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陶瓷换向阀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陶瓷换向阀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59
决定日:2009-06-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5202.5
申请日:2006-09-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向奇
主审员:张晓霞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F16K11/07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评述时,所针对的是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的内容作为对权利要求解释说明的基础,并非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陶瓷换向阀芯” 的2006200652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6年9月26日,专利权人是谢向奇。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陶瓷换向阀芯,包括阀芯壳体(1)和固定设置在阀芯壳体(1)底部的底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壳体(1)的侧面上设置有进水口(11),底盖(2)上设置有两个出水口(21、22),在底盖(2)的端面上定位连接有静阀片(3),在静阀片(3)上设有两个与出水口(21、22)相对应的通孔(31、32),静阀片(3)相对于底盖(2)的另一端面设有一个滑动面密封设置并可相对滑动的动阀片(4),在动阀片(4)上设有一个缺口(41)可分别与通孔(31、32)相匹配,在动阀片(4)上还设有与换向旋柄(5)连接的卡槽(42),所述换向旋柄(5)底部设置有与卡槽(42)相互配合的卡筋(5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陶瓷换向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盖(2)与静阀片(3)之间设置有密封垫(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陶瓷换向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盖(2)底部设置有垫圈(7)。

4.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陶瓷换向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盖(2)上设置有凸台(23),静阀片(3)上设置有与凸台(23)相对应的凹槽(33)。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陶瓷换向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芯壳体(1)外设置有密封圈(12)。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陶瓷换向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换向旋柄(5)上设置有凸筋(51),阀芯壳体(1)内腔上设置有限制凸筋(51)转动范围的卡位。”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7日、专利号为00227763.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专利号为20052007399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的壳体上设有4个进水口,陶瓷定片上的通孔为4个,分水底座上的分水孔也为4个;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壳体上的进水口的数量,静阀片上的通孔为2个,底盖上的出水口也为2个。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的进水口7设置在阀座1上,而权利要求1中的进水口设置在壳体的侧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缺乏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2中均已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2中均已公开,并且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2中均已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并且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惯常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2中均已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缺乏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3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2009年3月3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在附件1或附件2中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到的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缺乏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请求人所说的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1、附件2的对应关系;双方针对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和2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不受水压力影响、使用方便、耐高温、耐磨损、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的分水阀,该分水阀包括壳体4和一部分设置在壳体4内可相对其转动的芯轴1,在芯轴1上设有一定位凸块1-1,在壳体4内壁径向开有滑槽4-2,凸块1-1设在滑槽4-2内且可移动,在壳体4上设有4个进水口4-1,在壳体4内设有陶瓷动片8,该动片8与芯轴1固定连接,在陶瓷动片8的底部对称设有两个缺口8-1,两个缺口8-1分别与进水口4-1相通,在陶瓷动片8的下面设有一陶瓷定片9(由于陶瓷定片和陶瓷动片之间存在滑动,对于分水装置而言必然要求密封设置,因此陶瓷动片相对于陶瓷定片必然是滑动面密封设置的),在陶瓷定片9上设有4个对称的通孔9-1,且两个对应的通孔9-1可分别与陶瓷动片8中的两个缺口8-1相通,在壳体4的下面固定有一分水底座12,定片9位于分水底座12的上面,在分水底座12上设有4个分水孔12-1,它们分别与定片9上的通孔相通(参见附件1说明书的第2页及附图1-2),同时通过附图1-2可以确定:陶瓷动片8上设有与芯轴1相连的卡槽,芯轴底部设置有与该卡槽相互配合的卡筋,对于这一点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也没有提出异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件与附件1中的部件的对应关系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芯壳体1对应于附件1中的壳体4;底盖2对应于附件1中分水底座12;进水口11对应于附件1中进水口4-1;出水21、22口对应于附件1中分水孔12-1;静阀片3对应于附件1中陶瓷定片9;动阀片4对应于附件1中的陶瓷动片8;通孔31、32对应于附件1中的通孔9-1;缺口41对应于附件1中的缺口8-1;换向旋柄5对应于附件1中的芯轴1。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底盖(2)上设置有两个进水口(21、22);b、在静阀片(3)上设有两个与出水口(21、22)相对应的通孔(31、32);c、在动阀片(4)上设有一个缺口(41)可分别与通孔(31、32)相匹配。附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分水底座结构复杂、制作麻烦,陶瓷动片与陶瓷定片制作成本高、流量小,密封圈容易老化,导致密封失效,出水口的位置不同,从而适用于水龙头上的结构也有很大的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底盖、静阀片、动阀片所起的作用与附件1中的分水底座、陶瓷定片、陶瓷动片的功能作用是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对它们的结构征做进一步的限定,同时也没有对出水口的设置位置做进一步限定,通过上面的特征分析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差别仅在于设置在静阀片和动阀片上的通孔以及设置在底盖上的分水孔的数量,然而设置在静阀片和动阀片上的通孔以及设置在底盖上的分水孔的数量设置仅仅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水量的具体需求进行选择性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和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和附件2中公开,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和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和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缺乏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所说的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1、附件2的对应关系。

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的评述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1中公开了“设置陶瓷定片9与分水底座12之间的梅花密封圈10”(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1的图2中的附图标记13即为设置在分水底座12底部的垫圈,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附件2中也公开了一种分水阀,该分水阀的阀座1与静阀片3之间为卡位连接,通过图1可以看出阀座1上设有凸台,静阀片上设有与该凸台对应的凹槽,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并且它们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分水座与静阀片之间的卡位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1的图1中附图标记5代表的是设置在壳体4外的密封圈,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1中公开了“芯轴1上设有一定位凸块1-1,在壳体4内壁径向开有滑槽4-2,凸块1-1设在滑槽4-2中且可移动,滑槽4-2弧长所对应的夹角等于90”(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2),由此可见,滑槽4-2弧长以外的圆周部分对凸块1-1起到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转动的限位作用,与权利要求6中的“卡位”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证据组合已经破坏了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的其它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价。

决定

宣告2006200652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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