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17
决定日:2009-06-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0117.7
申请日:2005-01-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C21B3/00,C21B3/02,C21B3/04,C22B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20117.7,申请日是2005年1月7日,专利权人是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艺步骤:
将钒钛磁铁矿矿粉、还原剂、添加剂、粘结剂混合后压制成球块;
将上述压制成的球块状钒钛磁铁矿装入转底炉内,加热至1200-1400℃的温度下还原20-60分钟,得到金属化还原产品;
将制得的金属化产品热装入电炉熔化分离,得到作为炼钢原料的铁水和钒钛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熔化分离工序之后,从熔分的钒钛渣中进一步提取得到钒的氧化物,剩余的钛渣作为生产钛白粉的原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还原剂是无烟煤、褐煤或烟煤的煤粉,还原剂的配入量根据原料铁含量确定,即还原铁需要理论耗碳量的105-120%。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矿粉和煤粉中粒度-200目以下的占60-90%。
5、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粘结剂选用有机粘结剂聚乙烯醇或羧甲基纤维素,浓度为0.3-1%。
6、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添加剂是钠盐或钾盐,添加量为矿粉量的3-6%。
7、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炉选用电弧炉或感应电炉。
8、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从钒钛磁铁矿中分离提取金属元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球块的直径是10-15mm。”
针对本专利,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及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2月3日,专利号为US6685761B1的美国专利文件,共19页;该附件发明名称、说明书第8栏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1页和说明书附图1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2:国际公开日为2004年9月23日,国际公开号为WO2004/081238A1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国际检索报告,共26页;该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公开号为CN1759192A,公开日为2006年4月12日的中文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附件3:王文忠主编,东北大学出版社出版,199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高等学校教材《复合矿综合利用》的扉页、版权页、目录页及第93-110页,复印件,共22页;
附件4:《攀枝花资源综合利用科研报告汇编》第六卷(下册)《综合利用新流程》,扉页、次扉页、第509、510、623、659-663页、679-686页、793、794、798―806页,复印件,共29页,每一页均盖有“重庆大学图书馆”的红章,扉页下方印有“攀枝花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 1985年3月”;以及盖有“重庆大学图书馆”红章的证明原件一份,该证明称“《攀枝花资源综合利用科研报告汇编》一书,共7本,攀枝花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编,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在重庆大学图书馆上架并对公众开放”;
附件5:周传典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高炉炼铁生产技术手册》的扉页、版权页、目录页及第50-60页,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用附件3和附件4作为证据;(3)附件1公开了还原剂可以为煤粉、煤泥和其它含碳材料,另外,为了保证铁充分还原,确保炉内的还原气氛,配入稍多于根据还原铁需要理论耗碳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矿粉和煤粉的粒度是公知技术。另外,附件3第99页和附件4第510页、802页公开了相近的矿粉和煤粉粒度分布,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利用诸如羧甲基纤维素这样的有机粘结剂作为球团矿的粘结剂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附件5第53页即公开了这样的信息。(6)是否使用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试验可以获知的。另外,附件4第510页公开了利用钠盐(无水芒硝)作为添加剂,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7)采用电弧炉和感应电炉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8)根据工艺条件选择所制备的球块的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3月12日再次提交证据和意见陈述书。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6:国际公开日为2004年4月22日,国际公开号为WO2004/033730A1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国际检索报告,共28页;该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公开号为CN1602363A,公开日为2005年3月30日的中文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7相对于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3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0日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和本专利采用的原料不同。附件1采用的是国内外通常使用的提钛的原料??钛精矿或钛铁矿,而本专利采用的是钒钛磁铁矿,目前世界上主要用钒钛磁铁矿来回收铁和钒,没有把它作为提钛的原料使用。(2)附件1和本专利采取的工艺路线和目的不同。虽然二者都采用了转底炉直接还原工艺,但是附件1中采用的方法需要分两批加入金属氧化物、含碳原料、矿渣等,与本专利工艺路线不同。附件1的目的是为了用钛铁矿制取富钛料,顺便回收原料中的铁。本专利针对钒钛磁铁矿,使铁得到了充分回收,同时得到的钒钛渣中的TiO2品位达到50%以上,使钒钛磁铁矿中的钛的利用率达到90%以上。(3)如同请求人认可的那样,附件1中的造块方法和本专利不同。(4)关于附件2,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待还原的金属氧化物与本专利中的钒钛磁铁矿有着本质区别,并且附件2的目的是要生产高强度的海绵铁(DRI),作为生产钢和铁合金的生铁使用,而本专利则是要从钒钛磁铁矿中提取金属元素铁、钒、钛。(5)关于附件3-5,专利权人认为这些附件介绍了国内在20-30年前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的试验情况,由于试验规模小,存在一些经济、设备、技术问题,所以这些工艺不能在生产中应用。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同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7:肖琪主编,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团矿理论与实践》的扉页、版权页及第23页复印件,共3页,并出示了原件。
合议组当庭将附件7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实该附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是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该附件的来源。关于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附件4的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该附件中包括的重庆大学图书馆出具的证明没有自然人签字,并且应由自然人出庭作证。另外,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附件2和6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和国际阶段公开文本信息的一致性。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双方当事人针对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7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关于附件4,请求人提交的重庆大学图书馆的证明为原件,上面盖有“重庆大学图书馆”的红章。另外,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的每一页上都盖有“重庆大学图书馆”的红章,并且次扉页上盖有“重庆大学图书馆藏书专用章”,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核实附件4的真实性,但是专利权人拒绝核实。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在请求人出具了重庆大学图书馆出具的证明后,其真实性可以得到确认;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应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拒绝了所应承当的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结果。合议组认定该附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另外,附件4中重庆大学图书馆的证明表明《攀枝花资源综合利用科研报告汇编》一书已经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在重庆大学图书馆上架并对公众开放, 因此可以认定该书为公开的出版物。关于附件7,尽管请求人没有证明该附件的来源,但是提交了该附件的原件,并且合议组核实该附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也认可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因此,附件7也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于其它附件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均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附件2和6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和国际阶段公开文本信息的一致性,合议组经核实也认可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以及附件2和6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和国际阶段公开文本信息的一致性。并且,附件1-7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也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从低品位的钒钛磁铁矿中回收钒、钛、铁。本专利利用的钒钛磁铁矿中铁钛的比为5:1,是铁高钛低,世界上认为钛资源中根本就不包括钒钛磁铁矿,钒钛磁铁矿是不具有钛利用价值的矿藏。附件1、6原料中铁钛比是1:1.5,是铁高钛低,与本专利不同,利用的原料不同导致附件1、6中不存在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具体关于附件6,专利权人认为该附件只是回收两种产品,并且该附件第11页已经说明含钒钛的炉渣是分开的,而不同于本专利中的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此外,普通技术人员都认为还原时间越短越好,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还原时间20-60分钟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而定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钛铁矿生产钛氧化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使钛铁矿12、还原剂14、粘合剂18和造渣剂这些原料形成球团19,将球团19输送到转底炉28的输入口,在大约700℃至1500℃的温度下执行预还原。然后,预还原的球团被直接密封地且连续地从转底炉28传送且装入电炉34中,从而得到铁产品36(相当于铁水)和二氧化钛矿渣38(见附件1第8列和附图1的译文)。这里作为原料的钛铁矿12必然为矿粉,由于球团是被直接密封地且连续地从转底炉28传送且装入电炉中的,所以这是“热装入”作业。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a)处理的是钒钛磁铁矿,而非钛铁矿;(b)原材料还包括添加剂;(c)在转底炉内的还原时间具体为20-60分钟;(d)除了作为炼钢原料的铁水外,产品还包括钒钛渣,而非二氧化钛矿渣;(e)将矿粉、还原剂等原材料混合后压制成球块;(f)在转底炉内加热至1200-1400℃。
关于上述区别之处(a),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附件1公开的处理钛铁矿的方法来处理钒钛磁铁矿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限定出采用的原料是钒钛磁铁矿,没有进一步限定钒钛磁铁矿中钛和铁的百分含量。(2)尽管本专利的3个实施例中铁和钛元素的比如专利权人所称接近5:1,但这3个实施例使用的都是钒钛磁铁矿铁精矿,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的记载,本专利中所使用的钒钛磁铁矿除了钒钛磁铁矿铁精矿以外,还可以为钒钛磁铁矿钛精矿和其它复合铁矿,而钒钛磁铁矿钛精矿中钛的含量比较高。 此外,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引用了用于综合处理钒钛磁铁矿的王文忠主编的《复合矿综合利用》和第99115348.0中国专利申请作为现有技术,从而得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球团强度差、还原时间长、生产效率低。对应地“发明内容”部分说明本专利要实现直接缩短生产周期、使金属化率高、钒钛回收率高、生产效率高的目的。由上述说明可见本专利并不是像专利权人一再强调的旨在从不具有钛利用价值的钒钛磁铁矿中提炼钛、钒、铁。因此,钒钛磁铁矿和钛铁矿的不同仅仅是前者还包括钒,但是本专利说明书的3个实施例中的钒钛磁铁矿中钒的含量相当低,其不会对矿石的处理工艺有很大影响。实际上附件1公开的处理钛铁矿的方法和本专利处理钒钛磁铁矿的方法非常相似就证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述区别之处(b)-(d),合议组认为,(1)添加剂是炼矿工艺中常用的,例如附件7第23页最后1段就说明当处理含钒磁铁矿时,必须添加硫酸钠或碳酸钠添加剂;(2)权利要求1限定的矿料在转底炉内的还原时间20-60分钟是本领域常用的还原时间范围,根据矿料的类型和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在20-60分钟之间的还原时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3)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附件1公开的处理钛铁矿的方法来处理钒钛磁铁矿,因此制得的金属化产品自然就可以为钒钛矿渣。
关于上述区别之处(e),附件2公开了一种生产还原金属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2t/cm2或更大的压力作用下,模制含碳材料和含有金属氧化物的待还原原料,以形成其中混有所述含碳材料的团块,在高温下还原所述团块(见附件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说明书第3页第20-24行)。由上可知,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之处(e),并且在附件2中将原料压制成球块的目的和本专利的相同,都是为了增加原料的强度。
关于上述区别之处(f),合议组认为在附件1公开了700℃至1500℃的温度范围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位于1200-1400℃之间的加热温度。
因此,由上可知,在附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公开了一种含氧化钛炉渣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可以处理钛铁矿来制造氧化钛炉渣,也可以处理含钛钒的磁铁矿来制造氧化钒炉渣。方法中使用了碳质还原剂和有机粘合剂,并且采用压块机使原料混合物形成块状。原料供给转底加热炉进行还原,炉内温度确保在1200℃~1500℃,更优选在1200℃-1400℃的范围内,通常能够以5-20分钟完成氧化铁的还原反应。在还原氧化铁后,不连续进行实质上的冷却(即“热装入”)而将得到的钛炉渣供给电弧加热式熔化炉,从而得到作为炼铁原料的熔化铁和钛炉渣(参见附件6的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文本第5页最后1段至第13页第3-4行和附图1)。
可见权利要求1和附件6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还采用了添加剂,并且其制得的产品是铁水和钒钛渣。
由上面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添加剂是炼矿工艺中常用的。虽然在附件6中其方法都是用来回收两种产品,而不是像本专利那样用来回收钒、钛、铁三种产品,但是附件6公开的方法可以用于含钒钛的磁铁矿,可以用来回收这三种产品,而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并且,如上所述,并不是所有钒钛磁铁矿中钛的含量都是专利权人所称地那样低(即使本专利中利用的钒钛磁铁矿也不都是专利权人所称地那样低),没有利用的经济价值。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也表明本专利并不是专利权人一再强调的旨在从不具有钛利用价值的钒钛磁铁矿中提炼钛、钒、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附件6公开的方法来处理钒钛磁铁矿来获得钒、钛、铁,所制得的产品自然可以为铁水和钒钛渣。所以在附件6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出:“在所述的熔化分离工序之后,从熔分的钒钛渣中进一步提取得到钒的氧化物,剩余的钛渣作为生产钛白粉的原料”。附件3第109页的图5-11公开了利用铁精矿直接还原熔分后提钒的流程,在该图右部的电炉渣深还原方案中,在电炉熔分还原工序后,从熔分的钒钛渣中提取得到钒渣,剩下的为钛渣。而将钛渣作为生产钛白粉的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且已在附件3第108页的图5-10中公开。由上可知,上述特征在附件3中的作用和在本专利中的相同,都是为了进一步提取钒渣和钛渣。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第98页中间一段提到钒进入铁水,钛进入渣,因此附件3的方案和权利要求2的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引用的附件3第109页图5-1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第98页公开的方案是不同的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还原剂是无烟煤、褐煤或烟煤的煤粉,还原剂的配入量根据原料铁含量确定,即还原铁需要理论耗碳量的105-120%。附件1中公开了其采用的还原剂可以为煤粉(见附件1译文第1页第1段),并且无烟煤、烟煤和褐煤是常见的煤种,是制作煤粉的常用原料。此外,根据原料铁含量来确定还原剂的用量是本领域的常识,为保证充分还原铁,同时又不浪费煤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很容易就能将还原铁的理论耗碳量确定为105-120%。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所述的矿粉和煤粉中粒度-200目以下的占60-90%。在附件4第510页公开的利用铁精矿来制造铁粉和钛渣的试验流程中,铁精矿的矿粉粒度在-200目以下的占60%以上。并且由于需要将煤粉还原剂和矿粉混合造球或块,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煤粉粒度在-200目以下的也占60%以上。因此,在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所述的粘结剂选用有机粘结剂聚乙烯醇或羧甲基纤维素,浓度为0.3-1%。在附件5第52-53页,公开了在铁精矿(最好为磁铁精矿)球团中加入有机粘结剂,包括羧甲基纤维素。另外,聚乙烯醇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粘结剂。并且,为了实现使球块的强度达到一定的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很容易就能够确定使用浓度在0.3-1%之间的粘结剂,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第53页的内容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启示是有机粘结剂的用量是膨润土的5%-15%,有机粘结剂的用量相当少,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提到不能用全部有机粘结剂代替膨润土。而且附件5的原料中没有钒钛,本专利的配比是完全经过优选的。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和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所采用的粘结剂的用量都非常少。另外,附件5第53页的信息表明,利用有机粘结剂来代替膨润土可以带来非常有益的效果,不但可以提高球团矿品位,还可以改善球团矿的还原性。附件5公开的有机粘结剂和膨润土组成的复合粘结剂仅是可选的方案,并不是唯一采用的方案,且已公开了可采用有机粘结剂(如羧甲基纤维素)。因此,在附件5公开的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采用的矿料的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所述的添加剂是钠盐或钾盐,添加量为矿粉量的3-6%。
(1)附件4第510页公开的利用铁精矿来制造铁粉和钛渣的试验流程中,采用钠盐无水芒硝作为添加剂,并且无水芒硝为矿粉的4%-10%。由于作为添加剂,其它的钠盐和钾盐具有和无水芒硝类似的性质,并且由处理的矿料的成分、性质等特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很容易想到使添加量为矿粉量的3-6%。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由上可知,在矿料中加入添加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请求人举证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7第23页最后1段公开了当处理含钒磁铁矿时必须添加硫酸钠或碳酸钠。由于作为添加剂,其它的钠盐和钾盐具有和硫酸钠、碳酸钠类似的性质,并且由所处理的矿料的成分、性质等特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很容易想到使添加量为矿粉量的3-6%,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采用的设备、配比与附件4上述流程中的完全不同,附件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添加剂的比例。(2)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工艺条件下,如果加入钠盐就会发生灾难性的后果,炉内温度在700℃左右添加剂会膨胀,使后面流程无法进行,本专利的炉内温度在1200℃~1400℃避开了700℃,因此本专利中不会存在此种情况。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附件4中采用的设备和本专利有所不同,但是处理钒钛磁铁矿时同样需要钠盐、钾盐添加剂来促进铁氧化物还原,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处理钒钛磁铁矿的工艺中加入钠盐、钾盐添加剂。至于具体的添加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经过有限次的试验就可得到,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虽然专利权人声称在700℃左右加入钠盐会膨胀,但是专利权人并没有举证或者清楚地说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情况。并且即使如同专利权人声称的那样,在附件6公开的工况(温度范围在1200℃~1500℃)下,也不会出现钠盐的膨胀。即使在附件1的工况(大约700℃至1500℃的处理温度)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由钠盐的上述膨胀性质想到提高上述处理温度,以避免出现上述后果。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出:所述的电炉选用电弧炉或感应电炉。附件6公开了将钛炉渣供给电弧加热式熔化炉(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且电弧加热式熔化炉在附件6中的作用和在本专利中的相同。另外,感应电炉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电炉。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所述的球块的直径是10-15mm。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该方法采用的矿料、工艺条件将球块的直径确定在上述范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无效,所以本决定不再评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它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20117.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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