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式冷暖型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28
决定日:2009-06-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3008.2
申请日:2006-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联昌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志强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石红艳
国际分类号:F24F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就容易想到的,则该实用新型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移动式冷暖型空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13008.2,申请日是2006年4月12日,专利权人是赵志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移动式冷暖型空调,包括带轮子的壳体(2)以及安装在所述壳体(2)内的压缩机(11)、冷凝器(4)、蒸发器(5)以及连接管路,所述蒸发器(5)上安装有上风轮(10)和与其相连的上风道(9),所述冷凝器(4)上安装有散热轮叶(3)和与其相连的散热蜗壳(1),所述壳体(2)上设有两个排风口,其中与所述上风道(9)相连的第一排风口(18)上安装一出风框(8),与所述散热蜗壳(1)相连的第二排风口(19)上安装一排风管接头(7),所述排风管接头(7)与一排风管(6)配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风口(18)还设有一装配结构与所述出风框(8)相同的排风管接头与其配装,所述第二排风口(19)还设有一装配结构与所述排风管接头(7)相同的出风框与其配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冷暖型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风口(18)与第二排风口(19)的结构相同,与所述第一排风口(18)相配装的排风管接头与安装在所述第二排风口(19)上的排风管接头(7)结构相同,与所述第二排风口(19)相配装的出风框与安装在所述第一排风口(18)上的出风框(8)结构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式冷暖型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框(8)和排风管接头(7)分别通过螺钉安装在所述第一排风口(18)或第二排风口(19)上。”
针对本专利,中山联昌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08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08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公知公用的现有技术或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语句不通,有歧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装配结构”做出清楚的说明,排风口结构如何连接不得而知,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例如“装配结构”),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9年3月25日请求人补充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针对本专利的编号为G090519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3月2日,公开号为CN15878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由上述检索报告的结论可知,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公开的空调器系统包括:由蒸发器、压缩机、冷凝器和节流器以及风机机组构成的单体空调器,并且设置有冷气出口和热气出口,在蒸发器端设置冷气输出管接口以及备用的热气输出管,在冷凝器端设置热气输出管接口及备用的热气输出管。空调制冷时,从连接冷气输出管接口的冷气输出管中输出获取冷气,废热气从热气输出管排出;制热时,从连接热气输出管接口的热气输出管中获取暖气,废冷气从冷气输出管接口排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2009年4月9日请求人再次补充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1999年1月20日,公开号为CN12054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7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3)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同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2009年5月14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4和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克服了出风口不能活动装配的技术偏见,并且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3)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提升了本专利的对称性和互换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无效的理由及证据的组合形式以当庭口审明确的为准, 放弃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历次意见陈述书中提及但未在口审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4、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是中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认可这些附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议组经核对也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4中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和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就容易想到的,则该实用新型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I) 附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式冷暖空调器,该空调器包括:壳体,该壳体带有万向轮19,壳体内安装有压缩机1、冷凝器2、蒸发器4和高压管11、低压管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管路),蒸发器4上安装有贯流风扇5,从附图2中可以看到,贯流风扇5与其上方箭头所在的风道相连。冷凝器2上安装有散热用的蝶叶风扇7,壳体上蒸发器4侧设有出风口18(相当于第一排风口),冷凝器2侧设有出风口18(相当于第二排风口)。在该空调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季节的变化选择使用冷、热风,把冷凝器或蒸发器上的进、出风口通过软管伸出室外。具体地,在制热时,蒸发器的进、出风口通过软管伸出室外,在制冷时,冷凝器上的进、出风口分别通过软管伸出室外(见附件1说明书和附图)。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1)在蒸发器5上安装的是上风轮10,不是贯流风扇,冷凝器上安装的是散热轮叶3,并且冷凝器4上还安装由与散热轮叶3相连的散热蜗壳1; (2)第一排风口上配设有出风框,并且所述第一排风口18还设有一装配结构与所述出风框8相同的排风管接头与其配装,所述第二排风口19还设有一装配结构与所述排风管接头7相同的出风框与其配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风轮和散热轮叶都是空调领域常用的风机形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送风压力、散热效率等具体需要容易想到用风轮和散热轮叶来替代贯流风扇5和蝶叶风扇7。并且为散热轮叶设置散热蜗壳也是空调领域常见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带来的散热效果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即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其别技术特征(2),出风框是空调领域实现控制出风方向、使出风均匀的常用部件。由于在制冷时,由蒸发器出风口18排出的冷气要吹向室内制冷,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蒸发器的出风口18配装出风框,在制冷时使冷气从出风框排向室内。而由上可知,在制热时蒸发器的出风口18需要通过软管伸出室外,在空调领域,通常都通过接头来连接软管与风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出风框与出风口18的装配结构和软管接头与出风口18的装配结构相同,从而使蒸发器侧的出风口18既能配装软管又能配装出风框,方便地实现制冷、制热的切换。同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为冷凝器侧的出风口18配装出风框,在制热时使热气从出风框排向室内。同时,使该出风框与所述出风口18的装配结构和软管接头与出风口18的装配结构相同,从而使冷凝器侧的出风口18既能配装软管又能配装出风框,方便地实现制冷、制热的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没有公开散热轮叶、散热蜗壳,本专利中是离心机,风压高。(2)附件1中出风口数量与本专利不同,并且附件1蒸发器的进风口和出风口是套装重叠的,实现不了取暖的功能。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散热轮叶和散热蜗壳,但轮叶是空调领域常用的风机形式,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离心轮叶产生的风压比贯流风机的高,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想到用散热轮叶来替代蝶叶风扇7,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出风口的数量设置两个还是多个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
(II)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公开了一种战地医院超小功率卧式单冷空调系统,该空调系统包括使空调机体16能够移动的万向滚轮8,机体16包括压缩机Y、冷凝器7、蒸发器3。附图1中左侧蒸发器上的离心式鼓风轮11(相当于上风轮),附图1中右侧冷凝器上也设有离心式鼓风轮(与散热轮叶对应),并且附图1清楚地示出冷凝器上还设有与离心式鼓风轮相连的蜗壳,该蜗壳可以实现一定的散热功能。蒸发器3上方风机组合体Z上设有冷气输出管接口4(相当于本专利中蒸发器侧的排风管接头),冷凝器7上方风机组合体Z上设有热气输出管接口6(相当于本专利中冷凝器侧的排风管接头), 蒸发器3和冷凝器7上分别设有冷气软管9和热气软管10。在制冷时,冷气经过冷气软管9被压入担架床14上的床帐内。机体16产生的废热气通过热气软管10排放掉。在制热时,机体16被旋转180度,热气通过热气软管10接入担架床14,产生的废冷气通过冷气软管9排放掉(见附件4说明书和附图)。由于蒸发器3上方风机组合体Z上设有冷气输出管接口4,则该风机组合体Z上必然设有与冷气输出管接口4连接的冷气排风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排风口),同样,冷凝器7上方风机组合体Z上也必然设有与热气输出管接口6连接的热气排风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排风口)。另外,由于制冷剂需要在压缩机、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循环流动,所以该空调系统必然包括连接管路。鼓风轮11也必然要和风道连接才能实现鼓风的作用。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4的区别在于:附件4冷气出风口和热气出风口上没有配设出风框;所述第一排风口18还设有一装配结构与所述出风框8相同的排风管接头与其配装,所述第二排风口19还设有一装配结构与所述排风管接头7相同的出风框与其配装。
附件4公开的移动式空调系统在夏季被用来为担架床14床帐内的伤员输出冷气,在冬季将担架床14上的棉被预热或者让伤员直接从热气软管10中获取热量。由于移动式空调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该移动式空调调节室内空气,而不仅仅是为伤员服务。而出风框是空调领域实现控制出风方向、使出风均匀的常用部件。由于在制冷时,由与蒸发器相连的冷气软管9排出的冷气要吹向室内制冷,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出风框替代,在制冷时使冷气从出风框排向室内。由上可知,在制热时废热气需要通过冷气软管9排放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出风框与冷气软管9的冷气输出管接口4的装配结构相同,从而使蒸发器侧的出风框既能配装冷气软管又能配装出风框,方便地实现制冷和制热的切换。同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为冷凝器热气排风口配设出风框,在制热式安装出风框替代热气软管10,使热气从出风框排向室内。同时,使出风框与热气软管10的热气输出管接口6的装配结构相同,从而使冷凝器侧的出风框既能配装热气软管又能配装出风框,实现制冷和制热的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与本专利领域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为一种可方便移动的空调,另外,附件4和本专利都是用来实现制冷、制热互相切换无需设置四通换向阀,采用的技术原理也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和3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蒸发器和冷凝器的两个出风口18以及要设置的与这两个排风口装配的排风管接头和出风框设计成具有相同的结构,从而实现只设置一套出风框和排风管接头,降低空调的成本。另外,本领域的技术人??也容易想到将附件4中的冷气排风口和热气排风口、与二者配装的冷气输出管接口4和热气输出管接口6、以及要设置的冷气排风口、热气排风口的出风框具有相同的结构,从而实现只设置一套出风框和排风管接头,降低空调的成本。另外,螺钉固定也是空调领域常用的方式。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以上理由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无效,所以合议组不再评述请求人提出的否定本专利创造性的其它证据和其它无效宣告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1300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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