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垃圾桶(ZYS-42L)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41
决定日:2009-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34899.6
申请日:2004-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姚市胜利达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志岳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 凌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近似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其桶盖外壳形状的差别及按键、指示灯的设置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垃圾桶(ZYS-42L)”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430034899.6 ,申请日是2004年6月18日,专利权人是罗志岳。
针对本专利权,余姚市胜利达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打印件1页;
附件2: 775540号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3: 1033154号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分别与附件2和附件3产品所对应的各视图相近似,桶盖均呈斜坡状,桶身为圆柱体,桶盖与桶身连接处带有一外凸沿,二者整体造型相近似,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本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20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4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4月10日,专利权人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附件1图片非常模糊,不能清楚地看清其外观设计,不能判断与本专利是否相似。附件2产品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2009年4月2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材料,请求人坚持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外观形状相近似的产品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时,补充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2082199号英国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4页;
附件5:2092711号英国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4页;
附件6:000099536-0002号欧洲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2页;
附件7:01300213.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打印件1页。
2009年5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材料转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合议组成员因故变更,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将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一一进行比较,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桶盖与在先公开的垃圾桶桶盖的形状均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并当庭展示了本专利产品实物。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本方观点。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英国208219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该复印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盖章确认副本与原件相同,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专利授予证书日为1999年7月14日,分类号为09-09。经核实,该专利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6月18日),可作为本专利的证据使用。其上公开了一款垃圾桶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垃圾桶,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的比较。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垃圾桶由桶身和桶盖两部分组成,桶身和桶盖均为圆柱体,桶盖的上端前低后高呈斜面状,斜面上有一个近似圆形的翻盖,翻盖上下两边为直线,翻盖表面略带弧度,翻盖下端有几个小按键,桶盖与桶身连接处有一圈外凸沿,凸沿两侧各有一个呈弧形的提手,桶盖后部有一长方形指示灯。(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是一款垃圾桶的立体图,在先设计垃圾桶由桶身和桶盖两部分组成,桶身为圆柱体,桶盖外壳带有弧度,桶盖的上端前低后高呈斜面状,斜面上有一个近似圆形翻盖,翻盖上端为直线,翻盖表面略带弧度,翻盖下部有一个圆形按键,桶盖与桶身连接处有一圈外凸沿,凸沿上有长方形提手。(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仅公开了一幅立体图,无法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先设计虽然只公开了产品立体图,但该垃圾桶形状为圆柱体,该图已将产品的主要形状展示出来,未公开的桶底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不影响将其与本专利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对比。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桶身形状均呈圆柱体,桶盖表面为斜面状,斜面上设有近似圆形翻盖,桶盖与桶身连接处有一圈外凸沿。二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桶盖外壳形状不同,本专利桶盖外壳表面为直桶,而在先设计桶盖外壳表面带有弧度;本专利翻盖下方设有按键,桶盖背面有一长方形指示灯,而在先设计没有;二者提手形状不同,本专利为弧形,在先设计为长方形。经对比合议组认为:二者主要区别点在于桶盖的形状,本专利为直筒,在先设计略带有弧度,但在先设计桶盖外壳的弧度不大,其差别对整体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本专利按键、指示灯的设置,翻盖及提手的形状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近似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 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34899.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俯视图
立体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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