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66
决定日:2009-06-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3478.2
申请日:2006-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G08B17/06,G01K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创造与第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从第二篇对比文件中不能获得在第一篇对比文件中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该区别特征在该项发明创造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发明创造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的200620133478.2号、名称为“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张卫社、李刚进,后变更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所述线型感温探测器包括探测线缆,电阻,和电阻信号测量装置,所述探测线缆包括至少两根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和可熔融绝缘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半导体层,其中,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设置在所述探测导体之间,隔开所述探测导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进一步包括护套,包覆在所述探测线缆之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断续的导电层或连续的导电层,提供断续的导通或连续的导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进一步包括护套,包覆在所述探测线缆之外。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至少由金属丝,非金属丝,金属片,金属箔带,空心柱状金属套,导电胶,或导电涂料制成。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个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是弹性导体。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体为弹性钢丝或记忆合金丝。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忆合金丝的马氏体逆相变终了温度Af的设计值在20℃~140℃的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在40℃~180℃。”

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5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ZL 200520121813.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ZL 200520001870.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8、10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可推算出来,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限定“非金属丝”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该“非金属丝”指的是什么材料,而且其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的说明,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2009年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提交的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ZL 98239478.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

结合该附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金属丝作导电层的情况,由此可以想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除金属丝外的其他材料,因此权利要求3~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2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如下8项权利要求,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重新编写了权利要求的序号,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所述线型感温探测器包括探测线缆,电阻,和电阻信号测量装置,所述探测线缆包括至少两根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和可熔融绝缘层,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半导体层,其中,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设置在所述探测导体之间,隔开所述探测导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断续的导电层或连续的导电层,提供断续的导通或连续的导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进一步包括护套,包覆在所述探测线缆之外。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至少由金属丝,非金属丝,金属片,金属箔带,空心柱状金属套,导电胶,或导电涂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个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是弹性导体。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体为弹性钢丝或记忆合金丝。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忆合金丝的马氏体逆相变终了温度Af的设计值在20℃-140℃的范围内。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在40℃-180℃。”

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探测线缆不仅在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及效果上与对比文件1~3公开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线缆不同,而且还能解决这些对比文件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09年4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后因故合议组再次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口头审理改于2009年4月14日举行。

口头审理于2009年4月14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专利权人委托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王?、庞学欣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表示收到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3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告知请求人,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因此本案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为审查基础;2)针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或者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4)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专利在可熔融绝缘层和半导体层之间设有一个导电层,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其图1中的金属丝3相当于该导电层,也起到了和本专利中导电层相同的作用,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金属丝3是接地的,用于防止信号干扰,本专利中导电层可以断续也可以连续,不和探测导体构成回路,用于增大信号差,增加精度;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导线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层,专利权人认为金属导线3是为了防止金属箔4容易断裂而加入的,增加强度;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非金属丝”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不清楚,专利权人表示将删除权利要求4中包括“非金属丝”的技术方案。

2009年5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在其于2009年2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中的“非金属丝”删去,以克服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不清楚的问题。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和2,以权利要求3-10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8,并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于2009年5月6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其于2009年2月3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中的“非金属丝”删去。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上述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的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一共提交了3份对比文件,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由于对比文件1~3的授权公告日(即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放弃了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且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将权利要求4中的“非金属丝”删去从而消除了请求人所认为的因“非金属丝”而导致的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不清楚的问题,因此,本案的无效理由仅涉及权利要求1~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专利在可熔融绝缘层和半导体层之间设有一个导电层,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其图1中的金属丝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层,也起到增加测量精度的作用。

经审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可熔融绝缘层的模拟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线缆,该探测线缆(参见附图4)包括两根并行的探测导体13和14、终端电阻器18、电阻信号测量装置19,电阻器18串联在探测导体13和14的左端,电阻信号测量装置19串联在探测导体13和14的右端,两根探测导体之间设有可熔融绝缘层16、NTC特性阻隔层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半导体层),该探测线缆具有短路故障报警功能。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线型感温电缆,其中图1所示的探测电缆包括两根钢丝线芯1,在钢丝线芯1外包覆有热敏绝缘材料2,另配一接地保护铜线3,线芯绞对后缠绕内包带4,挤塑外护套5(参见说明书第1页)。对比文件3在钢丝线芯之外,配加单芯铜线作接地保护使用,可防止强电磁场干扰信号串入感温电缆,能有效避免误报(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1~12行)。

本专利在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之间设置一个与外部不接触的导电层,其具有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可以增大电信号测量装置火灾报警测量值R与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测量值R=R2之间的差值,从而提供更准确的火灾报警”(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7~30行)的作用;本专利中的导电层可以是断续的也可以是连续的。而在对比文件3中,金属丝3的目的是防止强电磁场干扰信号串入到感温电缆,由此增加测量精度,因此金属丝3需要接地,而且不能断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金属丝3的设置方式和作用均与本专利中的导电层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导电层,也不能给出为了提供更准确的火灾报警而在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之间并行设置一个与外部不接触的导电层的技术启示,无法将对比文件1和3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导线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层。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经审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同轴缆式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该感温探测器有一条金属芯线1,外面套装NPT负温度系数高分子材料层2,该材料层2的外面设有金属箔屏蔽层4,金属箔屏蔽层4的外面设有绝缘外护套5,材料层2和金属箔屏蔽层4之间设有内衬金属导线3。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用新的屏蔽层代替传统的金属丝屏蔽层,以增加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

对比文件2中金属导线3与金属箔屏蔽层4之间没有设置其他部件,且金属箔屏蔽层4设在材料层2的外面,金属导线3设在材料层2与金属箔屏蔽层4之间,因此材料层2、金属导线3和金属箔屏蔽层4应当是紧密接触的,即金属导线3和金属箔屏蔽层4是接触在一起的,金属导线3的加入不会使测量电阻R发生变化,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可熔融绝缘层与半导体材料层之间并行设置导电层,也不能给出为了改变测量值、提供更准确的火灾报警而在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之间并行设置一个导电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62013347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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