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超深挤密强夯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79
决定日:2009-06-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6272.X
申请日:2003-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茏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特种软基分公司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魏巧莲
国际分类号:E02D 3/0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含有对比文件中所不具有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超深挤密强夯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3116272.X,申请日为2003年4月7日,专利权人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特种软基分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超深挤密强夯法,其特征在于:
(1)、场地平整:按设计标高,挖、填、平整场地土方;
(2)、第一遍夯点施工:
a、放线布点:按设计要求,定位放线,确定夯点;
b、一次强夯挤密:在指定夯点,用超深挤密强夯锤进行首次强夯施工,锤底静压力值在120KPa左右,夯坑深度控制在3m以内;
c、夯坑回填:在强夯挤密后的夯坑内,回填骨料,并平整场地;
d、二次强夯挤密:用超深挤密强夯锤再次进行强夯施工,夯坑深度控制在2m以内;
e、夯坑复填:在夯坑内回填骨料,并平整场地:
(3)、第二遍夯点施工:
a、放线布点:再次定位放线,确定夯点;
b、一次强夯挤密:在指定夯点,用超深挤密强夯锤进行首次强夯施工,锤底静压力值在120Kpa左右,夯坑深度控制在3m以内;
c、夯坑回填:在强夯挤密后的夯坑内,回填骨料,并平整场地;
d、二次强夯挤密:用超深挤密强夯锤再次进行强夯施工,夯坑深度控制在2m以内;
e、夯坑复填:在夯坑内回填骨料,并平整场地:
(4)、全场普夯:在超深挤密强夯结束后,全场进行普夯,锤底静压力值为25KPa左右,普夯夯印搭接面积应在30%以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深挤密强夯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骨料可以为场地土或砂石材料中的一种。”
针对本专利,蔡茏(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2002年12月第一版、2007年7月第八次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封面页、第24-29页、第116-12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2: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岩土工程治理手册》第392-411页,复印件共2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均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9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超深挤密强夯法”不同于强夯法及强夯置换法,具有新颖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2009年4月29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2)请求人当庭提交新证据:附件3: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深圳市环宇岩土工程公司主编、1996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深圳市标准SJG04-96《深圳地区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22-29页,复印件共4页;附件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1987年7月第二次印刷的《软土地基与地下工程》,第387-396页,复印件共10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认可附件1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即已公开。(4)请求人提交本专利技术特征与附件1-4的对比表,合议组当庭将??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使用附件1第116-125页。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1-4为公开出版物,其中附件2-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且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即已公开,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4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中含有对比文件中所不具有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附件1公开了强夯置换法的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当表土松软时可铺设一层厚度为1.0-2.0m的砂石施工垫层;2、标出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3、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4、测量夯前锤顶高程;5、夯击并逐击记录夯坑深度。当夯坑过深而发生起锤困难时停夯,向坑内填料直至与坑顶平,记录填料数量,如此重复直至满足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墩体的夯击。当夯点周围软土挤出影响施工时,可随时清理并在夯点周围铺垫碎石,继续施工;6、按由内而外,隔行跳打原则完成全部夯点的施工;7、推平场地,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8、铺设垫层,并分层碾压密实。强夯置换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可取100~200kPa。满夯可采用轻锤或低落距锤多次夯击,锤印搭接。(参见第6.3.7、6.3.1、6.2.3点)
附件2关于强夯法公开了以下内容:在施工准备阶段平整好施工场地;施工步骤为:①在已平整好的场地上标出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②起重机就位,使夯锤对准夯点位置;③测量夯前锤顶高程;④将夯锤起吊到预定高度,待夯锤脱钩自由下落……;⑤重复步骤④,按设计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夯点的夯击;⑥重复步骤②至⑤,完成第一遍全部夯点的夯击;⑦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场地高程,停歇规定时间,待超孔隙水压力消散;⑧按上步骤逐次完成全部夯击遍数,再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另外,关于强夯置换法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利用夯击时的冲击力,强行将砂、碎石等挤填到饱和软土层中,置换原饱和软土,形成“桩柱”或密实砂、石层。(参见第2.13.2.2.3、2.13.5.2点)
附件3公开了强夯置换法的施工步骤:①清理平整施工场地;②布置墩位并测量场地标高;③施工机具就位,使夯锤对准墩位;④夯击时,夯击点中心位移偏差应小于50mm,当夯坑达到一定深度时,向夯坑填料,填料顶高不得超过坑边缘标高;⑤重复步骤④,按规定的夯击次数,夯击阵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夯点的夯击;⑥重复步骤③-⑤,完成全部墩点的夯击;⑦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场地高程……。锤底静压力值宜为40~200kPa。关于强夯法还公开了满夯能量为500~2000kN.m,满夯的夯印搭接部分不应小于锤底面积的1/3~1/5。(参见第6.3.6、6.3.7、6.3.12、6.3.14点)
附件4关于强夯法公开了以下内容:平整场地;回填垫层;放夯击点位置;吊机就位进行强夯:当第一遍夯完后,用新土或周围的土将夯坑填平,再进行下一遍夯击,直到将计划的夯击遍数夯完为止。最后一遍为满夯(也称作“搭夯”),其落距为3~5m(参见第395页)。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4分别比较,至少存在下列区别特征:
(1)权利要求1方法中包括两遍夯点施工,且每遍夯点施工中都包括放线布点、一次强夯挤密、夯坑回填、二次强夯挤密、夯坑复填的步骤,而上述附件1-4中均没有明确公开上述全部步骤。
(2)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使用超深挤密强夯锤进行夯击,该锤的结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的描述,而上述附件1-4中均没有公开其方法中使用超深挤密强夯锤进行夯击。
(3)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夯点施工时的锤底静压力值在120kPa左右、普夯时的锤底静压力值为25kPa左右以及夯坑深度控制范围,这些数值在附件1-4中均没有明确公开。虽然附件1中公开了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可取100-200kPa的范围,但并没有明确公开120kPa的点值,因此也不能认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数值。
综上,权利要求1与附件1-4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均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也均具有新颖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16272.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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