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63
决定日:2009-06-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1257.4
申请日:2007-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崇友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28D 1/0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某些技术特征虽然为本专利涉及的装置所必须的,但其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直接关系,因此其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1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141257.4、名称为“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为蔡崇友。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包括:石板材(23)的加工工作台、机座上螺接机体,在机体上设置圆形锯片组合(18)、动力传动装置和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体为单臂悬挂式的主机后机座(2),所述的升降装置是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与主机后机座(2)的圆柱升降支撑体(11)滑动配合,并通过液压装置驱动,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下部固接设有圆形锯片组合(18)的主轴箱体(21),动力传动装置驱动圆形锯片组合(18),在圆形锯片组合(18)下方设置石板材(23)的加工工作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上部固接升降支撑上板(9),在升降支撑上板(9)上部固接液压装置的升降液压站(7)和动力传动装置的锯片主电机(3)。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装置由升降液压站(7)、两支升降油缸总称(22)和升降液压油管(8)构成,所述的两支升降油缸总称(22)分别设置在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的两侧,所述的升降油缸总称(22)由油缸(2201)、柱塞杆构成,所述的柱塞杆设置在油缸(2201)内并与之滑动配合,并由油缸密封盖(2204)密封,所述的柱塞杆由柱塞(2203)上部固接中空的油杆芯(2202),油杆芯(2202)上部穿出升降支撑上板(9)并通过升降油芯螺帽(27)螺接;由升降液压站(7)通过??降液压油管(8)连通油缸(2201),所述的升降液压油管(8)为两支:一支下伸管(801)穿过油杆芯、柱塞芯至油缸下底的油管;另一支上管(802)穿入油杆芯的油管。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柱升降支撑体(11)与主机后机座(2)螺接,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与圆柱升降支撑体(11)滑动配合,并通过圆柱升降导正平压板(12)定位由螺丝钉锁定。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柱升降支撑体(11)与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之间设置升降防尘罩(30),所述的升降防尘罩(30)由升降防尘罩上片和升降防尘罩下片构成,所述的升降防尘罩上片(301)设置在升降支撑上板(9)与??柱升降支撑体(11)之间;所述的升降防尘罩下片(302)设置在主轴箱体(21)上盖之间。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传动装置由锯片主电机(3)通过一级皮带传动带动的主轴箱体(21)的锯盘传动主轴,锯盘传动主轴联接圆形锯片组合(18)。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形锯片组合(18)设置锯片水罩(28)。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臂悬挂式圆柱导向多片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石板材的加工工作台由分片荒料上台车(25)、进料下台车(29)构成,所述的分片荒料上台车(25)设置分片丝杆(24);进料下台车(29)的上面设置分片上台车轨道(26),分片荒料上台车(25)的车轮与分片上台车轨道(26)动配合;所述的进料下台车(29)下面设置车轮与下面平台的凹槽滑动配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7、8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5、6、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记载“大直径”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无法实现大直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的发明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石材》2001.12期 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以及其中HSQ1600-D12切石机图片的放大复印件,共5页;

证据2:《中国石材商报》2006年第8期 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及其中QSQJ-2000桥式组合切石机图片的放大复印件以及福建省晋江市盛达机器有限公司商标的详细信息复印件,共4页;

证据3:《石材》2003.9期 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7、8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5、6、7、8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共2页;

证据5: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周坑岭山石材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共2页;

证据6-1:盖有“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周坑岭山石材厂”公章的蔡灿良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共1页,证明内容包括光盘一张;

证据6-2: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周坑岭山石材厂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03293的和盛机械合同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6-3: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的0005961号收款收据复印件,共1页;

证据6-4:盖有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公章的陈丰收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7:《石材》2004.9期 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8:《石材》2006.10期 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9:《石材》2006.3期 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9129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

证据11-1:李灵高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11-2: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01)MJ JX-2687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又于2009年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用章”的对ZL200720141257.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圆柱导向使得石材的切割精度提高,这种导向结构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未公开,并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所示设备与本专利结构不同,对证据6-1~6-4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所涉及的产品与本专利结构不同,证据12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交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支撑圆柱与圆柱升降支撑体之间的定位部件,即缺少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导正平压板,导致切割工作时由于石材的反作用力,使得支撑圆柱旋转,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证据3与证据2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2结合,或者证据4-7、证据11同证据2、3结合,或者证据8与证据2、3结合,或者证据9与证据2、3结合,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10、12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9、11的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为非公开出版物,证据3的复印件第3页在原件中未见,证据6-1~6-4、证据11-1~11-2为与请求人利害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据,因此对证据6-1~6-4、证据11-1~1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结合证据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7、8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是《中国石材商报》2006年第8期的封面以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非公开出版物。经查,证据2封面上印有“2006第8期(第37期)”的字样,主办单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网络支持:“中国国家石材网 http:www.stonechinese.net.cn”还有“商会会刊 行业交流”的字样,其原件封底印有“国内唯一一份国家级商会主办的市场化刊物”、“发行对象:从石材源头-矿山投资企业、石材生产企业石材进出口贸易企业-石材终端市场”,其内容部分大部分为石材厂商的广告宣传。由此可见,证据2是商会会刊,属于行业期刊的一种形式,而且其属于市场化刊物,其目的在于宣传石材厂商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其发行范围并不限于特定对象,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3、7-9都是《石材》期刊的相关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复印件只有第1、2页和原件一致,原件中没有复印件的第3页,合议组经核实,证据3的复印件的第1、2页与原件一致,虽然原件中没有复印件的第3页,但请求人并未使用该页内容作为证据,因此可以认为证据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7-9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石材》杂志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也有出版日期和出版、印刷单位,因此这些证据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4是福建省晋江市和盛机械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据5是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周坑岭山石材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1~6-4以及证据11-1~11-2是与请求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单位出具的证据,因此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专利权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请求人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原件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支撑圆柱与圆柱升降支撑体之间的定位部件,即缺少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导正平压板,因此切割工作时由于石材的反作用力,使得支撑圆柱旋转,导致加工精度很难保证,甚至致使切石机损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首先判断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切石机加工出的板材平整度差、精度低、使用寿命低。为此目的本专利提出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切石机包括石板材(23)的加工工作台、机座上螺接机体,在机体上设置圆形锯片组合(18)、动力传动装置和升降装置,升降装置采用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与主机后机座(2)的圆柱升降支撑体(11)滑动配合,并通过液压装置驱动,升降导向支撑圆柱(10)下部固接设有圆形锯片组合(18)的主轴箱体(21)。由于本申请采用了圆柱升降支撑体与一根大直径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滑动配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5),因此增加了导引接触面积,提高了加工精度。虽然导正平压板是这种切石机所必然具备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想到应该采取相应装置实现支撑圆柱的定位,但是它们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无必然的直接联系,即它们并非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了权利要求的简明起见,这样的技术特征可以不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以证据3与证据2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2结合,或者证据4-7、证据11同证据2、3结合,或者证据8与证据2、3结合,或者证据9与证据2、3结合,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ZJS-1600~2500多片高效组合锯石机,从该设备图中能够明显看出:其是一种单臂悬挂式多片切石机,包括:石板材的加工工作台,有机器座和机体,在机体上设置圆形锯片组合,有动力传动装置和升降装置,机体为单臂悬挂式的主机后机座,升降装置是升降导向支撑导板与主机后基座的侧板边导轨滑动配合,升降导向支撑导板下部固接设有圆形锯片组合的主轴箱体,动力传动装置驱动圆形锯片组合,在圆形锯片组合下方设置石板材的加工工作台。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机座上螺接机体;b、升降装置通过液压装置驱动;c、所述的升降装置是升降导向支撑圆柱与主机后机座的圆柱升降支撑体滑动配合。合议组认为,机座与机体以螺接方式相连以及采用液压装置驱动升降装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圆柱和套相配合的升降装置。经查,证据2的QSQJ-2000桥式组合切石机附图能够看出:其是一种桥式组合切石机,有四个小直径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由于该切石机是桥式切石机,因此与本专利的单臂悬挂式切石机相比,其工作时受力状况相对较稳定,四个小直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一方面适应桥式切石机的布置,另一方面也通过四个柱的布置来满足锯片的定位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未限定升降导向支撑圆柱的数量和直径,但通过本专利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以及附图1-5能够明显且唯一看出,本专利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为一个大直径的中心圆柱体,其目的在于通过增加引导接触面积,从而提高加工精度。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的桥式组合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与本专利的大直径单圆柱与支撑体配合的引导机构结构完全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合议组认为,与现有的单臂悬挂式切石机所采用的升降导向支撑导板与主机后基座的侧板边导轨滑动配合相比,本专利采用的大直径单圆柱与支撑体配合的引导机构能够增加引导接触面积,从而提高锯片的引导精度,进而提高加工精度。本专利的这种引导结构未在证据2中公开,也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并且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还以其他证据的组合方式(证据7与证据2结合,或者证据4-7、证据11同证据2、3结合,或者证据8与证据2、3结合,或者证据9与证据2、3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7与证据2结合是用证据7公开的DZQ-1600单柱多片切石机与证据2公开的桥式组合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相结合,证据4-7、证据11同证据2、3结合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用证据7公开的DZQ-1600单柱多片切石机或证据3公开的ZJS-1600~2500多片高效组合锯石机与证据2公开的桥式组合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相结合,证据8与证据2、3结合是用证据8公开的TGQ-160高效多片组合锯或证据3公开的ZJS-1600~2500多片高效组合锯石机与证据2公开的桥式组合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相结合,证据9与证据2、3结合是用证据9公开的DZJ系列单臂式组合锯石机或证据3公开的ZJS-1600~2500多片高效组合锯石机与证据2公开的桥式组合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相结合。经查,证据7、证据8、证据9公开的切石机(或组合锯、锯石机)与证据3公开的切石机结构基本相同,其导向机构都是升降导向支撑导板与主机后基座的侧板边导轨滑动配合。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以其他证据组合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张也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前文所述,不再赘述。

从属权利要求2、5、6、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一些技术特征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6、7、8也具备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72014125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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