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80
决定日:2009-06-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55717.7
申请日:2000-10-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昌县制冷部件厂;吴岳明
主审员:李阳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陈谦
国际分类号:F16L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中关于技术特征的描述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其在结合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正确无误的理解的时候,可以认为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当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其中包含的某些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不应该因为说明书没有具体披露上述现有技术而认为该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如果区别特征与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相类似,但该对比文件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差别较大,且该技术手段客观上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0255717.7,申请日为2000年10月5日,专利权人为新昌县制冷部件厂、吴岳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由铝、铝合金管子(4),套在管子两端的连接螺母(1)和套在管子外面的保温管(3)组成,其特征在于: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2),铜管子(2)的端部扩喇叭口(A)。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直接焊在铝、铝合金管子(4)上。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与一短铝管先焊成铜铝接头(6),再把铜铝接头(6)的铝管段与铝、铝合金管子(4)相焊接。”

关于第一无效请求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第一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1:中国专利CN1238428A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5日;

附件1-2:中国专利CN2171822Y号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7月13日;

附件1-3:《家用分体空调器配管活动连接新方法》复印件,共3页,第一请求人声称附件1-3在杂志《制冷》1997年第4期(总第61期)第47-49页上发表。

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结合附件1-2、附件1-1结合附件1-3、附件1-2结合附件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的相关意见为:(1)附件1-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铝、铝合金管的两端焊接有铜管,喇叭口形成在铜管端部,该喇叭口为铜材料。而附件1-1整根管子均为铝或铝合金材料,管子两端的喇叭口也为铝或铝合金材料,此外,附件1-1的背景技术还公开了家用空调连接配管的一种全铜材料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改进附件1-1的技术方案,即采用将全铝或铝合金材料的空调连接管的两端连接部分换回原来的铜管。附件1-3公开了全铜材料的空调连接管。(2)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空调连接管的中间部分用铝或铝合金材料替换原来的铜材料,铜铝之间焊接连接。附件1-2公开了蒸发器的铝代铜形式,即将原来蒸发器的蒸发管部分替换为铝材料,蒸发管与其他管路的连接采用铜铝连接管连接,管路之间焊接连接。由此可见,附件1-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附件1-2中已经披露。(3)附件1-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二者的区别特征在附件1-2中已经被披露。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1在生效的第10296号无效审查决定中已经被认定为与本专利存在区别特征“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两端部扩喇叭口”;附件1-2未公开本专利除管材以外的零件组成及装备关系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涉及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存在与其他附件相结合或给出技术启示;附件1-3的内容没有表明其何时刊载于何种出版物,不确认其为合适的对比文件,另其也没有涉及“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的区别特征,也不存在技术启示。附件1-1、1-2、1-3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区别特征,不具有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和相互结合的动机。从属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同样具备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该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附件如下:

附件1-4:日本专利特开平10-274488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5页,公开日为1998年10月13日;

附件1-5:日本专利昭61-21494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3页,公开日为1986年1月30日;

附件1-6:中国专利CN1150224A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97年5月21日。

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1与附件1-4的结合、附件1-3与附件1-4的结合、附件1-6与附件1-4的结合、附件1-1与附件1-5的结合、附件1-3与附件1-5的结合、附件1-6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附件1-5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认为:(1)附件1-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1-4公开了用于热交换器的制冷剂供给管16,制冷剂供给管16的两端分别设置用来连接配管的接头17,并从图1中可以看出制冷剂16的端部扩喇叭口。附件1-4的图2公开了另一种方式,制冷剂供给管16采用铜管。附件1-4的图3公开了制冷剂供给管31包括中间铝管32和铝管32的两端铜管33。在铝管和铜管的相对端面形成结合部36,该结合部36是通过闪光对焊形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应用到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并套有保温管3。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一个同样是用于制冷剂供给的管道转用到要求保温管道中,并在管道上套有保温管,这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2)附件1-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的“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2,铜管子2的端部扩喇叭口A”,附件1-4采用的结构中给出了中间采用铝管两端焊有铜管,保证喇叭口部位抗拉强度的技术启示。(3)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6和附件1-3的区别特征均为:本专利的“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2,并套有保温管3。”附件1-4公开了制冷剂供给管16包括了中间铝管32和焊接在铝管32的两端铜管33。上述采用的结构中间采用铝管两端焊有铜管,自然给出了技术启示。(4)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附件1-1、附件1-3、附件1-6的区别技术特征,附件1-5公开了冷冻空调用配管中使用的铜管和铝管的结合方法,其公开了铜管1和铝管2通过闪光对焊而接合。对于附件1-5的铜铝焊接管是应用到冷冻空调用配管中,为了实现冷冻空调用配管节约铜管降低成本,又使喇叭口具有抗拉强度,所属技术领域人员完全可以想到将喇叭口设置在铜管1上。因此,附件1-5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08年7月2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4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关于第二无效宣告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赵海明(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5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没有指出铜铝之间是如何焊接的,只是用“焊接、特殊焊接”等文字来代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第2页第5-6行、第8-9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上述文字中达到能够实现的程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中国专利CN1238428A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5日;

附件2-2:中国专利CN85103380A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1987年10月14日;

附件2-3:中国专利CN1101707A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95年4月19日。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1与附件2-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1、2-2与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铝或铝合金管子焊接有铜管的连接结构”,附件2-2公开了铜铝管间的焊接结构,故,该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2-2中已经完全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相比,具有“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的区别特征,附件2-2公开的是铜铝连接管的爆炸焊接的工艺,虽然给出了铜铝焊接的启示,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2-1、2-2均未给出在空调连接管上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本专利已经给出了“焊接”的技术启示下,即使本专利没有给出具体的焊接方式和/或焊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完全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焊接方式和/或焊接方法来实现本实用新型,如果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2即公开了铜管与铅管的焊接方法,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8年7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了第二请求人。

4.关于合并审理

由于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同一专利权,合议组决定对其合并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7月2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三方当事人分别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无异议,对本案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1:《简明制冷空调工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28、329、336-339、578-583页、封面两页、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2:《管道工程安装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7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612、613页、封面和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3:《机电工程金属材料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0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882、883、921页、封面和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

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文献馆红章的附件1-3的复印件。

针对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4:《机械设计手册》第3版第4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4月第3版,1998年4月第18次印刷,19-148页、19-516页、19-517、19-518页、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的复印件。

合议组当庭将公知常识1、2、3转交给专利权人,将公知常识4转交给第一请求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1、附件1-2、附件1-4、附件1-5、附件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公知常识1、2、3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一请求人对公知常识4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1-4、附件1-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一请求人未提交附件1-4、附件1-5的版权页的中文译文,已提交的部分译文不能证明译文内容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书中关于“铝、铝合金管子”表达的含义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上述 “、”表达的含义为“或”的关系,合议组因此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3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第一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附件1-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附件1-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结合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结合附件1-2、附件1-4、附件1-5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附件1-6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结合1-4、附件1-5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4和附件1-5均被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中被公开。专利权人应在15日内仅针对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无效理由以及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进行书面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中使用的附件2-1、2-2、2-2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二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以附件2-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1、附件2-2和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A.“铝、铝合金”的含义在本专利说明书已有明确说明,在该特定的语境中是两种材料择一选择的含义,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B.公知常识1、2、3均没有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具有技术启示。C.第一请求人用公知技术组合评价创造性的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接受。附件1-1、附件1-3与公知常识1-3不具有相互结合的动机。本专利采用铝管焊接头兼具降低成本、提高抗拉强度的处理。D.附件1-4采用铝管一是为了便于与铝质的上集流管实现同材质的常规电弧焊接,二是采用同材质金属提高热交换率。附件1-4未对“供给管(31)”两端为何采用铜管以及连接端为何形状作出任何说明,得不出是为了解决铝质连接管存在的缺陷而采用的动机与理由。附件1-4的铜管段没有可以添加到附件1-1的铝管上以解决铝质连接管抗拉强度弱之作用的教导,没有采用该铜管段是起到提拉抗拉强度的说明,只是发挥常规的耐腐蚀、与铜配件方便连接的作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三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意见,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以及本案合议组在审查过程中依职权引入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2.关于证据

附件1-1、附件1-2、附件2-1、附件2-2、附件2-3是中国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1-4、附件1-5是日本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第一请求人未提交附件1-4、1-5的著录项目页的中文译文,已提交的部分译文不能证明译文内容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对此合议组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了附件1-4、1-5的公开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部分译文中也能判断出附件1-4、1-5的技术领域,因此在附件1-4、1-5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的情况下,附件1-4、1-5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1-3为公开出版物,且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文献馆红章的附件1-3的复印件,专利权虽然对附件1-3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合议组认为附件1-3为公开出版物,在第一请求人已经提供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文献馆红章的附件1-3复印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理由,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二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铜管子可以直接焊接在铝、铝合金管子上。所述的铜管子也可以铜管与一短管先焊接成铜铝接头”、“管子4与铜管2在B处用特殊焊接连在一起”、“首先以特殊焊接方法把一小段铜管和铝管接在一起构成铜铝接头6”,在上述文字中,没有清楚、完整地指出铜铝之间是如何焊接的,或明确指出其技术来源,是否为现有技术,只是用“焊接、特殊焊接”等文字来代替,因此第二请求人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上述文字中达到能够实现的程度,故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提供一种相对现有技术中空调连接管具有管子端部喇叭口抗拉强度高、机械性能好的分体式空调连接管,还具有重量轻、成本低的特点。本专利为此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上一铜管,喇叭口扩在铜管子端部,因此喇叭口的机械性能好,抗拉强度高、由于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的铜管为一小段,因此该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仍具有重量轻、成本低的特点(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6段)。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有关图1、图2的结构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管子4与铜管2在B处用特殊焊接连在一起”、“首先以特殊焊接方法把一小段铜管和铝管接在一起构成铜铝接头6,再以简单的焊接方法把管子4、铜铝接头6在C处实现铝、铝焊接”。因此,为实现空调连接管抗拉强度高、重量轻、成本低的发明目的,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采用铝管两端焊接铜管的技术方案,给出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的技术手段,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规定。

关于第二请求人提到的本专利说明书中铜铝之间的焊接技术,属于焊接的具体技术工艺问题,属于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通晓铜铝之间焊接的技术,其能够根据本专利相关记载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手段。且第二请求人所提供的附件2-2公开了一种铜铝连接管爆炸焊接的工艺,进一步提供了铜铝焊接这种技术为现有技术的佐证。故,合议组对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关于铜铝焊接的技术不清楚、完整的观点不予认可。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能够确定其保护范围是审查其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础。第一请求人在本案的口头审理中认为权利要求书中关于“铝、铝合金管子”表达的含义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上述 “、”表达的含义为“或”的关系。合议组考虑到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上述表达有可能造成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从而影响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审查,因此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3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第一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也都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进行了意见陈述。因此,合议组首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进行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铝、铝合金管子”, 第一请求人认为其表达的含义不清楚,不能确定其保护的范围。根据顿号“、”的定义,其是用于表示句子内部并列的词语之间的停顿,并列的词语是并列的摆列。故,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再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会将权利要求中的“铝、铝合金管子”理解为“铝和铝合金管子”,而只能理解为“铝或铝合金管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铝、铝合金管子”的含义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涉及一种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它是用于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组和室外机组制冷系统的管路连接。目前的最新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是以铝或铝合金管制造而成,由于以铝、铝合金管制造的空调器连接管材料抗拉强度低,安装时常有将管子喇叭口拉坏现象。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与上述空调器连接管相比,管子端部喇叭口抗拉强度高,机械性能好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为达到上述目的,本专利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由铝、铝合金管子,套在管子两部的连接螺母和套在管子外面的保温管组成,其特征在于: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本专利由于在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上一铜管,喇叭口扩在铜管子端部,因此喇叭口的机械性能好,抗拉强度高,由于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的铜管为一小段,因此该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仍具有重量轻、成本低的特点。即本专利旨在提供一种既能有相对高的抗拉强度、也能成本相对低廉、轻便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

(一)首先评述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理由:

有关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

⑴ 最接近文件为附件1-1的情况

附件1-1涉及一种家用空调器连接配管,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连接配管用于分体式空调器,具有铝或铝合金材料的管子4,管子两端套有衲子2,管子外面套有保温管5,管子端部呈喇叭口3,可见附件1-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是:“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而这正是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该特征在本专利中起到的作用是:通过将铝、铝合金管子的两端焊接带端部扩喇叭口的铜管,使该连接管在空调器室内机、室外机想连接时,克服原有全铝、铝合金管制造的空调器连接管材料抗拉强度低、容易将管子喇叭口拉坏的问题,并且由于焊接的铜管为一小段,因此仍可使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具有重量轻、成本低的特点。

①附件1-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管板式蒸发器(参见附件1-2权利要求1,),由毛细管(1)、铜铝接管(2)、接头(3)、套管(4)、蒸发铝管(5)、铜铝接管(6)、型板(7)、回气管(8)、防曲罩(9)等主要部件构成(参见附件1-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5行-第4页第6行),将接头(3)的一端压入套管(4)内,毛细管(1)穿过接头(3)和套管(4)后固定在套管(4)的上端,同时毛细管(1)与接头(3)焊接,蒸发铝管(5)插入铜铝接管(2)内并焊接,接头(3)插入铜铝接管(2)中并焊接,这样由毛细管(1)、套管(4)、蒸发铝管(5)、铜铝接管(2)及接头(3)所形成的空间为进液侧贮存腔(10),把铜铝接管(6)套入蒸发铝管(5)并焊接,回气管(8)插入铜铝接管(6)内所需长度后焊接,这样由蒸发铝管(5)、铜铝接管(6)及回气管(8)所形成的空间为回气侧贮存腔(11),蒸发铝管(5)是用一根铝管绕制并把两端头置于绝热层之外,蒸发铝管内的毛细管(1)和套管(4)的中心线为一同心直线并于重力方向一致,也能取出更换,套管(4)的一端有长槽而弯成与套管(4)中心线重合的其内径与毛细管(1)的外径相一致的小孔。其中毛细管(1)、接头(3)、回气管(8)为铜材,铜铝接管(2)为铜管与铝管闪光焊接。附件1-2公开的这种蒸发器,具有清除脏物、除掉水分、对铜铝接管无电化学腐蚀、在停机后很短时间内高、低压力平衡、绝热层内的毛细管能更换等特点。

由附件1-2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2涉及制冷蒸发器领域,其中的毛细管(1)、(3)、(8)位于蒸发铝管的两个端口部位,主要针对管口处容易产生冰堵、脏堵等堵塞、酸对金属也有腐蚀作用等问题,而采用毛细管(1)、接头(3)、回气管(8)使用铜材会更好地抵抗脏物和其他化学物品对管道的腐蚀,且毛细管和回气管也是相对蒸发铝管呈更纤细的铜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在铝管端口处焊喇叭口铜管的为了提高喇叭口的抗拉强度,且仅铝管端口处焊接铜管相对于纯铜管会有更好的经济性。因此,虽然附件1-2给出了在蒸发铝管两端焊接细铜管的技术手段,如上所述,附件1-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1-2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 附件1-3公开了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的喇叭口式连接装置(参见附件1-3的附图1),包括铜管(3),铜管(3)上套设螺帽(2),铜管(3)端部扩口形成喇叭口,接头(1)、螺帽(2)的锥面和铜管(3)的喇叭口紧密贴合连接,其中根据附件1-3图4可知,接头(1)、螺帽(2)均为铜材料制成。

由此可见,附件1-3的技术方案是在铜管(3)的端部通过“扩口”的方式形成喇叭口,而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1和附件1-3都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中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比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附件1-4公开了一种热导管式交换器(参见附件1-4中文译文第1页第14段、20段,附图1、2、3),热导管热交换器安装在保温、冷藏车的保温、冷藏柜的内面。图2是表示上集流管14的左端开口边缘部以及周边部的图。接合辅助环21是铝制的,具有能够几乎无间隙地罩住制冷剂供给管16外面的内径。在接合辅助环21的左端开头边缘部设有扩管部22.在扩管部22的外面抵接着上集流管14的左端面。上集流管14以及接合辅助环21是和铝相同的同种金属。在该抵接部利用电弧焊接形成外接部23.利用外结合部23,实现上集流管14的左端开口边缘部和接合辅助环21外面之间的密封。通过钎焊在扩管部22内面和制冷剂供给管16外面形成内接合部24,从而实现接合辅助环21内面和与其相对的制冷剂供给管16外面之间的密封。制冷剂供给管31直径小于上集流管,由中间铝管32以及两端铜管33形成。在铝管和铜管的相对端面上形成着结合部36。该结合部36是通过闪光对焊形成的。如果使用闪光对焊,那么即使是铝以及铜的异种金属,也可以顺利地熔接。

附件1-4在图2中公开了在上集流管14的左端有略呈喇叭口的接合辅助环21,在图3所示的铝管32两端焊接铜管33形成制冷供给管31。首先,从附件1-4的中文译文可知,略呈喇叭口的接合辅助环21是铝制的,其通过与上集流管14与制冷供给管16的焊接起到了密封的作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喇叭口是在铜管子的端部扩口形成的,其采用喇叭口是起到连接作用。因此,附件1-4的端部喇叭口与本专利中的喇叭口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特征。其次,附件1-4公开的是一种热导管式热交换器,其功能是将热能进行交换传导,其图3和中文译文虽然公开了在热导管式热交换器中的铝管两端焊接铜管的技术特征,但中文译文第1-2行公开热交换器安装在保温、冷藏车的保温、冷藏柜等内面,由此可见其不是用于空调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由此获得为提高空调器连接管端部的抗拉强度且节省费用的目的而采用铝管的端部焊接铜管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附件1-5公开了一种铜-铝管结合部防腐蚀方法(参见附件1-5的中文译文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本发明同时使用防腐蚀处理的涂漆以及防水处理的热收缩管,并利用涂膜使接合部和热收缩管粘接,消除接合部和热收缩管质检的缝隙,从而削减工序数量并且提高防腐蚀性。

由此可见,附件1-5仅是公开了一种铜-铝管接合部防腐蚀的方法,其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专利不同,附件1-5也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中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相比现有技术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最接近文件为附件1-3的情况

如上所述,附件1-3公开了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的喇叭口式连接装置(参见附件1-3的附图1),包括铜管(3),铜管(3)上套设螺帽(2),铜管(3)端部扩口形成喇叭口,接头(1)、螺帽(2)的锥面和铜管(3)的喇叭口紧密贴合连接,其中根据附件1-3图4可知,接头(1)、螺帽(2)均为铜材料制成。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3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是: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铝、铝合金管子套有有保温管,而附件1-3中没有公开;B.本专利权利要求1“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附件1-3是铜管两端仍然是铜材料,没有喇叭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在分体式空调器配管外套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参见以上的评述,故,附件1-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1-2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附件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由附件1-4获得为提高空调器连接管端部的抗拉强度且重量轻、成本低的目的而采用铝管的端部焊接铜管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与附件1-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1-5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中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的任何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相比比现有技术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与附件1-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4的情况

附件1-4公开了一种热导管式交换器(参见附件1-4中文译文第1页第14段、20段,附图1、2、3),热导管热交换器安装在保温、冷藏车的保温、冷藏柜的内面。图2是表示上集流管14的左端开口边缘部以及周边部的图。接合辅助环21是铝制的,具有能够几乎无间隙地罩住制冷剂供给管16外面的内径。在接合辅助环21的左端开头边缘部设有扩管部22,在扩管部22的外面抵接着上集流管14的左端面。上集流管14以及接合辅助环21是和铝相同的同种金属。在该抵接部利用电弧焊接形成外接部23,利用外结合部23,实现上集流管14的左端开口边缘部和接合辅助环21外面之间的密封。通过钎焊在扩管部22内面和制冷剂供给管16外面形成内接合部24,从而实现接合辅助环21内面和与其相对的制冷剂供给管16外面之间的密封。制冷剂供给管31直径小于上集流管,由中间铝管32以及两端铜管33形成。在铝管和铜管的相对端面上形成着结合部36。该结合部36是通过闪光对焊形成的。如果使用闪光对焊,那么即使是铝以及铜的异种金属,也可以顺利地熔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铝、铝合金管子套有有保温管;B.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在分体式空调器配管外套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附件1-4在图2中公开了在上集流管14的左端有略呈喇叭口的接合辅助环21,在图3所示的铝管32两端焊接铜管33形成制冷供给管31。首先,从附件1-4的中文译文可知,略呈喇叭口的接合辅助环21是铝制的,其通过与上集流管14与制冷供给管16的焊接起到了密封的作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喇叭口是在铜管子的端部扩口形成的,其采用喇叭口是起到连接作用。因此,附件1-4图2中的端部喇叭口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喇叭口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特征。其次,附件1-4公开的是一种热导管式热交换器,其功能是将热能进行交换传导,其图3和中文译文虽然公开了在热导管式热交换器中的铝管两端焊接铜管的技术特征,但中文译文中并没有公开为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而采用的该技术特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由此获得为提高空调器连接管端部的抗拉强度且重量轻、成本低的目的而采用铝管的端部焊接铜管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B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附件1-6的情况

附件1-6公开了一种铜管的连接装置,该装置通过螺母的紧固力使铜管上形成的喇叭口部紧密结合在螺栓上,且在一段铜管上形成至少两个以上的喇叭口部,与螺栓紧密配合,并用螺母将它们结合起来(参见附件1-6的摘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6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是: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铝、铝合金管子套有有保温管,而附件1-6中没有公开;B.本专利权利要求1“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附件1-6的铜管两端仍然是铜材料。

参见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附件1-3的情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与附件1-4的结合或者附件1-6与附件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有关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与一短铝管先焊接成铜铝接头(6),再把铜铝接头(6)的铝管段与铝、铝合金管子(4)相焊接。”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4和附件1-5均被公开。

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当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1的时候,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分别与附件1-2、1-3、1-4、1-5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1与1-4或者附件1-1与附件1-5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当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3的时候,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分别与附件1-2、1-4、1-5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与1-4或者附件1-3与附件1-5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当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4的时候,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如上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B.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附件1-5仅是公开了一种铜-铝管接合部防腐蚀的方法,其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1-5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也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B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1、附件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当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6的时候,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分别与附件1-4、1-5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6分别与附件1-4、1-5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有关权利要求3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与一短铝管先焊接成铜铝接头(6),再把铜铝接头(6)的铝管段与铝、铝合金管子(4)相焊接。”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被公开。

当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1和附件1-3的情况下,如上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3和附件1-2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3和附件1-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1-4或者附件1-6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或者附件1-6均存在区别特征B为“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参见本决定针对创造性评述中有关权利要求1的部分可知,附件1-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1-2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6和附件1-2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和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6和附件1-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第二请求人有关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由于附件2-1与附件1-1为同一篇对比文件,如上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区别技术特征是:“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

附件2-2公开了一种铜铝连接管焊接的工艺,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铜铝连接管爆炸焊接的工艺是机械制制造领域中的特种焊接工艺。现有的铜铝连接管主要是采用摩擦焊接方法生产接头的结构为对接,其内孔是焊好后钻出;本发明的特征在于:事先将焊接件-铜铝管根据焊接方法不同而进行备料,将备好的料装配好,置于模具内,其模具置于爆炸焊接装置内,再将低爆速炸药装入装药壳内,用雷管引爆后卸模,清除药壳渣、收口,经化学清洗,打压检验得产品”,上述铜铝连接管焊接工艺在室内操作、简便安全,易掌握,产品合格率高,节约铜管、铝管及电耗。

由此可见,附件2-2仅仅给出一种铜铝连接管的焊接工艺,但并没有公开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子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在铝管端口处焊喇叭口铜管的为了提高喇叭口的抗拉强度,且仅铝管端口处焊接铜管相对于纯铜管会有更好的经济性。因此,虽然附件2-2给出了在铜铝焊接的具体焊接工艺方法,但附件2-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附件2-2不涉及需要采用“铜”质喇叭口提高抗拉强度的问题,因此,附件2-2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2-3公开了一种铜铝结合改良的方法,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铝管接合改良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两铝管接缝处中间内套一铁圈,接合两铝管,利用铝的熔点为660℃而铁的熔点为1538℃,当模具加热至490℃至500℃时,上、下模具均匀致密地盖住两铝管接合处,当铝管缓缓达到熔融温度时,以铁圈并未达到温度变化状态来防止铝管加热变形,并起到支撑铝管而补助铝管强度的作用,当铝管完成熔接时,模具离开动作,再按标准方法将铝管做退火处理,完成时效硬化”,上述铜铝结合改良方法动作简单、节省人工又可施以自动化处理,既可将焊件熔接牢靠,确保质量和安全,又能使熔接部位平整光洁,具有外观美感。

由此可见,附件2-3仅仅给出一种铜铝结合改良的方法,但并没有公开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子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在铝管端口处焊喇叭口铜管的为了提高喇叭口的抗拉强度,且仅铝管端口处焊接铜管相对于纯铜管会有更好的经济性。因此,虽然附件2-3给出了在铜铝焊接的具体工艺方法,如上所述,附件2-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附件2-3也不涉及需要采用“铜”质喇叭口提高抗拉强度的问题,因此,附件2-3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较现有技术具有既提高强度又降低成本和重量的技术效果,结合上述分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附件2-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附件2-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附件2-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过上述分析,合议组可以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025571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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