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78
决定日:2009-06-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7266.7
申请日:2001-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京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F04B53/22,9/10,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
在提出无效所依据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将这些证据结合起来使用,因此,不能以这些证据的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的0125726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日,专利权人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包括输送缸(1)、砼活塞(2)、水箱(6)、主油缸活塞杆(5)、主油缸(7),其特征在于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将主油缸(7)的行程加长,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
2.针对上述专利权,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469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3日;
证据2:公开号为特开2001-8808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5页)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1年4月3日。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璀±是: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该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切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表现在:(a)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一种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包括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因采用开放式撰写方式并使用了“易更换”这样的功能性限定语言,并且对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很上位。(b)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没有清楚记载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记载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之间结构关系的技术特征,从而导致它们的结构关系不清楚;在该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即“将主油缸的行程加长”中的“加长”一词含义不确定。
(2)由于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部分混凝土输送泵结构,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部分限位活塞油缸的结构,通过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简单组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证据1的技术方案无需附加限位油缸即可方便更换砼活塞,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1月4日向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于2009年1月1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9年1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4.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所涉及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
双方当事人在本次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1和2的结合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当庭提交并陈述了答辩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答辩意见转交给请求人。
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3日内,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答辩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5. 2009年3月6日,合议组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涉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第3款提出了补充意见,其观点与在口头审理时所发表的观点基本一致。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而且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1和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一种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包括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采用了开放式撰写方式;使用了“易更换”这样的功能性限定语言;对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很上位;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没有清楚记载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记载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之间结构关系的技术特征,从而导致它们的结构关系不清楚;在该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即“将主油缸的行程加长”中的“加长”一词含义不确定。
合议组认为:(1)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1节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的撰写方式完全符合上述规定;(2)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易更换”一个词出现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包含该词语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已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并与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即通过权利要求中“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联接,将主油缸的行程加长,主油缸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内有限位活塞,限位活塞油缸连接换向阀,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即可实现“易更换”这一功能,故符合上述规定;(3)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之处在于通过省去砼活塞与主油缸活塞杆之间的中间连杆以达到便于砼活塞退入水箱内的目的,并在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相应的技术特征,即“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联接,将主油缸的行程加长,主油缸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内有限位活塞,限位活塞油缸连接换向阀,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另外,在混凝土泵送领域,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均具有清楚、明确的具体技术含义,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熟知的,故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因没有清楚地记载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记载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之间结构关系的技术特征,从而导致它们的结构关系不清楚”不成立。(4)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清楚记载了“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这一限定砼活塞与主油缸活塞杆相对结构关系的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显然“将主油缸的行程加长”中的“加长”一词清楚地表明主油缸的行程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行程是加长了,可以很方便地使砼活塞直接退回水箱中,故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即“加长”一词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理由均不成立,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专利,其属于混凝土输送泵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便捷地更换砼活塞以提高工作效率,并相应的在其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即: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将主油缸(7)的行程加长,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
证据1涉及一种双料斗混凝土输送泵,其包括料斗、分配阀、工作砼缸、水箱、主油缸、液压系统及动力装置等,其中,主油缸的两端分别装有一只水箱,通过水箱分别各连接工作砼缸及料斗,在前、后料斗上分别装有各自分配阀。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实现一套动力系统、液压系统为两套泵送机构服务,以及适应更广泛的混凝土,提高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增大砼泵的排量,有效利用砼泵的功率。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附图1,2以及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最后1段公开了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相连的技术内容。但如上所述,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一套动力系统分别连接左右两边设置的分配阀和工作砼缸,并不涉及在混凝土泵送机构中对砼活塞进行更换,并且,在本领域中砼活塞与主油缸活塞之间并不一定是直接连为整体。另外,鉴于证据1与本专利发明点不同,其附图1,2均为结构示意图(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这些附图并没有清楚地反映出砼活塞与主油缸具体结构关系,进而更没有记载“在砼活塞的泵送机构中设置控制主油缸活塞杆运动以更换砼活塞的液压机构”的技术内容,同时也没有给出“在砼活塞的泵送机构中设置液压控制机构来控制和实现砼活塞更换”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证据1并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即: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将主油缸(7)的行程加长,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
证据2披露了一种能够控制断裁刀在任意位置处停止以防止断裁刀移动的断裁装置,其设置了与断裁刀的升降进行连动升降的活塞和杆的液压油缸;通过液压油缸上的配管连通液压油缸和液体的通路,配备疏通或阻断通路的阀装置,从而使断裁刀从上死点至下死点之间的任意位置处停止来阻止断裁刀的移动,以进行高度安全的操作。由此可见,证据2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专利明显不同,显然证据2并没有给出在混凝土输送泵这一特定技术领域设置液压控制机构来控制和实现砼活塞更换,即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以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125726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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