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13
决定日:2009-06-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13081.3
申请日:2003-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诚谦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石正浩;李明福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周航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G10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没有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30日授权公告的03213081.3号、名称为“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石正浩、李明福,申请日是2003年5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该支撑结构用以配置于琴键盖及钢琴之间,其特征是:包括

固定座,该固定座前、后端设有穿孔,通过固定组件固设于钢琴上;

支撑臂,该支撑臂的底端枢接于上述固定座,且该支撑臂的顶端压于琴键盖的内面;

伸缩缸,该伸缩缸后端枢设于固定座的后端,且该伸缩缸前端枢设于支撑臂的底端;

上述组件组合后,支撑结构固设于钢琴上,固定位置介于琴键盖及钢琴交界处,可使该钢琴盖由于支撑结构的顶掣而缓慢下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支撑臂的顶端枢设有一滚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固定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垂直板片,且该垂直板片上设有穿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支撑臂的底端配合一轴杆,枢接于固定座的前端。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滚轮配合一轴杆枢接于支撑臂的顶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伸缩缸是由压杆及设于压杆一端的弹性组件所组成,并将该压杆及弹性组件置于套筒中,且该压杆的一端及套筒的一端分别具有一接合部,而接合部可配合一轴杆,将伸缩缸设于固定座的后端及支撑臂的底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诚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两份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1804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8年4月29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788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7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固定底座前、后端设有穿孔,以及伸缩缸后端枢设于支撑臂的底端”,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未结合证据2具体说明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2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该支撑结构用以配置于琴键盖及钢琴之间,其特征是:包括:

固定座,该固定座前、后端设有穿孔,通过固定组件固设于钢琴上,固定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垂直板片,且该垂直板片上设有穿孔;

支撑臂,该支撑臂的底端枢接于上述固定座,且该支撑臂的顶端压于琴键盖之内面;

伸缩缸,该伸缩缸后端枢设于固定座的后端,且该伸缩缸前端枢设于支撑臂的底端;

上述组件组合后,支撑结构固设于钢琴上,固定位置介于琴键盖及钢琴交界处,可使该钢琴盖由支撑结构的顶掣而缓慢下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支撑臂的顶端枢设有一滚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支撑臂的底端配合一轴杆,枢接于固定座的前端。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滚轮配合一轴杆枢接于支撑臂的顶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其特征是伸缩缸是由压杆及设于压杆一端的弹性组件所组成,并将该压杆及弹性组件置于套筒中,且该压杆的一端及套筒的一端分别具有一接合部,而接合部可配合一轴杆,将伸缩缸设于固定座的后端及支撑臂的底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慢闭合装置11为圆筒形外壳13里注入有油,其具有可转动的轴14,必需配设两连杆机构的连杆12a、12b,才能组装于琴盖1与钢琴支持物3之间,当其欲安装于琴盖1的铰链2处时,需于钢琴支持物3的底部挖设一被切槽17,以为连杆12a、12b提供间隙,从而防止连杆12a、12b干扰琴盖支持物3(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14-15行),而本专利琴键盖的支撑结构与证据1的不同,且本专利装设支撑结构简单,仅需将支撑结构锁固于琴键盖下端水平板体即可,一般消费者皆容易自行动手进行安装。关于证据2,首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结合理由具体说明,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据2描述的琴键盖开启模式与本专利的琴键盖形式不同,发明目的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涉及的结构特征与与证据1、2均不相同,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5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随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蔡林涛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补充。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2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对于未具体说明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是不予考虑的,对此,请求人仍然表示对证据2没有说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基础

本案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2月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4月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文本无异议。经审查,该修改文本是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3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调整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由此以删除和合并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由于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两份证据,其中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至于证据2,由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无效请求的理由,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也明确表示不对该份证据的使用情况发表意见,因此该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该份证据2不予考虑。因此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仅为证据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钢琴琴键盖的支撑结构,该支撑结构配置于琴键盖及钢琴之间,其包括固定座、支撑臂、伸缩缸。其中固定座通过固定组件固设于钢琴上,支撑臂的底端枢接于上述固定座,顶端压于琴键盖之内面,伸缩缸后端枢设于固定座的后端,伸缩缸前端枢设于支撑臂的底端,上述组件相互组合后固定于琴键盖及钢琴交界处,可使钢琴盖缓慢下降。

证据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5页,说明书附图1-4)公开了一种钢琴盖的闭合控制装置10,其也安装在钢琴体与琴盖1之间,用于使琴键盖缓慢闭合(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结构)。该闭合控制装置10包含连动装置12和慢闭合装置11,慢闭合装置11安装在琴盖支持物3上,由一充满油的圆筒形外壳13和一安装在外壳13上的可转动的轴14构成单向转矩液压阻尼(该慢闭合装置11的作用和安装位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缸),轴14外部边缘连有连接臂16。连动装置12由两个以可转动的方式连接的连杆12a,12b构成,其中连杆12a被螺钉钉在琴盖1的后部边缘的底部,另一连杆12b被可转动地连到轴14的连接臂16的一端上。当该闭合控制装置10安装于琴盖1的铰链2处时,需在钢琴支持物3的底部挖设一被切槽17,以为连杆12a、12b提供间隙,从而防止连杆12a、12b干扰琴盖支持物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其装置作用都是使琴键盖缓慢下降,但是二者在设计原理、组成结构和支撑臂的安装位置上却存在差异,本专利中的支撑结构只需要将固定座固定在钢琴主体上,使得支撑臂顶端能够在琴键盖闭合时抵靠琴键盖的内面,即可通过伸缩缸的阻尼作用实现对琴键盖的顶掣作用,从而使支撑臂无需固定于琴键盖上。而证据1中实现对琴键盖顶掣作用的装置的组成结构以及工作原理是,将连杆12a,12b的一端固定于琴键盖上,另一端与固定在钢琴支持物3上起阻尼作用的慢闭合装置11的轴通过连接臂16相连,通过单向转矩液压阻尼使琴键盖缓慢闭合,且为了防止连杆12a,12b干扰琴盖支持物3,需于钢琴支持物3的底部挖设一被切槽17,为连杆12a,12b提供间隙。

由于上述差异,使得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固定座和支撑臂的具体结构以及支撑臂的安装位置的技术特征,即固定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垂直板片,且该垂直板片上设有穿孔,支撑臂的底端枢接于上述固定座,且该支撑臂的顶端压于琴键盖之内面。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证据1所采用的闭合控制装置的整体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支撑结构不同,本专利的结构设计使得支撑结构与钢琴主体和琴键盖之间的连接关系更加简单和紧凑,在证据1没有给出得到本专利所述支撑结构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支撑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03213081.3号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