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19
决定日:2009-06-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0480.8
申请日:2000-0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杭州市美时达电器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王浩铸
授权公告日:2003-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鹿泉吉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F25B 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该专利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同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技术启示采用,则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不能据此否认该专利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0100480.8,申请日是2000年2月1日,专利权人是鹿泉吉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端和/或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包括一有梯形空腔蒸发室的梯形盒,该梯形盒的小端顶面连接温差电致冷器,该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散热传导结构的呈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道外壁上串接有相互平行的多束金属丝。”
针对本专利权,杭州市美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3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且在附件1、2、4中均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和4公开了,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半导体制冷与应用技术》,徐德胜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9年3月第2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92、93、95、96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51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49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小型制冷装置设计指导》,吴业正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6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00-103页的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3月14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4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5:公开日1999年10月6日,公开号CN12306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共14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及附件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识常识,并且在附件1、2、3中均有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没有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对比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的三个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比,因此第一请求人评价错误,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此外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权,王浩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5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和证据5分别是本专利权人于同一天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与证据5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布日为1999年10月7日、国际公布号为WO99/50604的PCT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检索报告,共2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10月6日、公开号为CN12306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证据3:申请日为1992年3月27日、申请人为卫行、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442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4:《家用电器原理与控制》,邹敦颐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5月第1版,1999年9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20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申请日为2000年2月1日、申请人是河北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同本专利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专利号为0020149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5月10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放弃00201491.2号专利权的声明一份。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也具备创造性;由于证据3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权人声明放弃00201491.2号专利权,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月10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放弃附件2、3,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承认除技术特征“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以外,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均被附件5公开了。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金属丝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中公开的是金属管不是金属丝。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当庭放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及证据3、5,当庭出示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均认可:证据1说明书第8页实施例1、2及图8、图9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附图标记(14)是蒸发主管道,不是本专利中的出口管,附图标记(19)是回流主管道,不是本专利中的入口管,多束相互联通的蒸发管与本专利不同。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被证据1中的“多束冷凝管(15)”所公开,并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而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服上述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95号判决认为:1、证据1中对热管的文字描述是“向上引出,……,向下连接”、“向两侧回转向下”、“后向回转向下”和“回转向上”,与本专利热传导管“螺旋迂回弯曲”不尽相同。2、从附图上看,证据1的热管在分布形态上均与本专利热传导管有所区别。3、第10581号决定未对证据1中多束冷凝管与本专利的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之间的区别进行审查认定。据此撤销了第10581号决定。之后,三方当事人均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608号判决认为:1、证据1中的热管和本专利的热传导管从部件结构及连接关系上看,存在区别。证据1中的热管为“迂回弯曲”,即热管均处于同一平面;而本专利中的热传导管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应为“螺旋迂回弯曲”,即热管为多层结构。而且本专利热管采用“螺旋迂回弯曲”的方式使得散热效果明显优于证据1中采用“迂回弯曲”的方式。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9与证据1中的附图7A、7B完全相同,但仅就上述附图尚不足以得出证据1中热管采用“螺旋迂回弯曲”的方式。2、证据1本身也没有给出采用“螺旋迂回弯曲”方式设置热管以解决“快速冷却和散热”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3、原审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证据1中的多束冷凝管与本专利的热传导管之间的区别进行审查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5,并当庭放弃附件2和3,专利权人对附件1、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1和4均是公开出版物,附件5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5,并当庭放弃证据3和5,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证据1和2均是专利文献,证据4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第一请求人的附件5和第二请求人的证据2为同一份证据。
2、关于本次审查的范围
本次审查的范围为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分别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理由、范围和证据,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的结合、附件5与附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该专利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同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技术启示采用,则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不能据此否认该专利的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其中所述冷端和/或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包括一有梯形空腔蒸发室的梯形盒,该梯形盒的小端顶面连接温差电致冷器,该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4-7的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热传导管为“螺旋迂回弯曲”,即为多层结构。
(1)关于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
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热管传导散热的温差电致冷器,并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8页实施例1、2及图8、图9,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所述冷端和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分别包括一有梯形冷凝室(12)的梯形盒和一有梯形蒸发室(13)的梯形盒,冷端和热端梯形盒的小端顶面均连接温差电致冷组件(11),冷端和热端的热管均为环流形式,其形态分别为:梯形冷凝室上端由蒸发主管道14(即出口管)连通的多束热管从两侧回转向下、在工质蒸发段17形成的多束蒸发管18、多数相互连通的蒸发管汇集于冷凝室下端的回流主管道19(即入口管)组成的致冷传导装置;梯形蒸发室上端由蒸发主管道14(即出口管)连通的多束冷凝管15,达到顶端后,多束冷凝管后向回转向下,在工质蒸发段17形成的多束蒸发管18,多束相互连通的蒸发管回转向上汇集于蒸发室下端的回流主管道19(即入口管)组成的热端散热装置(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9和10,说明书第5页第2段,以及附图11A、11B、12A、12B)。
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热管和本专利的热传导管从部件结构及连接关系上看,存在如下区别:证据1中的热管为“迂回弯曲”,即热管均处于同一平面;而本专利中的热传导管为“螺旋迂回弯曲”,即热管为多层结构。该“螺旋迂回弯曲”的区别特征可以解决“快速冷却和散热”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本身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热管采用“螺旋迂回弯曲”的方式使得散热效果明显优于证据1中采用“迂回弯曲”方式,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理,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采用热管传导散热的温差电致冷器,其公开的热管形态为:多束汇集于梯形冷凝室3的热管传导板4,多束带有翅片或翅条且汇集于梯形蒸发室5的热管换热器6(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其热管也均为处于一个平面内的迂回弯曲,因此其也没有公开本专利“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同时也就不可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第二请求人的证据4仅用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热传导管道外壁上串接有相互平行的多束金属丝”,而且该证据实际上也只是公开了处于一个平面内的迂回弯曲的冷凝器(参见其图1-19,1-20,1-21),而没有公开“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因此证据4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第二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的附件5与第二请求人的证据2相同,如上文所述,其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故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仅附件5本身也显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另外虽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附件1和附件4中已经公开了散热管的多种结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到螺旋迂回弯曲的管,同时也是公知技术”,但是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第92页图4.9及相关文字仅为热电堆热端冷却系统的原理图,未公开其挠性接管具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结构,且其公开的分别是“板式”、“盘管式”、“立管式”散热器,根据其第93页图4.10所示,这三种热管形态中至多也只是处于一个平面内的“迂回弯曲”,而不是本专利中所述的呈立体状和分层结构形式的“螺旋迂回弯曲”,另外附件1第96页也仅是对散热器样品效果的笼统性描述,均未公开本专利的“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或给出技术启示;附件4公开的“丝管式冷凝器”和“箱壁式冷凝器”也均是处于一个平面内的“迂回弯曲”(参见其101页的图3-26),不是本专利的“螺旋迂回弯曲”。因此附件1和4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此外,第一请求人认为该区别特征是公知技术,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或公知技术的结合、附件5与附件4或公知技术的结合均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如上文所述,本专利热管采用“螺旋迂回弯曲”的方式使得散热效果明显优于附件1、4、5中采用的“迂回弯曲”方式,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或公知技术的结合、附件5与附件4或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第一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也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0100480.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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