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腔模壳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腔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24
决定日:2009-06-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3333.2
申请日:2003-09-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43333.2,申请日是2003年9月26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内含有增强物(4),其特征在于在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的至少一种的体内有增强物(4)由转角体内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在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的外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连接件(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设置在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的周围侧壁(2)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在同一个周围侧壁(2)上设置有至少二个。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有的周围侧壁(2)上均设置有连接件(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为承插孔或承插管或钢筋或钢筋网或空心模块或实心模块或焊接件或卡套或螺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中的其中一种体内的增强物(4)伸入另一种体内并与其体内增强物(4)焊接、绑扎、铆接、螺丝连接、挂勾成一体。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体内有至少一种增强物(4)伸入周围侧壁(2)体内并锚固其中。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内有至少一种增强物(4)伸入下底(3)体内并锚固其中。

9、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4)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3)的至少一个中露出。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4)为带状或筋状或丝状或网状的增强物。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内的增强物(4)为网状或筋,网或筋彼此之间焊接、绑扎、搭接或铆接为一体。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4)为钢筋、钢丝、纤维、纤维网格布、金属薄条带或者包装带中的至少一种。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增强物(4)为钢筋网。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丝增强物(4)为钢丝网。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增强物(4)为纤维丝束。

16、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网格布增强物(4)为无纺布。

l7、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薄条带增强物(4)为有孔薄条带。

18、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包装带增强物(4)为编织带。

19、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向外伸出有挑板(6)。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和挑板(6)内的增强物(4)为钢网或钢筋,钢筋或与钢网连接的钢筋或钢网伸出挑板(6),或者伸出后的钢筋或钢网带有弯钩。

2l、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3)从周围侧壁(2)的相邻两侧伸出的挑板(6)构成L形挑板。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3)从周围侧壁(2)的四周伸出的挑板(6)构成方环形挑板。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3)叠合有叠合层(7),叠合层(7)与下底(3)共同构成叠合下底。

24、根据权利要求l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方便搬运的搬运件(8)。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26、根据权利要求25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或者多弧边形。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其它部位上还设置有倒角(9)、阴角(10)、凹槽(11)、凹坑(12)、孔洞(13)、凸台模块(14)、凸条(15)、阳角(16)中的至少一个。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倒角(9)、阴角(10)、凹槽(11)、凸条(15)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

29、根据权利要求l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7)、加劲杆(18)、加强筋(19)中的至少一个,或者有加劲肋(17)、加劲杆(18)中的至少一个露出模壳构件外,或者加劲肋(17)、加劲杆(18)、加强筋(19)上还有增强物(4)露出。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填充有轻质材料(20)。

3l、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或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32、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空腔模壳构件之间彼此由连接件(5)连接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

33、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模壳构件通过挑板(6)连接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或者挑板(6)上设置有搬运件(8)。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肋模腔(21)内设置有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22)。

35、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6)或内肋模腔(21)上设置有箍筋(23)。

36、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6)或内肋模腔(21)上设置有肋筋定位的定位构件(24)。

37、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6)或内肋模腔(21)上设置有提高现浇砼与挑板(6)或内肋模腔(21)结合力或抗剪力的粗糙面、划毛面、凹凸、折形筋、波形筋、直筋、弯筋中的至少一种。

38、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为水泥砂浆、砼、轻质砼、聚合物砼、聚合物砂浆的下底,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竹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的上板或周围侧壁。

39、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或加强筋(19)内有钢筋或钢丝或钢丝网或薄条带增强物(4)伸入下底(3)内,并钩住下底(3)内的钢筋或钢丝或薄条带增强物(4),或者钩住下底(3)内的钢筋或钢丝或薄条带增强物(4)后还从下底(3)或者挑板(6)中伸出。”

针对本专利权,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3月5日、公开号为CN1400368A(专利申请号为01108696.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8A(专利申请号为02154454.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8883Y(专利号为01274832.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由附件1、3可得出从属权利要求10-18的附加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结合附件3可得从属权利要求19-22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结合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在模壳上设置搬运件以便于运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可得出从属权利要求23-28也不具备创造性;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结合附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得出从属权利要求29-32也不具备创造性;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结合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得出从属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创造性;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结合附件2、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得出从属权利要求34-3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予以签收。

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放弃关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属于常用方式,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属于常用手段,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分别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9-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27、2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27、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30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9-3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属于常用手段,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35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3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3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3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9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封闭的模壳和连接件,但是附件1、2中没有公开侧壁增强物的特征,也没有公开上板、周围侧壁、下底的至少一种的体内有增强物由转角体内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其中,“锚固”是指增强物伸入到模壳体内通过壁的硬化与之固定,在模壳各面内有增强物的基础上,通过将一种体内的增强物从转角部位的体内伸入另一种体内并锚固其中,对转角部分进行了局部加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盒及制作方法与其用途,所述模盒呈空腹、多面体、一面开口的形状,其构成的盒面(1)可以是规则的平面、曲面或者是不规则的平面、曲面,也可以是波形折面的空腹多面体,具体地说它是由底面面板(2)、围板(3)构成的空腹多面体,围板(3)与围板(3)之间、围板(3)与底面面板(2)之间有连接丝或网(6)(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21行,图1-7)。在围板(3)内四周边缘处埋设好连接丝、网(6),待浇注材料凝固后、将围板(3)围成模盒形状后浇制底面面板(2),底面面板(2)的底部内埋设有加强连接筋或网(5)(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6-30行,图1-7)。

附件2公开了一种砼填芯轻质管组件,所述的轻质管组件由至少两根或两根以上轻质管组成,该相邻管之间有连接件将相邻的轻质管连接成一个轻质管组件(参见附件2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1页第21-23行,图6),轻质管或者连接管或者悬挑管的横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方圆形、多边形、圆角多边形、类圆形、类椭圆形、或者它们形状的组合(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6-8行,图13)。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周围侧壁、下底,上板、周围侧壁、下底围成多面体空腔模构件”,附件1公开的是“一面开口的模盒,其由底面面板(2)、围板(3)构成的空腹多面体”;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上板、周围侧壁、下底内含有增强物”,附件1公开的是“围板与围板之间、围板与底面面板之间有连接丝或网,底面面板(2)的底部内埋设有加强连接筋或网”;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在上板、周围侧壁、下底的至少一种的体内有增强物由转角体内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附件1公开的是“围板与围板之间、围板与底面面板之间有连接丝或网,在围板内四周边缘处埋设好连接丝、网,待浇注材料凝固后、将围板围成模盒形状后浇制底面面板”;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在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的外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个连接件”,附件1没有公开连接件。

但是,第一,附件2公开了方形的、封闭的、外表面具有连接件的空腔模壳构件,附件2中连接件的作用在于使得模壳构件布设连接方便,避免模壳构件之间产生移位或错位,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作用相同,附件1、2与本专利均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2给出了制造包括上板的空腔模壳构件以及在模壳构件外表面上设置连接件的技术启示。第二,附件1中的连接丝或网的一部分位于围板和底面面板内,附件1中的加强连接筋或网位于底面面板内,连接丝或网、加强连接筋或网的作用在于增加模壳构件的强度,由此,附件1公开了在构成模壳构件的部件内设置增强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在制造封闭模壳构件时,在上板、周围侧壁、下底内设置增强物。第三,附件1中的连接丝或网位于围板与围板之间以及围板与底面面板之间,附件1连接丝或网位于围板与围板之间的转角体内并在所述浇注材料固化后使之固定在其中,以及位于围板与底面面板之间的转角体内并在所述浇注材料固化后使之固定在其中,由此,附件1公开了模壳构件的周围侧壁、下底的体内有增强物由转角体内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且其作用在于对模壳构件的转角处的强度进行加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制造封闭模构件时,在上板、周围侧壁、下底的至少一种的体内有增强物由转角体内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但认为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在所述周围侧壁上设置连接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公开了轻质管同一周围侧壁上设置多个连接件(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1―23),且附件2所述的连接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连接件作用相同,均是用于使模壳固定与定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想到在空腔模壳构件的所有周围侧壁上均设置有连接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还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连接件为空心模块或实心模块”(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31行至第2页第2行)。并且,将承插孔、承插管、钢筋、钢筋网、焊接件、卡套或螺栓这些常见的连接方式应用在模壳构件上,以替换模壳构件上的空心模块或实心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9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各面内没有增强物,连接丝、连接网不是增强物,“焊接、绑扎、铆接、螺丝连接、挂钩成一体”不是公知常识,附件1没有公开了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由附件1不能推知增强物(4)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3)的至少一个中露出这样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9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附件1中公开的连接丝或网、加强连接筋或网的作用在于增加模壳构件的强度,而“焊接、绑扎、铆接、螺丝连接、挂钩成一体”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模壳构件的整体强度,很容易想到采用“焊接、绑扎、铆接、螺丝连接、挂钩成一体”这些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手段,实现模壳构件中的一种体内的增强物与另一种体内的增强物之间进行相互连接,即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8,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附件1公开的前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模壳的下底体内有至少一种增强物伸入周围侧壁体内并锚固其中以及模壳的周围侧壁内有至少一种增强物伸入下底体内并锚固其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除公开前述技术内容之外,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使用时,将预留在模盒上的加强连接筋或网(5)锚入其它建筑构件中(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9-11行)。首先,附件1公开了底面面板上的加强连接筋或网(5)露出。其次,就权利要求9限定的技术方案而言,所述的增强物(4)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3)的至少一个中露出这一技术特征的存在,其作用在于使得权利要求9限定的空腔模壳构件在使用时,露出的增强物可以和其他构件如混凝土等结合固定,而附件1中公开的加强连接筋或网(5)从模盒底面面板上露出所起的作用也是使得模盒在使用时与其他构件结合固定,即附件1给出了将模盒内的增强物露出的技术启示,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18

专利权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认可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但权利要求12、17、18的附加特征没有被附件3公开,同时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18也具备创造性。

附件1除公开前述技术内容之外,还公开了围板(3)内四周边缘处埋设金属连接网(6)以及围板(3)的模具内四周边缘处埋设好非金属连接丝(6)(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5、20行)。

附件3公开了一种空间结构楼盖,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空腔模壳(1)、结构底板(2)有增强胎体,增强胎体为丝、筋细长构件,或丝、筋细长构件编织或纺织的布和网,或无纺胶粘布、网,或二种以上组合,增强胎体丝、筋为乱向或定向分散布置,编织物、纺织物、无纺布、丝束或筋束的丝、筋稀密程度是变化的或者不变化的(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7行)。

关于权利要求10,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增强物为连接丝或网,即公开了模盒内设置有丝状和网状的增强物,同时,增强物为带状、筋状也均为建筑领域中在混凝土构件中常使用的增强材料,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1附加特征限定的是下底内的增强物为网状或筋,网或筋彼此之间焊接、绑扎、搭接或铆接为一体。附件1公开了增强物为连接丝或网,连接丝或网通常是编织或纺织或胶结为一体的,即附件1公开了模盒内设置有编织为一体的丝状和网状的增强物,同时,增强物为筋状也均为建筑领域中在混凝土构件中常使用的增强材料,网或筋彼此之间焊接、绑扎、搭接或铆接为一体形成一个整体的增强物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增强效果的目的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增强物为金属连接网或非金属连接丝,附件3公开了增强胎体为布、网、丝等具体形式,由此可得,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中增强物为钢筋、钢丝、纤维、纤维网格布已被附件1或3公开,而增强物为金属薄条或者包装带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强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3-18,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而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特征是对增强物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定,其限定的具体形式“有孔薄条带”和“编织带”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增强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3-1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但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9也具备创造性。

附件3除公开前述技术内容之外,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壳(1)的外侧面(14)齐平或伸出构成挑板(15),或内缩凹角(16),伸出和内缩部份为局部或全部,外挑板(15)和内缩后其外边线为直线或曲线或折线(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8页第15-22行,图1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了空腔模壳构件下底下侧的结构底板上向外伸出有挑板,显然,挑板的作用在于构成施工模板以及与其他构件如混凝土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想到下底伸出挑板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9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0-22的附加特征均没有被附件3公开,具备创造性。

附件3除公开前述技术内容之外,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结构底板(2)或者空腔模壳(1)或者两者同时伸出有露筋(10)或露网(11)(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4-5行);结构底板(2)有连接施工模板的向下拉紧定位构造(18),定位构造(18)是拉环、拉钩、铁丝、或其它装置(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4行);结构底板有露网(11)(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8页第3行),附件3说明书附图8示出了露筋(10),附件3说明书附图10示出了露网(11),附件3说明书附图16示出了拉钩(18)。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了结构底板向外伸出的挑板构成方环形挑板,附件3中的露筋或露网属于增强物,露筋或露网从结构底板或空腔模壳或两者同时伸出,结构底板上设置拉钩。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根据附件3中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增加强度及使增强物和现浇砼结合更牢固的考虑,能够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20中所有的技术方案,同时,由附件3公开的结构底板向外伸出有挑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单个空腔模壳构件的下底设置L形挑板或方环形挑板。因此,权利要求20-22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均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中的结构底板不是本专利的叠合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由模壳和结构底板连结而成的模壳构件,空腔模壳与结构底板连接的方式为胶结连接、焊接连接、螺丝连接、铁丝连接、卡套连接或其它连接(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显然,其中的结构底板能够起到提高模壳构件的抗冲击破坏能力。由此可见,附件3给出了空腔模壳构件下底上设置有结构底板,结构底板与空腔模壳下底叠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叠合层与下底共同构成空腔模壳构件的叠合下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28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4、26的附加特征不是容易想到的,具备创造性;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7附加特征,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28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为便于搬运而在构件上设置诸如提手、吊钩、吊环等装置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很容易在面对搬运问题时想到在构件上设置搬运件;附件3公开了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至少一处以上局部内凹等(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9页第4段及附图1、2、11等),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波纹形或圆形”也均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6中的附加特征“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或者多弧边形”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形状;附件3公开了空腔模壳构件还设置有阴角(参见附件3说明书附图27),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改善构件的力学性能,很容易想到在空腔模壳构件的其它部位上设置有倒角、凹槽、凹坑、孔洞、凸台模块、凸条、阳角等结构;附件3还公开了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的阴角自身或相互呈大致平行设置,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改善构件整体的力学性能,很容易想到在空腔模壳构件的其它部位上设置有倒角、阴角、凹槽、凸条等,以及所述的倒角、阴角、凹槽、凸条等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28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是显而易见的,均不具备创造性。

(9)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9、30、32、33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9、30、32附加特征,但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30、32具备创造性,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3附加特征,搬运件也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轻质管或连接件或悬挑管中有加劲杆、加强筋或加劲肋中的至少一个;轻质管或连接件或悬挑管中的至少一个中有露加劲杆、露加劲肋、露钢筋或露网中的至少一个(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3-28行);由此可得,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附件2还公开了轻质管或连接件或悬挑管中的至少一个为硬管壁内填充轻质材料的实心管(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3-15行),由此可得,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0的附加特征;附件2还公开了相邻管之间有连接件将相邻的轻质管连接成一个轻质管组件,轻质管为方形(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1-23行、说明书第3页第6-8行),由此可得,当轻质管为方形时,轻质管之间则形成了内肋膜腔,即附件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32的附加特征。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3中的“至少两个以上空腔模壳构件通过挑板(6)连接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而且,设置搬运件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便于构件搬运,很容易想到在挑板上设置搬运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30、32、33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是显而易见的,均不具备创造性。

(10)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1附加特征属于常用手段,同时认为,在不用拆卸的模壳出现之前,所有的模壳结构都是可拆卸的,并且模壳壁上布设可拆卸的活动部件为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附件2公开了连接管与轻质管之间也可为活动连接,因此,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权利要求31中所述的活动部件是指用于检查空腔模壳构件内部情况以及向模壳内部填充材料或安装其它部件的活动部件。附件2中公开了轻质管1与连接管2或者悬挑管3与轻质管1或者连接管2之间或者三者之间的连接是活动连接(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7页第7-8行),但是,附件2这样设置是为了更方便轻质管的搬运与施工和加快施工速度(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4行),由此可见,附件2并没有公开“所述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或有可拆卸活动部件”,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所主张的“在不用拆卸的模壳出现之前,所有的模壳结构都是可拆卸的”以及模壳壁上布设可拆卸的活动部件属于常用手段也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34不仅通过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而限定了在模壳外表面设置有至少一个连接件(5),还通过其附加特征限定了在所述内肋模腔(21)内设置有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22),其中,在所述内肋模腔内设置有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是为了施工布设方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如前所述,附件2中的连接件相应于本专利所述的连接件(5),由此可见,附件2中连接轻质管的的连接件不同于权利要求34中的撑拉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将附件2中的连接件变换成权利要求34中所述的撑拉件,也不能由附件2中的连接件显而易见想到除了设置连接件之外,还在内肋膜腔上另设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同时,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为公知常识缺乏证据支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设置箍筋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解决现浇砼肋扎设钢筋时,箍筋不方便放入并绑扎的难度,提高施工效率并改善现浇砼楼盖的综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挑板或内肋模腔上设置有箍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1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中的定位构件、对接构件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的定位构件、对接构件是用于使轻质管组件的安装定位更快、更准确(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9行,第4页第29行),权利要求36限定的是“挑板(6)或内肋膜腔(21)上设置有肋筋定位的定位构件(24)”,其用于对模壳构件定位以及对钢筋进行限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5段),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的定位构件、对接构件不同于权利要求36中所述的定位构件,附件2并没有给出在挑板或内肋模腔上设置有肋筋定位的定位构件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主张的由于权利要求3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7-3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7、3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3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且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7-39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7的附加特征,权利要求39的附加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39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权利要求37,附件3公开了空腔模壳的表面为波浪形或者锯齿形或者拉毛或者其它异形的粗糙表面(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8页第8-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挑板或内肋模腔上设置有提高现浇砼与挑板或内肋模腔结合力或抗剪力的粗糙面、划毛面、凹凸、折形筋、波形筋、直筋、弯筋中的一种或多种。关于权利要求38,附件3公开了结构底板为钢筋砼、钢筋网砼、钢丝网砼、自应力钢筋砼、聚合物钢筋砼或者钢丝网砂浆等,空腔模壳构件的胶结材料为水泥、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碱矿渣水泥、碱粉煤灰水泥、硫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氯氧镁水泥、高铝水泥、有机树脂或上述组合,空腔模壳、结构底板用相同材料或不同材料制成(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行至第11页第4行)。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8附加特征中的“下底(3)为水泥砂浆、砼、轻质砼、聚合物砼、聚合物砂浆的下底,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的上板或周围侧壁”,同时,木胶板、竹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也是建筑领域制造构件的常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木胶板、竹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制造上板或周围侧壁。关于权利要求39,权利要求39附加特征的存在使得其限定的空腔模壳构件整体强度提高,增强物露出的作用在于使得其与混凝土更好地结合。但是,如前所述,附件1公开了模盒的围板与围板之间、围板与底面面板之间以及底面面板设置有增强物,预留的模盒上的加强连接筋或网(5)锚入其他建筑构件中(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11行,图7),在此基础上,面对提高构件整体强度、与现浇砼结合更好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模壳构件的周围侧壁或加强筋内有钢筋或钢丝或钢丝网或薄条带增强物伸入下底内,并钩住下底内的钢筋或钢丝或薄条带增强物,或者钩住下底内的钢筋或钢丝或薄条带增强物后还从下底或者挑板中伸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39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是显而易见的,均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43333.2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30、32、33、35、37-39无效,在权利要求31、34、3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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