀土,搅拌均匀,再加热升温至860℃~880℃后加38%~47%锌,搅拌均匀后适置30~35分钟。”
针对本专利权,靖江市东茂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名称为“添加稀土对55%Al-Zn镀层的影响”的论文、《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03年5月第31卷第5期,第107-109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8年2月2日,公开号为472287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3:公证号为【2008】靖证民内字第575号,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其中所公证的公开日为1988年2月2日,公开号为4722871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共12页;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号为200610038386.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当庭向合议组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的译文准确性也没有异议 。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一篇现有技术公开,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铝、锌、硅和稀土的范围都在附件1的第1页实验条件方法部分中公开。附件1公开的具体原料的数值均落在了本专利的具体数值内,两者的目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及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镀覆材料在常温时是固体,但是在使用时是液态形式,所以形态相同。比例本身不存在固体和液体之分,本材料在生产过程中是液体的,产品是固体的,所以两者没有区别。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内容中,不管稀土还是硅都是占液体成份的百分比,而本专利并不是熔融状态下的液体,是以固体状态存在的情况的百分比。附件1公开的数字比是铝55%、锌43.4%,硅1.6%,三者相加就为100%,不包含稀土。所以稀土是占铝、锌、硅三者总量的百分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百分比是占四种成份的总和的百分比,附件1公开了相应的数值范围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但附件1不能与本专利进行对比,条件和范围都不相同。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镀锌钢板的镀覆材料,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107页左栏倒数第2段,右栏最后1段)一种热浸镀液,其包括Al55%,Zn43.4%,Si1.6%,在该热浸镀液中加入镀液总质量0.2%~0.3%的稀土Re,如按照总重量比换算,稀土Re占总重量的0.1996%~0.299%,可见附件1已经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稀土含量并非占总重量比的含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其它成分既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将稀土相对于其它组分的重量比换算成占总重量比,并且前述换算也已经充分说明。至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固体材料,附件1是液态材料,因此两者不存在可比性。合议组注意到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镀覆材料的相态;其次,即便是固态镀覆材料被熔融应用存在一定的损耗,但是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以较宽的数值范围限定,而附件1的Al、Zn和Si处于权利要求1对应组分数值范围的中间值,稀土Re与权利要求1对应组分的数值范围几乎完全重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便考虑到固态和液态变化之间的一定损耗,也完全可以预见到附件1的各组分数值范围在固态时,也在权利要求1各组分的数值范围之内,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应予无效,因此对于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38386.0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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