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银杏叶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与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98
决定日:2009-05-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8-03-19
申请(专利)号:99803683.8
申请日:1999-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缪敏
授权公告日:2004-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市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瑛琦
合议组组长:金泽俭
参审员:卢 阳
国际分类号:A61K 35/78,A61K 31/70,A61P 9/10,A61P 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1.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应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即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对于化学产品的用途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则在说明书中记载证明发明技术方案可以实现该用途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不是必要条件。
2.当某一技术特征属于产品制备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时,该技术特征不应被认定为所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银杏叶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与应用”的第99803683.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3月19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3月19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市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银杏叶提取得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
a) 44%至78%银杏黄酮类;
b) 2.5%至10%含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
c) 2.5%至10%白果内酯;以及
d) 0.1ppm至5ppm银杏酸。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银杏黄酮类包括银杏黄酮醇、黄烷酮和黄酮醇苷。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银杏黄酮类中含有20%至75%黄酮醇苷。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银杏黄酮类中含有黄酮醇苷和黄酮醇,两者浓度比为1-30:1。
5.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
a) 44%至78%银杏黄酮类,其中包含黄酮醇苷;
b) 5%至20%内酯,其中内酯由2.5%至10%含有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以及2.5%至10%白果内酯组成;
c) 黄酮醇苷与内酯比3.5~4.5:1;以及
d) 0.1ppm至5ppm银杏酸。
6.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
a) 不少于44%银杏黄酮类,包含黄酮醇苷;
b) 不少于6%内酯,其中包括含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以及
c) 0.1ppm至5ppm银杏酸。
7.根据权利要求1、2、3、4、5或6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用组合物银杏酸浓度0.1ppm至0.5ppm。
8.根据权利要求1、2、3、4、5或6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用组合物含有由银杏叶提取的成份。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药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含有由银杏叶中提取的成分。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5或6中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银杏叶由人工种植得到。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银杏叶由人工种植得到。
12.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2、3、4、或6中所述得到银杏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得到干燥银杏叶;
b) 叶子粉碎成碎片;
c) 将粉碎的叶子在提取黄酮和内酯的适宜条件下以水、1-3个碳的脂肪醇、丙酮或其混合物回流提取,得到提取液和残留物;
d) 将提取液和残留物分离;
e) 在60℃下浓缩分离后的提取液至密度为1.2至1.25;
f) 在适宜吸附黄酮和内酯的条件下,将步骤(e)中的浓缩物用至少两种树脂处理,其中所述的树脂是多孔聚合物、硅胶、氧化铝、聚酰胺、活性炭、醋酸纤维素或葡聚糖凝胶;
g) 洗脱吸附的黄酮和内酯,得到含有银杏中黄酮和内酯的提取物,鉴定和定量分析各流分,进行收集,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比例合并各流分。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f),树脂被装填在柱中。
14.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柱是以水、1~3个碳的醇、丙酮、甲酯、乙酯或其混合物洗脱的。
15.根据权利要求1、2、3、4、5或6的组合物用于制备食品添加剂或饮料的用途。
16.根据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用作食品添加剂或饮料的用途。
17.根据权利要求1、2、3、4、5或6的组合物用于制备霜剂、油膏制剂或制作它们的原料的用途。
18.根据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油脂、油膏或制作它们的原料的用途。
19.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4、5或6的组合物的口服制剂。
20.一种含有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的口服制剂。
21.根据权利要求19的口服制剂,其特征在于该制剂是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剂或悬浮剂。
22.根据权利要求20的口服制剂,其特征在于该制剂是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剂或悬浮剂。
23.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4、5或6的组合物的注射剂。
24.一种含有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的注射剂。
25.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4、5或6的组合物的化妆品制品。
26.一种含有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的化妆品制品。
27.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4、5或6的组合物有效剂量及一种药用载体的药用组合物。
28.一种含有权利要求7的有效量的组合物及一种药用载体的药用组合物。
29.权利要求27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冠心病引起的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30.权利要求28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冠心病引起的不同程度不同类型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31.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缺血性心电图的药物的用途。
32.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缺血性心电图的药物的用途。
33.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34.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35.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减少治疗对象硝酸甘油用量的药物的用途。
36.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减少治疗对象硝酸甘油用量的药物的用途。
37.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悸的药物的用途。
38.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悸的药物的用途。
39.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中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药物的用途。
40.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中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药物的用途。
41.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血小板凝聚的药物的用途。
42.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血小板凝聚的药物的用途。
43.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治疗对象运动耐受力和延长运动持久力,运动开始和绞痛发生的间隔及运动开始至ST段减小1mm的间隔的药物的用途。
44.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治疗对象运动耐受力和延长运动持久力,运动开始和绞痛发生的间隔及运动开始至ST段减小1mm的间隔的药物的用途。
45.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治疗对象阳萎的药物的用途。
46.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治疗对象阳萎的药物的用途。
47.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治疗对象牛皮癣的药物的用途。
48.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治疗对象牛皮癣的药物的用途。
49.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治疗对象色素沉着的药物的用途。
50.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对象色素沉着的药物的用途。
51.权利要求27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健忘、AIDS、早老性痴呆症、心绞痛、动脉硬化、关节炎、哮喘、动脉粥样硬化、孤独症、遗尿、脑外伤、心律失调、冻疮、风寒、冠心病、耳聋、痴呆、抑郁、伴随坏疽和绞痛的糖尿病血管收缩、头昏、视力模糊、记忆力下降、疲劳、丝虫病、头痛、高血脂、高血压、间歇性跛行、肾功能紊乱、腿部痉挛、心肌梗塞、帕金森症、血循环障碍、血栓后综合症、雷诺氏症、风湿、衰老、胸闷、耳鸣、结核、静脉曲张、眩晕的药物的用途。
52.权利要求28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健忘、AIDS、早老性痴呆症、心绞痛、动脉硬化、关节炎、哮喘、动脉粥样硬化、孤独症、遗尿、脑外伤、心律失调、冻疮、风寒、冠心病、耳聋、痴呆、抑郁、伴随坏疽和绞痛的糖尿病血管收缩、头昏、视力模糊、记忆力下降、疲劳、丝虫病、头痛、高血脂、高血压、间歇性跛行、肾功能紊乱、腿部痉挛、心肌梗塞、帕金森症、血循环障碍、血栓后综合症、雷诺氏症、风湿、衰老、胸闷、耳鸣、结核、静脉曲张、眩晕的药物的用途。”
针对上述专利权,缪敏(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具体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1、15-28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1、15-52相对于单独的证据1或证据2,或者相对于证据3分别与证据1、证据2的组合而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分别提供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的含量,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如何调整黄酮醇苷和黄酮醇之间的比例至1-30:1,以及如何仅仅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比例合并各流分,就能获得权利要求2、3、4或6中所述的银杏叶组合物,此外,说明书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本发明组合物能够实现权利要求45-52中所述的阳痿、牛皮癣、色素沉着、冻疮、风寒、耳聋等用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既不知道如何实施本发明,也不能确定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发明的目的,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为了降低组合物中银杏酸的含量,必须使用的技术手段是用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然而独立权利要求12中未包含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5389370,公开日为1995年2月14日,复印件7页,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6页;
证据2:美国专利文献US5322688,公开日为1994年6月21日,复印件6页,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6页;
证据3:CN1145230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7年3月9日,复印件22页;
证据4:李小平等人,“RP-HPLC法测定银杏外种皮中黄酮苷含量”,黑龙江医药,2007年第20卷第2期,封面、版权目录页、正文第100?101页, 复印件4页,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8年5月22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2页;
证据5:俞曼雷等人,“高效液相法测定银杏叶制剂中黄酮甙含量”,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1998年3月1日出版,第9卷第1期,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6?48页,复印件6页;
证据6:粟晓黎等人,“银杏叶制剂总黄酮醇苷HPLC测定方法对比研究”,药物分析杂志,1998年5月31日出版,第18卷第3期,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86?187页,复印件5页;
证据7: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封面、版权页、正文第257页,复印件3页;
证据8: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封面、版权页 、正文第220?221页,597?598页,复印件6页;
证据9:叶荣等人,“近期对银杏叶提取物(EGB)的研究”,医学信息,1997年3月第10卷第3期,封面、版权目录页、正文第34?36页,复印件6页。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6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了答复意见、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和以下反证:
反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银杏酮酯生产批文(国药准字Z20000049,发证日期2002年10月16日)及所附国家药品标准,WS3-227(Z-028)-2002(Z),复印件共4页;
反证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杏灵颗粒生产批文(国药准字Z20000050,发证日期2002年10月16日)及所附国家药品标准,WS3-228(Z-029)-2002(Z),复印件共4页;
反证3:美国专利文献US6030621,首页,复印件共1页,以及著录项目中文译文1页;
反证4:英国专利GB2352177授权证书,复印件1页及其中文译文1页;
反证5:澳大利亚专利No.741628授权证书,复印件1页及其中文译文1页;
反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专利名称为“银杏叶黄酮内酯浸膏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95111763.7,颁证日期为2003年12月,复印件1页;
反证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高技[2000]1955号),“国家计委关于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杏酮酯和杏灵颗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3页;
反证8:财政部文件(财建[2001]21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国债专项资金转贷计划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复印件3页;
反证9: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国知发管字[2000]第154号)“关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第一期项目验收情况和第二期项目启动的通知”,2000年10月12日,复印件9页;
反证10: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597-598页,复印件2页;
反证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杏灵片药品注册批件(国药准字Z20060371)及国家药品标准YBZ11942006,颁发日期为2006年7月18日,复印件4页;
反证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杏灵胶囊药品注册批件(国药准字Z20060370)及国家药品标准YBZ11932006,颁发日期为2006年7月18日,复印件4页;
反证13:国务院在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复印件11页;
反证14: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增补本第6-7页,复印件2页;
反证15: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281-282页,复印件2页。
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和3中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45-50以及权利要求51、52中的部分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权利要求44项。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具体为,(1)本专利在以往银杏叶提取物基础上,首次把有益于血管的黄酮苷元类(包括黄酮醇和黄烷酮等)量化后导入银杏叶组合物的专利和标准,并且首次将银杏酸作为控制银杏叶组合物的标准,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或其组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2)本专利已经详细公开了分析各个成分含量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背景技术、通过阅读本专利将很容易测定分离得到的各个流分的含量并按照要求的比例合并各个流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删除权利要求45-50以及权利要求51和52中的部分技术方案,则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内容已被说明书充分公开;(3)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只是去除银杏酸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而非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通过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获得相应的银杏叶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008年8月2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10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反证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8年9月18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质疑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真实身份,请求合议组进行核实。2008年9月24日,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于2008年9月2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0:姚渭溪,“银杏叶活性成分的提取工艺、测定及其进展”,中草药,1995年3月,第26卷第3期,封面、目录页、正文第157-159页、版权页,复印件6页,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8年9月4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1页;
证据11:沙怀等人,“银杏叶中总黄酮的提取与测定”,中国药房,1995年9月,第6卷第5期,封面、版权目录页、正文第13-14页,复印件5页;
证据12:廖亮,“银杏叶总黄酮提取方法研究”,食品科学,1994年第8期,封面、版权目录页、正文第33-35页,复印件5页。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除了之前主张的无效理由外,请求人还指出:(1)权利要求1中限定“银杏黄酮类中含有20%至75%的黄酮醇苷”,然而实施例中黄酮苷仅占银杏黄酮类的52.5%(24.8/47.2),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出,利用本专利公开的方法就可以获得银杏黄酮类中黄酮苷的含量高达75%的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44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43、44中治疗风湿、耳鸣、结核的用途,因此,这些用途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8年9月26日,合议组当面向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转交了请求人于2008年9月2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的副本。
2008年10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的事实如下:
(1)请求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这份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请求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3)专利权人指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中,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和因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风湿、耳鸣、结核等用途而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与权利要求1的修改无关,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新增的理由,不应予以考虑。合议组当庭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调查,并宣布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4)请求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编号为证据13):
证据13:谭卫红等人,“银杏叶中烷基酚化合物的分离与鉴定”,林产化学与工业,2001年第21卷第4期,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6页,复印件9页,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8年10月14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1页。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以下反证(编号为反证16~反证26):
反证16:检索自欧洲专利局网站的关于美国专利US5389370和US5322688的法律状态,共2页;
反证17:US6187314B1,授权日2001年2月13日,第1页复印件;
反证18:US6475534B2,授权日2002年11月5日,第1页复印件;
反证19:US6632460B2,授权日2003年10月14日,第1页复印件;
反证20: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封面页、第245-246页,复印件3页;
反证21:《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封面页、第308页复印件共2页,封面标注“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反证22:专利号为ZL200510105218.4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测定银杏叶组合物中总黄酮含量的方法”,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复印件1页;
反证2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银杏叶胶囊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94)Z-67号及所附部标准WS-096(Z-016)-94,复印件共3页;
反证24: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财字[2006]527号)“关于下达2006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的通知”,以及关于“杏灵制剂国际药品注册的示范研究”课题的“2006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预算安排表”,复印件共2页;
反证25: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2006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项目的通知”,日期2007年1月8日,复印件1页,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合同”副本,复印件4页;
反证26:本专利获得的“第四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证书”,颁发日期为2006年3月,复印件共1页。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新证据的副本转送给对方当事人。
(5)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13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证据4、6公开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后,不应予以接受,证据5与本专利无关联性;对于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6)专利权人当庭出示反证1-26的原件,请求人经核实后对反证1、2、4、5、7、8、9、23、24、25、26的真实性以及反证3、6、11、12、13、20、22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质疑,对反证2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存在异议,并且要求庭后对当庭收到的反证16~19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专利权人声明放弃反证6。
(7)合议组宣布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及用于证明证据真实性的原件,专利权人在此期限内可以对权利要求43、44中的技术方案做删除式修改。
2008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5页44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3和44中的“丝虫病”、“肾功能紊乱”、“结核”。为了证明权利要求43和4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反证(证据编号依次为反证27~31):
反证27:郑意端等人,“银杏叶提取物的临床研究”,国外医药植物药分册,1995年第10卷第5期,第205-208页,复印件4页;
反证28:姚光裕,“银杏叶提取物的制备及其应用”,林业科技通讯,1996年第4期,第25-26页,复印件2页;
反证29:邓杰等人,“中药银杏叶提取物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研究”,中国中医急症,1997年第6卷第1期,第5-7页,复印件3页;
反证30:倪玉成等人,“银杏叶提取物对自由基所致脑神经细胞损伤的保护作用研究”,生物物理学报,第13卷第13期,1997年9月,第495-498页,复印件4页;
反证31:张向阳等人,“银杏叶提取物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6年第23卷第1期,第35-40页,复印件6页。
反证27-31上均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红章。
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反证3-5、17-19、22的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以及反证3-5、17-19中相关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针对请求人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异议,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2的原件以及加盖“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红章的反证7、8、9、24、25复印件;并要求用以下证据(编号续前)代替反证23:
反证32:《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63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2008年3月,封面页、第63-7页至第63-10页复印件5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银杏叶提取得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
a)44-78%银杏黄酮类;
b)2.5至约10%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
c)2.5%至10%白果内酯;以及
d)0.1ppm至5ppm的银杏酸;
其中所述银杏黄酮类包括银杏黄酮醇、黄烷酮和黄酮醇苷,并且银杏黄酮类中含有20%至75%的黄酮醇苷。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银杏黄酮类中含有黄酮醇苷和黄酮醇,两者浓度比为1-30:1。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
a) 44%至78%银杏黄酮类,其中包含黄酮醇苷;
b) 5%至20%内酯,其中内酯由2.5%至10%含有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以及2.5%至10%白果内酯组成;
c) 黄酮醇苷与内酯比3.5~4.5:1;以及
d) 0.1ppm至5ppm银杏酸。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
a) 不少于44%银杏黄酮类,包含黄酮醇苷;
b) 不少于6%内酯,其中包括含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以及
c) 0.1ppm至5ppm银杏酸。
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用组合物银杏酸浓度0.1ppm至0.5ppm。
6.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用组合物含有由银杏叶提取的成份。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含有由银杏叶中提取的成分。
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中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银杏叶由人工种植得到。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银杏叶由人工种植得到。
10.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2、3或4中所述得到银杏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得到干燥银杏叶;
b) 叶子粉碎成碎片;
c) 将粉碎的叶子在提取黄酮和内酯的适宜条件下以水、1-3个碳的脂肪醇、丙酮或其混合物回流提取,得到提取液和残留物;
d) 将提取液和残留物分离;
e) 在60℃下浓缩分离后的提取液至密度为1.2至1.25;
f) 在适宜吸附黄酮和内酯的条件下,将步骤(e)中的浓缩物用至少两种树脂处理,其中所述的树脂是多孔聚合物、硅胶、氧化铝、聚酰胺、活性炭、醋酸纤维素或葡聚糖凝胶;
g) 洗脱吸附的黄酮和内酯,得到含有银杏中黄酮和内酯的提取物,鉴定和定量分析各流分,进行收集,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比例合并各流分。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f),树脂被装填在柱中。
12.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柱是以水、1~3个碳的醇、丙酮、甲酯、乙酯或其混合物洗脱的。
13.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的组合物用于制备食品添加剂或饮料的用途。
14.根据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用作食品添加剂或饮料的用途。
1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的组合物用于制备霜剂、油膏制剂或制作它们的原料的用途。
16.根据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油脂、油膏或制作它们的原料的用途。
17.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或4的组合物的口服制剂。
18.一种含有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的口服制剂。
19.根据权利要求17的口服制剂,其特征在于该制剂是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剂或悬浮剂。
20.根据权利要求18的口服制剂,其特征在于该制剂是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剂或悬浮剂。
21.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或4的组合物的注射剂。
22.一种含有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的注射剂。
23.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或4的组合物的化妆品制品。
24.一种含有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的化妆品制品。
25.一种含有权利要求1、2、3或4的组合物有效剂量及一种药用载体的药用组合物。
26.一种含有权利要求5的有效量的组合物及一种药用载体的药用组合物。
27.权利要求25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冠心病引起的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28.权利要求26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冠心病引起的不同程度不同类型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29.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缺血性心电图的药物的用途。
30.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缺血性心电图的药物的用途。
31.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32.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绞痛的药物的用途。
33.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减少治疗对象硝酸甘油用量的药物的用途。
34.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减少治疗对象硝酸甘油用量的药物的用途。
35.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悸的药物的用途。
36.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缓解治疗对象心悸的药物的用途。
37.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中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药物的用途。
38.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中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药物的用途。
39.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血小板凝聚的药物的用途。
40.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降低治疗对象血液血小板凝聚的药物的用途。
41.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治疗对象运动耐受力和延长运动持久力,运动开始和绞痛发生的间隔及运动开始至ST段减小1mm的间隔的药物的用途。
42.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治疗对象运动耐受力和延长运动持久力,运动开始和绞痛发生的间隔及运动开始至ST段减小1mm的间隔的药物的用途。
43.权利要求25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健忘、AIDS、早老性痴呆症、心绞痛、动脉硬化、关节炎、哮喘、动脉粥样硬化、孤独症、遗尿、脑外伤、心律失调、冠心病、痴呆、抑郁、伴随坏疽和绞痛的糖尿病血管收缩、头昏、视力模糊、记忆力下降、疲劳、头痛、高血脂、高血压、间歇性跛行、腿部痉挛、心肌梗塞、帕金森症、血循环障碍、血栓后综合症、雷诺氏症、风湿、衰老、胸闷、耳鸣、静脉曲张、眩晕的药物的用途。
44.权利要求26中的药用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健忘、AIDS、早老性痴呆症、心绞痛、动脉硬化、关节炎、哮喘、动脉粥样硬化、孤独症、遗尿、脑外伤、心律失调、冠心病、痴呆、抑郁、伴随坏疽和绞痛的糖尿病血管收缩、头昏、视力模糊、记忆力下降、疲劳、头痛、高血脂、高血压、间歇性跛行、腿部痉挛、心肌梗塞、帕金森症、血循环障碍、血栓后综合症、雷诺氏症、风湿、衰老、胸闷、耳鸣、静脉曲张、眩晕的药物的用途。”
2008年10月27日,请求人提交了由长沙县公安局于2008年10月23日出具的加盖有“长沙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红章的户籍证明,同时提交了补充意见,表示其不认可反证16、21、23-26的真实性以及反证18-20、22与本案的关联性,并且坚持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符合《审查指南》对于“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的要求,应当予以考虑。
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7日提交了请求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该证明的事项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照片与口审时当庭收到的请求人缪敏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信息吻合,可以用来确认请求人的真实身份,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节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缪敏具备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
2.关于审查的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审查基础。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在2008年9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以“银杏黄酮类中含有20%至75%的黄酮醇苷”这一技术特征中高达75%的黄酮醇苷含量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该无效理由是请求人在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虽然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合并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然而修改并不涉及该无效理由所针对的特征,因此合议组对该新增加的理由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指出,权利要求45-52的技术方案属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但是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实验数据证实这些用途,例如,至少说明书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在治疗阳痿、牛皮癣、色素沉着、冻疮、风寒、耳聋中的用途。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式修改后,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中进一步提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至少治疗风湿、耳鸣、结核的用途未被充分公开,专利权人由此认为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中提出的上述理由是新增加的,不应被接受。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已经明确了本专利中因缺少效果实验数据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并在请求保护的大量并列技术方案中列举出几种用于支持其主张,针对专利权人作出的部分删除,请求人在后续的意见陈述中进一步指出其它并列技术方案也未充分公开,没有超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的范围,该无效理由应予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9、13-4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相对于证据3分别与证据1、证据2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4.关于证据
4.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均表示认可,合议组认定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4、6的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证据7、8分别为2000年和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虽然其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然而专利权人同意接受上述证据,并且在反驳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时也使用了类似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7、8予以考虑。
证据5为本申请优先权日前公开的非专利文献,内容是用高效液相法测定银杏叶制剂中黄酮苷含量,该证据与本专利同样涉及银杏叶提取物及其制剂,并且专利权人也认可其中公开的HPLC法测定银杏黄酮苷的方法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合议组认可证据5与本案的关联性。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9-1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合议组予以认定。
4.2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放弃反证6,并且庭后提交反证32以替换反证23,因此合议组对反证6和23不再予以考虑。
专利权人用反证1、2、11、12证明以本专利为基础研发的药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但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证据记载的药品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并且新药审批标准与专利审查的标准也不同,因此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合议组不予考虑。
反证7-9、24、25虽然涉及银杏叶提取物,但不能证明涉及的技术就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证明所涉及的技术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反证13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直接关系,反证26是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委员会颁发的“第四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证书”,没有证据证明获奖标准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有关,因此,合议组对反证7-9、13、24-26不予考虑。
反证22证明本专利的分案申请已被授权,然而分案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故与本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无关;反证3、4、5、17、18、19用于证明本专利同族专利在外国获得了授权,然而本专利的同族专利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授权情况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无关,因此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
反证16用于证明证据1、2目前处于终止的法律状态,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2的专利权终止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因此对反证16不予考虑。
反证21是国家药监部门于2003年制定的法规文件,专利权人当庭出示该证据的原件,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以上证据1-3、5、7-13以及反证10、14、15、20、21、27-32予以考虑。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应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即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对于化学产品的用途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则在说明书中记载证明发明技术方案可以实现该用途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不是必要条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所有实施例中均只提供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二者的总含量,而未分别提供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的具体含量,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2)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如何调整黄酮醇苷和黄酮醇的比例至1-30:1,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3)权利要求10仅要求“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比例合并各流分”,然而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如何按照上述步骤获得权利要求2、3、4所述的银杏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1)银杏内酯A、B、C、J和白果内酯属于已知的化学物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测定上述每种物质含量的方法,而总内酯含量可籍求和得到(参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行-第11页第9行),因此无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是否分别计算了银杏内酯A、B、C、J和白果内酯的含量,都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教导测定这些已知化学成分并按比例将其伍配得到所要保护的组合物;(2)基于同样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银杏叶中含有多种已知的黄酮醇苷和黄酮醇成分(参见赵陆华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高效液相色谱法分析中药成分手册》第571页,1994年12月第1版,下称“参考文献”)的基础上,能够利用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流分进行伍配并得到1-30:1比例的银杏黄酮醇苷和黄酮醇,因此说明书未公开调整黄酮醇苷和黄酮醇比例的具体步骤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2、3、4所述银杏叶组合物的方法,其中从属权利要求2、3、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在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的基础上对组分含量或比例关系作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可权利要求10的制备方法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在组合物各组分的鉴定、定量、收集和合并的方法均已充分公开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权利要求2、3、4限定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知道按照每项权利要求限定的含量和比例关系合并各流分。综上所述,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权利要求1、2、10的技术方案所必需的技术手段,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43-44属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说明书应给出实验数据来证实这些用途以及效果,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提供相应的数据证明例如治疗风湿、耳鸣、结核等方面的用途,导致说明书对于这些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发明的银杏叶组合物包含传统银杏叶提取物的活性成分,鉴于现有技术中已知银杏叶提取物可用于治疗健忘、AIDS、哮喘……等疾病,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信息以及现有技术,可以预见本发明的银杏叶组合物适用于权利要求43-44所述的病症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描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当某一技术特征属于产品制备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时,该技术特征不应被认定为所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多个实施例均使用了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法去除银杏酸,而权利要求10不包括这一步骤,证据3的实施例2表明不用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导致所制备的组合物中银杏酸含量仅低于10ppm,而不是低于5ppm,因此“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应当是权利要求10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的实施例使用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能有效降低银杏酸的含量,但是该方法并非降低银杏酸含量的唯一办法,而是现有技术(如证据1和2)中教导的一种可选择用来去除银杏酸的方法。证据3实施例2获得的提取物中银杏酸含量上限为10ppm,但这并不说明其银杏酸含量在5ppm以上,因此,证据3不足以证明脂肪烃或脂环烃萃取是降低银杏酸含量的必需步骤。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尽管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发明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银杏叶提取得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括:a)44-78%银杏黄酮类;b)2.5至约10%银杏内酯A、B、C、J或其混合物的银杏内酯;c)2.5%至10%白果内酯;以及d)0.1ppm至5ppm的银杏酸;其中所述银杏黄酮类包括银杏黄酮醇、黄烷酮和黄酮醇苷(下称技术特征“e)”),并且银杏黄酮类中含有20%至75%的黄酮醇苷(下称技术特征“f)”)。需要明确的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同术语“黄酮苷”、“黄酮甙”、“黄酮醇苷”具有同样的含义,代表同一类物质,可以相互替换使用,合议组也认可这种说法,下面的评述均以此作为基础。
证据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从银杏叶中制得的银杏提取物,该提取物中含有40-60%的黄酮苷,5.5-8.0%的银杏内酯A、B、C和J,5.0-7.0%的白果内酯,以及最高含量约为10ppm的烷基酚化合物,优选低于1ppm,其中实施例3具体公开了含有50%银杏黄酮苷,7%的银杏内酯A、B、C和J和6.0%的白果内酯的提取物,该证据还公开了以银杏叶为起始原料提取分离银杏黄酮浓缩物(其中包含黄酮苷)、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的方法,并教导富集这些成分后,根据相应的目标终产物,将提取物馏分合并在一起,随后采用沸点为60-100℃的脂肪烃对这些合并馏分的乙醇水溶液进行多步液-液萃取,从而使烷基酚化合物的含量进一步降至10ppm以下(参见证据1第3栏第36-43行,实施例3,第5栏第31-38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以看出:(1)证据1公开的银杏叶提取物中银杏内酯A、B、C、J以及白果内酯百分含量分别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和c)的数值范围内,上述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2)黄酮醇苷与银杏黄酮类的相对百分比20-75%(即特征f)相当于黄酮醇苷在组合物中占8.8%至58.5%,证据1实施例3中公开的组合物中黄酮醇苷含量50%落在权利要求1特征f)的数值范围内,该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以特定的制备方法限定“银杏黄酮类”,因此该“银杏黄酮类”理应泛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银杏叶中的黄酮类物质,如芸香甙、山奈素-3-鼠李糖葡萄糖甙、山奈素、槲皮素、异鼠李素、银杏双黄酮等黄酮、黄酮醇及其甙类(参见参考文献第571页);即使以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4的记载,“浓缩乙醇部分至干得(B)90g。总黄酮含量不低于80%。高含量的内酯(A)和黄酮(B)浸膏按不同比例混合,得到不同含量的最终产品”,来诠释权利要求1中的“银杏黄酮类”,也可得出本专利中的“银杏黄酮类”并不特指组成及含量确定的黄酮类化合物,而证据1的组合物包含“银杏黄酮浓缩物”,根据其名称及发明本质理解,所述“银杏黄酮浓缩物”主要应为银杏叶总黄酮,故技术特征e)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①证据1没有公开银杏叶提取物中银杏黄酮类的含量;②本专利以银杏酸的含量控制组合物的质量,而证据1以烷基酚化合物的含量作为控制指标。根据这些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银杏提取物中银杏黄酮类的含量,同时限定杂质银杏酸的含量控制范围。
(1)根据证据1的教导和启示,在已知黄酮苷含量的基础??,为实现对组合物中银杏黄酮类物质的含量加以标识的目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想到测定银杏黄酮类物质的总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测定银杏叶总黄酮的方法(如反证20、21所述),因此获知证据1的银杏黄酮浓缩物中银杏叶总黄酮的含量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此外,不论证据1公开的组合物中银杏黄酮类成分是以总黄酮的含量表示还是以其中黄酮苷的含量表示,在证据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够对银杏叶中的黄酮类物质、银杏内酯和白果内酯这三类组分进行定量并按照不同比例进行伍配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2)证据1还教导了出于安全性考虑,应控制银杏叶组合物中有害物质烷基酚化合物的含量,由于银杏叶的酚±?物质包括白果酸(即银杏酸)、氢化白果酸、氢化白果亚酸、白果酚、白果二酚、漆树酸等物质(参见参考文献的572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知道银杏酸作为所述有害成分的一种,其含量应该受到限制。证据1公开了烷基酚化合物的控制限量为1ppm,显然银杏酸的含量也低于1ppm,因此证据1公开的组合物中银杏酸含量应当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内。而且,根据证据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应知道,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银杏叶中各种酚类物质可能具有相似的毒副作用,控制其中一种物质的含量并不比控制产生毒副作用的物质的总量更加的安全,因此将银杏酸作为控制组合物安全性的标准无法体现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虽然在本专利之后,05版《中国药典》关于银杏叶提取物质量标准中增加了控制“银杏酸”项(参见反证14和15),然而专利权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上述药典的变化与本专利有直接关系,且02版《中国药典》并不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上述药典标准的变化也无法体现出本发明对银杏酸的控制限量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3)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实施例7的制剂与百路达(参见反证32)的对比实验数据,但实施例7的处方中除含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必要组分以及常规药用赋形剂外,还含有甜菊糖苷,因此,实验结果不能说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具有同样的效果,并且,该实验不是将本专利组合物与证据1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其效果也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理,05版《中国药典》中的银杏叶片(见反证10)也不同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本专利银杏叶组合物优于普通银杏叶片,也不能由此证明本专利相对于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教导对提取自银杏叶中的三类主要活性成分进行伍配得到相应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控制组合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也是显而易见的,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银杏黄酮类中黄酮醇苷和黄酮醇的浓度比为1-30:1,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教导下,能够对内酯以及银杏黄酮类包括黄酮醇苷和黄酮醇等组分进行伍配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仅实现了已知组分不同比例的伍配,而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组合物中黄酮醇苷与内酯的比例为3.5-4.5:1,证据1实施例3的组合物中黄酮苷和内酯的比例为3.85:1,在权利要求3限定的范围之内,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组合物中银杏黄酮类和内酯含量的下限分别为44%和6%,证据1实施例3中内酯含量为13%,大于权利要求4限定的内酯含量下限,并且证据1实施例3的组合物中含有50%银杏黄酮苷,由此可以推知包含黄酮苷和其它黄酮类成分的银杏黄酮类总量必然大于50%,也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范围内,故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银杏酸的浓度为0.1ppm至0.5ppm,证据1虽然未公开组合物中银杏酸含量在此范围内,但是证据1明确教导烷基酚化合物作为有害成分应尽量从组合物中摒除,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必然会想到在证据1组合物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有害物质的含量,银杏酸是烷基酚化合物的一种,因此银杏酸含量在证据1教导的1ppm之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说明银杏酸含量低于1ppm有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药用组合物中含有由银杏叶提取的成份,证据1公开的组合物也由提取自银杏叶的成份而组成,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5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所述的银杏叶由人工种植得到,证据1虽然未公开这一附加技术特征,但是作为一种伍配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能够获得相应的组分即能实现该技术方案,这与原料银杏叶的来源、质量等无关,限定银杏叶由人工种植得到并不能对组合物的组成、含量带来任何影响,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仍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26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组合物及药用载体的药用组合物,权利要求17-22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组合物的注射剂或者口服制剂如片剂、丸剂、颗粒剂等,证据1中公开了银杏提取物可以用通常的方法加工成各种药物制剂,如溶液剂、包衣片剂、片剂或注射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7-22、25-26保护的药物剂型已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5保护的组合物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保护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用于制备食品添加剂或者饮料的用途,权利要求15-16保护上述组合物用于制备霜剂、油脂、油膏的用途,权利要求23-24保护含有上述组合物的化妆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银杏叶提取物制成的药物或者保健品能改善心脑血管循环、抗炎、抗病毒、抗过敏性疾病,还能延缓衰老和美容保健,因此将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制备成食品添加剂、保健品或者化妆品以发挥相应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权利要求13-16、23-24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7-44请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25-26所述组合物的制药用途,所涉及的病症包括心绞痛、健忘、AIDS、眩晕等等,如前所述,本专利组合物的技术效果源自各组分在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效果,专利权人也认可“传统银杏叶提取物中含有的银杏内酯、白果内酯和黄酮醇苷所具有的治疗作用也同样适用于本发明的银杏叶组合物”,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7-44所述的用途能够从与本专利组合物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因此,在组合物及其制剂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用途权利要求27-4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2、3或4中所述的银杏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得到干燥银杏叶;b) 叶子粉碎成碎片;c) 将粉碎的叶子在提取黄酮和内酯的适宜条件下以水、1-3个碳的脂肪醇、丙酮或其混合物回流提取,得到提取液和残留物;d) 将提取液和残留物分离;e) 在60℃下浓缩分离后的提取液至密度为1.2至1.25;f) 在适宜吸附黄酮和内酯的条件下,将步骤(e)中的浓缩物用至少两种树脂处理,其中所述的树脂是多孔聚合物、硅胶、氧化铝、聚酰胺、活性炭、醋酸纤维素或葡聚糖凝胶;g) 洗脱吸附的黄酮和内酯,得到含有银杏中黄酮和内酯的提取物,鉴定和定量分析各流分,进行收集,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比例合并各流分。
证据3公开了一种制备银杏叶提取物的方法,该制备方法是将干燥的银杏叶粉碎成粗粉,用水或亲水溶剂如脂肪族低级醇或低级酮回流提取或冷浸漉滤法提取,然后将提取液浓缩至比重为1.15~1.25,加水溶解过滤后,滤液通过大孔树脂、硅胶、氧化铝、聚酰胺、硅藻土、活性碳或纤维素等柱层析处理1~2次,以水及水-醇混合溶剂洗脱,收集洗脱液,减压浓缩得到银杏黄酮内酯浸膏,在一个实施例中,由上述步骤得到的银杏叶浸膏粉中含总黄酮(相当于银杏黄酮类)45.6%,其中总黄酮甙(相当于黄酮醇苷)31.4%,总内酯7.2%,银杏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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